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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03期 | 苹果对经销商实施不合理限制,法国对其处以11亿欧元罚款
发布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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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保护公平竞争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月2日-3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驾培行业因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330余万
  5.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
  6.北京金地诉贵阳城建纠纷,法院认为协议类型不适用垄断案件管辖规定

  国际动态

  1.苹果对经销商实施不合理限制,法国处以11亿欧元罚款
  2.美国首次适用仲裁程序确定市场界定,诺贝丽斯需剥离北美铝制车身板业务
  3.美国商业地板卡特尔案继续推进,两名公司高管承认串通投标并认罪
  4.美国反垄断申报开始启用临时电子申报系统
  5.拜耳涉嫌在种子和生物技术市场从事反竞争行为,巴西启动正式调查
  6.不公平高价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英国欢迎法院对抗癫痫药垄断高价案的判决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保护公平竞争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基础条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反垄断局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强化使命担当,主动靠前服务,积极履职尽责,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让党旗在疫情防控斗争的第一线高高飘扬。

  一、及时优化工作流程 便利企业反垄断申报

  考虑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反垄断局党支部以高度的敏锐性和自觉性,在春节假期结束后第一时间请示总局领导,2月5日及时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接待等工作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6号),对总局企业注册、反垄断审查、特种设备许可、计量许可、认证认可审批等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接待安排作出调整。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改由非现场方式进行,申报人可将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总局反垄断局邮箱,不方便网上办理的也可进行邮寄;受理通知、补充文件清单、立案通知及各审查决定等有关文书,将通过申报人在申报材料中填写的联系人电子邮箱或传真送达,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企业并购交易的影响,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和社会广泛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从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入手,通过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企业保持高频互动,及时沟通解决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有关问题,切实提高案件受理和审查效率,确保案件审查工作不受疫情防控影响,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2月3日以来,反垄断局共受理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37件,立案45件,审结45件,平均每个工作日审结2个案件,为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主动加强靠前服务 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反垄断业务咨询电话,积极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和咨询服务,接受企业电话咨询60余次,及时耐心解答企业疑问,共同商议问题解决办法,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法律问题。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第一时间指导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媒体报道反映有关外卖平台问题开展核查,切实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积极发挥职责作用 维护有关药品价格稳定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求,持续加大原料药和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督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查办药品和原料药领域案件。抓紧核查举报和发现的线索,特别是高度关注治疗新冠肺炎有关药品和原料药价格,搜集可能存在的垄断涨价案件线索,维护治疗新冠肺炎有关药品和原料药价格稳定。

  五、全力保护公平竞争 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疫情防控期间,反垄断党支部带领全局党员干部,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反垄断工作,努力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一是持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丹纳赫公司收购通用电气医疗生命科学生物制药业务案。依法对贵州黔西南驾驶培训垄断协议案、杭州市13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作出处理决定,合计罚款金额747万元。持续加强公用事业等领域反垄断执法,及时查处株洲市交通运输局限定交易等1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全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二是抓紧推进重点立法工作。第一时间梳理汇总各方面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反馈意见并进行深入研究,抓紧提出修改完善方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尽快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三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搭建网络工作平台,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特别是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维护统一大市场,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协同复工,切实提高复工复产的整体效益和水平。下一步,反垄断局党支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工作部署,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做好反垄断工作,密切与企业沟通交流,及时为企业释疑解惑,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着力降低企业制度型交易成本,努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zt/jjyq/zjdt/202003/t20200315_313019.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月2日-3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0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3月2日-3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7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03/t20200310_312775.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朱庇特电信株式会社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2)北欧化工有限公司收购贝波特聚合物有限公司股权案
  (3)Apleona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忠利房地产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维多国际储罐码头第一有限公司收购大连港湾液体储罐码头公司股权案
  (5)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收购艾普凌科有限公司股权案
  (6)哈尔迪亚石化公司与罗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Lummus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7)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收购三菱日立电力系统株式会社股权案
      (8)伍德沃德公司与赫氏公司合并案
  (9)黑石集团公司主导财团收购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案
  (10)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4.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驾培行业因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330余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19年4月对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及义龙新区驾驶培训行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17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黔西南州兴义市(含兴义城区及义龙新区)现有19家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即:州驾校、晶森驾校、兴昌驾校、蓝天驾校、金运驾校、黔安驾校、方圆驾校、麒麟驾校、瑞煌驾校、立成驾校、宇程驾校、金兴驾校、荣城驾校、银座驾校、鹏程驾校、盛典驾校、阳光驾校、天和驾校、大不同驾校。

  从法律主体看,兴义市各驾校相互之间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都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各驾校是不同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培训业务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

  经查,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17家驾校,不含金运驾校、宇程驾校)通过召开会议等主要方式,达成了固定兴义市驾校学员培训价格的垄断协议。

  1.2018年12月,金兴驾校校长蒙元青和天和驾校校长欧廷荣多次召集各驾校开会,共同商议讨论学员培训价格、各驾校分配基数和筹建资产管理公司等事宜.各驾校普遍认为加入黔西南州怡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缘公司”)联合经营,统一管理、统一价格,能提升驾校利润。

  2.2018年12月6日,天和驾校欧廷荣拟制了《兴义市和义龙新区驾校交付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方案》,提出各驾校按照自愿、合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从2019年1月起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学员按市场指导价4800元/人收费,交资产公司统一收取后按基数支付各驾校.该方案准备提交各驾校讨论。

  3. 2018年12月20日,各驾校形成会议纪要“兴义市含义龙新区各驾校成立怡缘公司;经兴义市、义龙新区各家驾校的商定,一致同意合作经营,报名费统一上交到怡缘公司,由怡缘公司统一安排;一致同意按照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实施;合作各家驾校统一按4800元/人的费用上交到公司指定账号;2019年1月1日起,输入运管系统的均按4800元/人预交公司”。

  4.2018年12月31日,兴义市17家驾校与怡缘公司签订《托管协议》,约定驾校委托怡缘公司管理;驾校按每名学员市场指导价4800元报名收费,并将收到的4800元/人的费用统一交怡缘公司,怡缘公司提取100元/人管理费后,负责按照各驾校所占基数按时支付各校所得;托管的时间为三年,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托管协议签订后,各驾校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本机关认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商定价格,形成《会议纪要》,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固定“兴义市驾校学员培训价格”的《托管协议》,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2019年1月1日起,涉案当事人调整了学员培训价格,按《托管协议》规定的学员4800元/人收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会议纪要》、《托管协议》、《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与其他驾校达成固定兴义市驾校学员培训价格的垄断协议。

  3.相关结算票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垄断协议。

  2019年11月19日,根据涉案当事人的申请,本机关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1楼2106会议室,组织了听证。本机关对当事人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采纳黔西南州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出的2018年学员退费492760元扣减处罚基数的诉求。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另外,黔西南州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兴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作为积极参与者、组织者,在兴义市17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中起了重要作用,作出加重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黔西南州大不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罚款金额如下: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03/t20200309_312670.html>

  5.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

  为做好2020年全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从积极担当作为,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直销市场秩序;强化打击防控力度,巩固天津打传成果;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保健市场乱象长效治理;强化基础工作,为执法工作提供支撑等六个方面提出要求,重点明确了依法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直销企业经营行为,组织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推进互联网竞争行为审慎监管,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加大直销企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强化直销行业风险预警,开展传销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做好网络传销查处工作,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任务。

  2020年,全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紧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综合整治,以监管执法为抓手,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局面,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努力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有新作为。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
  http://www.tj.gov.cn/xw/bum/202003/t20200305_3670300.html

  6.北京金地诉贵阳城建纠纷,法院认为协议类型不适用垄断案件管辖规定

  原审原告北京金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与原审被告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8月24日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地公司与被告城投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城投公司认为属垄断条款,并据此主张《合作协议》无效,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提出案涉《合作协议》存在垄断条款而无效,则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该《合作协议》的效力进行裁判,该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应当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遂作出(2018)黔0115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裁定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中原告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本案是否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裁判;2、任何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首先,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关于如何界定垄断协议的问题,《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对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议实施前后的市场变化、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只有确认该协议确实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后,才能认定构成垄断协议。本案中,原告金地公司与被告城投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成为贵阳金地汇通公司的股东后,乙方协助贵阳城投资产经营公司将现有及将来可能拥有的所有停车场资源依法租赁给贵阳金地汇通公司经营管理;双方股东应协助贵阳金地汇通公司顺利与贵阳城投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确定:双方均不得再行出资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的公司”;第八条约定“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出资设立的公司在贵阳市行政区停产资源及相关停车服务须交由贵阳金地汇通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合作协议》中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的内容及性质,系合同双方就城投公司拥有的停车场的经营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涉及的停车场仅属于在相关市场的一小部分,该协议的签订并不能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效果,而金地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也不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故《合作协议》中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的约定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条款。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同时该条款“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这一表述揭示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定性标准:凡是需要以反垄断法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都属于垄断民事纠纷。本案中,金地公司以被告城投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单方提前终止合作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被告城投公司以金地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而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暂无证据支持原告金地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综上,本案不属于垄断民事纠纷,故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裁判,则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涉案合同中双方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故,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错误,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b37a579f58e429f904cab7501672a74>

  国际动态

  1.苹果对经销商实施不合理限制,法国处以11亿欧元罚款

  当地时间2020年3月16日,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公司处以11亿欧元(约为人民币84.95亿元)的处罚,因苹果涉嫌在其分销系统中实施反竞争协议,并且滥用了高级独立分销商对其的经济依赖状况。

  世界第二大的电脑营销公司技术数据公司(Tech Data)和全球最大的科技产品渠道商之一的英迈公司(Ingram Micro)也因涉嫌反竞争协议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7,610万欧元和6,290万欧元。

  在法国,苹果被指控在其电子产品的分销网络中实施了三种反竞争行为(iPhone除外):

  1)在技术数据公司和英迈公司这两家批发商之间进行产品分配和客户分配;

  ●两家批发商也因接受并实施了由苹果公司开发和监督的产品和客户分配机制,(而非自由决定其商业政策),而被处以罚款;

  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消灭了”苹果产品的批发市场,冻结了市场份额,并阻碍了苹果品牌不同分销渠道之间的竞争;

  2)对高级独立分销商施加定价,以便它们采用与苹果公司在苹果商城和网站相同的价格;

  这种做法导致在苹果产品零售市场中近一半的商品售价(对终端用户)互相协调安排;

  3)滥用高级独立分销商对苹果的经济依赖。

  这种滥用行为尤其表现为供货困难、歧视性待遇,以及报酬条件不稳定(折扣等)。这些做法是在分销商的利润极低的情况下,使分销商非常依赖于收到产品,尤其是需求量最大的产品(新产品)。例如,苹果在推出新产品时,剥夺了高级独立分销商的库存,以至于它们无法满足用户的订单需求,而苹果商城和其零售商却能获得稳定货源。

  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尽管生产商可以自由地组织其认为合适的分销系统,指定不同的销售渠道,选择批发商来供应某些零售商并为其他零售商保留直接供应,但是一旦分销网络是独立的,不隶属于生产商的一部分,那么生产商必须遵守竞争法。尤其禁止生产厂商实施破坏批发商之间竞争的行为,例如预先进行客户分配,与批发商就向最终消费者的零售价达成协议,或者滥用贸易伙伴对其的经济依赖,尤其禁止生产商采取一些政策使得贸易伙伴(与自己的内部分销网络相比)处于竞争劣势。
  (来源:法国竞争管理局)
  <https://www.autoritedelaconcurrence.fr/en/press-release/fines-handed-down-apple-tech-data-and-ingram-micro>

  2.美国首次适用仲裁程序确定市场界定,诺贝丽斯需剥离北美铝制车身板业务

  当地时间2020年3月9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其获得了首个仲裁案件的胜诉,该案涉及司法部对诺贝丽斯公司(Novelis)与爱励公司(Aleris Corporation)合并案提出异议的反垄断诉讼。最终,诺贝丽斯公司必须剥离爱励公司在北美的整个铝制车身板业务,这将使在该重要行业继续保持充分竞争。此外,根据被告与司法部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条款,诺贝丽斯公司必须偿还司法部因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2019年9月4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向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区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反垄断诉讼,以阻止诺贝丽斯公司收购爱励公司的拟议交易。在起诉之前,反垄断部已与被告公司达成协议,如果当事方无法在一定时期内解决被告交易中的竞争问题,将提交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事实调查在地区法院的监督下进行。根据仲裁协议条款,在事实调查结束后,此事项已提交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以解决商品市场界定问题。上周结束了为期十天的仲裁,这标志着反垄断部门首次使用其根据1996年《行政争议解决法》的权力来解决此事。

  2020年3月9日,仲裁员作出裁决,裁定如美国司法部所称,铝制车身板构成相关商品市场。由于司法部胜诉,美国将向俄亥俄州北部地区地方法院提交一项拟议的最终判决,要求诺贝丽斯公司剥离爱励公司在北美的全部铝制ABS业务,以保持相关市场的竞争。该仲裁程序提供了确定性,并允许被告按照外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交易。

  诺贝丽斯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总部位于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它提供三个领域的平压铝产品:汽车,饮料罐和特种产品。在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财年中,诺贝丽斯公司的收入约为123亿美元。诺贝丽斯公司是Hindalco Industries Ltd.(一家总部位于印度孟买的印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爱励公司是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总部位于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它为汽车,航空航天,建筑和工程行业提供平压铝产品。2018年,爱励公司的收入约为34亿美元。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wins-historic-arbitration-merger-dispute>

  3.美国商业地板卡特尔案继续推进,两名公司高管承认串通投标并认罪

  当地时间2020年3月9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参与卡特尔的商业地板公司两名高管(Robert A. Patrey Jr.和Kenneth R. Smith)就其参与反垄断合谋,并在美国销售的商业地板服务和产品进行串通投标和固定价格的指控同意认罪。同时,两名被告也在与司法部的相关调查进行合作。

  根据于2009年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提交至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地方法院的认罪协议,两名被告与其他个人和公司之间达成了合谋,以补偿价格竞标的方式促使指定的公司赢得竞标。该合谋行为抑制和消除了商业地板市场的竞争。

  个人违反《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及100万美元刑事罚金。最高罚款额可以增加到犯罪所得的两倍或受害者遭受的损失的两倍,前提是任何一笔金额大于法定最高罚款。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two-commercial-flooring-executives-plead-guilty-rigging-bids-violation-federal-antitrust-laws

  4.美国反垄断申报开始启用临时电子申报系统

  当地时间2020年3月13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公告称,由于COVID-19冠状病毒大流行,并且根据人事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合并前申报办公室(PNO)将启用临时电子申报系统(the e-filing system)。在此次紧急情况下,所有申报文件都必须通过该系统提交,所有打印件和DVD的提交都将暂停。

  •PNO将在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下午5:00前接受打印件和DVD申报。

  •PNO将于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不接受任何申报。

  •2020年3月17日(星期二)上午8:30开始,PNO将仅通过临时电子申报系统接受反垄断申报。

  •该系统将涉及使用与反垄断申报样式表中DVD申报指定的文件格式相同的格式,将文件上传至安全的Accellion文件传输平台。

  •在此临时系统使用时,任何提前终止是不允许的。

  司法部将采用上述相同的程序。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03/premerger-notification-office-implements-temporary-e-filing>

  5.拜耳涉嫌在种子和生物技术市场从事反竞争行为,巴西启动正式调查

  当地时间2020年3月13日,巴西反垄断机构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CADE)宣布对拜耳公司涉嫌在种子和生物技术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根据CADE的公告,经济防务委员会于上周四(3月12日)对拜耳集团旗下的拜耳股份公司以及孟山都公司(包括巴西孟山都公司)展开了调查。两家公司因涉嫌在种子和生物技术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而受到调查。

  本次调查案件始于拜耳收购孟山都公司的交易进行审查期间接到的相关举报。CADE于2018年2月对该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通过。

  监管部门正式启动了行政调查以审查可能产生反竞争影响的三种做法。首先涉及孟山都旗下从事大豆种子的遗传改良的Monsoy公司实施的某些规则。然后,还涉及孟山都对采用Intacta技术(RR2 IPRO)的育种者授予商业奖励,也称为育种奖励计划。第三还涉及孟山都规定的义务,即种子繁殖者必须获得与其生产面积有关的至少15%的父本种子。

  关于第一种行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从事大豆种子遗传改良的Monsoy公司实施的某些规则可以影响公司的许可费折扣。监管机构表述,Monsoy公司规则中关于折扣的计算方式将增加使用的Intacta生物技术种子的比例,并提高许可费。目前,监管部门将评估Monsoy公司的相关规则是否会导致对竞争对手的市场封锁或产生阻碍其他竞争者市场增长的效果。

  第二种行为涉及孟山都公司对商业育种者使用Intacta生物技术开发大豆作物的激励机制。监管部门评估认为,相关激励措施可能会产生忠诚度效应;促使育种者将研究重点放在Intacta技术作物上,并减少常规作物和其他作物的研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将评估是否采取此类激励措施是否会减少农民在没有Intacta技术的情况下获得农作物的可能性。

  第三种行为是关于孟山都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相关条款要求相对方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批农作物中,以至少占其生产面积15%的比例收购Monsoy亲本种子。尽管监管部门发现孟山都并未要求遵守该规定,但如果孟山都选择执行合同条款,将获得经济利益,而相对方的成本将会增加。这种做法可能会提高相对方在后续农作物中的忠诚度,并限制相对方的选择自由。
  (来源:巴西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
  http://en.cade.gov.br/cade-investigates-bayer-for-alleged-involvement-in-anti-competitive-practices

  6.不公平高价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英国欢迎法院对抗癫痫药垄断高价案的判决

  当地时间2020年3月10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对竞争上诉法庭(上诉法庭)的判决表示欢迎,并称该判决为澄清超高和不公平定价的法律标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CMA将仔细审查法院退回要求其重新审查的部分,与此同时进行的案件还包括CMA正在进行的针对辉瑞制药公司(Pfizer)和弗林制药公司(Flynn Pharma)的案件。

  2016年12月,经过彻底调查后,CMA认为辉瑞和弗林对苯妥英钠胶囊(一种重要的抗癫痫药)收取了不公平的高价,因而违反了竞争法的规定。CMA采取了干预措施,以保护患者、NHS(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和为其提供资金的纳税人,因为处于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辉瑞和弗林在一夜之间强行将苯妥英胶囊的价格在2012年9月大幅提高,尽管二者的基本成本没有实质性变化。2018年,上诉法庭已经就该案作出判决,CMA随后就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今天的判决是对上诉请求的判决。

  虽然上诉法院并未支持CMA的全部上诉意见,但全部驳回了弗林的案子,还发现了上诉法院在其2018年的判决中出现的一些基本法律错误。尤其是上诉法院误用了欧盟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判例法。具体而言,上诉法院错误地要求CMA放弃采用成本加成的方法确定辉瑞和Flynn的定价是否过高。

  在2016年的决定中,CMA认为辉瑞和弗林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处以总计9000万英镑的罚款。NHS在苯妥英钠胶囊上的支出从2012年的每年约200万英镑增加到2013年的约5000万英镑。辉瑞在英国出售的胶囊价格也比在其他欧洲国家的价格高出许多倍。一些临床调试组抱怨他们将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受到影响。欧盟委员会罕见的干预国家诉讼程序的决定进一步证明了此案的重要性。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welcomes-court-of-appeal-judgment-in-phenytoin-c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