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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刑辩
发布时间:2013-12-06来源:新京报作者:张小峰、柳波、任视宇、陈宇等

  前言


  在当今的中国,决定一个人、一家企业罪与罚的往往并不是法律,或者说不单单是法律。公众舆论的导向、阶层利益的诉求、政治因素的影响等更多的时候使得真相和正义或许不再重要。2007年,浙江省东阳市吴英涉嫌集资诈骗罪案发,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其进行辩护;2008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焦英霞集资诈骗罪案发,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其进行辩护;2010年,浙江省绍兴市袁柏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其进行辩护;2010年,广东省广州市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发,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其进行辩护;作为上述案件的辩护人,我们几乎见证了中国“非法集资类”犯罪大案、要案的重要阶段、亲历了每件案件的发展历程。从死到生,从重罪到轻罪,从身陷囹圄到无罪释放。无论过程如何、结果如何,当年这些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群体,在被羁押、审讯、检提时显出的无助绝望,在法庭陈述、辩论时的平淡释然,在法院判决后的欣喜若狂都已经过去,但我们对真相的追寻还将一直继续。因为,在一个真相和正义可能长期缺席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可伤害的,也是可侵犯的。所以,总会有人被错用法律的或故意错用法律的“执刀者”有意、无意地伤害着、侵犯着。


  案件大事记


  2009年5月11日,易某、张某出资注册“冰花”化妆品品牌。2009年6月20日,易某、张某在深圳市成立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2010年5月10日,易某、张某派员在广州市成立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0年5月20日,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始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用于扩大“冰花”化妆品的生产经营。2010年9月10日,王某受聘成为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11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集资诈骗罪依法逮捕易某、张某及王某等人。此时,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向社会筹集资金达2460万元。


  指控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本科学历……2010年5月10日,王某接受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易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的委派,前往广州注册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随后,王某等人以免费做美容为手段招揽客户,并以月利率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客户集资。截止到2010年11月,共计骗取人民币246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易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文系刑事起诉书节选片断)


  “我没有骗任何人的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上述指控成立,王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更为不利的是,公检机关经过数个月的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链条的组织已然成型,相关的事实均有确凿的证据加以支持,而张某、易某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均在案件侦查之初就作出认罪的供述。外加媒体的竞相报道,在案件未提起公诉之前,王某等人早已被渲染成为居心叵测的阴谋家和犯罪人,而部分不负责任的媒体更是故意夸大并虚构事实,整个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名燥一时的吴英案及焦英霞案如出一辙。


  公检机关的指控,同案人员的攻讦,公众宽恕的陌路,所有的一切使得王某命悬一线。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我们苦苦思索有效的辩护思路而无所获——直到前往广州市对王某进行第一次会见。


  “我没有骗任何人的钱”,这是我们听到王某所说的第一句话!


  律师的世界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侵犯


  也许王某并不知道他所说的这句话的含义,如果他始终坚持这样的供述,那么本案只有两种可能的结局,要么王某被宣告无罪,要么因为拒不认罪而丧失罪轻辩护的最后机会。但我们相信,对于一个已经被羁押长达6个月的人来说,这样的坚持一定另有隐情,我们开始对案件产生质疑。随着会见谈话的徐徐进行,整个事情的经过慢慢地在我们面前展开。在王某陈述的内容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公诉机关未查实的细节,这些细节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而面对我们的询问,王某的回答逻辑清晰且案情叙述前后一致,这并不是一个未受过专业训练的说谎者所能做到的,其陈述很可能是真实的。也许,还有第三种可能。


  李代桃僵——重罪变轻罪


  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案内案外的阻碍,对王某的行为进行无罪辩护绝不会成立,而基于本案的涉案金额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格,对王某进行罪轻辩护所能收到的效果微乎其微。但王某叙述的种种案情细节使我们觉得本案还有一种可行的辩护思路,即向公诉机关及法院证明王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个罪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属于轻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思路顺利实施,根据王某的涉案金额,其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3年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因此,只要辩护思路得当,诉讼技巧运用正确,就可能使王某避免更多的牢狱之灾。自此,第一轮辩护的思路业已确定,就是李代桃僵,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轻罪代替集资诈骗罪的重罪,否定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使王某恢复自由成为可能。穷诸玄辩,若一毫置于太虚。根据我们的辩护经验以及刑法学理论知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极其相似,二者仅存在着细微但却是最核心的差异,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则是集资诈骗,无则是非法吸收。而司法实践中,这点细微的差异总是通过案件的细节展现出来的。要完全甄别这些案件细节,需要大量的证据分析及收集工作。不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是很难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在现实生活中,公诉机关以错误的罪名起诉的情形是存在,甚至是多发的。基于此,我们首先将所涉核心的问题逐一罗列,如涉案企业的营业状况如何?产量相对于筹集资金之前是否有所变化?筹集资金的去向如何?王某是否无度挥霍筹集资金?等等。随后,针对这些核心问题,通过调取分析全案的口供、调查核实涉案账户的银行转账记录,走访涉案企业并制作企业产品产量分析及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对相关涉案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耐心的梳理排查找出答案,最终核实了检察机关遗漏的相关案件细节:第一、涉案企业一直处于持续的营业状态。第二、企业产品产量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第三、本案所有的集资款项除用于返利外,大多用于企业的扩大生产,并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第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大多的款项是为了购买大量的原材料而转到与深圳市爱丝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这些细节虽然内容各异,但它们均指向同一点,也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王某并没有企图非法占有集资款。自此,终于打开了案件的突破口。基于上述调查工作,我们开始紧张的证据收集及辩护技巧的运用。随着庭审的临近,我们的工作量骤然加大,这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在庭审前,每多进一步都将使案件多一份胜算,而获胜的奖品或许就是王某的自由。第一步,证据收集。通过对公司账目的查询及梳理,运用会计学知识,将复杂的会计账目整合为浅显易懂的事实描述,讲述集资款项的流动和去向,为说服法官打好扎实的证据基础。第二步,心理辅导。犯罪嫌疑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庭审供述中往往遗漏对自己有利的案件细节事实。因此我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反复对其进行心理强化,帮助其分析案情,掌握案件的关节点。第三步,案例阐析。我们查找了大量的相关判例及理论论述,深彻分析,与公诉人员及承办法官不断沟通、探讨,从而使其能更好、更快地采信我们的观点。通过上述充足的准备工作以及在第一次庭审上简明清晰地阐述指控资料之间的矛盾疑点,我们成功说服了公诉人员和承办法官。公诉机关撤回了对王某集资诈骗罪的指控,而重新指控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是,首战,胜。


  乘胜追击——重罚成轻罚


  做律师的,不以利小而怠工不为,不以路艰而背信枉狱。


  作为王某合法权益的最后守护人,虽然本案的辩护已经取得空前的突破,但我们的辩护工作还远没有结束。让王某得到最轻的判罚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竭世枢机,似一滴投与巨壑。这就需要我们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框架内收集王某罪轻的“素材”,为王某进行罪轻辩护。而影响王某罪刑轻重的直接因素就是吸收存款的数额和其在吸收存款中所起的作用。


  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细致审查研究,结合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团队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我们对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口供逐项复核审查,最终在公诉机关的侦查材料中发现了罪轻辩护的支撑点:


  第一、在公诉机关组织的公诉案卷中,根据涉案当事人的供述,王某系在易某和张某的安排下从事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其并非故意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或者具体安排实施者,应属从犯。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在公诉机关组织的公诉案卷中,根据被害人提供的集资单据,10月1日以后就没有王某的签字或者印章了。这就充分的说明了王某10月份以后并未实际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并且从对侦查卷宗第四卷至第十卷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及数额的统计及现有证据着手,可以看出9月份之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王某也没有任何关系,而9月吸收的资金总计仅为430万元。因此,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应当认定王某的犯罪数额为430万元,而非本案的全部集资金额2460万元。因为这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相对扎实,且主要来源于公诉机关侦查所得的证据,辩护人选择了有别与第一次庭审中重在说服的辩护策略,而是在第二次庭审中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庭审对抗。在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辩论后,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认定王某为从犯,且涉案金额仅为430万元,再战,亦不败。经过了两次庭审的对抗,本案的辩护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律师评析


  对王某而言,虽然通过我们的努力证明了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使得王某避免了继续身陷囹圄,但与我们所办理的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一样,忽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王某遭受这场无妄之灾的根本原因。中国现今正处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转型阶段,市场规则正逐步的完善,原有的企业经营模式虽然具有很大的便利性等优势,但因其的不规范性也必然带来极大的商业风险,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而刑事风险对一个人、一家企业来说,其打击程度是致命的。其实无论是融资也好,经营也罢,有很多合法的方式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本案中,我们设想:如果王某等人筹集资金时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并且给全部出款人发放股权证明,结果会是怎样?如果王某等人筹集资金时采取设立基金或信托的方式结果又会是怎样?很多经营中问题的解决方式并非没有,有时仅仅是因为不了解,不知道而行差踏错,最终导致个人、企业的大败局。作为刚刚崛起的中国企业家,理应正视并重视刑事犯罪的预防及企业刑事风险的防控,望本案能给大家一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