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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大咖汇聚广州,面对面传授执业技巧
发布时间:2018-03-27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大势所趋,也意味着我国刑事律师的业务量要增加近5倍,为了保证刑事辩护的效果,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3月24日,京都联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京都刑辩论坛广州站——刑事辩护实务研讨会”,十多位重量级的讲师莅临现场传授经验,吸引了近400位刑辩同仁参会。

 

  以下为致辞、主讲嘉宾的发言概要,供大家阅读。(按照研讨会出场顺序排序,先图后文)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邢益强做开场致辞。

 

  邢益强会长首先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向参加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行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同行来广州分享经验、传经送宝表示衷心的感谢。

 

  其次,邢会长介绍了广州律协将其刑辩业务委员会拆分成五个业务委员会的情况,明确拆分的目的是希望律师走专业化的道路。他指出,刑辩的专业化分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的法律服务。他同样认为广州律师是学习型的律师,想学习、爱学习、能学习。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今天,刑辩律师有了更大的舞台和空间,将有更大的作为,并希望广州的刑辩律师以精湛的专业、娴熟的技能和高尚的职业操守,最大化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邢会长认为律师最终价值目标是法律的正确实施、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才是刑辩律师的情怀、使命、责任和担当。

 

  邢会长的发言既体现广州刑辩律师如何进一步走专业化的探索,又有对广州刑辩律师如何提高政治站位、如何更好地依法维护辩护人合法权益的期许。

 

 

  中美刑事法律专家、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法治项目前中国主任虞平做嘉宾致辞。

 

  虞平教授结合中美两国司法交流和学术交流的亲身经历,讲述了自己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他以O·J·辛普森案件为例,表明刑事辩护在美国也是有争议的。并借用田文昌律师的话“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将律师定位成一批为法律默默奉献的人,是守住司法底线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接着他从两个角度进一步讲了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其一,刑事辩护律师是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其从事的职业与法官、检察官没有区别。其二,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孤独的思想者,要期待或者要有一种心理准备,刑辩律师做的是一件孤独的事情。

 

  虞平教授的分享从不同的视角展示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主讲“蓄志养技,做专业型的律师”,引发与会者的思考。

 

  田文昌律师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历史切入,与大家分享了自己从业几十年来的体会: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特别是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必须在功底、能力、智慧、责任这四个方面不断完善自己。他认为,要把律师做好,不仅要学好法理,掌握基本的原理、原则,还必须加强实务培训,不断提升实务技能,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还要有智慧、讲策略。最后,他还提出,律师必须要有责任心,首先要对我们的委托人高度负责,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主讲“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让与会者受益匪浅。

 

  高贵君先生从“坚持法定的证据标准”“准确把握法律的标准”“准确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要注意对涉案财产的处置”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在讲述“坚持法定的证据标准”时,高贵君先生提示:一是要强化证据意识。在事实证据上,要同样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符合法定的标准,不能因为搞专项斗争而放松或者降低了证据的标准。二是在办理案件当中,应该注意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案件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是在办案当中还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三项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还是应该坚持依法排除。四是办理黑社会案件应该与办理其他案件一样,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五是在这次专项斗争当中,律师在办案当中还应该处理好配合与依法辩护的关系。

 

  在阐述“要注意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时,他提醒:一是在判处被告人,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的时候,应该注意区分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和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二是要将他个人的财产和他公司的财产进行区分。

 

  高贵君先生的发言高屋建瓴、条理清晰,受到刑辩律师的热烈欢迎。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公诉处处长徐新励解读“角色与担当”。

 

  徐新励女士的发言围绕“公心、匠心、真心、恒心”展开。她说了几点体会:

 

  第一点体会,公心敢为。公诉人和律师虽然分工不同,但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人权的目标上都是一致的,共同承担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使命,同样具有“公”的属性。无论公诉人也好,律师也罢,公心是履职之本,公心是尽职之基。律师在具备专业素养的同时,应当具有专业思维和专业行为,由过去的随意辩护向规范辩护转化。

 

  第二点体会,匠心善为。她讲到,公诉、辩护是运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行为的精细化活动,非有“工匠”精神、“匠心”善用不可。精细决定质量、精细塑造公信、精细发展是刑辩的科学发展。所以,律师在办案中要精细化观察、精细化思考、精细化分析和精细化管理。

 

  第三点体会,真心愿为。刑辩律师办案是与人打交道的活动,案结事了是一种追求,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一种责任。刑辩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既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为被告人辩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为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律师不是为坏人说话,也不是与公检法对着干,更不能说律师没有立场,律师是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底线正义的捍卫者,是推进诉讼程序公正与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这是刑辩的思维理念。

 

  第四点体会,恒心作为。办案阅卷,提审、取证、开庭循环往复,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只有坚持,才能产生对事物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才能感受到法律的厚重、法理的重要,获得与众不同的感悟和洞察。

 

  最后一点体会,她分享了一句话“平庸与优秀之间的差别不在于天赋,而在于长期的坚持和持续的投入”与律师共勉。

 

  徐新励女士的分享发人深省,为刑辩律师的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朱薛峰主讲“从信任基础到有效辩护”。

 

  朱薛峰律师提到,可能有些律师接触不到大案要案,还没有收到过一个无罪判决。当下的法庭没有交叉询问,不能让律师淋漓尽致展示辩才,也没有陪审团等待被律师打动。但是律师不能坐等风来。可以从可能实现的每宗案件的细节开始努力,从与检察官、法官的有效沟通开始。只要律师做足充分的准备,怀有诚意,一定可以建立起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信任基础,律师的观点一定可以被有效的听取。第一次电话、第一次阅卷、第一次听取意见,对搭建信任基础、有效传递辩护观点、达成有效辩护都至关重要。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业务部主管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公丕国分享“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分析”。

 

  公丕国律师讲到,犯罪所涉及的民事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直接或关联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财产权益的实现。公丕国律师以“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分析”为话题,为大家讲解了犯罪涉及的合同不必然无效的法理原因,总结了该类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断原则——双方有犯罪通谋的合同无效、无犯罪通谋的是单方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效力性规定等,并以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为例实证论述了借贷担保、职务犯罪、股权转让等常见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公律师还强调,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及律师收费价格放开的政策落地,刑民交叉案件会成为刑辩律师高收费的市场,需要律师既谙熟刑法和辩护技巧,又要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及商法规范,或者刑事、民商律师合作办案,才能更好地维护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树昌选了一个热点话题——“狭缝中涉黑案件的律师辩护”。

 

  “狭缝”表明了涉黑案件律师辩护的艰难程度。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黑案件中,律师经常被看作异己,甚至是敌人,因此在我们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障碍重重。“艰难”是本题目的内涵之一。

 

  “狭缝”的第二层含义就是还有空间。我们如何利用这有限的空间履行辩护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应该做、也是有可能做的,值得我们交流探讨。

 

  观点一,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大胆地履行辩护职责,努力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观点二,进行适当地繁简处理,争取较好的庭审效果。在涉黑案件的辩护中,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的个案、客观的无罪证据较为充分的个案全面展开、充分论证;其他部分要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观点三,深刻领会《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力量,共同努力,撑大涉黑案件律师辩护的空间,拥抱法治的阳光。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淼传授“刑辩律师发现事实之道”。

 

  谭淼律师表示,一个案件无非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科学立法和从严惩治犯罪的新时代,法网日趋严密,当前从法律角度进行辩护的空间空前缩小。我们刑辩律师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这个重大变化。事实胜于雄辩,只有高度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挖掘和分析,寓观点于叙事之中,紧扣案件事实阐述辩护意见,有效辩护方有可能。

 

  谭淼律师运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介绍了发现事实真相、进行有效辩护的六大思维方法,即“化整为零,化繁为简”“分子不应大于分母”“简化与抽象”“从编年体到纪传体”“动宾结构”和“以偏概全”。

 

  最后,谭淼律师倡议律师们,面对现实,忠于理想,做一个务实的理想主义者,善于务虚的实干家。只要全体刑辩律师共同努力,刑辩事业的春天终将会实现。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的金杰带来“探讨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技巧,力争不起诉”的实务知识。

 

  金杰律师表示,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诉讼环节是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前,这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具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律师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阶段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可以增强辩护的有效性,加大不起诉的几率。力争能够在审查起诉环节解决的问题,不到法庭上去研究。要注意把握:积极约见多沟通,抓准要害理论足,化整为零细咀嚼,以诚相待消戒备,把握分寸赢主动,力争诉前是非明。

 

  每个刑辩律师都需要坚持和坚守!法庭是刑辩律师的战场,不能轻易退庭,律师退庭如同战士退出了战场,就失去了胜利的希望!我敬佩那些“死磕”的刑辩律师,刑辩律师需要这种勇气和精神,但是不能磕死。留着青山在才能有柴烧!

 

  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副主任肖文齐细说了“刑事辩护的魅力”。

 

  肖文齐律师结合自己十几年来办理的刑辩成功案件,特别是几个判决无罪的案件,来分享刑事辩护的魅力。他认为:(一)刑事辩护的最大魅力在于维护的是人的自由乃至生命,人的自由和生命是无价之宝!(二)刑事辩护的独特魅力之处在于刑辩律师总是勇立潮头,在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如政治类的职务犯罪、经济类的集资诈骗、名人犯罪、名人子女犯罪等热点案件里,如何表现刑辩律师独特的魅力考验着每位律师的智慧。(三)刑辩的另外一种魅力是,只要律师通过不断的努力,不轻易放弃,总能获取意想不到的收获,鼓励着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不轻言失败。(四)刑事辩护最为动人的魅力在于永恒的学习,不学习寸步难行,业务扎实,业绩就会全面开花。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是辩护律师追求的目标,而有效地说服裁判者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决定,是律师辩护的基本归宿。要成为一名散发魅力的刑辩律师,要有内在修为和道德素养。忠于法律, 忠于事实, 维护正义,诚信尽责,同业互助,回馈社会,参加公益!

 

  面对危机而找到契机,面对磨难而不畏艰难,面对风险而发现风光,正是刑事辩护的魅力所在。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九川主讲了“控方庭外证言的问题与辩护对策”。

 

  在论坛上,王九川律师以“控方庭外证言的问题与辩护对策”为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当前以询问笔录为主的控方证言的主要问题是:证人神秘化、证言获取秘密化、证言笔录格式化和证言高度采信化。由于庭外证言可以替代庭上证言,被告人少有当庭对质的机会,辩护人难以施展询问技能,不敢调查取证,而体现在刑事裁决中,就是经常大量罗列庭外证言笔录内容,加以采信,缺少说理评判,难免出现错判。这里有侦、控、审诉讼职能的设置等原因,但刑诉法对庭外证言赋予证据能力以及法官对证人是否出庭的无限裁决权是直接原因。在介绍部分应对策略后,他强调,在现有的规则空间内,辩护律师要打好组合拳,充分、灵活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和法庭质证等方法,来尽力消解对被告人不利的庭外证言的作用,以辩护实践来推动有关证人证言规则的修改。辩护律师不仅要会读、写,更应重视听和说,要参加法庭交叉询问技能的训练,不要等证人出庭成为常态时力不从心。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阐述了“涉黑犯罪同一事实重复处理问题”。

 

  邹佳铭律师以其辩护的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例,分析了在涉黑案件中同一事实重复处理的问题。她首先指出,与一般个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平面、耦合的犯罪构成不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是个立体的模式,包括罪数这个横向的定量维度和纵向的四个特征的定性维度。如果不能充实一定的犯罪行为,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所以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重复处理的问题,以拼凑犯罪个数。其次,她谈到国际公约和各囯法律都禁止同一事实重复处理,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即是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是为了限制公诉权的膨胀,所以在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不得重复起诉,并应严格限制或禁止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我国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定,所以再审程序是被告人的非常救济程序,重复追诉会使被告人陷入不安境地,我国司法应切实保障被告人人权。最后,她以案例中存在的对同一事实,己有生效判决未撤销,重新起诉;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后,撤销原起诉,重新起诉;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起诉;之前做治安案件或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处理后,再作为刑事案件起诉的四种情况,逐一进行分析。条理清楚,逻辑缜密,启发了大家的思考,让人受益匪浅。

 

  相关介绍

  为加强与律师同仁的学习与交流,推动和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能力,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发起“京都刑辩论坛”全国巡回研讨公益活动。2017年论坛走过了青岛、南京、温州,2018年开年,论坛来到了“云山叠翠、珠水夜韵”的美丽羊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