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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程序辩护”再现力作——辽阳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二审案被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9-04-29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办理的辽阳黄某某等被控敲诈勒索二审一案,已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238条第4项,以“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是柳波律师办理的众多辩护成功案件中的又一“程序辩护”的成功之作。

  柳波律师介绍说,刑事诉讼法238条规定了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五种情形,其中第4项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也是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据此前媒体报道,黄某某所在的辽阳永信客运有限公司在辽阳经合法审批拥有一条线路,即辽阳至佟二堡。杨某所在的辽阳大乘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企改制的企业,占有辽阳70%的客运资源。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13日,大乘公司组织数十人甚至有时多达上百人、十几辆车人员强占永信客运有限公司仅有的辽阳到佟二堡线路,时间长达20天。而在此期间的2017年11月7日,人大大乘公司高管杨某、丁某、刘某某、岳某某、张某、佟某、郭某某等以及公司员工800余人在同一份打印的举报材料上联合签名之后,由上述高管集体到辽阳市公安局举报黄某某2017年10月一天到杨某的公司敲诈勒索其500万元,同时提交了杜某某等18名人大代表关于此事的联名信。随后黄某某抓,引发本案。可能是基于这些原因,本案一审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其中四人是人民陪审员,依照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应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才能享有审判权,才能参与案件审判。但是其中一名黄姓人民陪审员早在2014年8月8日被某区人大常委会免去了“陪审员”职务,却参与了2018年10月本案的审理和裁判,这显然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审期间,柳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黄姓陪审员被免职的公证书,提交了仅从程序而言就应发回重审的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柳波律师进一步谈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法》的公布施行也是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形式主义,才能更好地实现庭审实质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