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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76期 | 川崎汽船参与卡特尔,澳州刑事罚款345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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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7月29日-8月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市场监管总局公示一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3.北京通信管理局召开楼宇宽带垄断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

  4.总局部署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

  5.不服反垄断行政处罚及复议判决,海基业公司提起再审申请被驳回

  国际动态

  1.欧盟就法院在竞争法私人执法中的保密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

  2.日本电子零部件制造商NHK Spring 操纵价格,美国罚款2850万美元

  3.卡西欧转售价格维,英国罚款370万英镑

  4.川崎汽船被判处卡特尔刑事犯罪,澳大利亚罚款3450万元

  5.禁止电商平台不正当影响商品服务价格,印度就电子商务指南征求意见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7月29日-8月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19年8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7月29日-8月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9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ic.gov.cn/fldj/zwgk/201908/t20190807_305473.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帅福得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浙江天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ic.gov.cn/fldj/jyajgs/201908/t20190809_305550.html>

  3.北京通信管理局召开楼宇宽带垄断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

  2019年7月30日,为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通信市场秩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召集北京地区基础电信企业,就楼宇宽带垄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座谈。

  自《北京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意见》文件印发以来,各基础电信企业迅速落实文件要求,对代理商不规范经营行为、排他性垄断条款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清查。特别是依法对北京金诚网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有效推动了基础电信企业的楼宇宽带资源接入工作。

  北京管局就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梳理宽带资源接入困难的楼宇案例及问题原因,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二是进一步提高站位,齐心协力,共同推动通信管线杆塔资源的共享;三是在楼宇宽带垄断整治工作中要主动发声,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来源:北京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1146402/n1146450/c7230881/content.html>

  4.总局部署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

  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切实防范和制止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制止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通知》指出,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守好“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问题”这一初心,以问题为导向,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担负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光荣使命,立足职能、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狠抓办案,认真查找短板和不足,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执法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查处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虚假宣传、虚假评奖评优、在互联网销售“心得体会”、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培训、违法违规制作使用党旗党徽等不当营商活动。同时,严查“保健”市场、互联网、医药等领域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办案,将此项工作有机融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查办一批具有典型意义、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协作,统一部署,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工作局面;加强督导,务求实效,发现和树立一批正面典型,对上级督办、转办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上报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icn.com.cn/zggsb/2019-08/06/cms119688article.shtml>

  5.不服反垄断行政处罚及复议判决,海基业公司提起再审申请被驳回

  近日,上海海基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基业公司)因诉原安徽省工商局作出反垄断行政处罚及原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安徽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原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海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海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海基业公司等与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载明,原安徽省工商局对海基业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主要内容为:“海基业公司和北京兆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日公司)、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经营同种业务,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法人,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规则开展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但却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合肥支行)行政限定为由,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海基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安徽省工商局责令海基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海基业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854770.81元,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八的罚款75913.85元,合计19930684.66元。”海基业公司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向原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

  海基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存在协同垄断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等。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等规定的再审条件,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原安徽省工商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分别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和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略)

  本案中,原安徽省工商局在发现涉案案件线索后即开展了相关调查,对包括海基业公司在内的3家企业涉嫌对在安徽省销售的支付密码器进行分割市场、固定销售价格、排除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对3家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对涉案支付密码器使用单位(银行)进行核查等。通过调查核实,原安徽省工商局获取了包括支付密码器代销(销售)协议、销售数量、销售对象、财务账目在内的大量证据材料。原安徽省工商局在前述调查程序结束后,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前亦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包括海基业公司在内的3家涉案企业的陈述、申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安徽省工商局在综合相关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相关处罚数额的计算结论亦无不妥,程序合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及结论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海基业公司提出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和被诉复议决定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海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海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icn.com.cn/zggsb/2019-08/07/cms119743article.shtml>

  国际动态

  1.欧盟就法院在竞争法私人执法中的保密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

  布鲁塞尔时间2019年7月29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就一份通信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旨在协助各国法院处理在欧盟竞争法私人执法诉讼程序中披露保密信息的请求。

  作为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受害者的公民和公司,《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可以帮助他们主张损害赔偿。成员国法院可能会收到要求披露载有保密信息的证据的请求。《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法院有权在符合若干标准的情况下披露这些证据。同时,成员国需要确保法院拥有有效措施来保护此类保密信息。在获取和保护保密信息方面,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可能有很大差异。成员国法院在受害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和信息所有人保护保密信息的权利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为了支持国家法院完成此项任务,委员会起草了一份通知,在选择有效的保护措施方面向成员国法院提供实际指导。例如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密资料的种类和敏感程度等。该草案提出了若干措施,可在保护其保密性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强调了法院在其本国境内选择最有效的信息时可考虑的要素程序规则。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9-4809_en.htm>

  2.日本电子零部件制造商NHK Spring 操纵价格,美国罚款2850万美元

  当地时间2019年7月19日,美国司法部公告称日本零部件制造商NHK Spring 公司承认操纵硬盘驱动器中使用的悬挂组件的价格,HNK Spring公司同意支付2850万美元的刑事反垄断罚款。

  根据在底特律密歇根东区美国地方法院提交的重罪指控,NHK Spring与卡特尔成员达成协议,避免价格竞争,并为硬盘驱动器中使用的悬挂组件划分各自的市场份额。根据其不竞争的协议,NHK Spring及卡特尔成员交换了包括预期定价报价在内的定价信息,他们该等信息告知与他们谈判的在美国及全球销售的美国国内和国外客户,这些客户购买了这些出售的悬挂组件,并生产了硬盘驱动器。NHK Spring早在2008年5月就参与了价格操纵计划,持续到至少2016年4月。经法院批准,该公司同意认罪,并同意支付285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apanese-manufacturer-agrees-plead-guilty-fixing-prices-suspension-assemblies-used-hard-disk>

  3.卡西欧转售价格维,英国罚款370万英镑

  当地时间2019年8月1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在做出罚款决定前,于2019年4月发布了一份对卡西欧电子有限公司(Casio)的异议声明。卡西欧承认,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违反了竞争法,实施了一项旨在限制零售商在网上定价自由的政策,并要求数码钢琴和键盘必须以最低价格或高于最低价格出售。

  卡西欧的行为包括要求零售商不得低于一定最低价格在网上销售卡西欧数码钢琴与键盘。其后,卡西欧还监控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并在价格低于规定价格时施压令其修改或提高价格。这种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RPM)的违法行为通常意味着消费者在选购时会因为商家标价近似而错失最优惠的价格。

  卡西欧还使用了一种新软件可以更轻松地实时监控网络销售价格并确保零售商广泛遵守其定价规则。这也意味着,由于担心被发现和可能受到制裁,个别零售商不敢打折。这种监管同时得益于一些零售商向卡西欧报告其他零售商打折售卖其乐器的行为。

  CMA反垄断高级主管安?波普(Ann Pope)表示:一架数码钢琴或者键盘可能不算是小买卖,消费者应该会通过货比三家从而选择更好的价格。卡西欧的非法行为—要求零售商不得对商品打折出售——这使消费者比较价格更为困难,同时冒着付出过高价格的风险。CMA严肃对待此类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反法律之处严惩不贷。这就是CMA对卡西欧开出此类史上最高罚单的原因。

  卡西欧因其违法行为被处以高达370万英镑的罚单,但最终处罚金额因考虑到该公司承认违法行为并同意与CMA合作,减少了CMA的调查工作而有所减少。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piano-supplier-fined-3-7m-for-illegally-preventing-price-discounts>

  4.川崎汽船被判处卡特尔刑事犯罪,澳大利亚罚款3450万元

  当地时间2019年8月2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ACCC)公告称日本航运公司川崎汽船株式会社(K-Line)被判成立卡特尔刑事犯罪,联邦法院命令其缴纳3450万美元的罚款。

  联邦法院认为K-Line与其他航运公司共同参与卡特尔,操纵2009年至2012年间运往澳大利亚的汽车、卡车和公共巴士的运输价格。根据《竞争和消费者法》,K-Line被判处有史以来最高金额的3450万元刑事罚款。

  经过ACCC的刑事调查和英联邦公共检察总长(CDPP)的指控,K-Line于2018年4月5日认罪。该卡特尔至少从1997年2月便开始进行,影响了美国、亚洲和欧洲各国到澳大利亚的汽车、卡车和公共巴士的运输价格。 K-Line和其他航运公司为日产、铃木、本田、丰田和五十铃等主要汽车制造商运输车辆。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k-line-convicted-of-criminal-cartel-conduct-and-fined-345-million>

  5.禁止电商平台不正当影响商品服务价格,印度就电子商务指南征求意见

  当地时间2019年8月2日,印度就《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指南》征求公众意见,该《指南》主要规定了电商企业在防止欺诈、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原则。尤其是,禁止电商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电商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为

  ① 直接或间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必须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

  ② 为促进商品的销售、使用或供应,或为服务的提供或综合供应,采取不公平方法或可能影响消费者关于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决策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

  ③ 谎称消费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评论,对商品、服务质量和特点作虚假、夸大宣传。

  电商企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① 展示电商企业与销售者在退货、退款、换货、保修、发货、付款方式、投诉补偿机制等合同条款,使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②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符合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特点、访问渠道和使用条件;

  ③ 说明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和卫生情况;

  ④ 提供有关可用付款方式的信息;这些付款方式的安全性,如何使用这些方法;如何取消这些方法下的定期付款;退款选项以及适用于这些付款方式的费用;

  ⑤ 确保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受到保护,并且此类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符合2008年《信息技术法(修订)》的规定;

  ⑥ 如果从规定的交货时间延迟交付或交付的产品有缺陷的,错误交付或虚假的产品,和/或与产品宣传的特点/特征不符,则应接受退货;

  ⑦ 在最长14天的时间内完成对客户接受的退款请求的所有付款;

  ⑧ 如果电商企业被消费者告知,或者通过自身或其他来源知悉平台上出售假冒产品,且经过尽职调查后属实,应通知卖方,如果卖方无法提供该产品为真实产品的任何证据,应记录上述清单并告知消费者;

  ⑨ 为在其市场销售的商品出具真实保证证明的,或者保证商品真实的,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来源:印度消费者事务部)
  <https://consumeraffairs.nic.in/sites/default/files/file-uploads/latestnews/Guidelines%20on%20e-Commerc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