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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药企反腐风暴的法律解析”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3-08-07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3年7月29日,针对最近发生的葛兰素史克被警方调查,以及引发多家外资药企遭遇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事件,京都律师事务所组织了资深的刑辩律师、公司企业律师以及涉外法律事务律师,进行了一次针对此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讨会。

研讨会就事件所涉的法律实体问题,比如这类事件如何定性?法律特征?事件中各种角色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涉及的相关罪名?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等。程序问题,比如在查办这么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应该注意哪些刑事司法程序问题?其中外国人涉案有什么特别的程序规定?涉及到一些外企的高管可能是外国人,我们在刑事管辖有没有特殊之处等等。以及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药企、高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预防此类法律风险;政府需做什么样的体制性改革,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寻租机会等问题。

                          


研讨会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朱勇辉主持。京都律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主任曹树昌律师、合伙人韩嘉毅律师、合伙人柳波律师等资深的刑辩律师参与;以及京都公司企业部的主管合伙人张振祖律师、资深的涉外业务律师黄永华参与。京都所资深的涉外业务律师郭庆在会后补充了观点。

具体讨论内容请见研讨会发言整理。


附:讨论会实录

 京都律师事务所“药企反腐风暴的法律解析”研讨会

 
背景:
2013年6月28日,中国长沙警方通过其官方微博公布,葛兰素史克有高管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
7月11日,公安部发布消息,日前,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湖南长沙、上海和河南郑州等地公安机关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SK)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立案侦查。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作为大型跨国药企,近年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同时,该公司还存在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旅行社开具假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现金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案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巨大。GSK部分高管和相关旅行社的部分高层人员已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
此外,GSK部分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旅行社以提取会议业务回扣、接受项目好处费等形式大肆收受贿赂。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相关旅行社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进一步进行相关调查。
有媒体称其获得警方透露的消息,根据郑州警方抓获的GSK(中国)相关人员的说法,GSK(中国)对员工进行培训的重点是培训销售技巧和策略,核心就是“客情维护”,通俗的说法,就是如何维护与医生的关系。按照GSK(中国)的规定,销售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销售业绩,以讲课费、餐费等形式报销销售额的7%-10%,用来行贿医生,达到让医生多开药的目的。据透露,甚至医生找小姐的钱都可走账报销。
    7月17日,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表示,近期中国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发现葛兰素史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嫌重大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已到案的葛兰素史克公司的高管人员及其相关联企业人员对有关涉嫌犯罪事实均已作出供述。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对案件进一步侦查。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一旦触犯中国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下旬开始,据有关媒体报道,优时比(UCB)制药、美国雅培制药、英国阿斯利康、瑞士诺华等跨国制药的办事处都被当地工商部门拜访。英国阿斯利康公司于7月22日表示,警方带走其员工进行调查。
7月24日,彭博新闻社报道,中国有关部门在查办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贿赂和腐败案时,所调查的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同样与法国赛诺菲集团、瑞士诺华公司、德国默克集团、瑞士罗氏制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7月15日,《人民日报》以《揭开跨国药企商业贿赂利益链》做了大规模的报道;中央电视台的新闻频道也做了专题报道。媒体一片哗然。
在此背景下,作为刑事犯罪辩护业务全国领先的京都律师事务所组织了资深的刑辩律师,于7月29日上午在所内就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京都律师呼吁相关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处理此类事件,也为药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良性发展提供了相应的律师意见,并对单位犯罪与企业高管个人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责任等问题作了分析。


以下为讨论会内容。

地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持人:朱勇辉(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参与律师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刑辩资深律师)

      

曹树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辩律师)



 

 韩嘉毅(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张振祖(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企业部资深律师)

  柳 波(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黄永华(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涉外法律事务律师)



补充意见:

                                   

                                                 郭 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涉外业务律师)




讨论议题:
1. 法律实体问题。这类事件如何定性?法律特征?事件中各种角色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涉及的相关罪名?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等。
2. 外国人违反中国刑法的特殊程序问题。
3. 在目前大环境下,药企、高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预防此类法律风险。
  
朱勇辉(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大家好!我是本次研讨会主持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朱勇辉。下面介绍一下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大腕律师和嘉宾朋友。首先介绍一下田文昌老师,他是京都所的原始创办人,也是京都所的招牌、精神领袖。田老师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18年。
参加今天研讨会的还有曹树昌律师——现任京都所的主任;韩嘉毅律师----京都所“刑辩八杰”之一,并担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刑诉法委员会主任等职;张振祖律师——京都所公司业务部的主管合伙人;柳波律师一—京都“刑辩八杰”之—,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还有京都所从事国际法涉外业务的黄永华律师、京都所管理合伙人王卿芸女士,以及在座的诸位刑辩律师。
今天参加研讨会的还有媒体朋友、医药行业的朋友。欢迎大家。
好,研讨会正式开始。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也都是普通人,普通人少不了生病吃药。这么多年来我对医生的处方的言听计从,谨遵医嘱,尤其是对外国大牌的药信任有加。但最近发生了葛兰素史克事件,看了相关报道才知道以前没有听说过的这些背景和情况。我这里有一份7月26日《北京晚报》,整版报道了关于葛兰素史克的运作模式,其中说“治不好、吃不死”的药最受医生欢迎,这句话我印象非常深刻。那么,这些治不好、吃不死的药是如何进入医院销售的?这里面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问题?我们今天就这些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法律研讨。
今天的研讨内容从三大块展开:
第一部分就葛兰素史克展现出来的现象进行实体分析。这些事件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在这个事件中各角色相应的有什么样的责任?比如说公司高管、销售人员以及医生等,他们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或者罪名。另外,根据报道,这个事件现在以商业贿赂基本定性,那么,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特征,也想请律师们做一些介绍。此外,葛兰素史克事件到底是一个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这里面如何定性、如何区分、又有什么样的责任?我们也做一些研讨。
第二部分是程序问题。在查办这么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应该注意哪些刑事司法程序问题?其中外国人涉案有什么特别的程序规定?包括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外企的高管可能是外国人,我们在刑事管辖时有没有特殊之处等等。请大家做相应的介绍。
第三部分想研讨一下如何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我们不希望这类事情发生,但为何这么长时间到如此严重程度才爆发出来?药企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来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如何应对?这是我们今天更关注的内容。
最后,请大家自由发言和提问。当然,在研讨过程中也欢迎大家插话、提问。
首先请黄永华律师就葛兰素史克背景做相关介绍。
 
黄永华(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涉外法律事务律师)
各位早上好!我是黄永华律师,主做涉外业务,经常会碰到一些包括外籍高管,以及外企被起诉的一些案子,也特别关注葛兰素史克所谓的“贿赂门”。
首先我把这个事件稍微做一个简单回顾。
葛兰素史克“贿赂门”事件发生于2013年6月28日,长沙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公布的,葛兰素史克有高管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公司所谓“四驾马车”已经被控制了。
这样一个行贿事件为何会引起这么大的震动?我们第一次注意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媒体(CCTV、新华社)发表了长篇报道,让公众知晓这个事实。
这几年我也接触到一些关于外企在华行贿等刑事案件,所以有一些我自己的经验,从外企和国外的法律现状角度讲一下我的理解。   
 我个人理解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比如中国药价太高,感冒可能上医院花个万把块钱都是很可能的。对于这些背后的原因,我不做过多的探讨,我只想从国际上其他周边国家对反腐的力度以及我所看到的或办理过的案例讲讲我的看法。
GSK总部位于英国,在华设了多个子公司,在华的公司算是中国法人,肯定受中国法律制约,但由于母公司在英国,而且GSK也在美国纽交所上市了,所以GSK的子公司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不仅仅是受中国法律刑事管辖,同时也受到英国、甚至美国法律的管辖,英国有一个《反腐败法》,美国也有《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都是这类案件所需要参考的法律依据。
FCPA明确规定禁止通过第三方向任何非美国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有价值的物品,获得或维持业务,也禁止提出或承诺支付贿赂。根据FCPA的规定,不仅仅包括美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还包括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在这里可以看出美国法律非常强势的一个原则即“长臂管辖”。只要是跟美国有关的,在美国上市的就会被视为是FCPA管辖的对象。最著名的案子是2008年12月德国西门子行贿案。西门子同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西门子以及其他的3家子公司在该次被调查的行贿行为中,行贿数额达到了几十亿美元,其中在华就有逾亿美元的行贿额。西门子以及3家子公司的行贿行为被美国司法部调查。最后是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刑事和解在美国司法中很普遍)。最终美国证券交易会和解书中让西门子支付了3.5亿美元的罚金,随后西门子向美国司法部支付了4.5亿美元,那一年对西门子而言是损失惨重的一年。由于它又是德资企业,德国在慕尼黑地区检查机构处以了3.9亿欧元的罚金。但是,这次行贿重灾区的在中国却没有对西门子采取任何行动。
这一次中国政府却对葛兰素史克等外国药企采取这么频繁的调查。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改变呢?新一届政府上台后高调宣布反腐,(包括“老虎苍蝇一起打”说法深入人心)肯定要采取一些强有力的举措,尤其是关注国计民生的领域。
这是我本人的浅见,我的专业是外商在华投资和风险防控,刑事业务只是我的部分业务,所以我的评论难免有失偏颇,但希望我的浅见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谢谢大家!
   
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
 
柳波(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关于朱勇辉律师所说的第一部分研讨内容,我重点谈谈葛兰素史克这个案件的特点,它和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两个特殊性。   

其一,书面证据的完整性和易取性。葛兰素史克是一家外资公司,相较于中资公司而言,它在财务制度上要求的非常严格、完善。往往是每一笔钱款有来龙、有去脉,并附有完整的票证等书面材料,这样便于公司管理。这也是它管理上的一个特征。但这样的一个管理特征就注定了——书面证据的完整性和易取性。书面证据的完整性和易取性又非常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因为这些书面证据材料均是在案发前存在,并被收入账册的。因此,书证可能是办案机关最佳突破口、最好的“武器”,也是涉事公司的“短板”。

其二,涉外性。因为涉外,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办案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1:翻译:在办案过程中,应为外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2、管辖:在新刑事法修改之前,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一审管辖法院最低是中级人民法院。刑诉法修改以后,基层法院可以办理一审案件了。但我推测,这个案件影响这么大,中级法院一审的可能性更大。

3、通报、通知: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开庭事项、宣判等应及时通报外事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再比如还有探视、委托律师等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因时间关系,不一一介绍了。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在外籍人权利的保护方面规定的非常严格、完整。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比如“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这是必须通知、而且是主动通知。去年,我和曹树昌律师共同承办了一个外籍人犯罪一审、二审的案件,我个人感受办案机关在程序上非常规范、严格。

下面我就谈谈第二个大问题——此案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这个案件目前只适合于研讨,不宜对案件定性。我从研讨的角度认为:

1、高管犯罪不等于单位犯罪。

高管人员犯罪并不必然等于单位犯罪。什么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非常清楚,比如体现单位意志、单位利益等等。目前,只能说该案疑似单位行贿罪,只是说“疑似”,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等要看具体证据。我尤其注意到葛兰素史克公司发的声明,明确称公司坚决反对、决不能容忍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主要认识要通过客观行为来体现。当然,“声明”也是一种客观行为。因此,高管并不必然等于单位犯罪。

 2、如何把握、平衡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与舆论宣传、监督的关系。

其一,适当和适度的舆论监督、宣传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要防止舆论宣传、监督过度。

过度化的舆论宣扬会成为影响司法公正裁判的因素,会造成媒舆论审判、公众审判。不管其影响案件朝重,或轻的方向发展,它对于个体都是不公平的,对于司法都是有损的。我们一定要注意到,尤其在微博发达、自媒体发达时代,越是善良的人,越是正义感强的人,就越容易被舆论误导和利用。因此,舆论宣扬必须要适当。 

其二,中央电视台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可能透露出政府的一个态度:非常重视,非常关注。但这样报道,是否妥当?

我特别注意到在这个报道中,既显示了涉事当事人如何讲述,又连线了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披露。我一直在思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官方媒体大幅度报道案件的详情是否恰当?是否会影响潜在的证人、当事人?是否会影响以后的检察官、法官考量案件?这都是非常值得我们反思的重要问题。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讲,接受嫌疑人委托后,与相关的媒体进行交涉和沟通,尽量减少媒体的不当、过度关注,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3、关于性贿赂

 我注意到很多媒体谈到性贿赂的问题。其实,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它是一个老命题。

 根据报道分析,本案涉及两种形式的疑似性贿赂。一种是有人找小姐,有人替他买单。这种形式实质还是财物贿赂,数额以买单费用计算即可,这个比较简单,只是涉及了性而已。另一种形式的是:有人为了销售业绩等,“奋不顾身”、“见利勇为”,冲锋陷阵、赤膊上阵,把自己奉献出去了。这种行为肯定不妥,有性贿赂之嫌,但如作为贿赂犯罪处理,的确存在难点,数额怎么计量?采取什么标准计量?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还没有给出答案。   

 最后我说一下此事可能涉及的罪名。大致会涉及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买卖普遍发票罪等。这只是我们的分析和推测,最终罪名以司法机关为准。作为法律人,一定要尊重司法,保障中国的司法独立。

 
郭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涉外业务律师)
相比传统的刑事案件,对于律师群体来说,涉外刑事案件是近年来才渐渐出现的一个比较新的领域;那么从涉案单位或者涉案人员的角度讲,他们更关心谁能在这个领域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帮助。正如柳波律师刚才所说的,在案件的侦办、审理过程中,应当为外籍人士提供翻译。依据我们以往的办案经验,直接聘请能够用英语工作的辩护律师,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果律师不能直接听懂英语,双方的沟通依赖没有法律知识背景的翻译人员,就难免有相关的案情在语言转换的过程中被过滤掉了。
还有,中国的法律法规、特殊的经济和文化背景,尤其是关于程序和权利方面的规定,与其它国家会有很多不同。外籍人士对这些差异有可能不掌握,他们在回答侦办人员提问的时候,对于一些涉及案件定性的细节,有可能因为不慎、不理解,或是不确切的供述,或者是依据自己对本国法律长期的理解的惯性,将自己陷入到不必要的麻烦当中。
因此,选择在中国本土有着丰富辩护经验的刑事律师,自身或者至少协办律师能够直接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熟悉中国与其它国家在法律规定和理解上的差异,对于恰当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
 
朱勇辉(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我想分析一下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这一事件是企业法人的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其结果不一样。如果是跨国大型药企这个单位本身来组织、实施这件事,那么这个企业应当承担企业的责任,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当然本案事实是不是这样的还不知道。我们可以从法律上分析一下:

第一,从决策过程看,是不是单位决定?行贿的决定是怎么作出来的?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集体研究以后形成的?还是销售人员为了完成自己的销售任务而自发的个人行为?如果是单位决定的,哪些人员参与了决策?外企总部管理人员对中国公司的决定是同意或默认,还是直接参与此决策行为?我认为都要查清楚,分清相应的责任。

第二,从资金来源看,是不是单位出资行贿?行贿需要资金支持,那么这个费用到底是由公司承担的,还是销售人员用自己的提成和工资去行贿?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性质显然不同。

第三,从利益归属看,是不是单位获益?除了决策和资金两个特征,单位犯罪还有一个主要表现即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这一点在本案中比较清楚,单位客观上享受了市场份额的占有,获取了相应的商业利润,因此本案区分行贿是否是单位行为主要看前两点。而在受贿一方来说,区分单位受贿和个人受贿则主要看利益归属了。

所以,可以看出,不同的情况导致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我希望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有罪者予以相应的制裁,不能姑息犯罪,但更不能冤枉无辜者,或者加重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及时参与,有效地提供辩护,能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单位的相应权利,这是我们律师的职责。

韩嘉毅(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从实体辩护角度,一般情况下,大家着重发力点是牟利;二是谁在牟利。由于我们不了解案情,不了解企业在内部管理上如何操纵,是以奖金的形式还是明确的活动费?上面是放任还是一种共谋?到底怎么一回事?每个企业都不一样。如果说对于这个企业的管理情况、证据情况在没有看到证据之前,简单做以评价是不负责任的。通常情况下,应把握两点。当年三鹿奶粉可能受到追究时,新西兰的某公司跟我有所接触,对我进行咨询。他们担心是否会受到牵连。我告诉他们此类案件是两个问题:

一是有没有谋取非正常的利益,因为行受贿的特点是权钱交易,必须让职权和钱划等号进行交易时才构成犯罪,钱权交易是影响社会秩序本质的东西。无论是商业贿赂还是国家机关,都是通过钱权交易谋取利益,还要看是否谋取的是合法的利益。另外是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的贿证。实践中此类案件有没有牟利,这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点,比如有没有证明这个钱,这个关键是对象间的关系,往往是两个人在场,一个人说给了,一个人说没给怎么办?能不能认定?证据相当复杂,很有可能有的人说给过,有的人说没给。一对一的情况下怎么样认定案情,历来都说不清楚,需要别的证据佐证。所以谋利能否察实是关键点。

二是谁在牟利?到底是企业股东谋利、高管谋利还是业务员谋利?这个东西能否割裂开决定这个案件今后谁来承担责任问题,涉及到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问题。此类案件若从律师辩护角度也是企业防范的角度要搞清有没有谋利,谁在谋利。如果界定清业务员个人谋利,跟公司就没有关系。

这个案件的程序问题我非常担心。社会上之所以有些案件备受关注,能够被媒体炒来炒去,绝不是因为实体问题,而是由于程序问题,所有案件都是因程序问题被受关注。比如杀人该不该通知家属,比如一个案件400本卷,3个半小时能否审结?比如要不要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结果一出来我们会担心案件不公正。现在看,有没有让所有的人、被羁押的人请到律师?律师有没有依法会见?会见有没有受到干扰?律师可不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公安机关是不是将已经侦查到的情况给律师做解释和说明?而这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批捕阶段,辩护律师有没有向检察官发表关于批捕审查的东西?审查起诉期间,有没有和检察官正常交换意见、发表意见?开庭前,我们关注有没有公开审理,有没有保障被告人依法获得指控的信息和材料,有没有可能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都标志着案件是否沿着正常的法律程序走下去。在这方面若个人有发声的机会,包括律师、媒体要呼吁程序公正,只要呼吁了程序公正,其它问题可以解决。
 
环境因素和法律风险

张振祖(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企业部资深律师)

我叫张振祖,我是主管公司企业部门的律师实际上也是从刑事起家,后来做了公司企业事务。我长期做公司企业业务,给很多的企业做法律顾问,包括药品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在葛兰素史克这个事出来之前,去年我们就对医药行业的公司做过咨询和培训。葛兰素史克这个事出来之后,为其它跟葛兰素史克齐名的公司做过咨询。我们也在考虑一些相关的对策和策略。

作为律师来讲,我的发言不从大理论上、国家的宏观政策背景上考虑,就针对企业本身,实实在在的律师能做的一些事、能帮他解决的问题说一些看法。

第一,去年广东汪洋主政,搞了一个活动:三打两建。牵涉到很多医院,很多医生受贿被调查,被调查牵涉到很多医疗企业,不乏知名大公司,公司很多医药代表以行贿罪被起诉,而且不少。在去年的这个时候,很多企业向我们咨询,基于几个特点:一是现在国内的行业,如果我们不去做,别人做,我们就得死怎么办?这是实实在在的问题。作为市场经济行为确实有风险,企业想获得利润又不去违法,中间怎么设计?怎么帮企业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做了很长时间探讨,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现在看来这些都是可行的。

基于去年的背景,我做了一些调研、研究,也介绍一下政策背景。关于商业贿赂尤其医疗行业、医疗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很早就有了。从中央层面而言,1996年开始工商总局就出台了关于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这个商业贿赂是大的笼统概念,不但是刑法上的行为,还有其它的不违反刑法的商业贿赂。2004年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的廉政会议专门说,加强医德、医风,加强医疗领域的回收红包等。卫生部也下发了很多治理不正之风的方案。前面有很多的铺垫,06年9月专门针对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专项意见,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专门实施了意见。07年时卫生部又下发了文件。08年在大背景下最高检、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专门的司法解释,这是各部门意见到中央意见,最后落实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一定的连贯性。09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2011年最高检、2012年中纪委、监察部,这十几年以来,我国的各部委包括司法机关始终没有从舆论层面、政策法律层面未放松过对医疗行业贿赂行为的重视态势,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一直都有。我统计一下,15年来光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20多部。这是第一。

第二,我关注的是医疗企业怎么样不会构成行贿犯罪?构成行贿犯罪很容易,从商业行为来讲这比较简单,比如我要送什么东西、通过什么送,达到我的经营目的,事发了,告诉你不能送,不能行贿。这种处理方式对律师讲太简单了,达不到企业的目的,企业要的不是这个。如果说我简单的告诉企业这个不能干那个不能干,这个企业就会死掉。我现在讲的是,通过什么方式能够达到经营目的,还不触及到法律红线。

这分两个层面:一是行贿犯罪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单位是本质,在有些情况下要舍车保帅,单位是帅,营销人员等一些人是卒,这个关系怎么处理?二是在解决单位犯罪能够不被认定的情况下,因为单位保住了,单位不牵涉责任,是个人责任,这就解决了一大部分,单位不构成犯罪,相应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最核心的人员就不会被涉及,顶多是协助调查,不被追究责任,在这个情况下,对一线的营销人员如何去保护?这是第二个问题。实际上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能达到目的,又不触碰法律红线,我想企业都会干,这是目标,但此目标不可能百分之百的达成,一些风险始终存在,不能完全规避。

另外说一下目标,从我们做公司企业角度的律师来讲,一方面我们有社会责任,不能让医药企业为了经营目标全被抓进去,这里面有一些东西可以解决,不过完全解决不可能,有些部分绝对可以避免。基于此我反面考虑:哪些行为不构成行贿?从法律角度关注三个点:

其一,谋取正当利益就不构成行贿。其二,如果我是被索要的不构成行贿,是被动非主动。其三,馈赠不构成行贿。

如果在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中把握住这三个点,就有可能规避到风险。我们只能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和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适应上找出我们的方法。基于这三个不构成行贿的方式,从法律上的要件来看,具体方式有两个大方面:一是针对如何规避单位和高管,董监高的刑事责任,要调整医药企业制度。通过制度调整和流程梳理、规范化的体系,单位的刑事责任和董监高的责任完全可以规避,这是可以做到的。二是对于个体、一线营销人员的风险如何防范?除了制度的调整之外,要做相应的培训和营销。实际上营销技巧里可能有一些东西不能这么做,是不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可以达成目的?会不会有一些其它方法,这些有的企业(也不是我们想出来的),有很多“高手在民间”。我们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而言很多招是公司告诉我们的,我们在这儿做一个汇总,看看能不能对一些企业有用。如果从两个方面来讲怎么规避刑事责任?

规避刑事责任除了自己的行为之外,刑事责任是怎么来的?是被查出来,最后被证据认定,被定罪量刑你才有责任,要不然就是风险,风险并不是责任。风险是如何转化成责任的?因为你被调查了,调查不一定构成犯罪。现在葛兰素史克这个事,我相信很多人都接受调查了,但很多人是没有责任的,这里面就有一个对司法机关调查的配合技巧问题,这也是我们所的专长,我们也有很多经验,当然不是通过各种方式阻碍,给公安机关制造障碍,而是说我们本身是无罪的,没有刑事责任,怎样跟司法机关说清楚讲明白,把证据搜集全,让公安机关一目了然:跟你没什么关系,这样对企业的经营不构成实质影响,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对这个事很苦恼,公安机关查一次,没查清楚还会来,一个月来几次这个公司怎么经营?如果对公司的事情有一个正确判断,需要需求告诉他们,相关人员相关资料都准备好了,他们就不会再来了。风险并不等于责任,只有被查出后才是责任,而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企业有一定的技巧和方法。我大概就说这么多,谢谢!

朱勇辉:感谢张振祖律师!我理解张律师所说的“规避”并不是说你既成犯罪事实以后,怎么去逃避责任,而是在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之前,怎么去避免违规,从而避免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即如何着眼于事前的防控。张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做了比较多的研究,欢迎感兴趣的同事跟他做进一步的交流。

 
柳波律师:
1、环境因素,我把它分为大环境、中环境、小环境。
其一,大环境。
我特别注意到很多人谈到,为什么有的公司(外资公司)在国外非常守法,到中国就行贿遍地?是否入乡随俗?我想,不见得是“入乡随俗”,但肯定存在大环境的影响问题。这确实值得我们反思。
其二,中环境。
这主要是“以药养医”问题。其实医务人员最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是“诊断”,但与之相对应的报酬很低,几元、十多元,特需门诊也最多就是上百元的挂号费;而相反,开药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确很大。这也是一种倒挂。
其三,小环境。

那是“利”字当头,无论是医院还是销售人员都是“利”字当头,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此类行为。

这是三个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法律风险。

其一,刚才朱律师谈到行受贿风险怎么防范,我认为,只要行受贿就会有法律风险。我们经常说“天下黄河99道湾”,你趟过了98道湾,最一道弯也能把你撂倒。行受贿也是如此,可能它的湾还不止99道呢。“伸手必被捉”。

其二,商业行贿有没有很好的防治措施,能不能根治?我认为只要存在商业行为和市场经济,行贿行为就必然存在,不能根治。从犯罪学上分析大致如此。

其三,我更想说说法律人的法律风险。

我注意到葛兰素史克的法务总监也被控制了。人感冒了要吃药,公司治理也需要吃“药”。中央电视台不是也讲了吗,“外企有病,法律给药”。作为法律人,需要给公司开法律药,也只能开法律药,但要开良药。

 

曹树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辩律师)

刚才我们所律师从不同角度对这些事情都发表了各自意见。

张振祖律师从风险防控角度说的。风险防控我们所进行了很多研究,尤其是刑事方面。但这个风险防控并不是说我们应该规避法律,教你如何去做,而是教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是利用合理的方法来规避一些风险,希望媒体在报道时不要误解律师的说法,我们确确实实在研究风险防控。但前提是,要告诉客户法律的高压线在哪里,哪些不能碰,教客户如何去做,而避免受到刑事追究,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现在的问题很有可能出现一大批包括药企的高管、医院领导、处方医生都存在着面临被刑拘的风险。张振祖谈的问题,有一些是律师目前应该考虑的问题。那被刑事调查是否一定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往往容易搞运动,在搞运动过程中,可能就会出现很多冤、假的东西,明明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也“被犯罪”,律师应该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向客户,或者是利用我们的宣传,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药企业的相应贿赂行为?

这个问题有学者研究过。作为律师应研究一下,通过贿赂犯罪研究,了解在药企过程中,销售人员跟院方是什么的关系,跟药品经销单位是什么样的关系,跟具体的某一个人是什么样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构成商业贿赂。有些人虽然被刑事调查,但其实质行为还没有踏入刑事犯罪的“线”里,这种情况下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对案件的把控能力来维护涉嫌人员的合法权利。

韩嘉毅律师:

我谈谈自己的感想。面对这么大的公共事件,作为律师来说心里纠结,一方面我们痛恨潜规则横行,痛恨让我们的公民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有了虚假的东西,有了虚高,我们内心深处希望国家加大打击的力度,让社会回归理性,让社会更有秩序,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这是本来常态。但同时,我们作为一个律师,又担心我们所期望的加大惩罚力度会否对法治造成破坏?这是我们很纠结的一个问题,尤其是作为一个经常做刑辩的律师面对个案时,面对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嫌疑人可能受到不当追究时候,我们要站出来替被告人说话。这个案件在媒体上报道不正常,这些不正常我认为有问题,这种事不是一天两天、一年两年。从郑筱萸案大家都在讨论这个案件,正常时间为什么不执法,为什么选择性执法?这其中都值得思考。但由于媒体话语权一边倒,让一个没有进行过彻底侦查,并且侦查没有结束的案件,就让所有办案人、所有当事人,在媒体上承认一些事实,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我不认为这种事实是正常的。媒体这样做我不认为是合适的,有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公众审判。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律师接手了一个案件,在没有走到法庭审判之前,律师胆敢对外说话,肯定会追究责任。但是,为什么一个公权力机关对外随便说话,就可以肆无忌惮、毫无责任?这是法律人要思考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企业的不公平。我们知道国家和个人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上我的理念是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一种竞赛,这种竞赛很难公平,原因在于,国家有公权力,而企业和公民没有权力。在这种竞赛过程中,为了让公民和国家的竞赛更加公平,于是乎我们看到了法律尽可能减少权力,比如控方举证。同时,也看到法律在扩大被告人的防御能力,可以请律师,定好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目的就是让国家和公民的角逐竞技更加公平。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果公权力掌握话语权在案件没有结束之前,公然的对外说案情,是不是先入为主,以及置当事人于不利的地位?我看到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就想到这个问题:又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把一场竞争演变成一场猎杀。所以,面对这样一个事件,面对法律人自己的纠结,这样的事情出来后,我们要思考的东西很多,不仅是一个法律人,不仅是一个律师,想到社会责任,很纠结。这是我谈到的一个问题,也希望媒体报道时更加谨慎和小心,简单评价没有问题,但过分评价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走向。

 我也希望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面对公权力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为了让这种竞争更平衡,对抗更加合理,律师应弥补之前所造成的不利。如果办理案件的律师没有这个胆识和界限,案件很难处理。这是我的预测。



总结发言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刑辩资深律师)
大家从不同角度说的很有价值。这些年来,外企涉及商业贿赂的事情频繁发生,也可以说频繁被发现。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被这么关注?炒得这么厉害?实际其本身是一个怪圈。外企在中国这么多,引起关注的理由是少见多怪还是见怪不怪的问题?这样的案件早就如此了。如何这么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外企在中国牵扯到商业贿赂,入乡随俗的问题,中国这种环境太厉害了,要想在这个环境生存,如果不同流很难做,很难立足。所以不得已而为之,只有入乡随俗。第二个是以药养医的医疗制度问题。我们的医疗改革问题到现在没有解决好,所以导致医患纠纷非常严重,总体而言是制度本身造成的。如果改革真正完成了,这个问题会得到解决。

现在的状况是医生待遇过低,医院处境很难,导致以药养医的现象。律师很也难,但我们毕竟是一个不受更多限制的个人行为,医院则相反,收费、挂号、开药都受到严格限制。手术拿到红包,动不动就抓人,医生也有发财的,但总体而言他们很难。在这种综合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以药养医的现象很难彻底纠正,于是形成一种怪圈。

面对这样的问题怎么办?如果允许这样做环境就更乱了,在商业的战场上有的人相当于敢死队,不怕死冲上去。结果要么是发大财,要么是进监狱。我们不提倡这种做法,对原因进行分析后应该有正确的法律分析框架。

至于防控的问题,比如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处罚不一样,单位犯罪是轻的,个人犯罪是重的;单位犯罪涉及到整个公司问题,这个问题公司各个情况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我遇见过普遍的做法,一个大企业为了保住自己的名声,往往丢卒保帅,而且丢中国人保外国人。这样的做法有它的考虑也有它的问题,好多情况是把中国高管丢了,将外国老板保住。之所以这样有它的理由,把具体人抛出来后给一点补偿,这都是他们可能出现的做法。但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的问题?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前面提入乡随俗是两种环境、两种文化的融合问题。


关于外企在中国境内犯罪问题,我不仅办过,而且跟很多国外同行、包括几个外国使馆跟我探讨过这个问题,他们也很发愁、头疼。实际以西方社会经营模式到中国市场竞争是很难办的事,相当于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和体制管理市场经济,弄不到一块去。形成的结果是什么?是正规军打不过游击队。民营企业在打擦边球问题上打不过个体户,国企打不过民企,外企打不过国企。具体而言,前面谈到他们的账务管理很清楚,每一笔钱都清清楚楚,一查就查到了,为了管理到位,管理的完善和严格,什么事都说得清清楚楚。几个个体户,税可以偷,没有账目,当然很难查到。有的做得高明一点,比如企业以类似承包的办法给你包干销售,给你的钱很清楚,制度规定非常明确,销售完了给你业绩和奖励,你拿这个奖金去干什么我不知道。如果出现问题是个人责任,不是企业责任。老外很严格,规定得非常清楚,一查全是企业。所以在管理上,入乡随俗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中行进比较艰难,在这里面做到坚持原则、洁身自好有难度,所以在做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灵活性,以避免正规军打不过游击队的尴尬局面。

怎么处理?韩嘉毅讲的一些观点比较有道理,无非两个:一个程序一个实体。就程序而言,这种事一风吹,一股风吹来就跟风:打击外企商业贿赂。中国这种一风吹的倾向有半个多世纪,或已形成一个理念。

 现在媒体宣传和领导打报告,动辄“严打”,动辄“战争”,这种战争时期的语言现在还在用。我们说“严控”行不行?芝麻点的事都是“严厉打击”、“坚决斗争,战争时期沿用到现在,半个多世纪还在用,话非常简单,但这些词的背后非常可怕,其意思就是要“打死你”“革命”。所以现在容易出现运动式的追风,如果从律师角度要呼吁全社会回归到理性的状态里。我们主张正当程序来办,不要夸大,不要追风。   从律师角度、法律人角度对这种问题分析需要更加慎重。    

 刚才说到性贿赂,很多人不懂性贿赂,找小姐出钱不叫性贿赂。所以好多细节问题要从法律上分析。这个问题程序上要严格,保持程序的正当;实体上要高度重视。而且每个案子千差万别,不一样。

 我们主要从律师的角度研究怎么样处理这个问题,怎么应对这个问题、解决问题。既对社会有利,对当事人有利,又维护了法律的完整性。

 相关提问

         提问1:据说医药行业请医生参加研讨会报销食宿会务费用,没有哪个国家作为不当的或者犯罪的。可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这种行为媒体也进行宣传,以不当行为进行宣传,那在法律上能不能作为行贿的一种情节?
         朱勇辉:我先回答一下,刚才韩律师也说媒体的先行审判是不合适的或者无效的,媒体报道的事实是不是有,有的话是否构成犯罪,将来根据相应的具体情况进行探讨。
         柳波:请医生研讨不必然是商业贿赂,但可能是商业贿赂。因为很多问题一到中国就会变质。
         张振祖:这个情况在医药行业非常普遍,不是这一个公司,所有医药企业都有。医药企业很特殊,通常有一些新药,对药品的疗效、临床反映的研讨,会议非常多,有可能是行贿的一种形式,但这里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有些医生很专业,必须依靠他,必须开研讨会,研讨会都有专题和目的。据我了解,医药行业内行贿的形式,这种少见,且确实是有需要的情况。
         黄永华:我讲一个细节,研讨会是合理的,不是贿赂的范畴。不过在这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葛兰素史克有些研讨会是虚假的研讨会,PPT是GSK让他怎么做,递交上去,并没有参加研讨会,相当于杜撰一个研讨会,给医生好处费,并没有相应的活动。这种情况下怎么认定很麻烦。 

         田文昌:我们不能去讨论究竟是如何的,只能假定这样或那样,有这种事实最难说清楚,界定就是真的会、假的会,而这只有在法庭上才能解决。

         提问 2:我不代表媒体,就代表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张律师讲到中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商业贿赂,我也提供一个补充,2005年发生了德普案件。当时温家宝亲自坐镇廉政会议,这个事情一直在做,但一直没解决,到现在越来越严重,很多矛头指向药企和医生,不过没有思考医疗贿赂和中国官员腐败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解决不了?2003年发生过朗讯案,有一千个官员被请到欧洲旅游,但到现在我们还不知道一千名官员是谁,中国不但没有处理朗讯公司,也没有处理中国的官员。未来我们如何推动对于中国官员系统的腐败跟医疗关系的 进程,有没有一个推动的关系?包括法律怎么规定的,我相信美国肯定有,不但要对企业进行处罚,也要对涉案官员进行处罚,但我发现这么多年来很少有官员受到处罚。
         田文昌:换一个角度来说,从整体上是一个问题,医疗药业只是冰山一角,其实跟整体的官员腐败完全一样,没有任何特殊性,大的环境不解决,这个问题很难解决。
         曹树昌:王岐山说不光要治标还要治本。
         柳波:治大国如烹小鲜。
         田文昌:我老举这样的例子:前几年校园里小孩被侵犯比较多,媒体呼吁“何时出台校园保护法”,这很可笑,因为法律早有规定,伤害、杀人什么都有,如果再来个夫妻保护法、家庭保护法、工人保护法、校园保护法岂不是乱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尽最大可能去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是现实的。
         朱勇辉:谢谢!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研讨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律师、媒体、嘉宾、朋友的参与。最后我想说的是,希望我们今天的研讨会对依法公正解决好葛兰素史克等药企涉贿事件有所帮助。总结今天研讨的核心,我认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做到不枉不纵,做到严格依法办理,以及如何治本,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现象的发生,是我们今天研讨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希望在将来生病时能吃到放心药,而且是价廉物美的好药。再次谢谢各位的参与,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