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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霞律师应邀出席“新时代PPP生态环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及案例分享专题研讨会”并发言
发布时间:2018-08-30

2018年8月25日,作为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理事单位代表,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敬霞律师应邀出席在南京金陵饭店举办的“新时代PPP生态环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及案例分享专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住建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毕马威中国联合主办,中国高校PPP论坛、中国城投网和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协办。

来自国家发改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改委、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住建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等相关部门机构的40多位知名专家和全国不同地区及行业200多家从事PPP咨询服务机构的代表人员400多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刘敬霞律师结合十几年来从律所到咨询公司再回到律所并始终坚持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咨询领域服务的经验,谈了“对中国PPP法制体系构建的期待”: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不是没有法,而是没有专门适用于PPP的法律法规。

  2.指望一部专门的法规条例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

  3.期望立法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最大限度消除政策分歧。

  4.期待条例明确PPP的基本立法原则,避免成为操作细则。

  5.期待条例高屋建瓴做好顶层设计,为相关法律配套留有接口余地。

  6.要更加强调PPP项目物有所值,规范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物有所值(通俗讲,物美价廉)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充分必要条件,财政承受能力是PPP项目的必要条件。

 
刘敬霞律师还给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

一、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不是没有法。而是没有专门适用于PPP的法律法规,现在期待国务院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对PPP给予社会一个稳定性预期,避免在试错中成为试验品,避免一个法律行为出现多个定性。

二、 社会各界可能需要调适对PPP立法的期望值。指望一部专门的法规条例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合理的期待是以一法为主,根据PPP发展形势,完善配套法规体系。

三、 期望立法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最大限度消除政策分歧。入库PPP项目投资总量达到十几万亿,体现了社会对PPP模式的向往和期待,但是政策分歧较大,有的向左,有的向右,有的左右摇摆,有的前后颠覆,导致社会实践部门不知所措,政策文件缺乏严肃性,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定的权威性。

四、 期待条例明确PPP的基本立法原则,避免成为操作细则。

五、 期待条例高屋建瓴做好顶层设计,为相关法律配套留有接口余地。诸如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四项全能的相关处理,不是条例可以解决的,需要从物权法、民法角度确认,涉及的土地、国资、财政、税收、会计、金融等领域,以及建设项目立项、社会资本招选、监督等问题的处理,也需要通过其他配套法规协调。

六、 要更加强调PPP项目物有所值,规范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物有所值(通俗讲,物美价廉)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社会资本不能做到比传统模式下由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投资更省、设施寿命更长,就没有必要采用PPP。财政承受能力是PPP项目的必要条件。现在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这是基于现状的短期功利视角,与PPP的初衷,通过社会力量来弥补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足,有偏差。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是必要的,但要动态地、前瞻性地客观分析论证,按照现在闭门造车的财务模型方式是自欺欺人,从现状评价未来,越穷的地方越没发展希望,只能越落后,这就没有给不发达、欠发达的地区留下发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