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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南京以专业取胜,捷报频传
发布时间:2020-08-22

  京都南京从成立伊始,坚持专业取胜,着力打造专家型、学习型律所。律师们在诉讼、非诉领域精耕细作,以精湛的业务能力为客户提供周到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必有回报。近日,京都南京陆续收到四份业绩捷报。

  业绩一:揭开融资性贸易面纱,为国有煤炭企业避免上亿损失

  近日,本所陈宇、任视宇及梁卓卿律师代理的一起融资性贸易案件,成功为委托人避免1.4亿损失。该案是《民法总则》颁布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融资性贸易第一案,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所法律顾问服务单位某大型国有煤炭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在融资性贸易盛行期间,在民营企业的撮合下,成为多起以煤炭买卖为名、行拆借融资之实的融资性贸易的托盘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形式不断帮助借款方民营企业与实际出借方企业之间进行“走款”。一旦借款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因委托人系连环买卖合同贸易链上的一环,就会被出借方企业主张要求“支付货款”或“退还预付款”,从而卷入大量诉讼。在接受委托之后,我所为委托人成功处理了大量类似融资性贸易案件,涉及金额几十亿元人民币,并形成研究文章《融资性贸易案件的法律实务探析(上)(中)(下)》。在本周,又传来捷报,近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的融资性贸易案件取得全面胜诉判决。法官几乎完全采信我方代理意见,并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大量采纳我方代理词的陈述和表格示意图,最终判决委托人无需承担1.4亿元的还款责任。

  此类以循环买卖为依托的资金空转型融资性贸易案件,交易各方虽明知委托人并非真实借款人,然而出借方回款无望时,便“假戏真做”转向托盘企业要求还款。因此,此类案件往往陷入百口莫辩的艰难境遇,无数国有企业最终成为“替罪羊”。这也是我们在本次案件中的最大难点,即说服法官运用穿透性审判思维,将本案定性为融资性贸易案件而非普通的买卖合同案件,从而确定真实借款人的还款责任,而非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某一个合同相对方单独承担责任。为此,我们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将五方当事人之间两两签订的合同、货款金额、货款支付时间制作对照表进行梳理,向法庭展示五个主体之间形成煤炭购销的闭合型交易链条,形成循环买卖,两两之间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显示,所有合同均为除煤炭价款外包括原煤数量、质量、规格等其余条款均完全一致的“背靠背”合同。借款方民营企业设定高买低卖,从事亏本交易,有违常理;

  二是通过资金往来账目比对,发现出借方每吨煤炭赚取的收益,与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恰好是24%,系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佐证借款企业高买低卖,形式上在从事亏本的交易,实质上是支付借款利息;

  三是阐释《民法总则》关于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规定,以主张确认连环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且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最后,阐明委托人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适用合同法“返还财产”及“折价赔偿”的规定,应以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借贷关系确定各方责任,否则将会创设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且委托人对买卖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山西省高院对上述观点全部采信,这不仅是对我方庭前细致深入准备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我方法律功力的认可。本次融资性贸易案件的胜诉将成为委托人融资性贸易系列案件的一个正面示范,定将对其他涉诉案件的结果造成积极影响,有助于为委托人挽回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该案是《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条款出台后,山西省高院首次在融资性贸易案件引用该条款作为裁判依据,并大胆突破以往判例,系认定实际借款人民营企业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第一案,将为挽回国有企业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深远影响。

  业绩二:岳母欠债,女婿还钱?京都南京为委托人挽回巨大损失

  近日,京都南京陈宇律师、刘莉媛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胜诉,该案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诉请的情况下,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完全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唐某、孙某二人一直存在长期、频繁的经济往来,某日唐某为向孙某借款,答应孙某要求,该笔款项由本市人向孙某签署并出具借条。唐某找到自己女婿郑某,告知自己需要找人借款50万元,请郑某帮忙签署借条。郑某希望帮助岳母取得借款,于是按照孙某的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纸面上签署借条、收条,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当日,孙某向唐某转账一笔汇款46.3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孙某将郑某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借条项下款项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孙某认为,其已经按照郑某的指示交付了借条项下款项,差额3.7万元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年利息,出借借款时提前收取了一年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借条,应当承担出具借条行为产生的后果,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判决郑某偿还孙某本金46.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收到一审判决后,郑某十分痛苦,认为自己从未收取过相关借款,只是帮岳母出具了借条、收条,不应承担如此巨大的债务。

  陈宇律师、刘莉媛律师接受郑某二审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一审判决,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唐某与孙某之间的往来款项明细图,并检索了北京市、江苏省及二审法院作出的类案判决,发现本案二审突破点应当聚集在借条项下款项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唐某与孙某之间往来款项性质上。围绕上述突破点,经过分析与多次推演各方举证责任,代理人制作了详细的上诉意见、发问提纲、代理意见。

 

判决书摘选

 

判决书摘选

 

  二审法院组织庭询谈话时,代理人向法庭详细阐述了一审判决未查清事实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部分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部分,并向法庭提交了孙某与唐某之间之间往来对账一览表。同时,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如下观点:第一,郑某从未从孙某处借款,也即孙某从未向郑某出借款项,郑某没有收取借款款项;第二,孙某与唐某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往来,案涉46.3万元系二者款项往来的其中一笔,与郑某无关。

  法庭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后,在庭询谈话后又组织了开庭审理,并且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主张向唐某转账的46.3万元是按照郑某的指示付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孙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退一步讲,即便如孙某所述向唐某交付了案涉借款,但从孙某与唐某之间款项往来的实际情况看,孙某与郑某之间并无往来,相反孙某与唐某之间有长期、大量的款项往来,在唐某向孙某转账数额已经涵盖案涉借款46.3万元的情况下,孙某应就本案借款未由唐某偿还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京都南京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损失。郑某一再表示,他不仅通过本案体会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更为律师的专业水平与责任心点赞!

  业绩三:签署了辞职书,员工也能获得公司补偿

  近日,京都南京冯濂律师、贾晴律师代理了一起帮助公司员工维护权益的劳动案件,通过细致、积极的工作在当事人已经签署了离职书的不利情况下,仍然为当事人向公司争取到数额较高的补偿金。

  当事人李某于2011年入职南京某国企,从事通讯工程工作。但在工作期间,该国企一直安排另一劳务外包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以该公司名义发放工资,企图通过长期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并且还存在常年安排李某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2020年年初,该单位直接告知李某去外地工作,否则就不要去上班。在李某明确表示拒绝后,公司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辞职报告要求李某签名,李某迫于公司的压迫,无奈只得签名。公司通过该种方式,使得已在公司工作近10年的李某无情“被辞职”。

 

 

 

  

  李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愤懑不平,找到京都冯濂、贾晴两位律师诉说其10年来工作的种种艰辛,以及公司的残酷无情,坚决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在接受委托后,冯濂律师、贾晴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为其核对了上百条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详细计算李某近年来每月的加班工资。开庭时,两位律师向仲裁庭详实陈述李某签署辞职信背后的真实原因以及公司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事实,给公司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最终促使本案在公司掌握李某辞职信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调解,最终通过调解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了应得的补偿金,李某也对两位位律师的工作表示了极大的肯定和认可。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并且经常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压迫员工签署一些对员工极为不利的书面材料,以达到无需支付赔偿或补偿金的效果。该类案件中,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律师的作用更加重要,往往需要律师以多角度、多维度方式处理问题、解决争议,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业绩四:有效辩护市级监察委督办要案,成功取保候审

  近日,京都所陈宇、任视宇、王琛、潘南宇等四位律师办理张某涉嫌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案后,经过七天火速救援,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张某系某国企建筑公司员工,具体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2020年年5月,某市监察委在调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以涉嫌行贿罪对张某进行留置,7月13日移送某县级公安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其刑事拘留。因案件系市监察委督办案件、牵涉面广,长期羁押给张某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京都所陈宇律师、任视宇律师、王琛律师与潘南宇律师在立案后二十天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当日与家属初步沟通案件情况。建立委托后的第二天,辩护律师就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通过详细听取张某对案件的陈述,辩护人发现本案定性错误,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后续可能会更改罪名。

  会见结束后,律师团队立即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当面递交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县级公安机关并未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复。因案件即将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紧迫,律师又同时与市级监察委沟通案情,并联系市级公安机关承办警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通过不间断地与承办机关联系,终于在接受家属委托一周后接到了办案机关关于办理取保手续的通知。

 

取保候审决定书


  当日,京都律师陪同家属一同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取保手续,张某及家属对辩护律师的工作成果表示认可和感谢。

  京都南京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为案件画上了圆满结尾。四份捷报鼓舞了士气,也激励京都律师深耕业务,日夜兼程,继续实践“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