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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菲诉天涯社区等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9-26来源:新京报作者:张雁峰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22日,原告王菲与姜岩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07年6月原告患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三名被告在自己的网站北飞的候鸟(域名:Orionchris.cn)、大旗网(域名:Daqi..com)、天涯社区(域名:Tianya.cn)发表、登载了对原告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文章。如:称姜岩是被原告“逼死”的;“抵制所有跟逼死结发妻子的贱男人王菲有关的产品”;“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地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因为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同时,将原告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以及其身份证信息、户口本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在被告网上非法披露。


  这些行为给原告王菲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恐吓邮件不断;网上被通缉、追杀;经常遭到围攻、谩骂、威胁;因工作单位被骚扰,已被单位辞退,且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由于被告的文章严重失实,致使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原告极不公正的报道……


  2008年2月,王菲委托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董宇琼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张乐奕(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旗网)、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证费用。


  2008年12月,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针对三名被告作出相应的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相应文章,以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首页上刊登向王菲的道歉函以及赔偿王菲精神损失抚慰金五千元。


  针对第二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大旗网,法院判决,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人有“婚外情”的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侵害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院要求凌云公司删除有关专题网页,刊登道歉函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针对第三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法院认为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已经将相应的帖子删除,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张乐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由于涉及到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和侵权界限、隐私权的界定、以及针对“人肉搜索”这种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问题,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媒体、网民、互联网公司都翘首以待法院的最终判决。许多媒体将此案件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或者是“人肉搜索第一案”。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持有相当谨慎的态度,于2008年6月邀请了四名法学专家和一名互联网人士参与了研讨会;并且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召开了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高级法院就此案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当时适逢《侵权责任法》制定中,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此案进行相应的关注。


  对于本案,除了律师代理意见外,我们不再做更多的倾向性评论,只是尽可能地将事实予以呈现。


  律师代理意见


  首先,律师在代理词中分析了本案的三个特点。


  第一,属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指的是众多网民借助网络对他人实施的语言暴力,包括侮辱、诽谤、揭人隐私等。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明显的暴力色彩。参加这种行为的人不是理性地就事论事,不摆事实,不讲证据,而是以一种高昂的斗志、偏激的情绪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网上有句话很能反映这个特点:“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2)是一种集体暴力,一两个人不可能形成对某人的网络暴力;而且具有明显的集体娱乐特征,不乏“恶搞”的成份:(3)以执法者的身份实施道德审判。他们一般并不希望使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他们关注的问题,而是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评判,进而把自己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4)网络声讨常常扩展为现实攻击,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律师指出,这种网络暴力与当年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很相似,在当事人尚来不及解释和澄清事情真相之前,就被众人“乱棒”打倒。被告网站上成百上千条信息都是抨击原告的炮弹,而且都是一面之词,甚至捏造的事实,原告根本无力辩驳,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原告只于1月12日在天涯网站发布一则澄清事实的说明,结果招来更加猛烈的攻击,几乎陷入灭顶之灾。


  第二,使用了“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的特点在于不是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进行搜索,而是由人工参与解答,一人提问,其他网民便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等回答该问题。人肉搜索有很多种业务,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的人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便收获这个人的一切信息。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以及其他身份证信息、户口簿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就是使用人肉搜索引擎造成的。


  人肉搜索最大的危害是将被害人的隐私暴露无遗,即侵犯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的后果比侵犯名誉权要严重得多,因为侵犯名誉权可以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予以补救,而侵犯隐私权却无法补救。个人隐私大白于天下,如何补救?所以侵犯隐私权的性质更为恶劣。


  第三,比传统媒体影响恶劣


  由于书报有发行量的限制,少则只有几千册(份)、几万册(份),多则也不过几十万册(份)、上百万册(份),这些介质的传播终究会有一个界限;但是互联网几乎没有界限,且不说全世界,光中国就已有超过2亿的网民。所以网络侵权比传统媒体的侵权影响要大得多,后果要严重得多。


  其次,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名誉侵权。


  关于名誉权。所谓名誉指的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要求社会公众对其进行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属于法定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隐私权。隐私指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包括个人信息、私人事务、私人领域。擅自公开这种私生活,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在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被直接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是由相关司法解释将其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项内容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本案所谓名誉权包括隐私权。[注:最高法院2000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未将隐私权纠纷作为案由,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其作为案由]


  按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名誉侵权须具备四个要件:一、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二、行为人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告的行为完全具备这四个要件。


  1.原告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打开相关网页,数以万计的信息都是抨击、辱骂原告的内容,极大地贬低了原告的人格,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而且隐私权被粗暴践踏,私生活被严重干扰。目前原告已经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其没有亲自出庭的原因就是怕有些网友不理智,发生纠纷。


  2.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构成名誉侵权主要有三种形式:侮辱、诽谤、揭人隐私。原告证据已经证明被告在网站上制作、发布或传播了大量侮辱、诽谤、揭露隐私的信息,所以已经构成明显违法。见附件2《原告主要证据证明内容一览表》、附件3《被告侵权方式一览表》。


  而且被告之一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原告起诉之前并没有备案,而是在接到法院传票以后才去申请备案,属于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性质更加恶劣。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被告网站上的侵权信息直接指向原告,并广为传播,使原告因此受到大量指责、非议、辱骂,工作也因此失去,所以,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4.被告具有主观过错


  先看第一被告张乐奕的过错。其作为姜岩的前男友,创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目的就是为了抨击原告,而且在该网站制作、发布、传播了大量侵权信息。所以,其具有重大过错。


  再看其他两名被告的过错。这两名被告都称信息是网友发布的,其没有过错。对此我们想讲两点:(1)有些信息是被告制作、发布的,如采访姜岩的姐姐等就是大旗网制作并发布的。(2)即使信息是网友发布的,但网站作为网络信息的载体,其提供者也有义务对自己的网站进行管理。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1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由于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没有尽到依法审查、“停止传输”的义务,所以同样具有过错。


  而且,天涯社区是第一个发布侵权信息的媒体(时间:2008.1.10),大旗网首次对姜岩姐姐、撒加的橡皮鸭、张乐奕进行采访(时间:2008.1.13),可见其同样是侵权事件的始作俑者。


  有人说:“每一个强大的人肉搜索事件都需要网站管理者的帮助,至少是纵容,比如管理员的反复置顶推荐。”(汤涌《恐怖的人肉搜索》,见2008年1月《新世纪周刊》)所以,单从使用人肉搜索引擎这一角度讲被告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曾提出作为网站管理者由于每天信息量很大,无法一一审查,只有接到被害人通知以后才能删除信息,而原告并没有通知其删除信息。对此我们讲三点:(1)原告曾于2008年1月10日左右通知天涯社区,天涯社区却只象征性地删除了少量信息,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删除义务。(2)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网站管理者只有接到通知以后才有删除违法信息的义务。(3)经咨询专业人士,得知虽然信息量很大但是网站有能力进行监控,对于过滤词和敏感词会由系统或人工进行100﹪审查;监控方式有事前过滤屏蔽和事后审查。大量违法信息在被告网站保存长达数月之久,不能称其没有过错。


  几名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维护公序良俗、没有侵权主观故意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且不说这种说法并不属实,即使属实也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的是“过错”,而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最高人民法院韩玫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中做出过明确解答:“一些被告常常以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来作为抗辩的理由。例如:大部分因名誉权纠纷涉讼的新闻单位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新闻报道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而涉讼的人,更是常常表白自己写作的目的是抨击社会弊端,同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不良风气作斗争等等。过失是否也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呢?不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很快得出了肯定的答案。尽管一些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主观动机不错,但如果在新闻报道或发表其他文章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因为严重失实或其他原因,给他人名誉造成了损害,仍然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最后,在赔偿损失问题上,律师认为被告既应当承担原告的物质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


  1.物质损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原告被停止工作是由于被告网站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其应当赔偿原告的工资损失;由于公证费也因被告网站的侵权行为而发生,所以公证费也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一称原告被停止工作后其网站“北飞的候鸟”才上线,这是不属实的,因为虽然是同一天,但网站上线是7:41(见原告证据第1页),而单位停止原告工作是20:35(见原告证据第39页)。


  2.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被告的侵权信息广为传播,不但使原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而且使原告饱尝精神痛苦,至今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完全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所以,被告在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抚慰受害人,制裁侵权者;否则,原告巨大的精神损害将无法弥补。


  “人肉搜索”的法律判断标准


  针对被告张乐奕,北京市朝阳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而王菲案审理时,这部法律还未出台。但是,法官在判决词中引入了隐私权的概念以及审查标准。所以此案也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庭判决被告张乐奕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判决书写到,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进而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判决书提到,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法官并未认同张乐奕对王菲直接构成诽谤和侮辱。理由是,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法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法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以及,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法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张乐奕在一审判决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辩称,“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诉其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岩遭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岩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菲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


  但应当指出的是,对王菲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乐奕以王菲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岩自杀这个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还特别指出,尽管在张乐奕开办“北飞的候鸟”前,部分网民已经在网站披露了姜岩自杀事件的经过,期间对王菲的个人情况也有披露。但是,他人对王菲个人信息的披露并不意味着张乐奕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菲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乐奕侵犯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网站的责任


  本案中,王菲起诉了两家网络公司。一家是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大旗网。另一家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天涯社区。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发表言论的空间也不断扩张。网络在推动了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泥沙俱下。对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互联网在我国正飞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网民的人数已经超过了2亿,互联网正在超越传统媒体,趋显“第一媒体”之势。由于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网站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全部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即使履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在此规则下,法院判决大旗网和天涯社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针对大旗网,法院认为,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内容包括: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这些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的行为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显然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而大旗网披露王菲的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对于天涯社区,法院认为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无法采信。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


  律师感言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有效地拓展了人们言论空间。但也给公民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在传统民法中,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如果超越了法律界限,就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当公民借助网络这种新的载体实现其言论自由的时候,运用传统民法中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来处理由此引发的各种争议,必然面临诸多的困难和不便。


  从网络到现实,被称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被告在披露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后,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友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家人有关的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还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开展与案件相关的工作。首先对大量侵权网页进行了公证,充分熟悉案件资料,搜集整理案件证据资料,确定案件诉讼思路及方案。经过数次开庭,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的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并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案件尘埃落定。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充分认可,我们也从中得到了学习和实践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