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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98期 |杭州13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415万元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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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疫情期间工作方式:经营者集中申报改为网上申报
    2.分割市场固定价格,杭州13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415万元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月1日-1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月13日-1月1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二十三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曝光一批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

    国际动态

    1.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英国特种化学品制造商昕特玛收购欧诺瓦的交易
    2.欧盟最高法院就葛兰素史克反向支付案作出裁定,CMA表示欢迎
    3.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就2020年反垄断刑事执法发表讲话
    4.美国司法部指控仿制药公司高管涉嫌反垄断刑事犯罪和虚假陈述
    5.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2020年并购反垄断申报标准
    6.抗艾滋神药达拉匹林提价4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
    7.旅游分销巨头Sabre与Farelogix合并引发竞争顾虑,英国进行深入调查

    国内动态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疫情期间工作方式:经营者集中申报改为网上申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监管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暂停开放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来访群众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等待办理、接访过程中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即日起暂停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包括三里河办公区和马甸办公区)现场接待工作,相关业务的办理方式如下:

    1.暂停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的现场咨询,同时继续做好电话及网络咨询等远程业务服务(略)。

    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改由非现场方式进行。申报人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反垄断局邮箱fldj@samr.gov.cn进行网上申报与提交。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受理通知、补充文件清单、立案通知及各审查决定将通过申报人在申报材料中填写的联系人电子邮箱或传真送达。业务咨询电话010-88650571,010-88650592,传真010-68060820。

    二、暂停开放总局群众来访接待场所

    根据国家信访局通知要求,即日起暂停开放总局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写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诉求。(略)

    三、暂停各类现场评审

    暂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经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医疗器械领域紧急扩项的技术现场评审等,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确保相关工作质量。(略)

    四、暂停安排各类会议、资格考试

    原则取消或推迟各类会议、资格考试,确需召开的会议,以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方式进行。疫情防控任务另有安排的除外。(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fldj/sjdt/gzdt/202002/t20200206_311111.html>

    2.分割市场固定价格,杭州13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415万元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对杭州市13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2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月15日,对1家涉案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现查明,自2015年7月以来,海宁中胜与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11家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多次在塘栖、衢州、千岛湖、临平等地召开所谓“片区”全体会议、例会。在相关会议中自行划定经营边界,要求成员企业报送所有混凝土供应合同、并成立第三方公司杭州聚同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聚同”),意图由第三方公司杭州聚同以统一价格承接混凝土供应业务后“推荐”至各企业,并由相关企业上缴利润作为共享金,在年底按各企业基数比例分配,同时要求各公司每家交纳50万诚信金用于违约扣罚。因有成员退出及部分企业在缴纳保证金问题上出现矛盾,垄断协议未能实施。

    2017年4月海宁中胜与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等11家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相应市场份额比例,约定相应比例股权关系,共同出资成立第三方公司杭州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升聚”),并使用混凝土生产监控软件对参股各混凝土生产企业产量进行监控,制定企业年生产基数计划表向各企业规定生产基数计划,试图以超量费等手段限制各企业产量。但由于上述企业并未按计划产量进行生产,且在缴纳超量费时各方存在矛盾,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仍然未能实施。

    杭州瑞鼎法定代表人沈永兴、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金荣作为“杭州市余杭区商品混凝土工程车自律协会”会长与副会长,合资成立杭州聚同、同时担任杭州升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在达成垄断协议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

    另查明,杭州亿方法定代表人姚柏明自2011年起因患重疾住院。杭州亿方因资不抵债,已将混凝土生产线抵押给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杭州亿方参加2015年相关达成垄断协议的会议,实际是由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人员代为参加。根据2018年7月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110破申19号),自2016年起亿方公司因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杭州亿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略)

    二、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考虑到余杭恒力在垄断协议达成后主动退出,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情况的事实,依法从轻处理。同时,鉴于杭州亿方参与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轻微,本机关决定对杭州亿方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海宁中胜等十三家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罚款金额如下: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02/t20200207_311212.html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月1日-1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0年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1月1日-1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4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01/t20200114_310494.html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月13日-1月1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0年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1月13日-1月1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3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01/t20200121_310702.html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二十三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案
    (2)空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案
    (3)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林德公众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4)加贺电子株式会社收购EXCEL株式会社股权案
    (5)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与华轮威尔森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6)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7)WindPowerA.S.收购LuzdeLeónS.A.股权案
    (8)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9)安波福公司与现代汽车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10)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收购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1)道达尔公司和上海久联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2)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安锐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13)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14)挪威国家石油公司收购克拉斯诺雅茨克地质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股权案
    (1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案
    (16)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案
    (17)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收购NorthCentralResources,LLC股权案
    (18)瑞科牡丹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广州市万美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案
    (19)KDDI株式会社收购日本LoyaltyMarketing公司股权案
    (20)味之素株式会社与埃森哲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21)Astorg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峰资本管理第七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收购艾吉析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22)大王制纸株式会社收购SFSTERMINALPORTUáRIOLTDA股权案
    (23)草根知本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六、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jjjzj/202002/t20200201_310912.html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曝光一批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提供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指导并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不法行为,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公开曝光一批哄抬口罩价格的典型案件。

    一、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三、1月24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威市凉州区益生堂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该店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5元/只的KN95折叠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以30元/只的价格销售,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只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50元,并处罚款56750元。

    四、1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桃浦路313号快客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1日开始,以69元/袋的价格从其他便利店购进PITTA口罩(三只装),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以19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1月28日,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黄冈市黄州区普瑞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1月22日至27日将N95口罩的售价从19元抬高至35元,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1月28日,黑龙江省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讷河市天一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月27日将一次性口罩售价由3.00元/包大幅抬高至20.00元/包,且未按规定对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1月23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1月23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晋江市东南医药药店连锁紫帽分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0.85元/包的一次性口罩(10个装),从日常3元/包的售价大幅提价到20元/包,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九、1月26日,江苏省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沂市协和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单只装一次性口罩由1元/只逐步涨价至5元/只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1月27日,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晴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2日-26日期间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货价为12.5元/包的口罩以40-50元/包不等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以口罩为代表的防疫用品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xw/zj/202001/t20200129_310831.html>

    国际动态

    1.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英国特种化学品制造商昕特玛收购欧诺瓦的交易

    当地时间2020年1月15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新闻公告称其,根据《欧盟合并控制条例》,欧委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两家特殊化学品制造商-英国昕特玛公司(Synthomer)收购竞争对手美国欧诺瓦公司(Omnova)的交易。

    负责竞争政策的执行副总裁玛格丽特•韦斯特格(Margrethe Vestager)表示:“特种化学品,包括乙烯基吡啶胶乳,是多项消费产品(尤其是汽车轮胎生产中)的重要原材料。昕特玛公司和欧诺瓦公司是欧洲仅有的两家此类乳胶制造商,欧委会可以批准他们的合并,因为该两家公司提出剥离昕特玛公司的所有VP乳胶产品的救济方案,从而保持市场的竞争情况。”

    欧委会担心,在最初申报中,该交易会减少市场对VP乳胶供应的竞争。特别是,欧委会的市场调查证实,欧洲经济区的VP乳胶的供应市场高度集中,昕特玛公司和欧诺瓦公司是欧洲经济区中仅有的两家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跨区域贸易的壁垒很高。因此,此次收购可能导致价格上涨,产品选择减少以及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降低。

    为解决欧委会对竞争的顾虑,昕特玛公司提出剥离其全球VP乳胶业务的救济承诺。此次剥离包括将所需的技术、品牌、制造设备和其他无形资产全部转让给一家公认的具有相关化学知识的制造商。

    救济承诺完全消除了昕特玛公司与欧诺瓦公司在VP乳胶间的重叠,从而完全解决了欧委会的顾虑。救济承诺还确保了相同数量的供应商将在VP乳胶市场上保持活跃,并确保客户继续享有相同的选择度。

    因此,欧委会认为经承诺修改的拟议交易将不再引起竞争问题。该决定取决于双方须完全遵守承诺条件。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65

    2.欧盟最高法院就葛兰素史克反向支付案作出裁定,CMA表示欢迎

    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对欧盟最高法院欧盟法院就英国葛兰素史克(GlaxoSmithKline)等企业反向支付(pay-for-delay)一案作出的裁定表示欢迎。

    CMA公告中称,欧盟法院对该案的裁决于当日公布,此前葛兰素史克和其他制药公司针对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对他们违反竞争法的决定提出上诉。该上诉请求包含CMA对涉案公司处以4,500万英镑的罚款。

    2016年,CMA调查发现葛兰素史克向其他帕罗西汀(paroxetine)仿制药供应商们支付了总计超过5000万英镑的款项,以延缓这些竞争对手进入英国市场。

    CMA发现,反向支付协议推迟了竞争增加的威胁,并可能使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NHS)无法获得通常由仿制药竞争导致的重大价格下跌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当自主仿制药最终进入市场,帕罗西汀的平均价格在2年内下降了70%以上。

    欧盟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之后,该案将退回到竞争上诉法庭,以对上诉做出最终判决。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welcomes-eu-court-ruling-in-pay-for-delay-drug-case>

    3.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就2020年反垄断刑事执法发表讲话

    当地时间2020年2月7日,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理查德•鲍尔斯(Richard A. Powers)就美国2020年反垄断刑事执法工作情况发表讲话。副总检察长的讲话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回顾司法部近期的反垄断刑事案件审判;其次,强调反垄断刑事执法的重点领域;最后,总结了与执法机构合作的益处与期望。

    (一)司法部近期反垄断刑事案件回顾

    首先,副总检察长回顾了去年秋天两起反垄断刑事案件的庭审,最终法院对该两案做出了有罪判决。去年11月20日,纽约南区的陪审团裁定前外汇交易员艾耶尔(Akshay Aiyer)涉嫌固定价格和操纵外汇市场的罪名成立。另外,去年12月3日,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陪审团裁定大黄蜂食品公司(Bumble Bee Foods)的前首席执行官兼总裁舒夫斯基(Christopher Lischewski)涉嫌固定金枪鱼罐头价格的罪名成立。两项审判均作出有罪判决,使相关公司高管为欺骗消费者和扭曲市场秩序的行为负责。

    在艾耶尔案中,相关行为涉及多年的合谋,目的是在全球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固定价格并操纵投标。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表明,陪审团得知艾耶尔与其同伙几乎每天都进行交流,以协调交易并合谋保护彼此的交易地位。

    相比之下,舒夫斯基案的审判显示,司法部的检察官在打击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合谋行为时,就像在重要的消费市场中一直追踪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合谋一样。大黄蜂食品公司(Bumble Bee Foods)的前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利舒夫斯基(Lischewski)被指控参与一项为期三年的合谋,以固定金枪鱼罐头的价格。在这三年中,仅大黄蜂一家就售出了超过十亿美元的金枪鱼罐头。审判中的证据不仅涉及利舒夫斯基与竞争对手的直接沟通,还涉及对下属串通的授权和监督。

    两起诉讼案件都经过了长期而复杂的调查。艾耶尔于2018年5月被起诉。舒夫斯基被起诉不到一周。每个案件从起诉到判决,都经历了一年半以上的艰苦诉讼。为能进行如此漫长而复杂的调查以作出裁决而检察官需要具有必要的韧性和坚韧性,对此我们感到自豪。司法部为这些最近的案件感到骄傲,司法部有能力在必要时对事件进行长远的观察并着眼于诉讼进行调查。

    (二)执法亮点

    与艾耶尔案和舒夫斯基的有罪判决一样,最近其他案件结果也表明了司法部检察官的坚持不懈。也许没有比司法部对非专利制药业的持续调查更好地说明司法部检察官的决心。两位高管就2017年1月固定价格,操纵报价和划分客户表示认罪。去年春天,相关两家公司承担了就固定糖尿病药物价格承担法律责任。去年秋天,在舒夫斯基判决的同一天,另一家制药公司Rising Pharmaceuticals承认固定高血压药物的价格。在本周早些时候,司法部宣布了对一名前仿制药公司主管的指控,指控该仿制药公司的前销售和营销副总裁涉嫌两项《谢尔曼法》和一项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司法部最近的执法也表明,司法部对个人责任制的坚定承诺,即便是对起诉数年后的案件。荷兰马丁货运(Martinair Cargo)的前高级副总裁乌林斯(Meta Ullings),涉嫌固定国际航空货运价格于2010年被起诉。荷兰籍的乌林斯(Ullings)逃亡近10年,直到今年夏天被意大利当局逮捕为止。成功引渡她的诉讼之后,乌林斯出现在美国,认罪并被判处十四个月的徒刑,这是迄今为止航空货运调查中判刑的最长刑期。

    司法部清楚刑事案件的审查道路有时可能很漫长。无论是面对复杂的调查,漫长而艰辛的审判,还是将逃犯绳之以法,低估司法部检察官的决心都是错误的。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deputy-assistant-attorney-general-richard-powers-delivers-remarks-state-criminal>

    4.美国司法部指控仿制药公司高管涉嫌反垄断刑事犯罪和虚假陈述

    当地时间2020年2月4日,美国司法部声明,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大陪审团就一家仿制药公司前任高管合谋固定价格、操纵投标、划分仿制药客户以及向联邦政府作出虚假陈述驳回了起诉,目前司法部正在进一步调查该案件。

    向费城提交的三项起诉,指控一家仿制药公司前高管阿拉•阿普拉哈米安(Ara Aprahamian)参与了两次合谋固定价格、串通投标和划分客户。阿普拉哈米安在担任总部设在纽约的一家公司的市场副总裁时被控参与合谋,之后又担任非专利药品销售的副总裁。

    第一项指控,称阿普拉哈米安从至少从2013年3月并一直持续到至少2015年6月间,在一家总部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仿制药公司就职期间与其他人士进行串通合谋,第二项指控,称阿普拉哈米安至少从2013年5月开始一直持续到至少2015年12月间,被告及其同伙同意提高价格并就多种药物进行客户划分,相关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治疗和治疗关节炎、癫痫、疼痛,以及各种皮肤状况和血凝块的药物。

    此外,起诉书第三项指控称阿普拉哈米安于2016年9月,联邦调查局在对阿普拉哈米安所在公司总部执行搜查令时向FBI探员作出虚假陈述。根据起诉书,阿普拉哈米安对FBI进行虚假陈述,称他从未拥有过在产品发布之前与竞争对手就该产品的价格进行对话。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generic-drug-executive-indicted-antitrust-and-false-statement-charges>

    5.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2020年并购反垄断申报标准

    当地时间2020年1月28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公布了2020年并购反垄断申报标准和连锁董事触发禁止的标准。到2020年,反垄断申报拟议合并的交易规模门槛将从9000万美元调整为9400万美元。此外,2020年将触发对公司董事会某些连锁成员的禁止门槛分别为38,204,000美元和3,820,400美元。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每年将根据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化修订该门槛。根据《克莱顿法》第7A条修改的门槛将适用于在通知生效之日(即该通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的30天)交割或之后完成的所有交易。《克莱顿法》第8条的门槛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即生效。在FTC的网站上可以找到当前门槛值的完整列表,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修订后的门槛值后,FTC网站上的该列表也将相应更新。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01/ftc-announces-annual-update-size-transaction-thresholds-premerger>

    6.抗艾滋神药达拉匹林提价4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

    当地时间2020年1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公告称其已向联邦法院提起对Vyera制药公司(Vyera Pharmaceuticals,LLC,译注:前身为图灵制药)的诉讼,该诉讼指控Vyera制药公司制定了精心设计的反竞争计划,以维持对救命药达拉匹林(Daraprim,译注:美国最贵药之一)的垄断。

    达拉匹林(Daraprim)是一种治疗罕见并可能致命的寄生虫感染(称为弓形虫病)的黄金标准治疗法。指控称在大多数人中,弓形虫病很容易被免疫系统控制,不会引起任何症状。但是对于那些免疫系统受损的人,例如艾滋病患者、癌症患者或器官移植的接受者,弓形虫病可导致致命的脑部和肺部感染。

    FTC与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共同提起的指控称,当Vyera制药公司收购Daraprim时,该药物已成为60多年来患者负担得起的救命药。Vyera制药公司立即将该药的定价从每片17.50美元提高到750美元,这极大地影响了就医机会。FTC指控称,由于被告知道这种提高售价将吸引仿制药竞争,因此他们设法维持Daraprim的销售收入。指控称,Vyera制药公司通过限制性分销协议非法限制交易,这些协议使得仿制药的潜在进入者无法购买Daraprim的样品。没有样品,仿制药无法进行FDA规定的生物等效性测试以获得批准。被告还阻止竞争对手获取用于制造Daraprim的关键成分。

    此外,被告还签署了“数据封锁”协议,阻止多个分销商将Daraprim销售数据出售给第三方数据公司。仿制药公司依赖相关数据来评估某个特定的开发项目是否值得进行。通过这些协议,被告试图阻止潜在的仿制药竞争对手准确评估市场。

    该指控寻求公平的金钱救济,以补偿那些为该药多支付的购买者。该指控还寻求补救性禁令救济,以恢复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正在进行的反竞争行为,并防止被告日后进行类似行为。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01/ftc-ny-attorney-general-charge-vyera-pharmaceuticals-martin>

    7.旅游分销巨头Sabre与Farelogix合并引发竞争顾虑,英国进行深入调查

    当地时间2020年2月7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其经过初步调查,认为两家机票预定公司之间的拟议合并交易存在竞争顾虑。CMA称其一直在调查Sabre公司(Sabre Corporation)以3.6亿美元收购Farelogix公司(Farelogix Inc)的提议。两家公司主要业务都包括帮助航空公司通过旅行社(包括线上运营的旅行社)分销机票。他们通过提供IT服务来协助航空公司管理零售报价,包括有关机上附加服务的信息,例如带有额外腿部空间的座位、WiFi和餐食。此外,Sabre和Farelogix还提供帮助航空公司通过旅行社与旅客联系的解决方案。CMA担心,该合并可能会导致创新减少、费用增长、航空公司对这类IT系统的供应商的选择更加有限,最终导致英国乘坐飞机的旅客的处境更糟糕。

    Farelogix公司开发出一项技术,以便航空公司可以向通过旅行社订机票的乘客提供更多的选择,例如能够选择特定的餐食或带有额外腿部空间的座位。而Sabre公司目前不提供这项新技术,但正在投资开发中。但是CMA担心,如果Sabre公司购买了Farelogix公司,将不再有动力继续开发这项技术,那么航空公司以及最终其乘客将双双失利,因为两家公司不会相互竞争以提供更好的产品。

    此外,Sabre公司是全球范围内主要的、航空公司可以利用其联系旅行社的企业之一。CMA调查发现,Farelogix公司为航空公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择,因此对Sabre的业务构成了威胁。调查显示,若Farelogix公司保持独立(即不被Sabre收购),则很可能会激发Sabre的进一步创新,使航空公司与旅行社联系的选择更多,这将使航空公司以更具创新性的方式通过旅行社出售机票和提供其他服务。未来的创新将通过为旅客提供更多选择来定制他们的旅行体验,从而进一步有利于旅客订票。

    CMA正在就上述临时调查结果进行公众意见征询,征询时间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截止。其目前的观点是,阻止合并可能是解决这些竞争问题的唯一方法。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provisionally-finds-competition-concerns-in-airline-booking-mer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