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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从观念、制度、政策三方面完善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
发布时间:2016-11-08

11月6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研讨会”成功召开。知名法学家江平、樊崇义、孙宪忠、王敏远等,以及著名经济学家盛洪,众多民营企业家、资深媒体记者等齐聚一堂,对如何认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建构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研讨。


以下内容根据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发言整理:


中央深化改革小组的意见,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十条意见里面,有一半讲的是民营企业的保护,其他也有很多涉及到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内容,可以看出来这个文件的重点就是保护民营企业。


第二,归纳了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把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淆;二是把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淆;三是把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混淆;四是对于私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没收等处理程序存在很大问题。


第三,针对现在的情况提出来,对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错案应该平反,这给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机会,纠正一批冤案和错案。



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今天主要讲的是平等保护,平等保护的反面是什么?是特权和歧视,这两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里仍然存在,特权是国营企业的特权,歧视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我想从意识观念、制度、政策三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


首先,从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可以反映这种观念上的问题,原来物权法在总则方面就讲了在市场经济方面平等保护,市场经济面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平等的。但是这一条款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它是违宪的。而且考虑到企业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的人士,还有一些人赞同这个意见,最终达成妥协,在总则里面加上了一段,就是按照宪法来规定,我们国家是国有企业为主,国有经济为主,但在市场经济方面,是平等保护。


这种写法实际上就是说政治上它们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为主,主要是保护国有企业。我想这是一个二元论,这种二元论给民营企业一个很大的危害和威胁。政治上是不平等的,经济上是平等的,这种说法实际上隐藏着一种民营企业的原罪,这个原罪来自于哪里?来自宪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为主体,民营企业是补充。


另外在物权法里,涉及到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有变动,原来写的是私人财产保护。有一次人民法院报让我写一篇文章,讲私人财产的保护。发表之后,我问编辑文章的反映如何,他说大部分人说好,也有一些人反对。反对的意见是说这些人捞足了,所以现在要制定一个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这句话也算是一种民意反映。后来物权法将“私人财产”保护前面加了“合法”两字,也就是说私人的合法财产才受保护,这句话出来了之后,民营企业很反感。他说私人财产应该保护,加上“合法”两字,就意味着我们的财产里面有一些合法,有一些不合法,不合法不加保护,合法的才加以保护。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里面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谁占有谁就是权利人。但是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把这个原则都取消了,理由是刑法中有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不明的财产是有罪的,占有人不能推定为权利人,把刑法上的特殊规则也引入民法,这是对民营企业财产合法性的一个打击。


所以,我认为这种原罪的观念,或者歧视的观念,在我们法律中是有所表现的。


其次,谈一下制度。制度的问题我想谈一谈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七条是这么讲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和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什么叫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实际上就是说这些领域不受反垄断法的管辖,反垄断法不能管到这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讲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我们拿石油来说,石油是三桶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就是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他们之间有没有可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呢?当然有可能,他们规定石油降价了,降到了某一个点以后,再降,石油价格不变。这就有损消费者的利益,45美元一桶之后,不论再降多少,老百姓买油还是那个价格,这就是垄断。这是生产油和销售油的企业自己来控制市场,为什么就不能对他们适用反垄断法呢?应该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仍然有很多是竞争性的,而竞争性行业一定要受反垄断法规制,除非是国家完全控制,或者是没有竞争性。


另外,行业垄断跟国家垄断并不一样,国家垄断应该说是合法的,但是行业垄断还要区别,不能因为这个行业是国有企业控制为主,就不实行反垄断法,这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在制度上我们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并不是说现在制定的法律都是符合市场经济竞争精神的。


最后,谈一下政策。我觉得政策也非常重要,特别是产业政策,我想最近张维迎教授和林毅夫教授争论的产业政策,实际上也是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干预。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很大层面上是通过产业政策来实现的,或者说很多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权力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也是通过产业政策来实现的。


而在各级政府里面,利用权力谋私,出现贪污腐败,也和产业政策有关,所以产业政策实际上弹性非常大,但它又不是法律,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在各级政府手中,是一个威力巨大无比的武器,随时可以用。我们讲这个产业政策是多方面的,从市场来说,市场准入有产业政策,市场退出也有产业政策,国家重点投资也有产业政策。我们就拿这个退出为例,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马上面临一个叫去多余的产能,那么这个多余的产能去谁,就要按照产业政策来决定。


随便举一个例子,前些年山西实行煤改,把中小型的民营企业煤矿都给撤掉了,并入国营大企业,他们变成了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的一部分,这个股权占的比例就很小了,可能只有5%、6%左右,这样就既没有了决策权,也没有管理权。产业政策就是中小企业产能不行,效率不高,安全不好,不去你去谁?在这种情况下,钢铁也好,煤炭也好,水泥也好,任何一个产业领域里面,都面临着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结果就是保国有企业,去民营企业。但是要从企业发展的能量来看,民营企业的发展力是很强的,也很有发展前途。所以目前的产业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所以我认为在产业政策方面,我们必须实行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必须考虑发展的前景。所以我觉得从观念上、制度上、政策上,应该说我们的法律都有所欠缺。如果我们不能解决这些法律上的问题,就没有一个很好的依据,在实践中难以对民营企业实现平等保护。所以我觉得我们需要从法律理念、制度、政策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