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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五大困境与六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28

11月24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中国中心共同举办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这是一次中美法律专家、律师坦诚交流,观点碰撞,讨论深入,相互学习的研讨会。


美国联邦法官凯瑟琳•海登,美国出庭律师协会研究员和美国刑事律师委员会研究员约瑟夫 A. 海登律师,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胡依婷,耶鲁大学中国中心主任唐哲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的现状与部分细节,并分析了中美之间处理相关问题的差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先生,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等参与研讨,并介绍了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背景、现状、目前面临的问题。本次研讨会由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邹佳铭律师主持。


以下内容根据樊崇义发言整理:

(樊崇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一、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当前面临的五大困境


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在我国刚刚起步,处于试点的阶段,通过我近期的调研和思考,我觉得当前的改革面临五方面的困境,用简单的五句话概括为:一是认罪认罚的内涵不明;二是权威不确定;三是从宽的标准没有规定;四是程序设置缺陷,到底在哪个程序中适用,公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有争论。五是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律师参与率不高。


樊崇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设计需研究的六大问题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的比较。根据去年我去美国南方的很多州调研和结合今天美国专家的介绍,我认为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实际上就是一场“交易”,是在罪名和罪数等方面的全面妥协。调研中,很多美国检察官表示,刑事案件要想彻底查清楚是非常不容易的,而辩诉交易就能够解决不确定的因素。什么是不确定因素?就是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一起谈判,这个犯罪嫌疑人承认了,公诉机关就不查了,犯罪嫌疑人承认多少就交易多少。而我国推进的认罪认罚改革是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还要继续侦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是不是要都查清楚了再交易或从宽?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是不是要适当降低证明标准?这些都需要研究。我们现在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到底是什么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官方权威和理论界都没有给出答案,搞不清楚现在的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到底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没有答案的原因之一,是对于“交易”这个词的避讳,官方不爱听,检察官觉得不光彩,人民群众也有怀疑。但没有必要抓住“交易”这个词不放,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哪些是相通的?要借鉴吸收哪些?是仅量刑妥协还是事实和量刑都可以妥协?这些都需要深入的研究。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定性。认罪认罚从宽究竟是一个刑事政策还是个制度,还是制度和政策皆而有之?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什么叫认罪?什么叫认罚?什么叫从宽?从宽的幅度怎么来把握?从内涵上来讲,认罪认罚是光有量刑内涵还是量刑内涵和事实内涵兼有?这些都不明确。当前中央权威机关也承认,只是明确了政策,但具体要怎么做还不明确。如果说定性、定位都不明确,我们的基层单位大多认为就是一个政策,哪有什么程序?哪有什么制度?因此,我们要研究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定性问题。如果是政策,我们要在诉讼过程中观察这个政策;如果是制度,那么制度的内涵是什么?如何实现?我认为,我们的目标应该是要将这个刑事政策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包不包括程序?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不能只关乎实体,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等也要体现区别。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应的诉讼程序应该简化。那么,是不是仅适用速裁程序就可以了,其他程序要不要体现?还有就是适用主体的问题,主体是不是要落实到法院?再有对于一些重大立功等特别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诉,是否动摇权力运行机制?这些适用范围的相关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


第四,认罪认罚和证据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事实要不要交易?证据要不要交易?证明标准要不要降低?现在学者的回答是,不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证明标准都不能降低,这就跟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明显的区别了,需研究。


第五,认罪认罚的执法规则。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此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执法规则,都需要认真深入的研究。


第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我国的律师辩护率本来就很低,而在国内的调研中发现,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已经认罪认罚了,就不需要律师了,律师参与只是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增添经济负担。所以不仅要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更要在我国的国情下研究当前的这些问题。希望像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这样的高质量、高品位的律师团体都能够关注认罪认罚改革中的律师参与问题,将律师参与程序体现在国家立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