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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广友的程序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26来源:新京报作者:曹树昌

    高广友,男,汉族人,辽宁省本溪天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高广友在老家本溪县小市镇久才峪村小有名气。原因有两个:第一,此人能干。早在1986年,29岁的高广友就个人承包了本溪县小市镇建筑公司。1990年,高广友又被聘为本溪县第一建筑公司经理,使这一濒临倒闭的公司起死回生。1993年,高广友又以“砸死坑”的方式承包了本溪市水洞管委会(本溪市旅游局前身)成立的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第二,此人敢叫板。2000年,高广友将本溪市旅游局、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水洞宾馆、本溪市水洞风景管理处、本溪市温泉寺风景区管理处、本溪水洞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培训中心,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起诉至法院。原因是上述单位拖欠了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垫付的近千万元建筑工程款。这次起诉以胜诉告终。2002年,高广友又将本溪建委下属的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起诉至法院,原因还是为追讨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工程款。高广友这次又胜诉了。


  但直到2010年8月,胜诉的高广友一直没有拿到欠款。2010年8月的一天,正在内蒙海拉尔忙生意的高广友接到本溪一个电话,说是洽谈偿还欠款事宜。刚刚回到本溪的高广友,便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驾驶着一辆悬挂假牌照的轿车带走。两天后得知,带走高广友的是纪委专案组的人。


  高广友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0日被以相同罪名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本案历时一年多,于2011年9月30日,以“逃税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起诉,同年10月28日又补充起诉了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案经2012年3月29日、4月20日两天的开庭审理,于7月13日宣判。除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没有被认定外,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逃税罪均被认定,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人担任了高广友的辩护人。由于本案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现就相关程序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一、诬告、陷害的举报是案件的起因


  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是辽宁省本溪市旅游局2010年8月22日的《报案材料》。该《报案材料》称“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2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50万元,主管单位拨款25万元,吸收投资450万元。由于原企业法人代表(高广友)失职导致原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和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在海拉尔注册一新的民营企业,都证明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有意转移国有资产并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但是现有证明确切证明,国有资金对该企业没有过一分钱的真实投入,该《报案材料》系对高广友的诬告、陷害。令人值得深思的是,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本溪市旅游局的下属“企业”,旅游局不可能不知道是否对该企业投资,在明知没有投资情况下的此等“举报”行为应定性为诬告、陷害。令人更值得深思的是,此事实极易查清,但却没有调查,在当日即成立专案组(由本溪市纪委牵头的“8.22专案组”),8月29日高广友便失去人身自由。


  二、违法剥夺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高广友于2010年8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羁押,直至2011年12月13日,时隔1年4个月律师方获准会见被告人。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交涉,但得到的答复均是“现在还不能会见”、“再等等”。作为一个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违法阻止律师会见的时间之长,涉及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在全国也是罕见的。


  三、制造假证、诬陷无辜


  本案中不实证据比比皆是,在此仅举两个较极端的例子。


  “证人”王利敏、姚春华的证言。此两个“证人”均证实被告人高广友指使她们制作假方格网图,虚报大型土石方的工程量,从而骗取国有资金。分析她们的证言发现在诸多细节上都非常一致,对于近20年前的事情,两个人的记忆如此清楚、一致本就让人生疑,可让人无法容忍的是,有确切证据(现场还在,方格网图的标高数据与现场是否一致、她们是否做了假,一测便知)证明她们在说假话、作伪证。是她们有意作伪证还是有人要求她们这么说呢?


  本溪水洞宾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是认定高广友虚报工程量,贪污193万元工程款的重要“证据”。但该报告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鉴定人员没有对现场进行实地测量,而是直接采信了前述“证人”——王利敏、姚春华的证言,认定该工程虚报了大型土石方16000立方米;其次,关于该建筑物的玻璃幕、地弹门、推拉窗等玻璃面积的测量与事实严重不符。因该建筑物还在,玻璃还都镶在框上,经律师组织实地测量,《报告书》关于玻璃面积的误差率高达46.8%。作为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让人无法理解,只能推定为有意作假。


  四、采信假证、制造错案


  本案一审已于7月13日在本溪宣判。除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没有被认定外(进一步证明本溪市旅游局的诬告、陷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逃税罪均被认定,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一起较为明显的错案,错误地采信证据、甚至是明知为假证而予以采信是其根本原因:


  (一)关于逃税罪的证据采信问题


  判决书认定“高广友不认可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额,不同意补缴税款。”因判决书没有具体标注,我们无法知道判决书采信的是高广友的哪一份供述,高广友是否真的有此说法。但是卷宗中,高广友被非法羁押期间向税务机关亲笔书写的自述材料非常明确:“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都是因为我不懂。如果欠缴国家的税款我愿意全部补交,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税卷3-P24、税务案件当事人(高广友)自述材料(高广友2011、5、14)】,法庭审理中高广友也一再表示,如果欠税愿意全额补缴并接受处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一个尚有良知的正常人都会做出客观的认定:高广友绝不是拒不缴纳税款、接受处罚。但一审判决却置高广友的亲笔书写的材料、庭审中的表示于不顾,做出相反的认定——高广友拒绝缴纳。


  (二)关于第一起贪污罪的证据采信问题


  1.判决书采信谷源德的证言认定高广友有职务便利,但却对该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高广友的签字也无需高广友签字,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高广友有职务便利的事实于不顾;


  2.判决书采信王利敏、姚春华的证言,认定高广友指使她们虚报工程量把计算工程量的方格网图的标高凭空加高了2米,但却置目前现场的标高与方格网图的标高基本一致的事实于不顾;


  3.判决书采信本溪钢铁公司设计院出具的水洞开发区综合楼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但却置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大量岩石,不得已楼整体移位,该地质勘察报告已经不是该建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的事实于不顾(庭审中多次向法庭指出该问题并申请重新鉴定);


  4.判决书采信辽宁溪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2011】第01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虚增工程量,但却置该报告书存在的严重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于不顾。该问题的错误认定,每一个参与庭审的人都应该清楚,法官、检察官也都应心知肚明。


  (三)关于第2、3、4起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的证据采信问题


  这四起事实均与涉案资金的性质有关。如果涉案资金确属公款,认定高广友贪污、挪用就没有问题,反之如果涉案资金为高广友个人所有,认定就是错误的。本案中,确定涉案资金性质的核心问题是高广友经营本溪水洞房地产公司的形式问题,对此一审判决采信证据存在如下问题:


  采信原管委会主任谷源德的部分证言,认定房地产公司没有承包给高广友,1993年的会议只是意向,不是正式文件,但却对谷源德所说的“我们明确规定如果该公司经营亏损,高广友个人要负责任进行补偿”的说法避而不谈。“盈利归企业,亏损自己承担”,这是只有傻子才能够接受的条件。


  谷源德在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明确证实:公司“如果亏损高广友你个人自己补差额,盈利归他个人所有。”判决书对律师调查的证据材料只字不提。谷源德提到的1993年的会议议题是“关于调入人员考核及安排”,该原始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高广友在基层,成立房地产由他承包。”这是一个明确的工作安排。“意向说”与事实相悖。


  采信潘建民“1993年会议记录中提到‘高广友承包房地产’是对高广友工作安排的一种意向,是否实际执行,谷源德能说清楚”含糊不清的证言,对律师调查取得的其明确证实高广友对水洞房地产公司系承包关系却置之不理,不做评说;对潘建民1996年12月21日主持的“水洞开发建设集团96年工作安排”的会议上其明确说“对多方面,多单位的承包原则,房地产、广告、工贸公司砸死坑(注:北方将定额承包,即不论盈亏必须上缴固定数额的资金称为“砸死坑,协助贷款,自己拿利息”的原始会议记录假装看不见。


  采信赵成玉(原水洞管委会主任)证言,证实1994年5月,水洞管委会在听取房地产公司汇报的会议上,其提出该公司的管理意见。却置该次会议上其明确说,“至于实现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每年交10万元。”房地产公司已经实际承包的事实于不顾,对律师调查取得的其明确证明承包关系并将承包费由10万元增加至15万元的证言置之不理。


  采信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恒信会内审字(2010)第079号审计查证报告,证实国有资金对水洞房地产公司从注册到企业被吊销期间没有一分钱的真实投入,却对该企业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只字不提;采信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恒信会内审字(2010)第078号审计报告,证实“未发现高广友的个人投资”,但却对六个大楼是怎么盖起来的(水洞房地产公司只开发建设了六个民用住宅楼)、是谁投资盖起来的,避而不谈。国有资金没有投入,如果高广友个人不投入,难道大楼会是气吹起来的?


  五、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被告人高广友的要求,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多份申请,但这些申请都是泥牛入海。


  1.鉴于本案与之前高广友与旅游局等单位的民事诉讼有关,2011年12月28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该案异地审理。没有答复。


  2.鉴于卷宗中材料缺失,2011年12月30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水洞宾馆地形地貌图、水洞宾馆工程结算书、水洞宾馆规划图”。这些材料能够证明高广友是否虚报了工程量,并且这些材料均是辽宁溪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鉴定报告中明示),但对该申请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3.鉴于相关证人在本案中的重要地位,2012年2月22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证人谷源德、姚春华、王利敏、李克普、刘晓鹏出庭作证。他们都没有出庭作证。


  4.鉴于原水洞管委会主任谷源德的说法反复无常,2012年4月6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证人谷源德出庭作证或由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共同到鉴于对其取证(谷源德因另案现在押)。其没有出庭作证,法庭也未组织调查取证。


  5.鉴于《本溪水洞宾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2012年6月5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没有任何答复,也没有对该报告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部分做出任何解释。


  我在此想呼唤人性、呼唤良知,如果一个守法公民,一个本不想犯罪的人被权力利用法律无端伤害是我国法治的悲哀,也会使人们不再相信法律,使社会处于极度的危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