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从无期徒刑到改判十一年,京都律师曹树昌智艳军再度联手发力辩护
发布时间:2019-08-13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树昌律师、合伙人智艳军律师办理的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一案,最终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原审判决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引子

  本案李某某是香港金融界资深人士,毕业于全球著名的美国沃顿商学院(笔者注:特朗普及其女儿伊万卡也毕业于此),获金融专业MBA学位,先后在美国摩根士丹利、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等知名投资银行任高管。

  后来,李某某主动放弃在美国可以预见的优越生活回到了祖国。2004年在香港某知名银行工作时,其在相关人(后关系恶化为本案控告人)的提议下离职共同创业成立私募基金,从投行转身为投资,然而,猜疑和不幸就发生在了投资过程中。

  纠纷缘起

  该基金涉及收购陕西西安的一家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合同总价款3.87亿元。在项目投资前,相关人通过自己的关系聘请了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团队,负责项目商业上可行性的尽职调查以及具体的项目开发;聘请了专业律师、会计师团队对项目法律和财务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各专业团队均未提出项目存在不可进行的风险。

  相关人作为基金和项目的负责人及投资决策者,除了李某某事事向其汇报,团队向其汇报项目情况、风险和工作进展之外,还亲自参与项目——与交易对方多次洽谈协商、实地考察地块、确定交易价格、安排与基金投资者沟通,另向第三方房地产业内人士咨询、组建项目团队、跟进项目进度、拟引入大型国企地产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另,该相关人还亲笔签署董事会决议和投资行为授权书,批准项目投资,授权签约和付款。

  然而,相关人在基金付款1.935亿元后打算停止项目运行,开始以各种方式和名义把付出去的钱要回来。其中理由之一,是因为李某某瞒着该相关人,在其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违反基金的投资程序私自签约、付款,使基金遭受了损失,是伙同交易相对方共同诈骗。

  当然,这一理由是相关人后来才想出来的,原来的方法是协商把钱要回来,可是交易方以合同为由要求相关人依约支付剩余的1.935亿元,还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相关人明知仲裁的被动,开始动起了刑事控告的脑筋。

  风雨来袭

  2012年平安夜,李某某在相关人的诱骗下从香港进入深圳,被西安市公安局抓捕,以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保释。

  2013年5月27日,公安部对此案所涉问题向陕西省公安厅作出批复,后此案撤销,李某某恢复人身自由。

  2014年6月19日,李某某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金额1.935亿元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案件又一次进入诉讼程序。

  2015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涉嫌金额3225万元。

  2016年12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合同诈骗1.935亿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12月12日,李某某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多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后,作出终审改判判决。

  2019年7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认定李某某收受3225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点意见

  3225万元的事情,是基金对西安地产的合作方在地产项目合作开始之前,为了帮助该合作方在香港开办境内基金的境外平行基金而约定的开办费等费用,并非行贿受贿款项。大量的客观证据能够说明帮助成立基金是在地产合作之前的约定,是公开的,不存在为了地产合作而进行的所谓交易;并且,所谓的行贿受贿,在双方均否认指控的情况下,行贿受贿的认定不仅没有证据支持,更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了。剩下的,只有控告人的故事和闪烁,以及现在的局面。

  两场不能遗漏的金钱战

  2016年12月6日,一审判决书在财产刑上判决没收李某某的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7月5日,二审判决书在财产刑上判决没收李某某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12月21日,一审判决书作出后,相关人向香港高等法院以其它项目为由故伎重演对李某某提起商事诉讼并申请禁令,要求巨额赔偿($34,707,417.77),欲想趁李某某承受重大打击和没有任何辩护能力之时,在经济上断其生路。幸运的是,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并指出了相关人的理由荒谬,故意隐藏关键证据、隐瞒其对项目情况和风险知情,毫无诚信,企图制造假象、混淆是非、误导法庭,故予以驳回。

  三点启示

  本案办理,持续了近五年,告一段落之时,如果说有启示,则有三点。

  要坚持,不要轻言放弃。这话很平淡,但在绝境中能坚持的人并不多,我们很佩服我们的当事人李某某,以及他年迈的双亲和信仰基督的香港太太。没有好的坚持,就等不到好的结果,虽然本案的结果仍然不尽人意,但也算是不幸中之幸运。

  司法之人,责任重大。法律不是儿戏,我们要对得起法律,举头三尺有神明。这一点不特指本案,其他案件也同样适用,具有普世之含义。无罪、无期、十一年,对司法之人,是某一天工作中某一个小部分,可是对于某个人、某个家庭,影响太大;不仅是个别的家庭,法律的扩散影响更是需要注意的,法律的被尊重、法治的被信任以及司法人员的尊严是从一个个案件中积累出来的。

  律师的价值,是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什么叫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是要随波逐流,不是应因,而是要以调整、引导、作为等等方式来让案件回到正常的轨道,就是起化学反应。如果公检法可以自己单独定案,那我们就没有发挥化学反应的条件。但是既然辩护律师是参与其中的一方主要力量,就要起到化学反应,这是我们的价值,也是我们在案件中存在的意义。在我们所看到的卷宗材料中,也出现了中伦和金杜的律师相关的基础材料,无论是在案件中从事什么样的角色,无论是在非诉还是诉讼的领域,律师的价值都是一样的。

  另外,在我们和李某某几年的交往过程中,曾经连续几个月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对几千封英文的电邮逐一核对共同锁定证据,那是执业以来绝无仅有的事情,这个案件所付出的辛劳和智慧以及寻求香港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依法帮助等经历,虽然现在已成过往,但让我们对辩护律师这四个字又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