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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受邀央视《新闻1+1》:点评“萧山五青年案”
发布时间:2013-07-04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373日晚,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受中央电视台邀请,在新闻频道《新闻1+1》栏目点评“萧山五青年案:将错就错的错判”。田文昌律师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身份,针对这起特殊的案件,分析了由于中国司法制度结构设计上的问题,带来的“疑罪从轻”,最终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制度性问题。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1995320日和812日,在萧山市(现为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两起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事件,警方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等5青年所为。两起刑案合并审理。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纹证据,主要依赖口供的情况下,199712月终审,4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通过指纹比对,发现了一条涉及当年萧山抢劫杀人案的线索;2012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抓获,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被确认为是19953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31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紧急启动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的立案复查。7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萧山五青年案再审做出了判决,撤销1997年的原审判决,五青年两起杀人罪不成立。
         对于主持人问及在本案中公检法的几个环节都出现了错误的原因时,田文昌律师认为,(中国公检法)这个体制设计本身应当是相互制约的。其实配合是从更高层次来讲可以说是一种配合,它的基本结构是制约的,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现在实际情况体现出来的可能配合大于制约。这可能出现冤案、错案、假案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本来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就是层层把关,每一个环节对前一个环节要提出他的问题来,提出质疑来进行审查。但是我们现在的做法往往忽略了这一点,那么由于统一的一个政令,统一的一个指示,可能很多程度上来自法律之外的一些权力的干预,导致了这样一种配合的关系。
         对于当时的法院采取“疑罪从轻”的做法,田文昌律师表示,这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大的环境。那就是说在我们长期以来,在大环境下没有人像刚才这个法官讲的,没有人敢说“疑罪从无”这个观点,没有人敢宣告无罪,敢放人。这是一个大的环境的影响。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的司法人员本身,“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这个观念是比较深的,比较顽固的,可以说到今天为止仍然还有这样的现象发生。        

        在谈及五位当事人表示要追责的情况时,田文昌律师讲,当事人这种心情显然是可以理解的,换了任何人也会这样想。问题在于追责怎么样去追,那么错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正当的程序的进行当中发生了判断性的错误、认知性的错误,这种错案的责任是一种职务上一般的责任。那么另一种责任就是说在程序进行当中有违法性,比如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比如说徇私枉法,比如说滥用权力等等这样的情况。那么这个责任就很重,甚至包括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在于,现在这种机制的情况下,我们的责任如何去追?这是个很大的难题。因为我们现在司法并不独立。那么有些时候并不是某一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本身所能决定了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责任就会形成一种非常分散的状态,所以给追责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新闻视频链接:

 
附:主持人问答全文
 
         董倩:田主任您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应该说公检法之间他们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但是为什么在浙江这个案子里面,我们看到公检法几个环节都纷纷出现了这种错误,各个环节都有自己失守的现象,什么原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这个体制设计本身应当是相互制约的。其实配合是从更高层次来讲可以说是一种配合,它的基本结构是制约的,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现在实际情况体现出来的可能配合大于制约。这可能出现冤案、错案、假案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董倩:您说的这个配合,为什么会导致错误的发生?
  田文昌:这说起来可能是一个结构设计上的问题。本来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就是层层把关,每一个环节对前一个环节要提出他的问题来,提出质疑来进行审查。但是我们现在的做法往往忽略了这一点,那么由于统一的一个政令,统一的一个指示,可能很多程度上来自法律之外的一些权力的干预,导致了这样一种配合的关系。
  董倩:尤其这些案件发生的背景是当时1995年有一次严打,可能严打更使得这种配合成为当时的一种可能。另外,刚才短片中我们也提到了二审审判长张德宝说,当时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个案件是有疑点的,但是当时他们还是“疑罪从轻”,而没有做到“疑罪从无”,您觉得当时为什么会从轻而不是从无?
  田文昌:这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大的环境。那就是说在我们长期以来,在大环境下没有人像刚才这个法官讲的,没有人敢说疑罪从无这个观点,没有人敢宣告无罪,敢放人。这是一个大的环境的影响。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的司法人员本身,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这个观念是比较深的,比较顽固的,可以说到今天为止仍然还有这样的现象发生。
  董倩:因为您有很多这样的经验,您感觉现在在我们国家的法官队伍里面,“疑罪从无”的,持这样一种观点的法官多还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这样观点的法官多?
  田文昌:我觉得真正做到“疑罪从无”,能做到这一点的司法人员数量并不是很多。
  董倩:另外,我们当回顾这样一起案件的时候,发现这里面还是因为偶然性在起作用才挽救了这五名当事人的命运。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真凶出现了。再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办案过程中有一些非常恪尽职守的公安人员,他们在录入指纹的过程中,把当时1997年他们采集到五个人的指纹录入到电脑系统的过程中,由于保存了他们的指纹,所以才有今天和真凶之间的这种比对,有了这种比对才使得他们今天有可能被平反昭雪,实际上这是一种偶然。那您觉得这种偶然给我们的启示又是什么?
  田文昌:那么这个偶然性的出现是很可贵的一种现象,但它同时也揭示了一种更可怕的问题。实际上来说这个案子出现了,这无疑是一件幸事,真凶出现了,有一些偶然性的因素发生,使得这些案子得以纠正,这些人得以昭雪。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为什么近年来一再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没有偶然因素发生的时候,这个案子就得不到纠正?为什么我们现在发现了这样几起得以纠正的案子,那么在这之后,在这背后还有多少案子没有被发现,没有得到纠正?这就是我们现在要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就是说如何从程序的正当性上来避免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董倩:关于追责,我们继续连线田主任。那五位当事人,我们看到他们把追责比得到国家赔偿看的要更重要一些,您怎么看追责?
  田文昌:当事人这种心情显然是可以理解的,换了任何人也会这样想。问题在于追责怎么样去追,那么错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正当的程序的进行当中发生了判断性的错误、认知性的错误,这种错案的责任是一种职务上一般的责任。那么另一种责任就是说在程序进行当中有违法性,比如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比如说徇私枉法,比如说滥用权力等等这样的情况。那么这个责任就很重,甚至包括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在于,现在这种机制的情况下,我们的责任如何去追?这是个很大的难题。因为我们现在司法并不独立。那么有些时候并不是某一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本身所能决定了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责任就会形成一种非常分散的状态,所以给追责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董倩:那您现在给我们讲述的是现状,可是这五名当事人他们就想追到,就是要追到到底是谁让我们有了今天。那么当事人的想法和现状之间一定会有一些差异,您觉得他们有可能面对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
  田文昌:他们面对肯定是一个阻力很大的现状。但是也不一定就追不了,因为像这样的案件真正复查起来,要从每一个环节来查,比如说在侦查当中有没有刑讯逼供的问题,在起诉当中有没有其它的问题,在司法审判当中有没有徇私枉法的问题,这都是可以查的。但是我认为像这类案件,最大的问题它的成因主要的来源是刑讯逼供。现在我们发现的绝大部分的冤假错案最重要的原因是刑讯逼供。刚才介绍案件的时候也说了,他们都用有罪供述,有罪供述怎么来的,既然没有这样的行为,为什么会有罪的供述,为什么有罪供述之间矛盾重重、互相冲突,这显然是有刑讯逼供的问题存在。
  董倩:非常感谢田主任今天给我们介绍这些。
  在前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了这样一段话,他说“以后宁可错放,不能错判。”你我应该说都是未来潜在的一种犯罪嫌疑人,那么今天我们是这个案子的旁观者,我们不是当事人。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哪一天我们就成为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那么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一种错判,我们不能指望有一天会有偶然因素出现才能把我们拯救出来,我们要指望的是一种程序的正义。这样我们才能够做到让自己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