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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发票12亿,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9-03-14

  近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梁雅丽律师代理的姚某涉嫌虚开发票案,公诉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新增的一种罪名,因此最终获得无罪或不起诉的案例比较少见,尤其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2017年10月,姚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梁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尽管介入时间晚,案件极其复杂,但是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实地调研、梳理相关判例中的无罪辩点、制定详细辩护方案等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工作之后,梁律师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随后,梁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经过艰难地沟通与说服,最终公诉机关对姚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条分缕析:详细阅卷,图解整个案情

  梁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后发现,案件极其复杂。首先,从涉案金额上看,本案涉嫌虚开发票12亿,数额特别巨大;其次,从涉案时间上看,所涉建筑工程时间跨度长达近10年,期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数次变更,涉案合同也曾多次做过仲裁,相关案情还曾被中央电视台报道过;再次,从涉案人员和机构数量上看,本案涉及数十几个公司和相关机构,相关涉案人员近百人。最后,从程序方面看,本案经历了侦查罪名由行贿罪变更为虚开发票罪,3次延长羁押期限,最高检指定外省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2次。

  为了厘清所有相关公司与人员之间的关系,并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梁律师做的第一个工作便是运用图示法,在一张图上清晰地展现整个案件中相关公司与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躬行实践:实地调查研究,寻找案件突破口

  然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仅仅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还不足以了解案件的全貌,发现案件的疑点,如有涉案现场的案件,辩护律师还必须亲自去现场查看。因此,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梁律师数次南下,亲赴涉案的几个现场调查研究,并走访了涉案的相关公司、机构和人员,发现了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从而成功寻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证据无罪之辩。

  他山之石:检索相关判例,总结无罪辩点

  本案中,被告人坚决认为自己无罪。为了更好地制作辩护方案,梁律师在多个数据库中检索到了3个无罪判例和18个不起诉决定书,并从这些案例中分析整理出实体、证据和程序三个方面近30个无罪辩点。结合本案所有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和实地调查报告,梁律师经过研究认为,本案至少符合其中的4个无罪辩点,并在随后提交的律师意见书中附上了所有相关无罪判例和不起诉决定书,并详细阐释了相关的证据无罪理由。

  水到渠成:精细化辩护,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经过上述精细化的辩护准备工作,梁律师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制定了以“证据无罪之辩”为主的辩护方案,主要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土石方工程,是否存在虚开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现有书证(包括土石方工程合同、土石方工程款的协议书和仲裁裁决书、验收和确认手续等)可以证实,土石方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其次,关于土石方工程是否存在的鉴定意见也存在重大问题,无法证实土石方工程不存在;再次,有关土石方工程是否存在的相关证人证言,并非专业的工程人员的证言,属于典型的意见证据,应当排除。

  第二,土石方工程及开票行为是公司行为,并非被告人姚某的个人行为。因为所有土石方工程合同都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负责履行、验收、确认工程合同的相关人员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且,具体的开票行为也是履行公司已签订合同的公司行为,负责指挥、沟通、实施开票的相关人员同样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第三,在决定、联系和具体实施开票期间,姚某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也不参与公司经营,并非开票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这一点有相关董事会决议和工商注册资料予以证实。而关于姚某在此期间系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证人证言,皆属于意见证据,且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应当排除。此外,公安机关两次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的内容,仅能证明姚某收到部分相关邮件,也不能证实姚某在此期间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四,姚某对于土石方工程及开票行为并不知情,并未实施指控的行为。首先,具体联系挂靠相关公司的工作是由公司前任董事长在指挥,姚某并不知情,后期才知道公司挂靠的事情。其次,2012年第一次开票是公司前任董事长具体负责的,姚某不知情,2013年的第二次开票则是公司前任董事长过世前早就已经联系好的,他死后的继任者姚某及相关工作人员仅仅是按照他之前的安排,继续完成了开具发票的具体程序工作,而且继任者姚某对这些发票所对应的数年前的土石方工程是否存在并不知情。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整个工程款在相关公司的流转进出都是公司前任董事长在负责指挥,姚某继任之前早就完成了,因此,姚某对相关资金的流转进出并不知情。

  鉴于此,梁雅丽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经过艰难地沟通与说服,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姚某系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姚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