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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王悠律师为行贿案当事人成功辩护,“黄金救援期”内不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0-01-09

  近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俊律师,王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犯罪嫌疑人邵某的辩护人。经过辩护人专业高效的辩护工作,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为当事人邵某争取到 “不批准逮捕”的辩护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至7日,最长30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检察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最长期限为37天,这37天被称为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夏俊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将案件辩护重心前移、严把37天“黄金救援期”时间关、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的辩护方向。确立辩护方向后,两位律师立即开始了紧锣密鼓、有条不紊的辩护工作。

  高效及时,多次会见当事人

  从接受当事人委托到案件报检察院批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为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邵某。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当事人邵某系北京某国际企业管理公司的客户经理,日常为维护客户关系有宴请客户吃饭、赠送礼物等行为,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办案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多次会见,与犯罪嫌疑人反复沟通,辩护人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分析研究,形成初步律师意见

  为形成完善的辩护意见,两名辩护人多次在所内展开讨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形成了初步律师意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首先,邵某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邵某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本案需要关注的重点。其次,邵某是否实施了给予客户公司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到底是礼节性的请客吃饭、赠送礼品,还是给予对方以财物,必须对行贿行为与人情往来中的馈赠行为进行准确区分。再次,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最后,邵某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辩护律师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争议较多,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还必须进一步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方能最终确立完善的律师意见。

  调查核实,进一步完善律师意见

  辩护人找到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核实,重点对邵某的日常工作职责及其与客户的交往情况进行了解。经过调查得知,当事人邵某是出于与客户搞好业务关系的目的,代表公司请客户吃饭、送礼,双方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本案中,邵某既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邵某实施了给予客户较大数额财物的客观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邵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沟通争取,终获不批准逮捕结果

  在形成明确、完善的律师意见后,辩护人及时为当事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将律师意见与办案机关进行多次沟通,但办案机关却答复因案情重大复杂不予取保候审。得知这一决定,辩护人没有气馁,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经过反复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对当事人邵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邵某被释放。

  夏俊律师和王悠律师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为行贿案当事人邵某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京都律师 “专业、高效、严谨、负责”的辩护风格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