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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果关系到客观归责 《京都刑辩讲堂》再度开讲 精彩纷呈
发布时间:2019-11-25

  

会议现场


  11月22日下午,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京都刑辩讲堂》再次开讲,来自全国多地的数十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参加学习和讨论。本次讲堂的内容侧重于实体法领域,围绕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及归责问题展开。在理论讲解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何庆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门金玲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管合伙人王九川、协管合伙人梁雅丽律师等和诸多法律界同仁从公司治理、环保、土地、交通、等多领域发生的刑事实战案例出发,探讨了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客观归责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在“立体多维法律事件”时代刑事辩护的新思路。

 


  何庆仁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何庆仁以“从因果关系到客观归责:问题与方法”为题,首先发表主题演讲。他介绍,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一种引起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客观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其次是行为发生的结果,然后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这种判断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结果没有发生的话,嫌疑人最多承担未遂犯的责任,不会承担既遂的责任,但也存在实施了行为,结果也发生了,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或者因果关系存疑,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也是不能由嫌疑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是,更要注意的是,仅仅有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要判断行为是否创制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


  针对这些情况,何庆仁从历史发展过程及国内外实际案例带来的学术争议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颇具操作性的适用排除归责的方法。

 


  门金玲教授


  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门金玲教授进行与谈,她指出,传统的刑事辩护总是在因果关系中寻找异常因素的介入以证明因果关系的断裂,因果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事实问题,很难弄清楚。而客观归责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三阶层的理论认定犯罪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符合性判断层面,用这种递进式的思维方式再配上客观归责理论给辩护打开了巨大的空间:先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再判断是否客观归责。


  首先判断因果有无的时候,如果认定因果关系断裂,则出罪。这种传统的因果关系方面的判断思路被新的客观归责理论所提供的方法论给予涵盖,基本上把原来的因果关系判断要素都涵盖在里面,但新的理论更进一步关注到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易被争议,故而,降低了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倚重,对即便是因果关系判断成立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是否创制了一个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通过判断风险的有无及属性,来做出是否适用“排除客观归责”,该理论更科学更明确更体系更具操作性。

 


  梁雅丽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协管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则在与谈中提及,客观归责里有一个重要的排除归责,法律所允许的风险应予以排除,其中就有信赖原则。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过失犯罪以违反相关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对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来说,信赖原则成为限定行为人注意义务的一道重要门槛,尤其是在现今科技高度发达、风险无处不在、社会高度分工的社会中,如果对行为人科以过多的注意义务,则社会生活势必无法顺利开展,因此以信赖原则限制注意义务的范围便显得非常必要。像是体育运动、交通、医疗领域以及矿山企业等的生产都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但如果对于这些领域的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不加以限制,将会导致这些领域的生产活动或社会生活完全停摆。开车行经十字路口时,尽管存在别人闯红灯的可能性,但只要没有具体的相反事实根据存在(如有球滚入路中间就意味着很可能有小朋友闯红灯),驾驶员就不需要顾虑别人可能会闯红灯而将车速降低到随时可停住,甚至停在路口观察无人时才通过,而是可以合理信赖他人会遵守相应义务要求和规则。如果正常行使过程中因为他人突然闯红灯而导致事故发生,依照信赖原则便无需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既担任子公司高管职务,又在母公司任职,在追责时如何认定责任,企业的刑事合规就非常重要了。

 


  王九川律师


  王九川律师在与谈中认为,今天何老师讲授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在早期法学教育中尚没有系统的内容,在今天的辩护实践中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次系统的讲解为我们的刑事辩护打开一扇窗户。很多实务人员不熟悉三阶层理论,但又很想学习使用,今天这个理论很重要,为习惯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法律人士学习、理解三阶层理论搭建了一个通道。王九川律师还就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中的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问题请何老师给予解答。


  此后,现场法律界人士就向何老师、门老师进行提问,大家展开热烈讨论,问题大多涉及到实务操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有实务界人士提问,交通肇事中存在被害人受伤后的医疗后续问题,例如就医后再发生涉医问题时,能不能通过叠加的因果关系证明因果关系本身是成立的,然后在客观归责层面认为风险发生了重大偏离。何庆仁教授认为完全有可能,如果是数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在事故中比较常见,甚至多因一果。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每一个原因跟结果之间的联系,就只能按照存疑有利被告方的原则。提问与讨论持续一个半小时。

 


  会议现场


  本次讲堂由《京都刑辩讲堂》主任王九川主持,在总结中他指出,通过大家的探讨可以看出,今天的讲堂的内容厚重,体现出实务与理论充分结合的效应,今后讲堂将继续坚持务实、自由的风格,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同时也将在2020年举办辩护技能系列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