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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律师就自如房摄像头事件接受南都采访 中介平台应承担一定安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06来源:南方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作者:冯群星​

 

 

自如租客称房内发现偷拍摄像头

 

     据自媒体“呦呦鹿鸣”消息和南方都市报此前报道,今年4月,周俊入住了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自如公寓,租期为一年。9月11日晚,他和伴侣意外发现床头上方的插座上有个小孔,疑似有微型摄像头,随即报警。

  12日上午警方赶到,发现插座内不仅有摄像头,还有一张内存卡,卡内有周俊的私人生活影像。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运村派出所,警方确认摄像头是偷拍设备,以涉嫌侵犯隐私权为由,受理了周俊和伴侣的报案。

  周俊告诉南都即时,他和伴侣4月入住时,这个插座就存在,自己没有主动更换过。“这些拍下来的视频在哪里?发到哪里去了?如果隐私被曝光出去,接下来还怎样上班怎样过日子?”报案至今的一个月内,这些问题在两人的脑海中盘旋,让他们焦虑不已。

  10月15日,自如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正在配合警方调查。“此事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中心会同品质管理、装修配置、租期管理部门对相关环节进行进一步梳理、排查隐患。”声明写道。

 

 

自如官方声明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杰对南都记者表示,中介平台作为房屋管理人,为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维护及管理服务,因此应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房屋承租人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安保责任。如果事件调查清楚后,警方证实该摄像头并非租客安装,那么即使中介平台辩称对摄像头不知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偷拍摄像头监管问题长期存在

 

     梳理公开资料可以发现,2010年以后,国内关于偷拍摄像头等窃听、窃照案例的新闻逐渐增多。据《法制日报》报道,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获取隐私从而导致敲诈勒索、故意杀人的案件,那几年时有发生。

  乱象引起了政府的重视,2015年1月,《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明确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规定了“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执法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权限。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三条则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公开资料显示,此后,全国各地出现相关罪名“首案”,多家销售公司被查处,一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不过,当时就有办案人员指出,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不够。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进行处理,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对生产者、市场加大监管力度。

  这位检察官所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指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规定中有关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惩罚措施

 

网上销售绕过平台与政府监管?

 

     近年来,普通人发现窃听窃照器材的案例,更加频繁地曝光于大众视野。去年,小情侣住民宿发现微型摄像头的消息,同样引发强烈关注。多起事件指向一个事实: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销售转向了线上。原本被定义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窃听、窃照设备大量流入民间,监管却没有同步匹配。

  电商平台对此类销售行为完全没有规制吗?并非如此。以某电商平台为例,平台规则内清楚写着“商品及店铺信息中不得出现非法用途的描述”,并列出了一系列不得出现的关键词。

 

 

某电商平台提供的合规与违规素材示例图

 

       但南都记者检索发现,几家主流的电商平台内,均有大量贩卖微型摄像头的店铺存在。在前述电商平台内,有的店铺打出“随心监控 难以察觉”的广告语,有的店铺则干脆在导览图中放上了衣着暴露的女性照片。随便点开几家店铺,并未发现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资质证明。

 

涉嫌违法违规的宣传素材在电商平台上随处可见

 

  据媒体报道,一些店铺曾因销售违法物品被电商平台封禁,但很快就改头换面,游走在法律和平台规则边缘,继续做生意。

  “立法惩戒力度不够,导致屡禁不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李小波撰文称,实践中,窃听、窃照器材使用多与非法牟利相关,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管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规定中的惩罚措施,都不足以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李小波还指出,查处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资源,甚至有些时候需要动用技术侦查手段,而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案件必须具有一定的严重性。究竟何谓严重性?各地掌握不一。这阻碍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受理。

  “谁监管,监管职责怎么履行?目前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杰认为,窃听窃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已经呈现出“泛滥”态势,应将生产销售这类器材的企业或平台,列入特业管理的范围,出台细化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监管程序和监管职责。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对南都记者表示,对于线上的非法销售行为,平台和监管部门都要落实责任。“过去非法行为在线下,监管部门更容易发现和查处。现在非法行为转移到了线上,隐蔽性很强,平台和监管部门也要‘以网管网’,运用关键词屏蔽、图片比对等新技术去管理。”他说。

  邱宝昌同时指出,便携摄录器材已经融入日常生活,为人们带来了一定便利,如防盗、看管老人等。因此,监管部门也不能对此类器材一禁了之。他建议,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非法”的内涵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范围,并探索生产销售的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