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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素芳律师办理的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8-11-19

  2018年11月5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聂素芳律师办理的张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张某系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法人,该公司系新技术创新管理企业,案件发生时企业正处于创业初期。由于先进的创新管理理念及技术项目,张某的企业及项目受到了业内多家投资公司的青睐,并陆续开始与张某进行投资谈判并对其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以上投资公司均未实际投资。在上述投资公司与张某进行投资谈判的过程中,本案的被害人也得知了张某的项目并产生了投资意向,遂在简单对张某企业进行了解后便签订债转股投资协议进行了投资。获得投资款项后,张某将所有款项都用于了公司经营,甚至经营后期,由于很多应收款项无法收回,为了继续维持经营,张某用个人资产抵押贷款用于公司经营。但最终,由于技术和理念的问题,项目开发失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投资款项无法偿还。公司停止经营后,张某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还款方案,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暂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害人以张某虚构与知名投资公司的投资框架协议(后经调查框架协议确为真实)、鼓吹其项目、个人占有使用投资款等为由,控告张某合同诈骗。


  由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本案系典型的因创业企业融资后创业失败,导致无法及时返还融资款项所引发的纠纷。接受委托后,聂素芳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以上事件经过后认为本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且如果经济纠纷处理得当,将为案件奠定良好的辩护基础。因此,在征求了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后,聂律师将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放在了经济纠纷的解决上。最终,在当事人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在最短的时间内和被害一方在经济纠纷上达成和解(是和解而非退赃)。在此前提下,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申请及相应的律师意见,在当前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发文强调要谨慎处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的大背景下,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尚未报捕前即变更为取保候审。


  当事人被取保后,聂律师仍然没有放松辩护工作,多次指导当事人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得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及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向当事人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多份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律师意见,并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了对张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聂素芳律师主要致力于刑事诉讼业务,执业十余年来,承办了大量刑事诉讼及民商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聂素芳律师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优秀的专业素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所办案件均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且多数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