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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周月槐贪污、受贿案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8-12-26

      2018年9月10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撤销阳泉市城区法院对阳泉煤业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周月槐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一审判决认定周月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共计300万元。周月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由高级合伙人陈宇律师和南京分所的陈烈、蔡栋律师组成辩护团队,为上诉人周月槐进行辩护。

  本案是阳泉市监察委成立以来侦办的第一起案件,案情极其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对本案高度重视,办案机关对周月槐讯问了79次,对证人询问谈话共161次,形成笔录和证明材料三百余份,装订案卷材料五十二卷。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加班加点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梳理和缜密分析,并对起诉指控和法庭审理的思路进行了细致剖析。一审判决认定阳泉市兴居小区工程本应由阳煤集团承建,但该工程却由周月槐同学和兄长挂靠的山西六建进行施工建设,因此该工程盈利款748万余元系周月槐贪污所得。辩护团队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兴居小区工程是经过招投标手续的施工项目,并非必须由阳煤集团承建,该工程是否盈利、盈利多少均与阳煤集团没有关系,该工程盈利不属于贪污犯罪构成中的“公共财物”。一审判决将不确定的商业机会和由此产生的商业利润直接认定为公共财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团队在与二审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中,也强调了上述辩护观点,并指出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必然会得出“多赚多贪、少赚少贪、不赚不贪”的结论,得到了二审法官的认可。此外,针对一审判决对于“周月槐使用其兄长公司1400余万元的款项系收受其兄长贿赂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辩护团队提出,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一罪名予以评价。二审法院最终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作出发回重新审判的裁定。

  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自开业以来,注重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精耕细作。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精于证据梳理,长于事实重构,提出的辩护观点和意见多被办案机关采纳,为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判罚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