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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律师、李秀娟律师受邀出席第五届法律、语言、话语国际会议
发布时间:2015-10-28

2015年9月27日,第五届法律、语言、话语国际会议在瑞典厄勒布鲁大学(?rebro University)盛大召开。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刑辩八杰”之一的梁雅丽律师,受邀出席了此次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以《对中国“证据开示”试点的观察与思考》为题发表了英文演讲;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秀娟也应邀出席了此次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发表了题为《论刑事讯问中言语沟通对法律公正与效率的影响》的演讲。

本届会议主题为“法律环境中的沟通与公正”,有来自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多个省份、中外5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100余名中外代表参加,研究视野覆盖了亚洲、欧洲、北美、中东的广大区域。与会者代表了各自国家在法律语言学界研究的前沿力量,无论是研究视角、研究背景、研究者身份都十分多元,不仅有语言学家、法学家,还有跨学科研究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学者,也有国内外知名律所的大律师等等,无疑是云集了中外法学、法律语言学、法律翻译学界知名专家和学者的一次盛会。

本届会议围绕“法律环境中的沟通与公正”这一主题,就法庭修辞学、公正审判以及程序中的沟通与公正、诉讼调解沟通与公正、诉前沟通与公正、儿童、弱势群体、性别与法律环境中的沟通与公正等十余项话题开展了三场主题发言、十场大会发言、三十一场分会场讨论以及一场圆桌会议,就上述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梁雅丽律师以《对中国“证据开示”试点的观察与思考》为题发表了英语演讲。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各地出现了刑事“证据开示”试点,梁雅丽律师向与会学者介绍了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便制定了《证据开示规则》(“海检模式”)及2004年底出现的寿光模式(以法官助理主持下的证据开始试点)。


(梁雅丽律师在现场演讲)


梁雅丽律师认为,规范而严谨的庭前“证据开示”的确具有可取之处。“证据开示”的优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 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证据等信息的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实现又为其在庭审中有效地行使质证权和辩护权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在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就证据信息交流的方式和范围等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证据开示”为其交流证据等信息提供了一个相对透明而安全的环境,这对于处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的辩护律师来说,可以有效地避免涉嫌证据犯罪的职业风险。



(梁雅丽律师与美国专家、瑞士及日本学者参加程序与公正主题讨论)


梁雅丽律师在演讲中强调了“实质要胜于形式”这一观点,“无论采取那一种证据展示形式,其核心要求在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证辩方的辩护权、质证权,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李秀娟律师在参与分会场讨论的的发言题目为《论刑事讯问中言语沟通对法律公正与效率的影响》。李李秀娟律师认为,刑事讯问中,言语沟通的结果对刑事法律能否公正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应巧妙运用言语沟通的艺术,将言语沟通的艺术与言语沟通的合法性相结合,才能既保障法律公正又最大化的提升法律效率。


(李秀娟律师在现场演讲)


梁雅丽和李秀娟两位京都律师的精彩演讲,展示了京都律师及中国律师的风采,受到与会多国学者的好评及关注。


(与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