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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78期 |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知识产权豁免的新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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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重庆9家建材公司因实施垄断协议被罚近387万

  2.赤峰市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因实施垄断协议遭处罚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8月12日-1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5.永辉超市要约收购中百集团刚通过反垄断审查,又遇发改委安全审查1

  国际动态


  1.欧盟委员会就O2 CZ、CETIN和T-Mobile CZ之间的网络共享协议发出异议声明

  2.欧盟对波兰石化巨头PKN Orlen收购竞争对手Lotos的交易进行深入调查

  3.因违反hart-scott-rodino法案,三家Third Point旗下基金同意支付609,810美元民事罚款

  4.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知识产权豁免的新指南

  5.三星在俄罗斯的子公司受到俄罗斯反垄断局处罚

  国内动态

  1.重庆9家建材公司因实施垄断协议被罚近387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或本局)于2018年7月对云阳县烧结砖生产经营行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8月9日对9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2015年5月以来,重庆市云阳县建筑协会多次向云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称: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公司等十家烧结砖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烧结砖(含空心砖、配砖)等商品实行统一固定价格,限制产品的生产数量与销售数量,垄断云阳县县城销售市场,造成云阳县县城烧结砖货源紧缺,市场价格偏高,影响了云阳县众多建筑工程施工进度。2018年1月,云阳县人民政府将建筑协会反映的此情况交由重庆市云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处理。云阳县工商局将此情况上报我局后,我局认为涉嫌有垄断行为遂将此线索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7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授权我局对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公司等十家经营者启动反垄断调查。2018年7月4日,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局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

  原云阳县富云页岩砖厂负责人与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重庆市江美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林)、云阳县荣明页岩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俊)、云阳县永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桃元)、云阳县盈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成)、云阳县桃花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钟升,2018年12月6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怀梅)云阳县双江镇杨何砖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杨滔)、原云阳县麻柳坪页岩砖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周国江,2014年10月20日注销)、原云阳县文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健文,2017年8月9日注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过相互沟通,一致同意在云阳县县城烧结砖(含空心砖、配砖)生产、销售市场实行联合经营并于2014年3月8日召开协商会议,以“稳定市场,统一和固定价格,避免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为由,达成联合经营口头协议,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统一安排加入联营的各成员是否生产或停产,对停产的联营成员按其原产量和市场占有比例进行经济补偿;二是对各种类型的烧结砖(含空心砖、配砖)实行统一定价;三是统一调配销售各种烧结砖(含空心砖、配砖),并根据各成员的产量和市场占有比例分配销售利润。协议达成后,由加入联营的部分成员负责人轮流负责协议的执行,加入联营的每个成员均派人到租用的办公室办公进行业务接洽、签订合同、开票、收款、对账和调配各建筑工地所需烧结砖等经营活动,并设有会计、出纳统一管理财务,所有办公室成员由联营组织支付数额不等的工资。该联营组织因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没有印章和对公账户,但在该行业内仍习惯性称其为“云阳县砖厂联营公司”(下简称“联菅公司”)。“联营公司”为确定内部各成员之间利益分配,根据各成员年产量和市场占比,在年初经过各成员协商评定后,给各成员确定一个利润分配比例,生产或停产的成员按确定比例分配利润或获得经济补偿。从2014年3月起至2017年12月止,“联营公司”在具体的经营模式上毎年均有所不同,内部分配方案不断调整,每年生产或停产的成员也不断变化,但统一生产、销售,统一价格,统一分配的主要原则没变。其主要经营模式如下:

  “联营公司”以云阳县县城建筑工地为主要销售区域。“联营公司”办公室或各成员联系承揽业务后,由一个成员(不固定)与建筑公司签订用砖合同(“联营公司”实际是一个空壳,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所需烧结砖数量、类型和规格由“联营公司”内部各成员统一进行产销调配,其价格由“联营公司”统一定价的方式进行销售。签订合同的成员负责与建筑公司对账和结账,负责出具税务发票,产生的税金由“联营公司”确定负责生产的成员各自支付,各成员凭送货单与“联营公司”结算。“联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核算,除去供货成员的生产成本、运费以及“联营公司”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后,利润由“联营公司”统一按照年初各成员协商同意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是固定销售价格。“联营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在一定时间段内统一、固定销售价格。各成员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各类型和规格的烧结砖的销售价格必须按“联营公司”确定的价格执行,各成员不得以低于“联营公司”确定的价格签订供货合同或销售商品即限定商品销售的最低价。是在实施限产、限制商品数量过程中,“联营公司”采取让加入联营的部分成员停产的方式,以减少生产商品数量,对停产的成员按协商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经济补偿,采取此措施后,排

  除了内部相互之间的竞争,达到了稳定商品价格的目的。当事人从2014年3月加入“联营公司”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5年,当事人获得“联营公司”停产补偿款480000元;2016年,当事人获得“联营公司”停产补偿款288000元;2016年11月14日当事人注销个体营业执照退岀联营。联营期间当事人获得“联营公司”停产补偿款共计768000元。上述补偿款来源于“联营公司”的销售利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缴纳任何税费,当事人获得的补偿款7680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2019年5月30日,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9年6月2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19年7月5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当事人与其他经营者的联合经营行为

  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系企业承包经营行为,没有参与联合经营如果认定当事人与其他经营者的联合经营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行为,那他们的行为也应该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例外情形;三、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系转换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制作,不真实,不合法。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观点,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与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烧结砖经营者均是在云阳县城周边从事烧结砖生产的经营者,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从其达成联合经营协议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联合经营行为的事实看,其主观意图是想通过联合经营消除相互之间随意杀价等“恶性”竞争,通过限产、统一价格等手段达到垄断货源、操纵价格利益均沾的目的,不但消除了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排挤了联营体之外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其行为特征符合《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描述,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行为。其辩称系企业承包经营行为未参与联合经营,事实上其停产是受联营公司的统一安排,让出了市场份额,获得的补偿款来源于联营公司的销售利润,与查明的当事人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口头联合经营协议并实施联合经营行为的事实明显不符。上述事实有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取得的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联营公司”的《现金日记帐》等有关证据予以佐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锁定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对案件客观事实具有较强证明力,其辩称的理由不成当事人辩称让部分成员停产以“限产限量”是执行政府“错峰生产”、“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保护环境”的规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当事人与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烧结砖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时间内,并不存在经济不景气销量严重下降等客观因素,其达成垄断协议时,也根本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因素。当事人与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烧结砖经营者在实施垄断协议过程中,不但消除了相互之间的横向竞争,还采取给付利益等手段,排挤了联营体之外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从而事实上限制了云阳县城烧结砖市场的有序竞争。达成垄断协议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在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和已经形成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当事人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情形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三、本案当事人停产所得补偿款,系其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实施

  垄断协议行为后,整个联营体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收入的一部份,系按照“联营公司”2015年至2017年电脑财务《现金日记帐》及《各砖厂结帐情况一览表》统计得出,并经“联营公司”财务人员予以确认,且在案件调查时,与各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进行了核对各当事人均无异议。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由于停产当事人并未支出原材料购进款和商品购进款,也未缴纳税费,其停产所得补偿款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四、本案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和移送的相关笔录,与本案事实密切相关,其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核对签名予以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辩称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辩论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故不予采信。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与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烧结砖经营者均属同行业竞争的独立经营者,在云阳县及周

  边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烧结砖销售市场具有横向竞争关系,其经过共同协商同意,就云阳县县城烧结砖销售市场、商品生产数量、销售价格达成一致并实施的联合经营口头协议,其实质是想通过联合经营消除相互之间随意杀价等“恶性”竞争,通过限产、统一价格等手段达到垄断货源、操纵价格、利益均沾的目的,不仅排除了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也排挤了联营体之外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与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烧结砖经营者通过达成并实施口头联合经营协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所指的垄断协议行为。

  最终对9家涉案当事人的处罚情况详见下表:

  

  2.赤峰市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因实施垄断协议遭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21日对赤峰市巴林左旗餐饮行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7月31日对5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成立后,为降低会员单位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保障原材料质量安全,经商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啤酒、白酒、粮油、肉、调味料等部分餐饮服务用量较大商品实行“捆绑式招标采购”制度,并按采购商品类别分别拟定了以12个月为周期的由商会、会员单位、供货商共同签约的《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会员单位采购合同》三方格式文本。文本中设定了以下格式条款:一是合同期内,参与统一采购活动的会员单位不得从非中标单位以外的经营者中购买同类商品(不含《合同》约定除外商品);二是合同期内,中标单位不得以低于中标价格向非会员单位销售合同约定商品。违者,商会将从合同签约时会员单位与供货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当违约次数达到规定限额时,商会将对会员采取除名、对供货商实施解除合同处理。为保障上述条款的有效落实,商会除针对不同商品预先设定了极少的供货商数量以提升自身相对优势地位的技术措施外,还采取了聘请专职履行协议监督员进入会员单位进行检查、设立举报奖、扣罚商会监管不力工作人员工资、开除违约餐饮企业会员资格并扣罚其履约保证金等措施,对供需双方的履约行为予以管控。自2014年初商会组织主要原材料统一招标采购至2017年上半年,在商会成立时推选出的1家会长单位和8家副会长单位中,继两家副会长单位因注销登记丧失会员资格、三家副会长单位因违反《采购合同》关于“不得从非中标单位以外的经营者中购买合同采购商品”的约定被除名之后,商会的“领导班子成员”仅剩本案的赤峰京都商贸有限公司京都酒店、巴林左旗朱家餐厅、巴林左旗乌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好吃饺子馆四家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和商会聘请的秘书长。其2018年度组织实施的酒类等商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实质上已由本案的四家餐饮经营者具体掌控。至本案调查时,当事人已按照《采购合同》的格式条款,完成了2018年度部分酒类、肉类、粮油、调料等商品的采购谈判和签约。

  执法机关认为作为经政府法定机构核准注册的餐饮行业商会,为保障会员单位主要原材料采购质量安全,增强其在原材料采购方面的“话语权”和竞争力,有权依照《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组织会员单位对主要原材料进行统一的招标采购,但其合同行为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为限。正当、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促使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提高质量、降低价格和改善服务等措施,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或降低消费成本。反之,则会降低市场效率,损害交易相对人及消费者利益。所以《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作出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的规定。由于本案核心会员投资经营的餐饮企业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服务档次较高,其行为产生的限制竞争的效果更为明显。

  (一)剥夺了消费者对不同品牌白酒及啤酒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每一餐饮企业在经营方向及服务对象的选择上,都会与特定的消费群体相对应。当同处中高端餐饮企业层级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约定方式,以限定较少“中标品牌数量”为条件,设定较高“中标门槛”,并限定会员单位不得采购非中标企业产品时,必然会剥夺相关消费者对不同品牌啤酒及白酒的自主选择权。

  (二)剥夺了未中标企业与会员单位的交易权。从三家副会长单位以及部分会员单位因违约购进非中标企业同类商品被商会除名的事实看,基于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需要,会员单位与非中标企业之间确实存在正常交易的必要。但商会班子成员集体拟定并以商会名义监督实施的限制性措施,却剥夺了未中标企业与会员单位的交易权。

  (三)增大了非会员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并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商会主要负责人虽声称未对中标企业“不得以低于中标价格向非会员单位销售合同约定商品”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过检查,但从其历经四轮统一招标,《采购合同》中仍保留该条款,且自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以来尚无中标企业因违反此约定而被解除合同或被扣罚履约保证金的事实看,该条款对中标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四)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情形。

  案件性质及处罚

  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执法机关法规处于2019年5月17日主持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未限制消费者和其酒店的权利,未增加非会员单位的成本,申请免予行政处罚。对办案人员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本局主持听证部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拟作出的处罚适当。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在组织会员单位对主要原材料进行统一招标采购活动中实施的“参与统一采购活动的会员单位不得从非中标单位以外的经营者中购买同类商品,中标单位不得以低于中标价格向非会员单位销售合同约定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五)项“联合抵制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赤峰京都商贸有限公司京都酒店、巴林左旗朱家餐厅、巴林左旗乌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好吃饺子馆参与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组织会员单位对主要原材料进行统一招标采购活动中实施的“参与统一采购活动的会员单位不得从非中标单位以外的经营者中购买同类商品,中标单位不得以低于中标价格向非会员单位销售合同约定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五)项“联合抵制交易;” 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分别对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赤峰京都商贸有限公司京都酒店、巴林左旗朱家餐厅、巴林左旗乌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好吃饺子馆处以罚款20万元、21万元、15万元、6万元、3万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1908/t20190820_306149.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8月12日-1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19年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8月12日-1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9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zwgk/201908/t20190821_306184.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ELNA株式会社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斯道拉恩索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4)马鲁蒂铃木印度有限公司与丰田通商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5)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案

  (6)北京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思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7)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涅浦顿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jyajgs/index.html>

  5.永辉超市要约收购中百集团刚通过反垄断审查,又遇发改委安全审查

  8月20日,两家上市公司双双公告称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而永辉超市将于近期向中百集团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

  但在22日晚间,永辉超市和中百集团又披露,此次要约收购面临国家发改委的安全审查。永辉超市于8月21日收到国家发改委关于“永辉超市要约收购中百集团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请表和补充申报文件”的邮件。目前,永辉超市正就安全审查事宜与相关部门进行文件补充与沟通。永辉超市还称,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尚不能及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来源:永辉超市官网)
  <http://www.yonghui.com.cn/inv?ctlgid=675577>

  国际动态

  1.欧盟委员会就O2 CZ、CETIN和T-Mobile CZ之间的网络共享协议发出异议声明

  欧盟委员会已向捷克移动电话运营商O2 CZ和T-Mobile CZ,以及捷克电信基础设施提供商CETIN告知其初步意见,即他们之间的网络共享协议限制竞争,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

  O2 CZ和T-Mobile CZ是捷克零售移动通信市场的主要运营商。O2 CZ的移动基础设施和批发业务已转移到CETIN,这是一家与前者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网络基础设施公司。

  O2 CZ / CETIN与T-Mobile CZ之间的网络共享合作始于2011年,并且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它涵盖了所有移动技术(即2G、3G和4G)以及捷克的整个地域,但布拉格和布尔诺除外,因此涵盖了该国家人口的85%左右。

  网络共享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来促进电子通信网络在市场上的推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网络共享是效率的来源。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欧委会评估了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包括:

  ●捷克移动通信市场高度集中,只有三家移动网络运营商;

  共享方O2 CZ / CETIN和T-Mobile CZ是两家最大的运营商,其网络服务约四分之三的用户。

  因此,欧委会已得出初步结论,即上述捷克两家主要移动运营商之间的网络共享协议限制了竞争,从而损害了创新,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

  欧委会认为,在此情形下,网络共享协议可能会消除这两家移动运营商改善其网络和服务以利于用户的动力,而不是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9_5110>

  2.欧盟对波兰石化巨头PKN Orlen收购竞争对手Lotos的交易进行深入调查

  当地时间2019年8月 7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公告称对波兰石化巨头PKN Orlen收购竞争对手Lotos的拟议交易进行的审查已进入深入调查阶段。欧委会关注本次合并可能会减少波兰和邻国的燃料供应和相关市场的竞争。

  具体而言,欧委会初步调查发现:

  燃料批发。本次交易将导致在波兰的炼厂前水平(ex-refinery level)上形成准垄断,因为本次交易将合并波兰国内拥有炼油厂的仅有的两家公司。合并后的实体也将成为非零售柴油、汽油和其他燃料供应的市场领导者。由于PKN Orlen和Lotos是波兰仅有的两家国内供应商,进口产品是唯一的潜在替代品。但是,由于缺乏基础设施、存储和监管要求等重大障碍,进口受到限制。特别是在航空燃料批发供应方面,PKN Orlen和Lotos是波兰和爱沙尼亚仅有的供应商,合并后的实体也将成为捷克的市场领导者。

  燃料零售。本次交易将消除PKN Orlen(目前是波兰最大的市场参与者)的汽车燃料零售供应的强大竞争对手。交易完成后,合并后的实体将比位列其后的竞争对手强大约四倍,并且不太可能面临巨大的竞争约束。关于航空燃料的零售供应,本次交易将消除PKN Orlen在多个机场的唯一竞争对手。

  副产品。本次交易将消除一个非常强大的综合竞争对手和/或加强PKN Orlen在波兰、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的沥青供应以及波兰润滑油供应中的地位。

  欧委会目前也对提供强制性存储服务表示担忧,因为PKN Orlen和Lotos占波兰存储的很大一部分。此外,考虑到PKN Orlen和Lotos在上游和下游燃料市场中持有的燃料量,欧委会担心合并后的实体将有能力和动力停止供应其下游竞争对手,从而将其排除在市场之外。

  PKN Orlen是波兰综合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它拥有波兰现有的两家炼油厂之一以及立陶宛和捷克的炼油厂。活跃于波兰、奥地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德国和斯洛伐克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市场。它还在上游勘探、开发和生产原油和天然气领域开展业务。 此外,PKN Orlen还活跃于石化市场。

  Lotos是一家波兰综合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活跃于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市场,主要在波兰,但也在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从事经营活动。  此外,Lotos还活跃于石化市场。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9_5149>

  3.因违反hart-scott-rodino法案,三家Third Point旗下基金同意支付609,810美元民事罚款

  2019年8月28日,投资顾问Third Point LLC及其控制的三只基金同意对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指控与FTC达成和解。FTC的指控内容为:在Third Point LLC及其控制的三只基金收购DowDuPont Inc.投票权股票后,该基金违反了Hart-Scott-Rodino法案(HSR法案)中关于合并前申报和等待期的要求。

  FTC声称,2017年8月31日,由Three third point基金 - Third Point Partners Qualified L.P., Third Point Ultra, Ltd., and Third Point Offshore Fund Ltd.-持有的Dow Inc.的股份转换为Dow Inc.和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mpany合并后成立的DowDuPont Inc.公司的股份。对于此等股份的转换,根据HSR法案,Three third point基金需要向联邦反垄断机构申报。

  但这三家基金均未申报并遵守HSR要求的等待期,而Third Point LLC虽然有权代表这三家基金申报,其也未进行申报。发现这三家基金未能申报后,Third Point基金于2017年11月8日向联邦反垄断机构补交了申报,这些补交的申报的等待期于2017年12月8日到期。

  FTC声称,每家被告基金于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违反了HSR法案。

  根据规定拟定的提议,司法部代表FTC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交了申请,三家Third Point基金将共同支付609,810美元的民事罚款,并且禁止这三家Third Point基金与Third Point LLC 将来在公司合并中违反HSR法案。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19/08/three-third-point-funds-agree-pay-609810-civil-penalties>

  4.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知识产权豁免的新指南

  2019年8月30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发布消息称,该机构于当日发布的新指南对将于2019年9月13日生效的澳大利亚竞争法中有关知识产权部分的修订内容进行了解释。

  根据《哈珀竞争政策审查报告》和生产力委员会的知识产权调查的建议,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案的第51(3)条被废除。

  废除第51(3)条意味着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不再豁免于竞争和消费者法案第45条(反竞争协议)和第47条(独家交易)的卡特尔禁令。

  ACCA指南中针对上述废除竞争和消费者法案第51(3)条的指导原则旨在解释ACCC对知识产权的执法策略。指南阐述了ACCC针对上述第45条、第47条执法的一般原则,并举例说明了ACCC认为可能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以及一般认为不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

  ACCC专员Stephen Ridgeway表示:“?这一变化意味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在澳大利亚竞争法下将与其他行为受到同样对待。在过去20年中,多项独立审查都建议废除这种狭隘和不确定的豁免。废除该条后,ACCC将能够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安排可能损害或阻碍竞争的个别情况。然而,我们知道大多数知识产权安排都会鼓励竞争和创新,上述条款的废除不会改变我们对这些安排的态度。”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new-guidelines-on-repeal-of-intellectual-property-exemption-issued>

  5.三星在俄罗斯的子公司受到俄罗斯反垄断局处罚

  三星在俄罗斯的子公司因与经销商固定价格而将支付2,500,000卢布的罚款。

  俄罗斯反垄断局(FAS)发现三星在俄罗斯的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Rus Company”非法协调三星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经销商,从而导致通过零售网点销售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价格固定。

  Samsung Electronics Rus Company中直接参与控制经销商价格的员工将承担行政责任。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停止了违规协调经济运作并配合FAS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确定罚款数额时考虑了这一点。
  (来源:俄罗斯反垄断局)
  <http://en.fas.gov.ru/press-center/news/detail.html?id=5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