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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春贪污、受贿案二审终改判,七年办一案 主办律师直呼七大难
发布时间:2019-12-27

2019年12月20号,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办理的李承春被控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落下终审帷幕。李承春曾任宁德市科技局副局长、调研员、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科技开发中心主任,于2012年底被纪委双规,其后检察院介入后被多次变换关押地点。2014年2月,检察院以李承春涉嫌个人贪污3笔共计40万元、伙同他人贪污54万元,挪用公款3起364万元,受贿10笔共18万元起诉至法院。

 

 

柳波律师始终认为:控方指控没有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宣告李承春无罪。本案存在非法取供情形,应将李承春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尤其是所谓挪用公款,是在科技局为了购买办公大楼,局党委决议以某单位为平台作为融资平台而进行的融资背景下进行,应综合考虑李承春在没有财政拨款的情况,自行为局里筹买到办公大楼的背景下审查证据、认定事实、考量罪过,不能机械司法。

 

2016年6月6月一审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底14号刑事判决书,支持了控方的部分指控,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李承春有期徒刑11年。李承春不符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9年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闽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对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次酌减认定,仍以三罪判处李承春有期徒刑7年3个月。

 

李承春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2019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第二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了酌减认定,最终认定贪污36万元(个人贪污4万,其他32万元为他人占有使用,与李无关)、共同挪用23万元、受贿18万元,判处李承春有期徒刑7年,并相应酌减罚金。至此,李承春从被调查至今7年有余,终于二审终局。

 

柳波律师指出,该案透射出不少问题。比如:

 

1、非法口供排除程序启动难、举证责任落实难、排除难。

2、关键证人出庭难,关键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审查、采信流于形式。

3、辩护人调取、提供的证据,与控方所举证据在证明力上并无二致,不应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4、侦查、审查、审判期限把控难,以所谓合法形式滥用期限行为的审查难、监督难、追责难。

5、辩护人律师的意见被重视难、被采纳难。辩护律师仍然是在夹缝中生存,法律共同体仍停留在“词汇”中。

6、二审开庭审理难。虽然法律规定二审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但实践中恰恰相反。本案两次二审,均未开庭审理。尽管第一次二审,李承春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但亦未开庭,而是直接书面发回重审。

7、“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知易行难,任重道远。

 

柳波律师衷心希望:依法办案应该成为所有法律人的共识、共则、共为;七年办一案应永远成为过去。

 

  2019年12月20号,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办理的李承春被控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落下终审帷幕。李承春曾任宁德市科技局副局长、调研员、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科技开发中心主任,于2012年底被纪委双规,其后检察院介入后被多次变换关押地点。2014年2月,检察院以李承春涉嫌个人贪污3笔共计40万元、伙同他人贪污54万元,挪用公款3起364万元,受贿10笔共18万元起诉至法院。


  柳波律师始终认为:控方指控没有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宣告李承春无罪。本案存在非法取供情形,应将李承春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尤其是所谓挪用公款,是在科技局为了购买办公大楼,局党委决议以某单位为平台作为融资平台而进行的融资背景下进行,应综合考虑李承春在没有财政拨款的情况,自行为局里筹买到办公大楼的背景下审查证据、认定事实、考量罪过,不能机械司法。


  2016年6月6月一审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底14号刑事判决书,支持了控方的部分指控,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李承春有期徒刑11年。李承春不符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9年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闽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对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次酌减认定,仍以三罪判处李承春有期徒刑7年3个月。


  李承春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2019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第二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了酌减认定,最终认定贪污36万元(个人贪污4万,其他32万元为他人占有使用,与李无关)、共同挪用23万元、受贿18万元,判处李承春有期徒刑7年,并相应酌减罚金。至此,李承春从被调查至今7年有余,终于二审终局。


  柳波律师指出,该案透射出不少问题。比如:


  1、非法口供排除程序启动难、举证责任落实难、排除难。


  2、关键证人出庭难,关键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审查、采信流于形式。


  3、辩护人调取、提供的证据,与控方所举证据在证明力上并无二致,不应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4、侦查、审查、审判期限把控难,以所谓合法形式滥用期限行为的审查难、监督难、追责难。


  5、辩护人律师的意见被重视难、被采纳难。辩护律师仍然是在夹缝中生存,法律共同体仍停留在“词汇”中。


  6、二审开庭审理难。虽然法律规定二审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但实践中恰恰相反。本案两次二审,均未开庭审理。尽管第一次二审,李承春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但亦未开庭,而是直接书面发回重审。


  7、“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知易行难,任重道远。


  柳波律师衷心希望:依法办案应该成为所有法律人的共识、共则、共为;七年办一案应永远成为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