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柳波律师办理的杨某被控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发回重审 检方撤销指控
发布时间:2020-05-29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承办的杨某被控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六罪一案,于2019年11月中旬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回重审后,白城市检察院因侦查主体错误,近期已对指控杨某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罪、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事实和罪名予以撤销。


  杨某被控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六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白城市大安市(县级市)法院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之后,柳波律师介入此案。柳波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此案涉及证券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2012年1月1日以后,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当”;并同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均存在重大问题。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21日作出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大安市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5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杨某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罪、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罪等罪案件管辖异议的请示》作出答复,“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白城市检察院2018年7月18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由原二审时的法官再次组成一审的合议庭,并作出杨某构成五项罪名、合并执行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杨某提出上诉。柳波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合议庭应该回避但未回避,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尤其是关于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等金融、经济犯罪,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等诸多具体辩护意见。2019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二项和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白城市检察院的撤销指控,使杨某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罪、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之事画上句号。


  谈及办理案件的感受,柳波律师表示:“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也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管辖问题、侦查主体既涉及证据的合法与真实,也关系事实认定、罪与非罪。刑事诉讼活动没有程序的规制,实体正义将永远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辩护律师既要关注实体,也须关注程序,还将目光在实体、程序中来回穿梭。本案可以说是以程序推进实体的一个例证。我之所以接手这个案件是因为感觉事件涉及时间久远,证据争议大,案情复杂,比较有意思。随着办案的深入,越办越感觉有意义,对最后的结果也感觉小有意境。有意思、有意义、有意境也许是刑辩律师三大办案进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