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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92期 | 国家医保局:短缺药品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等行为
发布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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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国家医保局:短缺药品经营者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等行为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11月25日-12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人大代表有关反垄断法修订的建议
  5.就大联大拟收购文晔科技涉嫌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执法机构已受理举报

  国际动态

  1.限制劳动合同中使用竞业禁止是否需要专门立法,美国举办研讨会
  2.谷歌收购大数据分析公司Looker交易,英国要求双方业务保持独立
  3.德国鲍尔媒体集团的英国收购引发对英国地区电台广告市场的竞争顾虑
  4.英国西岸新铁路特许权影响竞争,线路运营公司承诺价格上限
  5.燃料公司利润较高,新西兰建议提高竞争使消费者受益

  国内动态

  1.国家医保局:短缺药品经营者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等行为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短缺药品经营者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提供该药品产能、短缺原因等资料,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于时有发生的短缺药情况,有医药行业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出现短缺的药品都是低价药,在原料药、人工成本等发生上涨的情况下,企业无利可图、生产动力不足,就容易出现短缺情况。

  对此,意见提出,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

  完善药品供采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国家医疗保障局依托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

  除监控价格、采购数量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配送率等也受到重点监控。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药企将面临医保部门的函询、约谈等。

  意见指出,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略)

  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则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另一方面,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还将面临医保部门的成本调查。

  意见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重点关注被函询约谈但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拒绝作出调整的情形。成本调查结果尤为重要。据意见,这可以作为判定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

  此前,已有药企经历过包括成本调查在内的“查账”。今年6~7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随机抽取了77户医药企业,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是检查重点之一。(略)

  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略)

  短缺药品经营者不得有暴利

  短缺药的保供稳价问题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重点。

  意见提出,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

  第三方医药服务平台麦斯康莱创始人史立臣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让企业自主报价,企业就可以及时在药价中反映出成本,并加上合理利润,企业也会愿意生产低价药。同时,在能保证采购量的情况下,企业也能实现以量换价,有利于维护市场供应。实际上,一些地方也积极通过调价措施,缓解药品短缺,稳定市场供应。(略)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还强调,短缺药品经营者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提供该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接受新报价挂网时,可同步公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短缺药品的,应及时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报备实际的采购来源、价格和数量。
  (来源:新浪新闻)
  https://tech.sina.com.cn/roll/2019-12-08/doc-iihnzahi6158316.s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11月25日-12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19年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11月25日-12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5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1912/t20191203_308987.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泰石油全球化工公众有限公司与阿普拉控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麦格纳国际公司收购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案
  (3)斯纳姆股份公司收购OLT海上液化天然气托斯卡纳股份公司股权案
  (4)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案
  (5)法国投资信托局收购 JMB Solar Nogara 等2家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人大代表有关反垄断法修订的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15号建议的答复

  涂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法律中部分法律条款有待完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罚则过重、处罚下限额度过高的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修订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有效打击、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均进行了提高和加强,最高可处三百万元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有关“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构成及法律责任规定,是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广告法》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相一致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实践中行政处罚下限过高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于建议中提到的情形,监督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充分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础上,综合作出认定。

  二、关于《反垄断法》的授权过于集中在上层机构的建议

  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反垄断法》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为了保障反垄断执法力量,便于严格统一执法,《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印发《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负责的反垄断执法体制。《通知》同时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因此,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此外,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垄断行为,可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目前,我局正在抓紧推进《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对您提出的将反垄断执法权限下放的建议,我局将在修订《反垄断法》时加以论证研究,有关情况将及时与您保持沟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1912/t20191203_308998.html>

  5.就大联大拟收购文晔科技涉嫌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执法机构已受理举报

  集微网12月2日报道,11月12日,台湾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联大”)公开声明收购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晔科技”)30%股权。

  报道称,文晔科技股权极为分散。第一大股东仅持股4.79%,前十大股东持股总计23.88%,且股东之间没有一致行动人。大联大收购30%股权后,能够对文晔科技的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同时,大联大可以提出变更董事会要求,并通过提名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进而通过对高管人事任命影响文晔科技经营决策。

  根据Gartner数据,大联大、文晔科技在全球半导体元件经销商市场排名第一、第四,在亚太区排名第一、第二,两家公司在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高度重合。

  近日,国内多家科技公司向手机中国联盟反映,这一并购案对中国境内相关产业存在垄断、限制供应、限制竞争等风险,且国内企业认为,“大联大收购文晔科技30%股权”案应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但由于双方均未进行申报,手机中国联盟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这一并购案存在违反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经受理举报。
  (来源:集微网)
  <https://www.laoyaoba.com/html/share/news?source=app_android_v2&news_id=735918>

  国际动态

  1.限制劳动合同中使用竞业禁止是否需要专门立法,美国举办研讨会

  当地时间2019年12月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公告称:2020年1月9日,FTC将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一次研讨会,论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实证经济学分析支持FTC制定一项旨在限制在劳动合同中使用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则。此前,司法部反垄断局已于2019年9月举办了劳动力市场研讨会。

  竞业禁止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加入或者开办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条款。研讨会上,法律学者、经济学家和政策专家将讨论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和经济文献。讨论小组将评估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力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及其经济效益合理性(如有)。讨论小组还将考虑通过联邦贸易委员制定规则、法律实施或宣传倡导机构,解决对劳动者的潜在危害。

  讨论的主题包括:

  (1)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力市场参与者有何影响?
  (2)竞业禁止条款商业正当性是什么?
  (3)州法律是否不足以解决与竞业禁止条款有关的损害?
  (4)雇主是否执行标准雇佣合同中的竞业禁止协议?
  (5)这种强制执行有多常规?
  (6)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条款构成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的情况? 这些情况有多普遍?
  (7)联邦贸易委员是否应该考虑利用其规则制定权来解决联邦贸易委员的潜在危害,适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原则? 现有的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中有哪些“空白”可以填补? 此类规则的范围和条款应该是怎么样的? FTC颁布一项规则的法定权力是什么?
  (8)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否应该考虑使用除规则制定之外的其他工具来解决竞业禁止条款的潜在危害,如执法、宣传或消费者/行业指南?
  (9)应该进行哪些另外的经济研究来评估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效果?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实证影响的经济研究是否应该集中于劳动者的一个子类? 如果是,哪个子类?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19/12/ftc-hold-workshop-non-compete-clauses-used-employment-contracts>

  2.谷歌收购大数据分析公司Looker交易,英国要求双方业务保持独立

  当地时间2019年12月4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就谷歌公司26亿美元收购大数据分析公司Looker的交易向谷歌母公司Alphabet Inc.和谷歌公司(Google LLC)发出初步执行命令。CMA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双方正在进行或预计进行的安排,将导致交易双方不再独立。为防止交易双方的先发行为,CMA发出该命令。

  除非获得CMA的事先书面同意,Alphabet和Google不得在指定期间内采取任何可能妨碍交易的行为或妨碍任何行动:

  1)导致Looker业务与Alphabet业务整合;
  2)转让Alphabet业务或Looker业务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3)可能削弱Looker业务或Alphabet业务在受交易影响的市场中独立竞争的能力。

  除非获得CMA的事先书面同意,Alphabet和Google均应在指定期间内始终促使:

  1)Looker业务与Alphabet业务分开进行,并维持Looker业务单独销售或品牌标识;
  2)Looker业务与Alphabet业务保持持续经营,并根据其各自的合并前业务计划,为了Looker业务与Alphabet业务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源;
  3)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外,对Looker业务与Alphabet业务的组织结构或管理职责均无实质性改变;
  4)维持和保存这两家企业各自在英国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的性质、说明、范围和质量;
  5)除日常经营者活动中分别运营之外:应维护Looker与Alphabet 的所有资产、确保资产不会被出售或处置、双方业务没有进行信息技术整合、Alphabet软件和硬件平台应基本保持不变;
  6)两家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应分别进行操作和更新,并且与Looker业务有关的任何现有或潜在客户和供应商的任何谈判将仅由Looker业务进行,以免产生疑问。Alphabet业务不会代表Looker业务进行谈判(反之亦然)或与Looker业务订立任何联合协议(反之亦然);
  7)Looker业务和Alphabet业务的所有现有合同继续由有权主体继续提供服务;
  8)Looker业务或Alphabet业务的主要员工不发生变化;
  9)在Looker业务和Alphabet业务之间不存在关键人员调动;
  10)采取一切合理步骤鼓励所有关键员工留在Looker业务和Alphabet业务中;
  11)任何与这两项业务中的任何一项有关的商业机密、专有技术、商业敏感信息、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具有机密或专有性质的其他信息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Looker业务(或其员工、董事、代理人或附属公司)向Alphabet业务(或其任何雇员、董事、代理人或附属公司)转移,反之亦然,除非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必要的(例如,需要遵守法规)。

  Alphabet和Google应确保其每个子公司都遵守本命令。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cma-cases/google-llc-looker-data-sciences-inc-merger-inquiry>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5dee256de5274a06e1c59a64/Google_Looker_-_IEO_-_04.12.2019_FOR_PUBLICATION__003__Redacted.pdf>

  3.德国鲍尔媒体集团的英国收购引发对英国地区电台广告市场的竞争顾虑

  当地时间2019年12月5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的一项深入调查发现,德国鲍尔媒体集团(Bauer Media)的一系列收购活动引起了人们对英国部分地区电台广告市场的竞争担忧。

  CMA正在调查鲍尔媒体已完成交割的对Celador,Lincs和The Wireless的部分广播业务,以及英国广播集团的全部业务的收购交易。

  作为由独立小组成员进行的深入的第二阶段调查的一部分,CMA对这些交易如何影响First Radio Sales Limited的未来生存能力感到担忧,First Radio Sales Limited目前向英国全国100多个独立的地区广播电台提供全国广告商的销售代表。

  如果FRS关闭,则地区广播电台将不得不向鲍尔媒体或Global(英国最大的商业广播集团)寻求销售代表,这使得地区广播电台在尝试出售国家广播广告播出时间时选择更少,并可能导致他们需要支付更高的佣金费率。

  CMA还发现,由于鲍尔媒体购买了Wireless的Signal 107电台,因此它现在拥有仅有的两个可以提供专门针对Wolverhampton地区的本地广告的电台。缺乏选择可能会导致意图向Wolverhampton受众推广他们的产品的广告商面临更高的广告位价格。

  CMA在2020年1月6日之前就这些临时调查结果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将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评估所有提供的证据。CMA最终报告作出的法定截止日期是2020年3月17日。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provisional-findings-published-in-radio-merger-inquiry>

  4.英国西岸新铁路特许权影响竞争,线路运营公司承诺价格上限

  当地时间2019年12月6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其一直在分析授予新的铁路特许经营权是否会引发竞争顾虑,同时CMA一直在调查向West Coast Rail授予的就FirstGroup和Trenitalia之间设立合资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CMA的第一阶段调查发现在21条路线上存在竞争顾虑。在这些路线中的17条上,旅客只能选择由FirstGroup和Trenitalia运营的西海岸铁路或由FirstGroup独家运营的TransPennine Express。在另外4条路线上,乘客仍然只能从3个运营商中进行选择。

  CMA担心,这种有限的竞争可能导致乘客面临更高的票价,和更少的低价票。

  经过认真的考虑和公众意见征询,CMA现在接受FirstGroup和Trenitalia的建议以解决该竞争问题。对于西海岸铁路和TransPennine Express服务,双方将提供票价上限,并为所有21条引起竞争问题的路线保留相同数量的低价预售票。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accepts-price-caps-on-west-coast-rail-lines>

  5.燃料公司利润较高,新西兰建议提高竞争使消费者受益

  当地时间2019年12月5日,新西兰商务委员会(新西兰商委)公布了对新西兰燃料油零售市场的调研最终报告,并提出关于提高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相关建议。

  2018年12月,新西兰政府邀请商委对影响新西兰陆路运输汽油和柴油零售竞争的因素进行研究。最终报告现已提交政府等待答复。

  在报告中,新西兰商委认为核心问题是新西兰没有一个活跃的燃料批发市场,即便一些行业正在取得积极的进展。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提高竞争,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批发市场。

  一是建议根据澳大利亚的同类情况引入终端门定价机制,这要求所有进口商提供现货价格,以该价格将燃料在批发码头出售给批发商。

  二是建议规范批发供应合同,以允许经销商拥有更大的合同自由度,从而使其通过以下手段比较报价并更换供应商:

  (1)要求语言简洁明了,价格透明;
  (2)限制使用长期和独家供应合同;
  (3)评估其他潜在限制性合同条款的使用;

  这两项建议将通过可执行的行业行为准则来实施。

  此外,为了提高零售市场的竞争,新西兰商委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定,包括要求零售商在价格牌和油箱盖标签上标明优质燃油价格,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他们的车辆需要哪种等级的燃油。

  新西兰商委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建议,包括改善有关燃料市场的信息和记录保存以备将来分析,以及鼓励具有共享基础设施的大型燃料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公布参与安排的标准和过程;
  (2)审查可能会抑制对共享存储的投资的相关方面;
  (3)审查有关的信息共享,以减少协同的可能性。
  (来源:新西兰商务委员会)
  <https://comcom.govt.nz/news-and-media/media-releases/2019/retail-fuel-market-study-recommends-changes-to-benefit-competition-and-consu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