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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02期 | 沃达丰与意大利电信成立欧洲最大铁塔公司获附条件批准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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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月24日-3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一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3.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复工复产企业反垄断合规“四项提示”
4. 合肥市开展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5. 福建高院: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被诉行政垄断,二审维持行政违法
6. 贵州高院:黔东南州驾校及行业协会协调定价,反垄断处罚并无不当

国际动态

1. 欧洲创建最大铁塔公司,沃达丰意大利电信合并铁塔业务获附条件批准
2. 罗马尼亚就天然气最低出口量作出承诺,以促进欧洲天然气跨境流通
3. 中石化诺瓦泰克与俄气银行新设合营企业交易向欧委会提交反垄断申报
4. 美国史上最高反垄断刑事罚款,仿制药巨头山德士承认反垄断刑事指控
5. 四家抗抑郁药企业违法,英国处罚金额合计超过340万英镑
6. 连锁电影院CinemaxX与Cinestar合并,德国要求剥离部分地区影院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月24日-3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0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2月24日-3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1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03/t20200303_312456.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一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丰田纺织美国股份有限公司与AKI美国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2)穆格有限责任公司与J.M.福伊特有限合伙企业新设合营企业案
  (3)KDDI株式会社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永旺金融服务株式会社收购安联人寿保险日本有限公司股权案
  (5)标致公司与帅福得集团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6)加拿大公共部门养老金投资委员会(“PSPIB”)和麦格理亚洲基础设施基金第二投资有限公司(“MAIF2”)
  (7)ELQ投资人第六有限公司收购Steady Win Group Limited等四家公司股权案
  (8)法国电力集团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东台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股权案
  (9)保时捷股份公司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0)东风物流(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风神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案
  (11)金拱门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_1.html

  3.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复工复产企业反垄断合规“四项提示”

  为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复工复产,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事项发布“四项提示”。

  一、审慎缔结协议,规避“三项风险协议”

  所有经营者都应当独立作出市场行为决策、实施销售采购行为,不订立协调一致的协议、决定,或者采取实质上协调一致的行为。一是不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与其他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招投标,交换敏感信息等行为。二是不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不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不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是行业协会不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上述协议。

  二、合规合法经营,防止“六项滥用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遵循《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一是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采购商品。二是没有正当理由,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是没有正当理由,不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是没有正当理由,不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履行申报手续,合法进行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需将材料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邮箱fldj@samr.gov.cn <mailto:fldj@samr.gov.cn>;不方便网上申报的,可将材料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

  四、研读政策措施,识别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营者遇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具体包括: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二是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hlj.gov.cn/index/newsshow.html?tid=5&id=1627

  4.合肥市开展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合肥市决定从3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主要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领域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消防、交通运输、殡葬、烟草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纠正,重点查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消防领域公用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违法行为。

  专项执法行动分宣传组织、集中查处和全面总结3个阶段进行。宣传组织阶段从3月至6月,通过梳理宣传公用企业及相关政府行政机关垄断行为表现形式、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核查案件线索、召开辖区企业专题宣传或告诫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集中查处阶段从7月至11月,围绕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及消防等重点行业,依次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行动,对公用企业存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从严从快进行查处。12月为全面总结阶段,对有关企业和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回头看”,全面梳理和总结专项执法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曝光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推动公用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提升公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意识,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http://amr.hefei.gov.cn/xwzx/14571025.html

  5.福建高院: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被诉行政垄断,二审维持行政违法

  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船舶评估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垄断行为一案,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不服厦门市海事法院(2018)闽72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略)

  一审查明,(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鼎海渔﹝2018﹞136号)文中指定渔民在对福鼎市辖区的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时应委托在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选择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渔船造价认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负担。

  上诉人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上诉称,1.本案并不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公平竞争权人仅指被拒绝行政许可的人,被上诉人的公平竞争权并未受到侵害。原审法院认为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故认定被上诉人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案由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不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程序错误。3.对渔船单独单船进行造价评估是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一个程序性环节,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4.上诉人并没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系合理使用行政权力,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行政垄断,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5.渔船改造评估具有补贴起止期限,而反垄断法反的是经常性、重复性行为,而非一次性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略)

  本院认为,本案中,海丝船舶评估公司认为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136号文中涉及指定相关渔民选择特定范围内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市场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就争议焦点问题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关于上诉人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略)因此,上诉人为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而作出指定所涉渔船的渔民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渔船造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行为,系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被上诉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提起诉讼,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关于海丝船舶评估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略)海丝船舶评估公司不属于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的评估机构,其认为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中,指定所涉渔船的渔民在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选择评估机构对渔船造价进行评估,排除其参与渔船造价评估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而提起诉讼,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略)本案中,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被诉行政行为涉及船舶价格评估事项,属涉及财产的行政行为,故本案应属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四、关于原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否正确问题。(1)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略)因此,上诉人的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利排除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鉴于被诉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判决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但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不当,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案中,上诉人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fe3a4c8742b4a979170ab370091cd79

  6.贵州高院:黔东南州驾校及行业协会协调定价,反垄断处罚并无不当

  上诉人黔东南州贵龙汽车驾驶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龙驾培公司)因其诉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物价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行初814号行政判决,向贵州高院提起上诉,案件受理后,因反垄断行政执法职权行使主体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变更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本院依法变更被上诉人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省发改委接到国家发改委转来的案件线索,认为“黔东南驾校行业采取共同联营模式,统一承包车辆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省发改委遂于2016年12月21日对黔东南州驾培行业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启动调查工作。(略)2017年8月25日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黔发改价检[2017]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50000元罚款。2017年8月28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贵龙驾培公司。贵龙驾培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遂诉至法院,诉请撤销省发改委作出的黔发改价检[2017]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包括贵龙驾培公司在内的黔东南当地15家驾驶培训学校签订《联合经营(自律公约)协议书》(略)。贵龙驾培公司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并未实际执行该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省发改委有无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二、贵龙驾培公司参与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属于横向价格垄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三、该《协议书》是否已经达成。(略)综上,贵龙驾培公司诉请撤销省发改委作出的黔发改价检[2017]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贵龙驾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贵龙驾培公司负担。

  上诉人贵龙驾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黔发改价检[2017]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是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错误。(1)该协议书系行业内部的管理协议;(2)该协议是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的行为,不是针对市场和消费者,不具有垄断的性质和特征;(3)该协议书对培训费,各驾校根据地自己的规模、培训能力来自行定价,没有统一培训费的收费标准,没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没有排除、限制竞争;(4)一审判决认定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没有证据。2.一审判决认定《协议书》已达成错误。该协议书还有9家驾校没有盖章,没有达成合意。3.省发改委做出的黔发改价检[2017]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没有证据证明《协议书》是垄断协议,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排除、限制竞争,《协议书》没有达成。(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省发改委是否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定职权;二、本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本案案涉协议是否达成,是否影响行政处罚;四、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五、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合法。

  一、关于省发改委是否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定职权的问题。(略)省发改委依据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有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对上诉人所提省发改委超越法定职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即贵龙驾培公司是否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本院认为,(略)本案中,包括贵龙驾培公司在内的黔东南当地15家驾驶培训学校签订《协议书》(略)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之情形。(略)上诉人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协议不符合“排除、限制竞争”要件,或者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贵龙驾培公司提出的《协议书》是否成立的问题。(略)部分协议单位因故未在协议上签章,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罚,上诉人贵龙驾培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省发改委接到案件线索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黔发改价检〔2017〕11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了贵龙驾培公司陈述申辩,经集体讨论后于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28日送达贵龙驾培公司,并无程序违法情形。

  五、关于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处罚幅度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略)对贵龙驾培公司处50000元罚款,该处罚幅度在《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并无不当。上诉人贵龙驾培公司认为处罚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省发改委认定贵龙驾培公司所签订《协议书》属于垄断协议,据此所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上诉人贵龙驾培公司所提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00d3701b0ec4af9a057ab6601694a37

  国际动态

  1.欧洲创建最大铁塔公司,沃达丰意大利电信合并铁塔业务获附条件批准

  当地时间2020年3月6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根据《欧盟合并条例》附条件批准了意大利电信(Telecom Italia)和沃达丰(Vodafone)对意大利无线基塔公司(INWIT)的联合控制权的拟议收购,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需完全遵守所提出的承诺方案。

  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均活跃于向意大利消费者和企业提供移动和固定电信服务领域。意大利无线基塔公司INWIT是一家合资企业,将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在意大利的电信通讯塔设施合并,并将通讯塔上的空间出租给电信运营商。

  欧委会发现,拟议交易将合并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所有的大量电信通讯塔楼。欧委会担心拟议交易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可能减少向意大利的大城市(3.5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以下简称大城市)电信运营商出租通讯塔空间市场的竞争,这将尤其关系到移动网络运营商和固定无线接入运营商;

  通过限制电信运营商获取意大利大城市中的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的通讯塔空间,这将尤其关系到已经或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进入意大利市场的需要推出其网络的移动网络运营商;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作出如下承诺:

  △INWIT将以合理无歧视的条款,并按照具体的时间表,在意大利各大城市中提供4000座塔上的免费空间,可由第三方安装、操作、维护和使用其设备,以提供当前和未来的固定无线和移动电信服务;

  △INWIT将对可用的塔进行适当的宣传;

  △INWIT将采用一种程序来及时响应第三方对塔的使用请求,并且只能因为技术原因拒绝在此类塔上提供空间,还需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的原因;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快速解决争端的机制将落实到位,并由独立专家进行裁决;

  △INWIT、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不会就所有现存的已准备就绪的托管合同和框架协议行使任何提前终止权,并将提供续签这些合同和协议的机会;

  欧委会认为,如果相关方完全遵守上述承诺,拟议交易将不再引起竞争问题。

  网络共享

  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成立合资公司是双方广泛合作协议的一部分,该合作协议旨在意大利快速推出5G。两家运营商将维持各自的资产和核心网络,并继续在意大利作为两家商业独立的移动运营商运营。在欧委会的初步调查中,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已决定缩减主动网络共享,从而省去意大利30%以上的人口和超过33%的数据流量。同时,还扩大了意大利电信和沃达丰将继续在网络质量方面进行竞争的区域(以及意大利人口的百分比),以及保留了其他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网络共享优势。

  考虑到有五家移动网络运营商,相较其他成员国,意大利的电信市场并没那么集中,并且今天的审查决定已解决了有关新进入者网络部署的顾虑,因此,这些调整似乎可以缓解意大利电信和意大利沃达丰之间的网络共享协议可能引起担忧。欧委会未来将继续监测这一领域的事态发展。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414>

  2.罗马尼亚就天然气最低出口量作出承诺,以促进欧洲天然气跨境流通

  当地时间2020年3月6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根据欧盟反垄断规则,承认罗马尼亚国家天然气运输公司Transqaz公司做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罗马尼亚国家天然气运输公司将为从罗马尼亚出口到邻国,尤其是匈牙利和保加利亚的天然气出口提供强大的管输能力。

  欧盟执行副主席玛格莉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表示:“Transgaz公司承诺就罗马尼亚向匈牙利和保加利亚的新增天然气出口,在互连点提供更大的管输能力。这将促进东南欧以有竞争力的价格实现天然气的自由流通,并且是朝着单一欧洲能源市场更进一步。按照欧洲绿色协议,该地区的消费者将从主要过渡燃料的更高供应保障中受益,从而实现无排放能源结构的最终目标。”

  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6月宣布正式调查,以评估罗马尼亚国有的天然气传输系统运营商Transgaz公司是否通过限制罗马尼亚的天然气出口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

  欧委会特别关切,Transgaz公司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实施了相关的限制措施:

  △对天然气出口基础设施的投资不足或延迟建设;

  △天然气出口的互联资费,使出口在商业上不可行;

  △以无根据的技术原因作为限制出口的借口。

  这些限制可能为从罗马尼亚(欧盟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国之一)出口到匈牙利和保加利亚的天然气跨境流动制造了障碍,这与建立一体化能源联盟的目标相反。

  Transgaz公司最终承诺

  △在罗马尼亚和匈牙利之间的互联点(Csanádpalota),每年提供最低17.5亿立方米的最低出口量。该出口量大约相当于匈牙利年度天然气消费量的六分之一;

  △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之间的两个互连点(Giurgiu / Ruse和NegruVod?I / Kardam)提供每年总计37亿立方米的最低出口量。该出口量覆盖了保加利亚和希腊年度天然气消费量的一半以上;

  △确保其向罗马尼亚国家能源监管机构(ANRE)提出的关税建议在出口关税和国内关税之间无差别,以避免互连关税导致出口商品在商业上的不可行;

  △避免使用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出口。

  该承诺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407>

  3.中石化诺瓦泰克与俄气银行新设合营企业交易向欧委会提交反垄断申报

  当地时间2020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收到了有关根据理事会条例(EC)第139/2004号第4条和第3条第1款(b)项的一项涉及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拟设立的合资公司中诺天然气公司(SINOVA Natural Gas Company)(“合资公司”),将由中石化气体公司、诺瓦泰克亚洲公司(Novatek Asia Development Holding PTE. LTD)以及俄气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控制。本次集中相关经营者情况如下:

  △中石化天然气:最终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China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控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是一家活跃于国内(即在中国)的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原油炼化;成品油营销和分销;国内生产销售石化产品的国有石油石化集团。

  △诺瓦泰克亚洲:最终由诺瓦泰克Novatek控制,诺瓦泰克是一家俄罗斯公司,活跃于俄罗斯及国外的天然气和液态烃的勘探、生产、加工和营销领域。

  △俄气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最终由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联合股份公司)控制,这家俄罗斯银行活跃于各种银行和金融服务领域。

  △合资企业:旨在进出口(和买卖)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LNG),并在中国投资与天然气相关的项目。

  欧委会第一阶段审查的临时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8日。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mergers/cases/additional_data/m9742_28_3.pdf>

  4.美国史上最高反垄断刑事罚款,仿制药巨头山德士承认反垄断刑事指控

  当地时间2020年3月2日,美国司法部宣布,总部位于新泽西州的仿制药公司山德士(Sandoz Inc.)被控合谋划分客户、串通投标和固定非专利药品的价格。今天,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东区美国地方法院,山德士被指控四项重罪,均为参与刑事反垄断合谋,每项罪名都与仿制药竞争对手及个人相关。山德士的一名前高管已认罪。

  司法部反垄断局还公布了一项延期起诉协议,以解决针对山德士的指控,该公司在协议中同意支付1.9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并承认被受指控罪名波及的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该罚金数额创下迄今为止美国国内反垄断罚金的最高额。山德士已同意与反垄断局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充分合作。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当事方将共同提出一项动议,以推迟对被告的起诉和审判至延期起诉协议期限内。该动议须经法院批准。

  在延期起诉协议中,山德士承认其参与了如下被指控的反垄断合谋:

  △指控一:山德士与一家纽约的仿制药公司及其他个人合谋,其承认受影响的药品包含氯倍他索(乳膏、润肤霜、凝胶、软膏和溶液)、地奈德乳膏和制霉菌素曲安奈德乳膏。

  △指控二:山德士与Kavod制药公司(Kavod Pharmaceuticals LLC,前身为Rising Pharmaceuticals)合谋划分顾客并就贝那普利氢氯噻嗪片固定其价格。Rising因参与同一合谋被起诉,并于2019年12月达成了延期起诉协议。

  △指控三:山德士与密歇根州一家仿制药公司合谋,承认受影响的药物包含地奈德乳膏。

  △指控四:山德士与宾夕法尼亚州一家仿制药公司合谋,承认受影响的药物包含妥布霉素吸入溶液。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major-generic-pharmaceutical-company-admits-antitrust-crimes

  5.四家抗抑郁药企业违法,英国处罚金额合计超过340万英镑

  当地时间2020年3月4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调查发现四家制药公司违反了抗抑郁药物供应的市场竞争。CMA对抗抑郁药去甲替林(nortriptyline)的供应进行了调查,每天有成千上万的患者依靠该药物缓解抑郁症状,因此,本次调查的罚款总额已超过340万英镑,并直接向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支付了100万英镑。本次调查使得相关公司的董事丧失任职资格。此次调查主要包含两类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分割市场

  CMA发现,君王制药公司(King Pharmaceuticals Ltd)和制药公司Auden Mckenzie(Auden Mckenzie Ltd,制药部门)在彼此之间分享了对一家大型药品批发商提供去甲替林的相关信息。从2014年9月到2015年5月,两家公司同意由君王制药公司仅提供25mg片剂,制药公司Auden Mckenzie仅提供10mg片剂。这两家公司还合谋固定药物的数量和价格。

  CMA已分别对君王制药公司和Auden Mckenzie继任公司(英国Accord公司)罚款75,573英镑和1,882,238英镑。前述公司也已同意就此案向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支付100万英镑。

  信息交换

  CMA还对君王制药公司、乐上制药英国公司(Lexon (UK) Ltd)和艾丽莎医疗研究有限公司(Alissa Healthcare Research Ltd)通过非法交换商业敏感信息维持去甲替林的高售价的行为而处以罚款。2015年至2017年期间,当药品价格下降时,该三名供应商交换了药物的相关价格、供应量以及艾丽莎进入市场计划的信息。

  2019年9月,君王制药公司和艾丽莎均承认违法,分别被处以75,573英镑和174,912英镑的罚款。乐上制药不承认违法,被处以罚款1,220,383英镑。

  董事资格取消

  CMA还取消了菲利普•霍尔伍德(Philip Hallwood)在君王制药公司的董事任职,和一家咨询公司(Praze)的唯一董事资格。该咨询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参与了君王制药公司的企业和商业服务,并与君王制药公司一同实施了此次违法行为。

  在君王制药公司和上述咨询公司承认参与之后,霍尔伍德签署了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取消其担任两家公司董事的资格的承诺。这意味着在七年内他不能在任何英国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CMA还考虑了取消其他董事的任职资格。此调查的相关更新都将在CMA的网页上公布。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over-3m-in-fines-and-1m-for-nhs-in-cma-pharma-probe>

  6.连锁电影院CinemaxX与Cinestar合并,德国要求剥离部分地区影院

  当地时间2020年3月2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宣布就德国电影Vue集团(Vue Group,拥有德国连锁影院CinemaxX)与德国Cinestar影院的合并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通过,该限制性条件要求影院的运营商在实施合并之前将位于六个地区的多家电影院出售给其他运营商。

  联邦卡特尔局审批的交易涉及阿姆斯特丹的Vue荷兰公司(Vue Nederland B.V.)收购位于荷兰吕贝克的Edge投资公司(Edge Investments B.V.)、2015 First公司 (2015 First Holding GmbH)和联合国际公司(Greater union International GmbH)。Vue荷兰公司是国际活跃的电影院运营商Vue公司的一部分,该公司在德国经营31家电影院,其中30家以“ CinemaxX”品牌经营。目标公司在德国经营着53家电影院,其中51家以“Cinestar”品牌经营。

  联邦卡特尔局认为,CinemaxX与Cinestar电影院的合并将在电影院营业额和屏幕数量方面创造德国领先的电影院运营商。联邦卡特尔局研究了受影响地区的竞争情况,以了解合并后电影院观众是否仍然有足够的本地选择。此次收购意味着未来在这六个地区,电影院将由同一家公司提供,将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样的担忧,CinemaxX和Cinestar电影院的经营者已承诺将这些地区的电影院出售给竞争对手。

  由于CinemaxX和Cinestar电影院在个别地区重叠,因此联邦卡特尔局密切评估了九个地区的本地电影观众的市场状况。评估结果表明,此次收购将导致在六个地区:奥格斯堡、比勒费尔德/居特斯洛、不来梅、马格德堡、伍珀塔尔/雷姆沙伊德以及鲁尔地区的西部地区提高合并市场份额并严重阻碍有效竞争。CinemaxX和Cinestar电影院在柏林、法兰克福/奥芬巴赫和汉诺威等地区也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但是,由于这些地区有强大的竞争对手电影院,因此竞争不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此次收购对采购市场,即在电影院经营者和电影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上,没有引起竞争方面的担忧。好莱坞国际电影制片厂迪斯尼/福克斯、索尼、环球和华纳是电影发行方面的主要参与者。他们共同在德国电影销售市场中占有很高的份额。即使CinemaxX和Cinestar的合并创建了德国电影需求市场上领先的电影院运营商,但即使是合并后,这一面市场的集中度也将远远低于以电影发行人为代表的供应方市场集中度。

  为防止合并计划被否决,双方已承诺在六个月内将每个有问题市场的电影院出售给竞争对手。根据目前的计划,这些电影包括位于奥格斯堡、不来梅、居特斯洛、马格德堡和雷姆沙伊德的Cinestar电影院,以及位于鲁尔河畔米尔海姆的CinemaxX电影院。联邦卡特尔局的合并许可仅在出售了这些可解决竞争问题的电影院或其他电影院之后才会生效。
  (来源: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0/02_03_2020_CinemaxX_Cinesta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