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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金杰律师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控辩审三人谈”
发布时间:2016-06-20
 

  5月1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的阶梯教室里,一场别开生面的职务犯罪案件控辩审“三人谈”正在进行。参加“三人谈”的自然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京都所合伙人金杰律师作为辩护人一方,参加了控辩审“三人谈”的论坛交流,控辩审三方既有对抗,又有融合,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这是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法院职务犯罪专题研修班”专门安排的控辩审“三人谈”。


 图(右一)为金杰律师


  参加研修班的人员为全国部分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从事刑事审判的庭长和审判法官,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参加“三人谈”的法官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检察官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



  “三人谈”以杨子良法官承办的一起受贿案件中涉及“疲劳审讯问题”,以及由疲劳审讯形成的被告人供述能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等为话题,进行了三方交流。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受到疲劳审讯。庭审后,北京晚报以“他是否曾受到疲劳审讯?”为题进行了报道,人民网、凤凰资讯等多家媒体进行转载。杨法官分析了疲劳审讯的含义及实质标准,分析了疲劳审讯的形式标准,阐述了案件涉及的“疲劳审讯问题”,因尚未达到与刑讯逼供相当的程度,不予认定。张检察官论述了“疲劳审讯”的违法性,同时比较了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在审讯时间上、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上的具体规定,提出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金杰律师结合自己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理论与实践,分析认为,疲劳审讯的实质就是刑讯逼供,它是变相刑讯逼供的一种表现形式。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据此,“疲劳审讯”属于用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非法手段,构成“疲劳审讯”的,其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在排除之列。但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一是标准不明确。什么样的强迫程度才构成“疲劳审讯”?怎么把握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程度“相当”?二是界限不清。怎样区分非法延长审讯时间和疲劳审讯的区别;三是应当从严掌握。既然明确了“疲劳审讯”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就应该在侦查预审中不能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取得被告人供述。应当在时间上和程度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否则在侦查审讯中和审判时实践中很难把握和认定,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金杰律师最后认为,对侦查权如果不用法律来严格规范和限制,侦查权的滥用就无法避免,保障人权就不能落到实处。


  在“三人谈”进行中,研修班的法官还进行了互动,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意见。控辩审“三人谈”从不同角度分析论述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给研修班的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