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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刘哲律师代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8-12-26

  著名歌唱演员宋某某位于香河某高档小区某单元2楼的房子装修好后准备入住,2017年7月,宋某某接到该小区物业通知说房子漏水,宋某某从北京迅速赶到香河住所,打开房门后看到地面全是污水,每个房间每个角落全是充满污水,当时家具全部泡裂、房间木地板全部鼓起,洗衣机和电冰箱被污水浸泡,所有地面上放的物品全部被泡,造成44项财产损失,宋某某精神上也受到巨大痛苦。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物业公司只是说排污总管堵了,认为是楼上其他业主装修导致堵塞,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接受宋某某委托代理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迅速去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指导当事人多方取证,固定证据。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结合所调查的事实。刘律师认为,因为物业没有定期检查清理排污总管,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致排污总管堵塞造成地漏返水给宋某某造成损失。刘律师据此制订诉讼方案及办案思路,及时将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香河分公司作为被告向香河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各项损失。被告方应诉后,申请法院将北京某某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房屋各项损失进行评估,经河北省某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庭审中,被告提出的答辩理由主要是本案的损失系其他原因所致,并非当然系被告所致,对评估报告的依据提出异议,同时提出被告针对物业服务投保公众责任险作为抗辩。针对被告答辩观点,刘哲律师提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公共排污管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由被告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被告未履行维修养护责任,以确保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导致下水管堵塞,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多份证据包括被告部门经理亲自书写签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录音、照片、光盘等均证明被告管理的上下水管堵塞造成原告损失,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被告对此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不能证明造成堵塞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或者其他责任者所导致;被告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负责执行管道疏通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日常排污管道巡检记录、维修记录、定期疏通记录等证据;被告对评估结果的依据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是发生在被告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文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保险合同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原告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不认可。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哲律师的观点,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逻辑错误等理由。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原告宋某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刘哲律师专业尽职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赞赏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