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律所刘玲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14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接受媒体采访,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项最常见的渎职犯罪发表法律意见。刘玲律师用“犹如一对孪生兄弟”来形容这两类极易混淆的犯罪行为。
        据刘玲律师介绍,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主观故意犯罪,对证据的要求比玩忽职守罪要高,司法机关也不易把握。加上目前最高检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分别是造成20万元和30万元经济损失),容易让危害较大的滥用职权罪逃脱打击。

        背景介绍:最高检和最高法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渎职罪司法解释,以堵住在渎职罪定罪量刑中可能存在的诸多漏洞,从严打击渎职犯罪。但现行对渎职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漏洞。渎职犯罪中,最常见的两种犯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立案标准不同且极易混淆,有人钻其中的“空子”以逃脱打击;官员违规批地,因需“徇私舞弊情节”才能定罪,也经常因“徇私舞弊情节”无法查实而脱责;部分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要从检察院立案时起算,检察院立案时却常常发现相关经济损失已弥补,而无法追诉。

原文载于:《南方都市报》
链接地址: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2-12/16/content_17747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