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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律师”田文昌:控辩审三人谈,不单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对话
发布时间:2020-05-29来源:方圆作者:刘琦

来源:方圆,作者:刘琦。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右)、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左)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参加“控辩审三人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权威解读。(摄影:程丁)


  2019年11月18日,“控辩审三人谈”活动再掀涟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一起坐在了检法同堂培训班的讲堂上。

  这样的场面,田文昌是熟悉的。18年前,作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的他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军、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姜伟合著的书籍《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首次出版,这本书一度成为检察官、法官办公桌上的常备之书。不过,那时候是闭门谈而不是现场谈。

  在田文昌口中,这是一段有趣的经历。“我们三个人都很忙,只能利用五一假期、十一假期和新年假期时凑在一起,事先也没有拟定系统的提纲,针对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临时想起什么就打开话闸,你一言,我一语,毫不做作,因此碰撞出许多火花来。遇到想法不一致的地方,我们也会进行激烈地争论,能统一的地方就统一,不能统一的就各自保留自己的观点。”田文昌说。

  这本在聊天模式下汇聚而成的书,让田文昌觉得分外充满活力。记得当时谈到书名时,田文昌脱口而出:“干脆就叫《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吧,既直观,也很接地气。”

  《控辩审三人谈》以其自然融入的现场感、辩驳求真的可读性、不同观点交锋碰撞的全景式呈现,得到了法律人和广大读者的认可。

  让田文昌意想不到的是,三人在一起的初心交谈,已经远远超过了一本书的范畴,它所构建的法律力量,不仅围绕着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关系,也推动了刑事诉讼领域发展的新格局。在田文昌看来,“控辩审三人谈,不单单是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对话和交流,更能营造出一种向上的法律氛围,而且是可持续性的。”

  这种可持续性体现在,他们2014年再度聚首,出版了《新控辩审三人谈》。张军在这本书的序言中谈到:“这次聚谈,我们三人既有老友重逢的默契和驾轻就熟,也有对新著付梓的盼望。谈论中相合处会心微笑,相争时面红耳赤,屡屡擦出思想火花,我们为之陶醉,也期待能引起读者诸君的共鸣。”

  田文昌或许也没有想到,上述场景在时隔六年之后,公开再现,两百余名同堂培训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同倾听、发问、思考。

 

 

 

  田文昌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摄影:史小兵)


  一本书带来一场法律盛宴

  《方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台对话,参加这场法律盛宴有什么感受?

  田文昌:2001年,我和张军、姜伟在《控辩审三人谈》中首次相聚,分别站在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角度去探讨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问题;201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们重新谈出了一本《新控辩审三人谈》;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讼理念、诉讼结构等都带来了重大的变革,由此,也成为“控辩审”三人谈活动举办的一个契机。

  当然,这些年刑事诉讼业务有很大的发展变化,让我也对当前刑辩业务有了更多、更深刻地思考,我也希望能与更多的人分享。

  《方圆》:从书中的“纸面交锋”,到会议现场的“大咖论剑”,您认为一场有意义的论坛是什么样的?

  田文昌:从出书,到开展论坛活动,引发大家对法治建设的关注、对刑事实务的深入探讨,我觉得是一种好现象。论坛这种形式让更多的法律人凝聚在一起,通过现场互动,能够从更多维度思考问题、探讨问题,对刑事诉讼的发展有好处。不过如何让一场活动更有意义地开展下去,我觉得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就像是我们在准备《控辩审三人谈》这本书的时候,虽然出书过程比较简单,但是我们探讨的话题却既有针对性,又有理论高度,有归纳总结,也有提炼升华。

  讲好一场法律论坛也是如此,面对法律问题,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我们总是需要多问自己也多问别人一些“为什么”:案件为什么要这样处理,问题为什么会发生,问题如何解决,解决难题的理论根据是什么,问题的社会根源是什么……这些都非常重要,需要理论和实务相结合。

  如果只有理论性的内容是落不了地的,如果只谈纯实务的东西,没有规律性的总结,就只是就事论事,不会举一反三。只有理论和实际结合,探讨问题达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才更有价值和意义。因此,我觉得法律人首先需要有一种专业研究的精神,我们现在也常说是“大国工匠精神”。

  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的作用

  《方圆》:我们知道,这次论坛主要围绕认罪认罚从宽的话题。您有哪些思考?

  田文昌: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控、辩、审三方的作用,共同推动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让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落到实处,我觉得作为法律人,不仅要看到这项制度产生的积极方面的作用,也要善于发现新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的一些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内属于一种刑事诉讼制度的新探索。其实早在几年前我就参与过这个话题的讨论。对于这种新的诉讼模式,在探讨阶段各方观点相对保守一些,有观点主张可以将认罪认罚案件的范围限制在有期徒刑以下或者是一些小的刑事案件中,不过我的观点是主张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当然,这在程序设计上是有前提的。

  《方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理念认识、职业要求都远高以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官积极主动履行诸如认罪认罚教育、量刑协商、程序选择等一系列法定职责,而法庭的法官依然握有一锤定音的权力。那么,律师希望能起到哪些作用?

  田文昌:我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作用主要就是要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这一过程,需要专业律师进行实体性的参与。因为有时候被告人的认罪心态比较复杂,有的人对法律的认识有偏差,还有的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被迫认罪,甚至替他人顶罪等各种复杂情况。

  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和嫌疑人充分交流,因为辩护律师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最信任的人,可以解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指导,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行为性质怎么认定,以及认罪认罚的利弊是什么。

  所以这个过程中,律师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方圆》:有没有出现认罪又反悔的情况?

  田文昌:在我们所了解的国内案件中,这种情况是有的,主要还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是诚心诚意认罪。所以,保证认罪的真实性这一点非常重要。

  《方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结70%的标准,您怎么看?

  田文昌:有人对这个比例提出质疑,认为过高。我认为这个比例本身并不算高。但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在办案质量上下功夫,如果是真有罪的案件,认罪后又可以从宽处罚,相信绝大多数的被告人会认罪的。

  有责任也要有情怀

  《方圆》:从事律师职业几十年,您代理案件之外,经常会参加这种社会的法律探讨,是觉得自己也有一份社会责任吗?

  田文昌:我觉得律师除了埋头办理案件之外,还需要在一桩桩案件中找到更重要的价值。我经常和其他律师说,办好一个案件可以挽救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通过办理案件推动了法治进步,很有可能会挽救许多人,这也是我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的观察和感触,我一直在鼓励和号召律师去做这样的思考和努力。

  我之前提出过对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增加过渡性罪名,和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修法建议。通过个案推动立法,是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

  《方圆》:您觉得提升律师的职业能力有哪些方法?

  田文昌:现在行业里的各种论坛或者培训很多,但是技能培训的学习很少,许多法学院的毕业生离开大学进入社会之后,会发现学校里学习的知识与职业技能培训不是一回事,因此,我现在也比较关注对于年轻律师的技能培训。

  但是最大的问题是,现在比较成熟的资深律师,都是通过自己在行业里摸爬滚打,积累经验之后成长起来的,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不知道怎么进行技能培训。所以我觉得中国的律师应当走入一个新的培训时代。

  中国律师发展的前40年应该处于生成期,往后应该走入发展期,当发展期到来的时候更要注重律师技能的培训。现在我在西北政法大学刑辩研究院开展了这样一种尝试,就是把国外的律师技能培训经验借鉴过来,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开展了一年多的培训,首先从成熟律师中培养一批有经验的培训者。我们的课程要求很严格,每一位学员都充分参与,高度烧脑,往往一节课下来,那些在业内很资深的律师都觉得吃不消。

  其实我认为,过去一直有一种误区,认为从法学院一毕业出来就可以去公检法机关工作了,其实并不是。他们只是学到了基础知识,能力培训还要从头开始。这也是整个法律行业亟须有人去承担起来的责任,只有把技能培训推广开,把职业培训开展起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走向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