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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国家法律监督要同样重视对私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11-08

11月6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研讨会”成功召开。知名法学家江平、樊崇义、孙宪忠、王敏远等,以及著名经济学家盛洪,众多民营企业家、资深媒体记者等齐聚一堂,对如何认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建构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研讨。


以下内容根据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先生发言整理:


关于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看起来好像主要是民事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在刑事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民营企业的发展当中出现的罪与非罪、如何打击和如何保护的问题都值得我们重视。


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原则,我觉得这个问题太严重了。2010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我们采取了两个措施,一个措施是在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上,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民营企业如果犯了罪,如何来打击,如何来保护,是不是产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革?我想这是一条,要从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的转型上,认识到如何在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



樊崇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


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我们提出了从一元化转向了二元化。长期以来只有一个目的和任务,就是查清事实、打击和惩罚犯罪,现在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既要打击,又要保护。我认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两项平行不悖的任务,同等重要,在新时期应该把打击和保护的问题,都列为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目的和任务。


第二,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并且还要贯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制,诉讼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这些都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和改革。


今天讲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问题,我想这两点非常重要。另外,全国近三四年来,法院平均一年是审理180万件左右的案件,有律师辩护的仅仅只有60万件,还有120万件案件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这个事实说明我们的人权保护保障不够,需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又提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把律师辩护问题列为其中一个重点,要改革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要解决127个县还没有律师的问题,要解决三分之二的案件律师还没有到场的问题。像这些问题我想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就今天的议题,如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我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要依法打击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把这些犯罪列为打击的一个重点。


第二、要坚决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第三、在办理涉及到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要坚决防止发生不讲方式、方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体系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的问题。


第四、要强化对涉及到市场准入过程当中竞争问题的法律监督,促进建立平等合法的市场经济规则。


最后一点,关于我国的法律监督给谁的问题,我有一个基本的观点,不管给谁,我国的法律监督都要注重两方面化,一方面是加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长期以来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公权力的制约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对私权的保护却忽视了。我此前就倡导公诉职能同监督职能分离,搞公诉不要搞监督,搞监督不要搞公诉,要成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


根据我提出的这个二元化的建议,目前正在进行机构的整顿和改革,要成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加强对公权力制约,也要加强对私权的平等保护。这些措施,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还有监察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展开。刚才有提到了冤假错案的平反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没有重视对民营企业家一些典型冤假错案的平反。这个问题也应该有思想上的振动,现在就是要找一个切入点进行平反,来体现和倡导对私营企业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