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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名师讲座 阮齐林教授详解贪污贿赂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29

  2020年3月28日下午19时30分,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都所)旗下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的“名师讲座”系列活动第一辑第一场重磅开讲。本次讲座由京都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主讲,主题为《贪污贿赂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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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梁雅丽律师介绍了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及“名家讲座“系列活动。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是2016年8月在田文昌律师的倡导下成立的,法学界的五位泰斗:江平、高铭暄、陈光中、应松年、樊崇义五位教授参加了中心的揭牌仪式。成立四年来,中心专注于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制度研究、疑案难案的个案研究及研究成果推广,以“前瞻性、开放性、务实性”为宗旨,致力于为刑辩律师打造一个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高端的交流、学习、互动平台。京都刑辨研究中心精心准备了此次名家讲座第一辑的内容,将刑事辩护中的部分疑难杂症精选出来,涉及贪污贿赂罪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自首认定困惑及解析、刑事诉讼证明的原理、庭审发问技巧、量刑辩护的思路与方法、鉴定意见质证原理及策略等等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邀请了法学名家,阮齐林老师、门金玲老师,法官中的翘楚臧德胜,行业大咖杨照东律师、柳波律师、张雁峰律师及资深律师徐莹、张启明、翁小平,与大家在线进行多层次、系统化、全方位的交流。

 

 

 

  左一:梁雅丽律师,左二:阮齐林教授


  随后,正式进入阮齐林教授的讲座时间。阮教授表示,贪污贿赂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某些不熟悉的律师可能会产生一些认识歧义或理解误差,因此今天的讲座重点将集中在贪污贿赂罪认定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来理清贪污受贿案件的辩护重点和难点。

  本次讲座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内容,一是主题分享,二是直播互动。

  在主题分享环节,阮教授理论结合实务,从基本的法律条款讲起,并在讲解中结合了大量的经典案例,将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解释,提示了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和要点。主题分享结束后,阮教授还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表示把理论融入实践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时间,也希望通过这次有限的分享,能够为刑辩律师在进行相关案件的辩护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以下内容根据直播实录整理:

  一、主题分享

  在主题分享环节,阮教授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和受贿罪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一)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的认定

  刑法第93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不构成贪污贿赂罪,或者可以构成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或者是挪用资金罪。因此。在挪用资金罪或者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中,稍微复杂一点的是国资企业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直接委派,就经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委派到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间接委派,指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在间接委派上,要注意两个要件,分别是间接委派主体和委派职责。首先,间接委派主体是“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除“直接委派”主体(国资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等)外,主要是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议”。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不是适格的“间接委派”主体。其次委派职责是“从事公务”必须是管理性的事务,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性、业务性的活动。随后,阮教授通过章国钧受贿案,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宋涛受贿案三个案例对间接委派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受贿罪的认定

  在关于受贿罪的认定上,阮教授首先从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对受贿罪的定义讲起,重点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受贿罪共犯四个方面进行了内容分享。

  其中,第385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二是利用下属的职权。三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牟取利益。

  第388条中“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同样也包括三种情况,一个是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就是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就是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究竟适用于385条还是388条重点在于需不需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在关于收受、索取“财物”的讲解上,阮教授首先对“财物”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分享。对于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请客、吃喝玩乐、借款是否可以认为是收受财物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请客、吃喝玩乐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金额难以计算的问题。其中较为复杂的“借款”是否属于受贿,则要经过多种因素判定,如是否有书面的借款手续,借款是否有正当、合理的借款理由,款项是否用于借款理由,是否有具体的请托,是否有归还能力等等。随后,阮教授通过刘宇涉嫌受贿案、毋保良受贿案等案例对收受、索取“财物”中难点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释上,阮教授提出要注意三点,一是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牟取利益;二是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其财的;三是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都属于受贿。

  在受贿罪共犯的相关重点解释上,阮教授从多个层面对受贿罪共犯的认定和受贿共犯受贿金额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享。

  二、直播互动

  在互动环节,阮教授对大家感兴趣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回答,如斡旋受贿罪中,行为人收受财物以后,没有实施斡旋行为的该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什么时候构成既遂?是承诺为请托人谋取谋取利益时,还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时?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的帮助犯?如何区分国家公务人员中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如何区分贿赂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职务犯罪成立特别自首是不是比一般犯罪成立特别自首更严格?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获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否具有牵连关系,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等等。

  整场讲座下来,阮教授对学术的严谨态度,对观众的敬业精神令人动容。互动环节,阮教授对大家的提问有问必答,前后回答了大家近二十个问题,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还向同学们表示回去再研究,再答复,原本计划两个小时的在线直播一直延时直至深夜,观众直呼“干货满满”。

  最后,主持人梁雅丽律师代表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对阮教授的辛苦授课表达了感激之情,并表示,三个多小时的讲谈不足以满足在线的逾万名观众的需求,也不足以将《贪污贿赂罪的认定》这一问题分析理解透彻,对于大家关心的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各种条款解释和实务操作问题,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将会以专题的形式尽快与大家再次见面,以满足大家对于知识的积累和储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