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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吉岳律师多次远赴新疆坚持不懈 当事人七个月后终获自由
发布时间:2019-06-13作者:彭吉岳
  标的超2亿的股权大案中,因3000万保险引发的“案中案”


  律师是私权的卫士,无权无势,只以法律作为武器。刑辩律师法律运用越娴熟、证据搜集越全面,辩护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吉岳律师办理的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便是在全面搜集证据、精心准备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发挥灵活的沟通技巧而实现较好辩护效果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一个多月,指定监视居住六个月的情况下,检察院最终没有批准逮捕申请,当事人终获自由。

  本案因七年前新疆一家矿产企业的股权转让而起,股权转让价格2亿余元。因为股权转让纠纷,该矿产企业股东魏某被指控诈骗罪。在股权转让多年后,魏某购买了一份3000万元的保险,魏某的嫂子刘某,曾经帮魏某变更投保人信息,还曾同意魏某借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便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侦查。

  认真研判案情后,彭吉岳律师初步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局面虽艰难,但仍然迎难而上!

 

 

  借用法院保全证据,加强辩护意见信服力


  调查取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辩律师的权利,敢于、善于调查取证往往对于案件取得良好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本案侦查机关强力办案的背景下,律师在调查取证时更加应该慎之又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下游罪名,该罪名的成立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前提。本案中,刘某是否构成犯罪,一方面取决于其有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相关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取决于上游犯罪(魏某涉嫌诈骗罪)是否能够成立。

  本案中,有大量证据证明魏某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些证据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网站公告等资料,很多还涉及到政府部门内部档案资料。据了解,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纠纷其实已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相关文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进行了证据保全。这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很大便利,在民事案件中被保全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案件所用,这些资料属于政府文件或者档案资料,本身就具备官方性和权威性,且其来源于法院的证据保全,来源方式也具有合法性。

  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官网上的一份文件也对当事人较为有利,为了及时固定证据,避免网络信息的流失,彭吉岳律师第一时间办理了网页公证,固定了相关证据。

 

 

 

 

  法理与证据结合,精耕书面辩护意见


  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彭吉岳律师整理出了翔实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从刘某案本身和上游犯罪魏某案两方面阐述了无罪理由:

  第一,人民币是种类物,且获得股权转让款已经数年之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保险或者缴纳的保险费来源于股权转让款;

  第二,保险不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购买保险是与保险公司进行的合法交易,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化,不能简单地认为涉及到保险处置的人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刘某只是协助变更了投保人信息,保险仍然公开可查,不会产生掩饰、隐瞒的效果;

  第四,涉案保险是魏某在被刑事立案之前购买的,刘某不可能认识到其与犯罪有关,不符合“明知”的要件;

  第五,本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的依法裁判或者查证属实为前提,本案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彭吉岳律师结合《刑事审判参考》典型案例重点解读了什么叫做“查证属实”。

  以上是从刘某案出发进行论述,为使理由更加充分,彭吉岳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开辟第二大部分专门论述了魏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辅之以证据材料共计七十余页。

 

 

 

 

  坚持不懈与侦查人员、检察官持续沟通,前置性辩护卓有成效


  能够进行有效沟通是一个刑辩律师的必备技能,特别是在审前阶段,还没有法庭这样一个专门的表达意见的平台,就需要律师自己审时度势、创造机会,与各个部门进行灵活沟通,以尽早达到辩护目的。本案中,彭吉岳律师一直与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科、检察院控申部门、批捕部门、检察监督部门等保持着书面或者面对面的交流,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听进辩护律师的声音。

  沟通的重点,除了表达无罪的意见,关键是尽快解除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彭吉岳律师认为刘某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理由充分:

  首先,监视居住的前提之一是符合逮捕条件,而逮捕适用于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或者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本案只是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危险性小,法定刑低。

  其次,刘某也不属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情形,不满足以上监视居住的任何一种条件。

  此外,本案的管辖权也存在重大疑问,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师公安局管辖,按照兵团体制其管辖范围限于该师辖区,而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不在该师辖区内,仅仅因为所谓被害企业属于该师国资委全资控股企业不能作为管辖权依据。

  首先,彭吉岳律师赶赴公安局约见了本案的主办人员,一方面进一步了解了本案事实和侦查人员的想法,另一方面也有针对性地表达了辩护观点,虽然辩护意见与办案人员的侦办思路确实存在冲突,但侦查人员确实非常开诚布公地表示:“喜欢与律师交流”。

  其次,彭吉岳律师向检察院反映了本案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对反映的部分问题已有初步了解,有的还是第一次听说。检察官对这些问题非常重视,当即就表示会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再次,彭吉岳律师还同公安局法制科进行了沟通,通过法制科进行内部沟通,打消法制科的疑虑,确保本案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除了面对面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彭吉岳律师还形成了系统的书面法律意见、检察监督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不同的方式递交办案机关,以增加说服力。

 

 

 

 

  曙光初现波澜再起,从容面对终获自由


  转眼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期间彭吉岳律师也一直通过各种方式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正当大家满怀信心认为当事人不应该被继续采取强制措施之际,却突然传来消息公安局再次申请将刘某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就是如此,形势波诡云谲,意外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刑辩律师既要全力以赴,又要淡定从容。关键时刻,彭吉岳律师一天之内向检察官致电五次之多,同时也向检察院批捕部门负责人书面表达意见,把握最后一丝希望。

  有心人,天不负,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并接受了彭吉岳律师的意见,刘某没有被批准逮捕,并于5月28日和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