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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召开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建言完善产权平等保护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1

11月6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研讨会”成功召开。知名法学家江平、樊崇义、孙宪忠、王敏远等,以及著名经济学家盛洪,众多民营企业家、资深媒体记者等齐聚一堂,对如何认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建构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研讨。京都律师的微信公众号根据嘉宾发言整理精彩观点如下。


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精彩观点:我认为在产业政策方面,我们必须实行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必须考虑发展的前景。所以我觉得从观念上、制度上、政策上,应该说我们的法律都有所欠缺。如果我们不能解决这些法律上的问题,就没有一个很好的依据,在实践中难以对民营企业实现平等保护。所以我觉得我们需要从法律理念、制度、政策方面加以完善。


详情点击→平:从观念、制度、政策三方面完善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


樊崇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


精彩观点:关于我国的法律监督给谁的问题,我有一个基本的观点,不管给谁,我国的法律监督都要注重两方面化,一方面是加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长期以来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公权力的制约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对私权的保护却忽视了。我此前就倡导公诉职能同监督职能分离,搞公诉不要搞监督,搞监督不要搞公诉,要成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


详情点击→樊崇义:国家法律监督要同样重视对私权的保护


盛洪: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精彩观点:我们希望直接废止一些文件,比如说平等进入不要设壁垒,很多规定国有企业垄断的文件是不合法的,不是法律,却让个别企业获得了全世界公司都没有的权益。要是不废除,平等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详情点击→盛洪:平等保护就要真正做到奖功罚罪


孙宪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精彩观点:我们一方面要承认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地位,另一方面我们不应该许可它构成对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的歧视,至少从民法上来讲要消除这个歧视,这是我们必须要做到的,至少在法律上要平等。在法院诉讼的时候,大家要有平等的机会,如果要许可持股,股权也要平等。要尊重公司法,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说你这个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或者说利用股权来操纵公司,然后排斥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就要依法处理。


详情点击→孙宪忠:不能因保护公共财产而歧视民营经济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精彩观点:“刑事优先民事”这种思维,现在的合理性到底在哪?在产权不明晰的案件当中,很多情况是需要民事优先刑事的,因为民事在解决产权问题上具有一套复杂的、独特的制度设计、诉讼要求和权利保障体系,刑事相对是简单的,无法解决产权问题。所以,刑事优先不能一概而论,也需要与时俱进。


详情点击→王敏远:共同重视民营企业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精彩观点: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说,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主体交往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些矛盾,一些纠纷,它就很可能面临民事或者经济纠纷被人为刑事化的重大风险。反过来,国企则很少面临这种情况。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还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立案、拘留、逮捕的时候是一个罪名,最后判决的时候很可能是另外一个罪名。仅从个案来分析,也许各有理由。但在整体上,当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民营企业家身上时,就不得不进一步思考现象背后的成因。实际上,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以人找案”,一定要挑出毛病把你“搞定”的办案模式造成的。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不利处境,由此可见一斑。


详情点击→赵军:民营企业刑事保护失衡的结构透视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精彩观点:要解决非公有经济名不正、言不顺(原罪)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民营经济的角色、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还是补充力量,还是必要组成部分,还是主力军?这四个层面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一样。从历史上来看,原来是异己力量,后来是补充力量,再后来是必要组成部分,现在能不能把它认定成主力军?目前在法律上看来还是“羞羞答答”,还没有完全正名。这是解决民营企业平等保护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我的观点是,随着市场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必然也必须成为主力军。


详情点击→田文昌:平等保护必须转变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观念


邹佳铭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


精彩观点:从人身权的角度上来说,我们首先必须反思一个问题,对待民营企业家的经济犯罪,有无必要适用逮捕这类强制措施?这一类犯罪一般都是逐利型的"白领"犯罪,如果不对他们使用羁押措施,是不是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正是因为逮捕的不必要扩张,催生了民事纠纷的刑事化。因为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大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架构不是很稳固,在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律采取逮捕措施,很多时候往往直接摧毁了一个企业,这样不仅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危险和不稳定因素。


详情点击→佳铭: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韩良律师: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精彩观点:家族信托从法理上讲,就是企业家把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具有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权归企业家指定的人,包括其亲属、员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合法的信托财产是不受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的。另外,做家族信托的好处还有可以做税收筹划,据说我国的遗产税可能要出来,遗产税的草案是递进制的,根据测算,3000万的遗产要收1034万,三分之一都要被国家收走,而且还是现金的形式。现在北京很多的居民都有一两套房子,差不多都达到上千万资产;按照遗产税草案,都可能成为征税对象。如果生前已经将财产信托给了信托公司,由于财产改变了所有人,原来财产的主人就不会被当做遗产税的课税对象。私人基金会的方式被誉为大陆法系的信托,由于时间关系,不再叙述。


详情点击→韩良:五种方式可使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朱勇辉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精彩观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保障被羁押的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权,目前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涉嫌犯罪的人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和外界完全隔离,要想在看守所里实现对企业的经营掌控几乎不可能;甚至签署授权委托书转移经营权都不被允许,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无疑造成障碍。因此,强烈呼吁尽快弥补在侦查过程中保护犯罪嫌疑人对其企业“经营权”的法律空缺,只要不影响侦查工作,应当保障被羁押的企业家有条件继续行使企业“经营权”,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的此类正当请求应当设置一套完整的审查处理程序。


详情点击→朱勇辉:刑事诉讼中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十个问题


公丕国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精彩观点:从立法层面完善诉讼法的立法,明确民刑交叉案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则,加大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和制裁。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应当明确“刑民并重、刑民分离”的司法原则,吸收近年来关于民刑交叉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成熟意见,制定明确的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的法律规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批捕”之外的查封财产、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没有设定司法审查制度,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规定了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由检察机关监督;而对公安机关立案不积极作为没有下文。 所以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除了规定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却立案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外,还要对公安机关立案不作为的现象设置救济机制和惩治制度,对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设计。


详情点击→公丕国:立法缺失,是民事案件刑事化的重要原因


王九川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精彩观点: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难题,就是利益平衡问题。有一个可悲的说法:大案看政治,中案看背景,小案看关系。很多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后面都有复杂的背景。在我经手的多数民营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里面,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有些案件,拿到了非常有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能够得到重申;而有些案件,即使有新证据,不解决背景问题,不清除这个障碍,也很难走得通。这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交织的情况,是一个大难题。这里有官、商的私利,也可能有地方利益,案外干预相当普遍。我们在申诉中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详情点击→王九川:改变观念 着力纠正民企冤案错案


刘敬霞: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精彩观点:PPP实际上就是一个公用事业私有化的过程,要么就是民营企业百分之百投资,要么就是控股的;因为不允许当地国有平台公司控股。现在很多项目在做的时候,政府只占有5%,但是提到了在重大事项上要求“一票否决权”。什么叫做“重大事项”,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国有资本要求的“一票否决权”与公司法上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同股同权”到底怎么去定?股权占的比例很小,却行使的一票否决权,跟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定制度是相冲突的。公司法作为一个基本的民商事法律,一个部门规章就可能把这个规则改变了,这个合理不合理?


详情点击→刘敬霞:PPP模式中应从规则层面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公共利益


王胜全: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精彩观点:充分运用指定异地管辖、提级管辖、集中管辖等弹性管辖制度,避免地方干预司法。侵害民企产权案件的发生,多与地方公权力的滥用相关,如不采取异地审判,难以保障案件被公正地对待和处理。为统一司法政策,每个省指定一两个审判力量较强的中院集中管辖这类案件。法院内部指定专门审判组织,统一裁判尺度,统一司法政策的适用。


详情点击→王胜全:纠正侵害民企产权错案,呼唤特殊司法政策出台


云关秋:云盟集团董事长


精彩观点:中央文件提出了一个词组,叫“同样不可侵犯”,我觉得是跨时代的一步。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是中国经济的一大步。怎么把它变成社会现实,我觉得要有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就是一定是时间的维度,是一层一层递进的;第二个维度就是空间的维度,这个空间的维度既包括对原有措施或者法条、法规的落实,也包括对有些不合时宜法规的升级、整理和升华。


详情点击→云关秋: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硬保护”迫在眉睫


张东旭:北京时澍投资管理中心创始合伙人,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学术委员、资深培训师


精彩观点:我觉得民企自己要先挺直腰板。借用冯仑的两句话,“走正道不必旁大款,从野蛮生长到自然生长”。那么民企做正当的事业和生意,为什么要傍大款,就是没有钱,所以我们变相跟国企合作,跟官方合作,来取得金融资源。因此不论民企自身,还是金融机构,还是政府,还是媒体,都需要纠正观念。正确的观念就是:民企就是主流,就是主体,就是国家经济的脊梁。


详情点击→张东旭:民营企业需要公开、公正、公平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