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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照东律师:虐待儿童 法院应从重量刑
发布时间:2013-05-31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3530日上午河北女子蔡亚珊因长期虐待继女小云(化名)涉嫌虐待罪在朝阳法院受审,她说自己很后悔,毁了孩子也毁了自己。

经法医鉴定,小云全身多发损伤,遗留头皮瘢痕3处,瘢痕累计长度为9.7厘米;颈部广泛点片状瘢痕;全身多发瘢痕伴色素沉着,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检方认为,自20095月起,蔡亚珊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为何以虐待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问题,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分析说,本案中,虽然小云的伤情鉴定为轻伤程度,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追究标准,但以虐待罪起诉更符合本案具体情况。

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存在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并不以此为限。

此外,虐待罪的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小云受到的伤害后果系长期受到虐待的后果,并非一次犯罪行为所造成,将小云继母的行为定性为虐待罪更为准确。

针对近年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家长虐待未成年子女事件不断曝光的这一现象,杨照东律师表示:从立法层面来看,没必要单独在虐待罪之外再另行设立一个虐待儿童罪,立法首先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虐待儿童行为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并不缺少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关键是儿童在受虐后,要得到及时保护。杨照东表示,很多虐待儿童案件中,往往是儿童受到家长的长期虐待,其他家庭成员或者邻居即使发现,也没有及时制止。由于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很弱,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引发严重后果。

杨照东律师认为,儿童受到虐待,会对其身心健康、性格、认知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其他家庭成员、老师、医生一旦发现有儿童遭受虐待,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必要时对儿童采取隔离保护措施,比如由其他亲属代管代养一段时间等。

虐待儿童,就可以视为虐待罪中的情节严重,法院应从重量刑。对儿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从重量刑。

 

 新闻原文:虐待6岁继女 后妈受审痛哭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5/30/content_4365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