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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携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召开股权信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5-01-12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5年1月11日,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高级培训中心与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股权信托研讨会”,邀请了相关领域知名学者、境内外金融机构代表、专业律师和媒体等,就股权信托业务相关政策制定建议,探索和开发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等内容进行了研讨。

  康以同副院长

  研讨会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康以同致辞,康院长表示五道口金融学院将继续支持家族课题研究和培训,助力我国民族企业基业常青。《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就民事信托与事务管理性信托的立法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江平教授主要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对“委托给”的界定问题。目前我国信托法对权属规定还不够明确,需要通过修改明确从信托财产归属。第二是信托与代理的区别。信托实质上是把财产当成自己的去经营管理,与代理法律行为是不同的。但《大陆法》里面的委托合同与《信托法》中的将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第三是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关系。在信托法中,只区别了信托和公益信托,并没有区别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江平认为民事信托最大的特征是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关系;而商事信托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关系,即受益人与委托人合一,目前应该大力发展民事信托。

田文昌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律师在致辞时表示,我国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多涉及财产问题的,而很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本属于合法财产,却被非法侵害,或者被打着合法的旗号的司法机关非法侵害,这些情况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开展家族信托的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区别于国外的情况,还可能是一种新的突破。我国私有财产保护到今天为止仍然令人堪忧,也说明我们发展和创建信托业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施天涛教授

  稍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专家施天涛就股权信托中受托机构的两个义务: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发表观点。施教授认为从信托法的规定看,忠实义务的规定比较全面。但随着金融形态和交易方式越来越复杂,信托公司就接受股权信托并参与公司管理,信托公司的能力是否能跟得上是需要思考的,他认为这一点立法态度与现代交易有些不合拍。此外,判断未尽到谨慎义务的标准,可以考虑三个层次:重大过失、普通过失、轻微过失。他认为信托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普通过失的标准,特殊情况下采取轻微过失的标准。

张天民博士

  此后资深信托法专家张天民博士就股权信托的成立及生效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博士认为股权信托在签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信托的有效性?他认为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但信托合同签订时财产并没有交付,受托人可否请求交付财产?此种情况下信托是否有效要依据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关于股权信托的无效和可撤销的问题,张博士认为如果认为信托无效,信托人还是应该存在的。即使所有财产行为均无效,也应当由受托人作为真正的受益人持有财产。关于撤销权的问题,在提起诉权,包括证据支持、法院受理和认定上还有很大探讨空间。

高皓博士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课程主任高皓博士认为公司的股权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家族财富主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60%的高净值个人都是企业家,而绝大多数企业家主要资产是非上市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股权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起到了支柱性的作用。

  但是,与房地产、金融资产相比,股权是一类非常特殊的资产,它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充分认识到股权的特殊性是股权信托的一个关键前提。我们不但要关注更清晰的产权制度保障和交易层面的法律保护,还要关注家族信托的静态治理和动态治理,研究股权信托与企业治理和传承的关系。

汤淑梅女士

  中诚信托副总经理兼首席风控官汤淑梅女士在研讨会上分析了一家台湾股权家族信托的实操与案例,汤淑梅博士在演讲中介绍了两岸家族信托研讨会的情况,对发展家族信托的发展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是完善立法,确保实施;第二是开放离岸市场,放宽境外业务范围;第三是建立行业和信托产品评级;第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

韩良教授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教授就离岸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及治理发表了主题演讲。韩良教授主要讲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离岸股权信托的优势。离岸信托可以为家族企业海外上市提供灵活的信息托架安排,可以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搭建便利的投资通道,对于实行严格外汇管理的国家,建立股权信托可以规避汇率风险。可以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家搭建类似于红筹模式的投资价格。为家族财富传承提供税务筹划空间。

  二是设立离岸股权信托需要考虑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离岸地、税收、信托财产、信托主体。三是设立离岸股权信托的框架流程。在这个流程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离岸信托公司一般是私人持牌信托机构,帮助在离岸地设立公司,打理私人家族业务。这个过程需要国内律师、银行、中介做综合筹划方案,搭建离岸的架构。四是离岸股权信托的治理。作为受托人在面对积极管理型的信托时,委托人一般从心理上不愿意让自己的公司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离岸地修改了受托法,由受托人中心主义过渡到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需要重新设计委托人及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一是要对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和权力进行限制;二是股权信托的控制权归董事会。三是股权信托的保护人权利。五是离岸信托对我国信托制度的借鉴。韩良建议我国的股权信托可以采取更加宽松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意思自治的形式;建议委托人权利保留不会导致股权信托的撤销;建议股权信托治理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建议增设信托保护人制度。

柏高原博士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柏高原博士从股权信托设立的若干实务问题的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柏博士认为,股权是可以承载资产的资产。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拥有一家公司的100%的股权,然后通过公司来拥有这些财产。很多高净值人士也可以把个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公司化,通过拥有股权的方式间接的拥有财富。对于在境内设立股权还是在境外设立股权的问题,柏博士认为,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设立离岸信托更有优势,因为很多大陆信托公司目前没有离岸信托业务的牌照,因此境内信托公司往往无法操作。但客户最先接触和熟悉的是境内的律师,因此境内律师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牵头人,负责选聘境外律师。在离岸信托法方面,有些离岸地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在那里设立信托,在信托的立法上做了一些激进的修改。比如说BVI的VISTA法案。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加以变化,香港在2013年调整了《信托法》,这些制度设计是为了保护离岸信托的合法性。此外关于股权信托的类型。柏博士将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但他也认为,这种分类不严谨,可撤销信托被称为“委托人可单方任意变更或终止之信托”更好。设立可撤消信托,可以保证委托人的控制权。但也有不利的后果,比如说美国法中有判例支持,如果信托可撤消,委托人和债权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得到偿付。但目前中国的遗产条例还没有细到可撤消和不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既能够对抗税务机关,也能够对抗债权人,但这里的问题是,信托不可撤销如何规制监察人需要进一步研究。

  出席研讨会的金融机构代表也从实务操作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中国建设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严俊先生重点介绍了在对股权管理信托进行探索中取得的经验,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化解了国内一家真实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担忧。而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查松先生则从实际操作层面讲解了信托业务的风险评估,提到了管理型信托的几个难点:第一是要摆脱企业经营中“一个人的帝国”模式;第二是要改变信托公司的路径依赖,实现管理型股权信托的转型;第三是防范家族性纠纷中过户的风险。上海信托家族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上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汝溶女士认为在做家族信托的时候,不能只适用于中国。因为客户的多元性,身份的国际化,资产国际化,家族信托从中国的信托角度来看,应该是一个国际化的服务模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麋懿全先生就境内外股权家族信托的税收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麋先生认为如果将股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的过程,会出现企业所得税,在分配环节,又会形成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麋先生提出未来国内推动信托行业,应实现谁收益谁纳税的原则,避免重复征税。

  研讨会上,与会嘉宾普遍建议应该大力发展一些民事信托,更快出台信托登记和税收办法,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及世界通行惯例的股权信托法律环境,已经成为中国信托业、银行业及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