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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位法律界人士齐聚“京都刑辩大连论坛” 共话刑事辩护的理论和实践
发布时间:2019-10-22

 

  2019年10月20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与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京都刑辩大连论坛—刑事辩护的理论和实践”在大连举行。400余名律师从全国各地齐聚会场,聆听著名学者、一线刑辩律师等重量级嘉宾就刑事辩护热点、难点问题的分享与交流。

  

王九川

 

  上午论坛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管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王九川律师主持。王九川律师介绍,本次京都论坛在形式上继续践行自由、开放的研讨风格,在内容上继续注重学术的深度和实务技能的系统性,让参与者获益,力求论坛获得实效。

  

田文昌

  

朱勇辉

  

赵强久

  

杨家君

  

华洋

 

  论坛上,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赵强久副会长、大连市律师协会杨家君会长、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华洋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分别发表致辞,对与会律师同仁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同时表达了对本次论坛的期待,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分享、交流,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基础理论和辩护水平,为打造中国法律共同体贡献一份力量。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就“刑事辩护制度的三大议题:独立·强制·有效”进行了分享。张建伟教授通过案例的方式深入浅出的揭示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三大议题,即独立辩护,强制辩护和有效辩护。其一,独立辩护,包含辩护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和独立于政府两个方面的内容。辩护律师独立于当事人,意味着辩护不受当事人意志约束,本着辩护人对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诚挚的理解进行辩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有罪答辩,辩护律师认为无罪,有权进行无罪辩护。不过,如果被告人做无罪答辩,辩护律师不能做有罪答辩。至于律师辩护独立于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对于律师辩护不能加以干预。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言论豁免权提供了一定的独立辩护的保障,但仍有完善空间,至于建立律师更细致的等级制的做法,对于辩护独立性可能造成损害。其二,强制辩护,含义是:审判活动若没有辩护人参与,进行过的审判活动无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性制定辩护,经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强制辩护性质,但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如今试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应当藉此扩大强制辩护范围。其三,有效辩护,相对概念是无效辩护,后者是源于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在中国,无效辩护主要是国家责任问题,即律师权利设定不足、律师权利不落实以及中肯的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其次才是律师个人责任问题。

  

陈立群

 

  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立群律师主讲了《以刑诉法修改为视角,谈律师的程序性辩护》。他提到,强化程序性辩护有助于实现真正的控辩平衡,对实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具有重大意义;程序性辩护中最大的难点在于调查取证,完善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陈立群律师还结合具体案例就如何分析证据、高效阅卷等跟大家分享了程序性辩护中的七条经验。

  

赵强久

 

  在交流环节,张建伟教授、赵强久律师、陈立群律师分别就律师独立辩护与委托人意见相悖时的辩护处理、认罪认罚制度下程序性辩护的价值、检察院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监督意义等问题一一进行了探讨。

  

门金玲

 

  在下午的论坛活动中,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立群律师主持论坛议程。首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门金玲律师主讲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辩护的理论与实践》。门金玲律师针对当前实践中的问题,从制度逻辑和规范解释的层面对上述问题一一做了详尽的剖析。她认为,这个制度的本质是嫌疑人被告人让渡自己享有的程序权利,以获得一个自己可以接受的刑罚,国家以部分放弃自己的刑罚权以换回司法资源的节约。是通过协商达成合意,以实现司法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属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侧供给”,是为了省出合理的足够的司法资源来应对审判中心。面对这个必将到来制度,律师们需要掌握更专业更精细化的刑辩技能来应对司法改革的挑战。

  

梁雅丽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主讲了《鉴定意见质证的16把金钥匙》。她提出,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围绕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主体资质及资质、检材与样本、鉴定方法和标准及鉴定程序等几个部分进行。其中针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审查时应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及是否违反回避规定入手;对检材(样本)的审查时,关注检材(样本)来源是否不明,是否被污染;检材(样本)固定、保管和送检过程保管链条是否断裂;鉴定对象与检材、样本是否一致;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印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鉴定意见进行专业性审查,关注:鉴定意见是否针对专门性问题;鉴定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专业规范;鉴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有误。对鉴定意见结论应就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与确定性,推理的逻辑性等进行审查。

  

杨薇

 

  期间,辽宁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薇律师在与谈环节结合自己的案例经验跟大家分享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执业风险并提示参与律师应当及时、规范制作会见笔录。

 

  在提问交流环节中,门金玲律师、梁雅丽律师、杨薇律师分别就鉴定的统一标准、专家意见的采纳标准、鉴定的公正性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等一一做了回复。

  

金洪智

 

  短暂的片刻休息后,大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金洪智律师发表了题为《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防范》的主题演讲。金洪智律师阐述了刑事律师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就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从内部管理流程控制、经营合规性审查、重点领域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性建议。

  

柳波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副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作了《监察法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与刑事辩护》专题演讲。柳波律师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1-112期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11个指导案例,以及自己经办的10起排非案件,就监察法“前”的非法证据排除和刑事辩护关系作了阐述。进而,柳波律师谈了监察视野下的三大问题: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是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监察委员调查的88类职务犯罪的分类;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柳波律师认为,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特点尤其证据特点、监委调查取证的封闭性、监委办案的全面性和手段的多样性等因素,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中,非法取证的情形依然会客观存在。但是,监察委员会属于政治机关,地位高,权力大,监督范围是全面覆盖,检法人员均属于它的监察范围等等现实困境,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更难,刑事辩护难度系数增加。尽管如此,柳波律师认为,对于确有非法取证线索和证据的案件,律师要勇于担当,依法申请,敢于坚持;熟稔法律,用足用尽法律规定,注重和讲究申请排非的技巧和实效,迎难而上,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和刑事辩护方面仍大有可为。

  

孙广智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广智律师进行了《行贿、受贿案件的辩护经验》的主题演讲。基于行贿、受贿犯罪的典型模式及演变模式的不同情形,孙广智律师分别就犯罪要件进行了拆分论证,并提出了起诉书与事实证据、起诉书与犯罪构成、事实证据与犯罪构成的三重比对的刑辩思维路径。与此同时,孙广智律师针对“具体请托事项”、“给予/收受财物”两项要件分享了自己的辩护心得。针对存在“中间人”、“有影响力的人”的行、受贿案件,孙律师从“中间人”地位的论证以及“刑法时间效力”出发,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最后,针对行、受贿案件的单位犯罪问题,孙律师就如何论证单位行为,结合大量的实务经验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技巧。

  

田文昌

 

  在论坛的最后阶段,田文昌律师做总结发言《走出刑事诉讼的理念误区》。回顾律师发展40年,虽然法治不断进步但仍然存在一系列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究其原因,在于基础法律理念滞后,法律原则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无罪推定、不枉不纵的原则理念虽广为人知,但实践中由于价值理念、政治考量等的认知常常导致这些原则理念在具体应用中产生偏差;再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证据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等基本理念是正确的,但在这些并重的理念冲突时又该如何取舍。再如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倒置等基本理念问题……田文昌律师结合历史、法理等多学科知识,通过一个个的案例深入浅出的为与会律师逐一剖析这些刑事理念误区背后的成因和表象,引发广大律师同仁的深刻反思。在论坛的最后,田文昌律师呼吁与会律师正视刑事辩护的意义,要有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为被告人争取权利,是为司法公正争取权利的观念高度,力争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贡献一份力量。

  

与会嘉宾合影

 

  论坛结束后,与会律师们都表示这是一次内容非常严谨、务实、深刻的刑辩论坛,讲师们无私奉献,组织者精心安排,让参会者们受益匪浅,大家纷纷期待着下一次刑辩论坛的召开。

  

会场盛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