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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共创未来——京都携手南京律协举办“民刑诉讼律师实务论坛”
发布时间:2017-10-30
  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实施,我国社会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为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迅速发展引发的律师诉讼领域的新问题,更新诉讼理念、提升诉讼技能,10月26日,南京市律师协会和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的“民刑诉讼律师实务论坛”在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教授、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孙国祥等法界大咖到会报告,京都律师团队讲解民刑诉讼领域诸多难题和诉讼技术。
 

孙宪忠

 

  田文昌

 

  论坛现场


  除了众多致辞、主讲、点评嘉宾外,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丁勇,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殷宝如,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主任唐盛春,南京公安警察学校政委方传新,江苏浙江商会副会长黄林忠,江苏世界总商会秘书长吴新华,南京湖州商会会长马美荣,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主任王众及部分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祖、管理合伙人方堃、合伙人任视宇等也出席了论坛。

  本次论坛吸引了来自江苏、浙江、山东、广州等各地的500多名律师参与。

  论坛分为民商业务论坛和刑事业务论坛两个环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民商诉讼部主管合伙人公丕国主持了上午的民商业务论坛。

 

  公丕国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到会致辞。

  田文昌律师在致辞中表示,由于我国历史以来律师制度发展缓慢的特定原因,对律师实务的探讨和培训仍过于薄弱,因此当前中国律师的发展,应当走向一个新的阶段,应当特别注重对实务问题的探讨,增强实务培训的实效。希望大家能够利用本次会议的机会充分讨论,在有限的时间内让相关议题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迸发出耀眼的火花。


  张利军


  张利军会长对参与论坛的各位学者、实务专家,参与组织本次活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同时对即将落户的京都南京分所表示祝贺。他表示,京都南京分所将为南京律师行业“增加了一家非常有品位,非常有专业,非常有情怀的律师事务所”,也祝愿京都南京分所在总部的支持和带动下,能够秉持总部一贯的品质,办好南京分所,引领和带动南京律师业的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社科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孙宪忠作题为“中国《民法通则》分析”的专题报告。他说,世界范围内存在一个民法典化的运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采取了“两步走”的方案,其中“第一步”是重新制定《民法总则》,因为1986年的《民法通则》已经严重滞后,这一步已经于今年3月份完成;“第二步”并非重新制定,而是根据单行法颁布的时间、争议的大小,逐步修订相关法律,结合《民法总则》形成民法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作为劳动力被视为一种资源是国家计划安排中的一部分,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应当是意识主体,而民法中很多基本关系如婚姻、合同、物权都可归于意思自治,因此我们要把民法放到基本法范畴内,意识到它是一门基本法,具有基础性、全局性、贯穿性特征,在整个法律体系发挥作用,它不仅是民法典的总则,也是商法、社会法等大司法的总则。

  王胜全


  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王胜全与大家分享了他对“虚伪表示与融资性贸易”问题的研究成果,包括处理融资性贸易纠纷的法律依据、融资性贸易的特点和类型、司法实践中司法对融资性贸易纠纷的裁判规则和程序、国企从事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民刑交叉”程序的处理等,充分展示了资深法官理论功底和实务处置水平。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金强在讨论该主题时表示,理论与实务是密不可分的。《民法总则》第146条虚伪表示是一个进步,填补了空白。融资性贸易隐藏了原因,如果隐藏的是不法目的,其隐藏的法律关系就因为不法性或者没有妥当性,即引入法律性效力规定,看看有没有效率瑕疵从而确定其法律效力。融资性贸易与融资租赁相似,都是通过一定形式实现真正融资的目标,故融资性贸易效力不应取决于其商业目的、交易目的,之前因为有金融管制规范,他预示随着管制的放开融资性贸易可能会减少。

 

  马绍恒

  京都律师事务所业务顾问、江苏省高级法院原法官马绍恒为大家做了“建筑工程诉讼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重点解析了“三包一靠”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他在明确分析分包、转包、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和区别后,重点解析了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由于挂靠人是借用被挂靠人的名义展开施工活动,包括购买建筑材料、租赁设备、借款等,这就给人感觉挂靠人像是被挂靠人的代理人,但其实挂靠人又没有代理权,所以有意见认为如果挂靠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话,则该行为后果才能由被挂靠人承担,否则,被挂靠人就不承担挂靠人对外进行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但其实双方原始的、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是挂靠,因为挂靠,挂靠人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展开活动,才具备代理的表象。所以只要挂靠人所购买的材料、租赁的设备、借来的款项用于其挂靠被挂靠人所承接的工程,被挂靠人就要对此与挂靠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梦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事法官张梦虹讨论建筑工程纠纷时认为:《司法解释一》及《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对建设工程案子疑难法律问题进了统一规范,也解决一些审判中的实务问题,但仍然对有些问题的裁判标准没有统一、还有一些问题没有作出认定,例如:意见稿中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问题,虽然有预约合同说与本约合同说两类,但是同为预约合同说,对违法责任的认定,不同地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尺度不一致;第二,对中铁、中建等单位收取管理费后,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下设各局施工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转包问题没有涉及。


  冯诏锋

  北京朝阳区法院原法官冯诏锋分析了“商务合同违约金的设计与司法认定”的问题。他表示,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也需必要的司法调整,二者的关系应当是以前者为原则,以后者为补充,且司法机关调整违约金应当受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条件,以公平原则为标准,同时规范裁判标准和尺度。商务合同中违约金的设计应当遵循一个观念、两个衔接、三个覆盖、四个合理性,合同载明签约背景、目的和利益考量,为违约金提供合理的预期,同时拓宽思路跳出违约金的条款看待违约金的实现。

  解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解亘对此问题表示,契约自由重要还是契约正义重要?中国强调契约正义,强调公平。他说:“据我所知即便明确写明为惩罚性违约金,法院也不会支持,仍然按照30%的标准来调整,律师在其中工作空间就比较小。我认为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我们应该考虑如果双方是对称主体结构,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此外,我认为可以运用系统全局观,综合一些条款,比如说违约责任较重但其他条款对方做出了退让,从而合同总体是平衡的,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应当结合整个合同来认定。”

 

  南京一线资深高级法官


  论坛为解决当下很多律师对强制执行文书内容是否有强制执行性、怎样才有执行性、怎样才能用好调解手段不甚了解或知之不多不深、不掌握不理解、为什么有很大一部分执行案件陷入僵局这一疑难困惑问题,专门邀请了南京当地的执行一线资深高级法官,运用真实案例,讲解梳理和破解司法实务中律师在办理起草司法调解和和解中应特别注意却常常不经意造成案件不具执行性,针对性梳理出合同化的调解书、行政型的审批事务、份额类的权益分割、“四至“不清的土地分割、不可强制的人身人格行为等八类主要情形,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止措施。对这几种不具可执行性情形的防止,对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实现和律师声誉、影响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专题解决和帮助律师找到了,为什么一些案件被告知无法执行或长期被搁至的原因。使生效裁判这一“法律果实”,能具备进行执行的渠道畅通,避免了当事人裁判“竹篮打水一场空”。听课律师纷纷表示这是第一次了解和听到这样满是干货、实务、操作的讲解。南京师范大学解亘教授听后深有感触的评价道这个讲解:这个执行性风险提示梳理,避免了很多律师办案中少走和不走弯路,真是耳目一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当场表示,这个讲解避免他一个正在调解的重大案件陷入不具执行的陷阱,收获实在太大了。

 

  黄文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原法官、中国民生银行总行法规部负责人黄文艺对于调解与和解内容不具强制执行性的风险也做了分享。黄文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问题比较复杂,我国在几个重要问题上尚无定论。前述法官结合十几个案例,归纳了几十个应当注意的方面,相信会对实务颇有帮助。此外,黄文艺从规范法学和实务需要两个角度,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深入介绍和分析了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瑕疵产生的原因、规制的途径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涵和最高法院近年处理所涉主要争议问题的态度,总结了法务风控工作中,全流程、全面防控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瑕疵可能引发法务合规风险的要点。

陈宇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宇表示,在京都有一个天然的优势,在田老师的影响下,每个律师执业的时候都非常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加注意实务中理论的探讨和结合。他建议青年律师要勤看、多练。勤看,就是勤看判决书,多向法官们学习;多练,就是多到法庭上练习,多承办案件。这样才能把王老师讲的这些诉讼方法、庭审技巧运用自如。他还有一个的心得,就是多学习。一个是在国内和各位前辈律师及孙老师这样的教授学。另一个方面就是到国外学习,比如在2015年的时候,京都律所组织律师到纽约大学学习,期间主要学习了交叉询问,学到了很多诉讼技巧。主持人公丕国律师也借此话题,向与会律师宣布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和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联合组织“中美民商律师诉讼技术高级培训班”的消息,邀请大家共赴美国学习,升级诉讼思维、提升诉讼技巧。

 

  杨照东

  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业务部主管合伙人杨照东主持了“刑事业务论坛”,将精彩的分享继续下去,并再次掀起一轮高潮。

  邹佳铭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以“警惕刑事辩护中的佩里•梅森陷阱”为题作分享。邹佳铭律师从自己刑事辩护的经验出发,指出佩里•梅森陷阱实质上是指辩方试图全面、彻底推翻控方指控的一种辩护策略,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指出犯罪另有他人,强加自己证明责任,在证明不了时,置当事人于不利境地;其二,在共同犯罪的辩护中,当严重后果的行为由谁实施的事实不清时,试图证明其他共犯实施了该行为,偏离辩护人职责,使得共犯之前形成紧张关系,让控方坐收渔翁之利。其三,对控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全面反击,被指控思路牵着鼻子走,偏离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让控方“混水摸鱼”。邹佳铭律师进一步指出,辩护人在没有确凿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只需抓住某个犯罪构成要件不满足或者罪轻的关键事实重点突破就可,追求大获全胜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孙国祥

  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结合自己代理过、阅读过的案例,对于邹佳铭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肯定。他说律师如果确认自己代理人是无辜的,去发现真相确实是一个洗去冤屈最彻底的方式,但鉴于律师手里资源有限,承担举证义务的话,肯定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律师只就案件部分事实去发现控方指控的事实漏洞。

 

  曾静音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原检察官曾静音通过对比控辩双方在工作上的差异,对于如何提升辩护人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曾律师认为,作为刑事诉讼的两方,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角色分工上有着天然对抗的成分。正因为是争锋相对的对手关系,因此双方在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方面有共融共通,可资相互学习借鉴的成分。控辩双方的工作差异主要体现在业务领域、工作内容、团队协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从公诉人的工作优势中得到启示,辩护律师可以从法学理论功底、审查判断证据和出庭辩护等实操能力、沟通说服能力、总结调研能力和教学传承能力等方面全面提升整体的素养和能力。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对曾静音的分享做点评。他说,曾静音从一个优秀的检察官转为刑辩律师,她深深知道当下公诉人与法律队伍当中有哪些优秀的素养与人才结构,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各自有哪些优缺点,选曾律师来做报告,真是选对人了。他说:“我个人觉得所有的技巧都是可练的。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是最重要的,特别是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大律师,我们的专业功底、法学素养,我觉得是最最重要的。”他说,学习很重要,刑辩律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必须高于公诉人,其刑辩效果、最终的说服法官的能力才能达到预期,才能最大限度地从另外一个角度维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捍卫人权,为我们共同的法治理想做出我们的职业贡献。

 

  孙广智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广智分享了代理“e租宝”案的辩护心得。孙广智律师在他所讲述的实务专题中,以“e租宝”案件“投资人多”“集资款多”“案卷多”为引子,详细介绍了在面对海量案卷时,如何通过对案卷的不断“瘦身”,来提高阅卷工作效率,抓住案件核心要点。在此基础上,孙律师从身份、行为、作用、目的四个方面分享了他在代理“e租宝”案件中的辩护心得。最后,孙律师介绍了他对“非法集资犯罪”核心特征的理解,并就P2P平台如何防控刑事法律风险提出了四点建议:一、小微金融地位不动摇;二、信息中介的身份要摆正;三、戒绝关联主体交易;四、重视内部自查,防止欺诈投资者事件的发生。

 

  柳波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柳波点评时,针对涉众型集资类案件,提出了他所关注的三个问题。第一,投资人身份(被害人还是证人)的法律定位,对案件定性、量刑有无影响。第二,庭前会议在涉众型、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应用。第三,办理此类案件,刑辩律师应做到“一二三四”。即坚持一个理念:无罪推定;关注两大程序:庭前会议、法庭审理;用好三大法宝:事实、证据、法律;具备四种精神:学习、质疑、平等、沟通。

 

  韩瑞奇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瑞奇分享的题目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目的之辩。韩律师从三个方面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目的。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单行为犯,而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存在着虚开和抵扣两个行为。虚开行为不能直接侵害法益,抵扣行为才会导致税款的流失,所以,虚开行为是抵扣行为的预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是抵扣税款功能。抵扣税款功能是我国立法解释采纳的概念,《刑法》第205条并不保护税收征管秩序这一整体,仅仅保护税收征管秩序中的抵扣税款功能这一点,只有侵害了抵扣税款功能的虚开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三、抵扣税款功能这一法益来源于增值税计税原理。销项税额的实质是货物销售方代国家向买方收取的税款,买方支付进项税额而获得的发票具有“完税凭证的”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是偷逃国家税款。

 

  赵恒志


  江苏省律师协会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赵恒志做点评,他从税制发展历史的角度讲解了增值税的由来与作用,并提出增值税究竟是利多一点还是弊多一点,还有待于进一步审视。从中国增值税立法沿革和社会观念的偏差来讲,偷逃税款的目的还是要讲的,要不然打击面过大。同时,他赞同韩瑞奇律师的观点,在行业日益复杂的今天,知识的复合更加的重要,律师需要不断学习。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做“刑事辩护理念”的专题分享。田文昌律师以热点案件、亲身经历为切入点,提出要重视对法理问题的研究。他认为,很多实务问题不仅仅涉及法律的原则和原理,还涉及到逻辑的原则和原理。结合刑事辩护的基本理念,他阐述了证据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冲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关系,以及辩方证据合法性、独立辩护权等具体问题。田文昌律师强调,在当前律师制度要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如果我们的理念误区问题不能得到尽快的解决,发展就会进入一个瓶颈,甚至走入死胡同。

论坛场景

  京都律师事务所乐于分享先进的管理模式,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本次论坛的举办旨在深入发展法律服务市场,和南京当地律师紧密配合,共同服务更多的当事人,携手共进提升律师的理论实务能力,共同提升中国律师行业水平。与会媒体、律师、公司法务负责人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论坛深切感受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深厚法理底蕴,更学习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众多前沿操作技巧,充分体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大所、名所的“传播理念,共享经验,共同发展,推动律师行业整体发展”的综合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同时,本次活动得到了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南京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晨报、江苏法制报、龙虎网等媒体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