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十一期刊载了我所合伙人孟冰律师、柳波律师代理案件的胜诉民事判决书。
孟冰律师、柳波律师代理的案件是,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孟律师、柳律师担任金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我方上诉请求,判决我方胜诉,撤销一审判决书第四项——“金世纪公司对宝玉集团与宝玉公司尚欠渤海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孟冰律师、柳波律师代理的与本案关联的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因宝玉公司、宝玉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宝玉公司、宝玉集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