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南京分所开业盛典隆重举行,谱写携手共赢的华美乐章
发布时间:2018-04-26

  2018年4月22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开业盛典暨律师实务高峰论坛在南京华泰万丽酒店顺利举行。来自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等多位法律学者、领导,企业家代表和多位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等为本次盛典暨论坛带来了精彩的致辞与分享。(点击查看法制网专题>>>>>)

  致辞环节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对在京都南京分所筹建的过程中,南京市司法局、建邺区司法局、南京律师协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热忱关心和大力支持表示了衷心感谢。 朱勇辉律师对京都近几年的发展做了介绍,并表示“京都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充分利用总所和各分所的优势资源和力量,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京都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与南京地方律所密切交流,互通有无,合作共赢,携手前进!”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指出,南京律协致力于打造温暖友好、共同进步的律师之家。他相信凭借京都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技能和规范精致的优秀管理,南京分所一定会成为南京律协大家庭的优秀成员。

 


  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2017年江苏省领军型新生代企业家陈亮亮发表贺词。他说自从与京都陈宇律师相识,他发现,律师不仅能事后解决问题,还能在企业合规等方面为企业预防问题,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回想起一周前刚刚开园的法律服务产业园,陈亮亮坚信,南京法律市场的发展不仅是企业的切实需要,更是党和政府既定的发展要求。

 


  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主任陈宇致辞。陈宇律师对于南京分所做了详细介绍,并重点说明了京都南京分所将以开放的怀抱“招才纳贤”。他希望更多南京本地的律师加入京都,共同“追求卓越,不负重托”。

 

 

  京都南京分所律师陈烈主持了京都南京分所的致辞与开业仪式。
 

  京都南京分所开业典礼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亮亮、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主任陈宇共同启动开业庆典。
 

  圆桌论坛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主持了圆桌论坛“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和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南京大学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参与了论坛,并各自发表了精彩观点。

 

 

  思维要转型,转向规则思维,法律思维,技术思维,专家思维。法治国家最典型的是,几乎所有纠纷最终会通过法律方式予以解决,哪怕是政治争议,教育争议,伦理争议,政治上的争议如是总统竞选,所有的都会最终转化为法律纠纷,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决。
——张卫平

 

 

  新时代是一个政治概念,但是也可以把它移用来作科技发展的概念,尤其是最近几天新时代的“新”都可以写成芯片的“芯”了。未来科学比重、科学成分肯定会进一步增加。司法的科学化问题未来一定会影响我们现在律师的服务。

  ——张建伟

 
  新时代应该是一个人权保障的时代,刑事辩护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在我们国家,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强调程序辩护,我觉得并不为过,但是程序辩护只是辩护的一个方向。在强调程序辩护的同时,不能忽略实体辩护能力的提高。实体上的辩护,更考验一个律师的专业化水平,特别是他的专业化,他的刑法理论水平、基本功。
 

  ——孙国祥


  律师业要发展,怎么样谋求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作为一个律师,我们不能仅仅埋头关注我们专业上的一亩三分地,我们必须把每个行业、每个人的成长和整个国家的发展,整个民族的复兴结合起来。
 
  ——张利军

 

  保护律师就跟保护环境一样,律师被破坏就相当于环境遭到了破坏。环保没有了,整个社会就受到更大的损害。反过来对律师自身而言,我们也通过保护整体的环境,维护整体法治环境的这种方式,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所以律师必须关注社会整体的法治大环境,并且为之而付出自己的努力。  ——田文昌
 
 
  主题演讲

  陈烈律师继续主持下午的主题演讲环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以“卡夫卡城堡: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辩护”为题进行了精彩的阐述。

  张建伟教授的讲座对于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以及国外监察制度进行了分析,同时也表达了学者对于独立司法精神的期望和期许。张建伟教授主张,“现在的监察制度应该为民主服务,应该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如果国家监察权由人民掌握,来体现人民的意志,这就跟古代的监察制度相比有了超越性”。他提到,有学者期待中国建立香港、新加坡式的廉政机制,这使新国家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学术基础,但是,实际上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香港和新加坡都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检察制度不发达,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发达,在大陆法系反腐败重任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监察法一些规定,使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办理案件有相应的依据和必要的空间,惜乎没有规定律师有权介入监察机关。接下来,张建伟教授特别讲解了调查权与侦查权、留置权,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PPP模式将在规范中继续发展”,刘敬霞律师以“PPP项目如何在合规下前行”为主旨,分析了2014年以来PPP项目的“热”与近期“清理退库”给业界带来的“冷”,认为财办金[2017]92号文的核心是为了防止PPP模式被异化为政府融资方式,与国发〔2014〕43号清理地方政府债务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只有纠正PPP泛化滥用才能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

  财金〔2018〕23号文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方面,尤其是从“资本金穿透”审查角度,强化了《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地方政府履行PPP项目的相关程序要有合规性和完备性。
 

  刘敬霞律师还分析了PPP模式推行的政策、经济、社会原因。她认为,项目的复杂性、涉及主体的多元性、立法的滞后性都对政府和社会资本甚至咨询机构、律师的能力建设提出了挑战。对于PPP项目,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公司、律师都应提供合规保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卫平主讲“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

  张卫平表示,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上,“先刑后民”一直被人们视为一项原则。早期的司法解释文件也持这样的认识。但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看,“先刑后民”都不应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诉讼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民刑或民行交叉关系诉讼时,应当首先考虑彼此之间是否有先决关系。在相互之间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前提的诉讼可先行,另一诉讼予以中止,等待前提诉讼的审结。将先决关系作为原则,考虑的是社会对裁判一致性的认同与追求,以及司法制度的现实。但先决原则也不是绝对的,诉讼效率是处理交叉关系的另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因为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不可以因为具有先决关系的前提诉讼的迟延而迟延,毕竟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民商业务部主管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公丕国的演讲围绕“犯罪涉及的民商合同的效力认定”展开。

  “犯罪所涉及的民事合同不必然无效,因为刑法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和管治,刑法不规定不调整行为规范,不直接评价民事行为的效力;行为规范是由民法、行政法等来确立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评价还是由民法来调整。”公丕国律师在“犯罪涉及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专题讲解中,首先为大家分析了犯罪所涉及的民事合同不必然无效的法理原因,重点为大家讲解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双方是否有犯罪通谋”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要点,并以河北衡水银行与长春农商行资管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实证分析了双方有犯罪通谋的合同无效、无犯罪通谋属于单方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职务犯罪涉及的合同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效力性规定等犯罪涉及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公律师还强调,犯罪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直接影响到涉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财产权益的实现,需要律师既谙熟刑法和辩护技巧,又要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及商法规范,或者刑事民商律师合作办案,才能更好地维护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李秀娟分享的是“刑事辩护中证据学的运用”。

  李秀娟律师认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运用证据学理论,吸收诸如心理学、逻辑学、概率统计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有效辩护的核心环节。她重点阐述三个方面问题:

  1.辩驳论——证据理论融入法。在刑事诉讼诉八类证据中,鉴定意见被称为证据之王。注重鉴定意见规则的运用,是打蛇七寸的“要害”。

  2.防御论——实证例举分析法。结合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的构成要件合法性、违法性及有责性等要素,运用理论及实证的方法综合分析,做好相应的材料准备,构筑防御“堡垒”。

  3.方法论——逻辑演绎推理法。应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过程就是一个以已知事实推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推理过程。因此,律师应熟练掌握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运用。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广智结合实务经验,主讲“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规范执业与辩护心得”。

  孙广智律师阐述到,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两高、两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相关意见,分别从法律理解与使用及规范执业两个方面为律师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提供指引。

  孙广智律师通过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意见的要点进行归纳、梳理,系统介绍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案件中如何做到规范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总结过往办理部分涉黑案件中发现的“黑打”问题的基础上,揭示此类案件常见问题,为具体辩护工作开辟辩护空间。最后,根据两高两部出台意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规定内容,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分享“涉黑案件”的辩护心得。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 结合当下热点,阐述 “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邹佳铭律师认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一般个罪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不同,它不仅需要满足一定的犯罪个数,其四个特征还有程度的要求,这也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难点。建立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之上,从组织特征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比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更为高级的有组织犯罪:从行为特征而言,黑社会性质不是一般的暴力,而是建立在组织特征之上的有组织暴力;从经济特征而言,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商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从成立目的、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等方面进行区分。本质上讲,商业组织涉嫌犯罪行为最终谋取的是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支持有组织的犯罪;从危害性特征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某个地域和行业的影响,必须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以合法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为参照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最后,邹佳铭律师指出这四个特征之间,组织特征是基础,经济和行为特征是支撑,危害性特征是本质,四个特征是有机、统一的联系。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为活动做总结。田文昌律师认为当天的高峰论坛“有实务,有理论,有程序,有实体,从理念到问题,从抽象到具体,问题很多,容量很大”比较有效果。他同时勉励京都各类论坛、研讨会要坚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做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搞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