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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06期 |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云南盈鼎生物油拒绝交易案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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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3月23日-3月2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云南盈鼎生物油拒绝交易案再审申请
  5.深圳南山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6.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执法稽查和反垄断工作要点“出炉”

  国际动态

  1.美国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允许T-Mobile与Sprint合并交易继续进行
  2.FTC诉请撤销全球烟草巨头奥驰亚对电子烟厂商JUUL的128亿美元投资
  3.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Gategroup收购LSG的欧洲餐饮业务
  4.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附条件批准朝日啤酒收购CUB
  5.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主席发表讲话,认为竞争是推动经济复苏的关键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加快审查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集中申报继续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申报人可以将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电子邮箱,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可以邮寄;受理通知、补充文件清单、立案通知及审查决定将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送达,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正常进行。

  对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食品制造、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以及为复工复产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快速审查。(略)

  二、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

  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达成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协议,如为在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给予豁免。

  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垄断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重点查处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及原辅材料,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以及与其他民生密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达成、实施的协同涨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以及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支持

  既要防止出台含有指定交易、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也要简化审查流程,快速审查通过有利于保障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地区经营者恢复生产、渡过难关,扩大消费、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对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不严重,且有助于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应明确实施期限。

  (略)

  五、积极做好对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指导

  加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导,支持经营者根据自身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认真做好反垄断合规指引,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避免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防止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六、及时响应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诉求

  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涉嫌垄断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投诉和举报。

  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网站公众留言等多种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的反垄断业务咨询、豁免申请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与联系人进行联系,积极回应经营者和消费者诉求。(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2004/t20200405_313859.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3月23日-3月2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0年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3月23日-3月2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0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03/t20200331_313686.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安宏国际资本公司与盛峰资本管理第七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收购蒂森克虏伯电梯股份公司股权案
  (2)American Metals & Coal International, Inc.与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3)辽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4)英国石油公司收购信实BP移动有限公司股权案
  (5)深圳润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4.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云南盈鼎生物油拒绝交易案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全文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定:(一)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的行为未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二)二审法院适用反垄断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合同法判断本案被诉行为性质以及相应责任承担方式正确。理由如下。

  (一)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的行为未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略)证据显示,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请协助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进行试点销售的函》(云能源油气函[2011]23号)发出的对象除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还有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生产原料和销售市场协调会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决定市商务局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主动对接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请其支持公交集团与盈鼎公司签订协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另行选择成品油销售合作企业。可见,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外,云南省内还有其他从事成品油销售的企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未与盈鼎公司进行交易,与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无关,不存在因为未与盈鼎公司进行交易而使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增强经营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经营能力的可能,也没有影响到市场竞争状况或导致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缺乏其他选择。因此,被诉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其次,关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拒绝与盈鼎公司交易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第一,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主张其未与盈鼎公司进行交易的理由之一为盈鼎公司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垄断行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应当就其行为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提交了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5)云昆明信证经字第9519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201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5032401)、《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分析报告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5-207)、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2015)云昆国信证字第14376号公证书、《分析报告》(ST15-01891.001)、昆明市公共汽车物资供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检验报告》系针对其经过公证购买的盈鼎公司生产的产品所作出,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情况说明》上盖有出具单位昆明市公共汽车物资供应公司的公章,涉及内容为2011年1月至6月间,盈鼎公司生物柴油实际使用者的使用体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亦无不当。盈鼎公司为反驳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的上述主张,提交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15904R)《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1590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生物质柴油经营活动立项的批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生产原料和销售市场协调会会议纪要》、云南电视台《昆明43辆公交试喝地沟油》的专题采访(2011年)等证据,用于证明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本院认为,《检验报告》的送检样品系盈鼎公司单方提供,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生物质柴油经营活动立项的批复》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生产原料和销售市场协调会会议纪要》内容均未涉及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云南电视台专题采访系媒体报道,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第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还主张盈鼎公司未向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提出过明确的交易请求和交易条件,造成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无法做出承诺并与盈鼎公司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虽然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是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履行该义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交易中,交易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交易的对象、数量、条件等内容,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予以确定。本案中,根据盈鼎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能源局向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发出《关于请协助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进行试点销售的函》(云能源油气函[2011]23号),请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积极协助开展生物柴油试点销售,尽快将盈鼎公司生产的达标合格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配送体系面向社会配送销售。2011年7月18日,云南省能源局向云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发出《关于请协调支持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试点销售的函》(云能源油气函[2011]35号),请该协会协调协会中有一定实力的经营企业与盈鼎公司合作,试点销售其生产的生物柴油。2011年9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形成《关于解决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生产原料和销售市场协调会会议纪要》,记载了2011年9月23日,昆明市委常委、副市长召集市级相关部门,与盈鼎公司共同研究解决其生物柴油原材料在收集、生产、加工、销售、存储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措施和办法,会议决定市商务局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主动对接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请其支持公交集团与盈鼎公司签订协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另行选择成品油销售合作企业。云南省能源局的两份函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表明,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在盈鼎公司所生产生物柴油的销售中做了大量协调促进工作,但是并没有将与盈鼎公司交易的对象明确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另外,根据盈鼎公司提交的证据,2013年9月3日,盈鼎公司委托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向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之前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或者在此期限内派人协商销售生物柴油事宜。虽然该律师函所涉及的内容明确包含由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收购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的相关内容,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交易条件,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认为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未与盈鼎公司进行进一步协商并达成交易,并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亦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的行为未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盈鼎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适用反垄断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合同法判断本案被诉行为性质以及相应责任承担方式正确

  首先,根据垄断行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系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本案盈鼎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交易的行为,给盈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请求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将其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盈鼎公司主张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属经济法范畴,而合同法属民法范畴,适用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就应排除适用合同法,一、二审法院同时适用上述法律,以政策原因否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本院认为,虽然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是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该义务的履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交易中,交易的对象、数量、条件等内容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均要通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没有以相关规定的形式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销售主体、销售数量(或配额)、销售定价、销售方式、销售奖励和亏损补贴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予以具体明确的情况下,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与盈鼎公司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判断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依据合同法判断合同的成立条件,并最终认定本案被诉行为的性质,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院裁定驳回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dd4224a7d254fc88d68ab8e01158160

  5.深圳南山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上述界面中包含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两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微信软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系列案判决对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http://ns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4883690.shtml>

  6.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执法稽查和反垄断工作要点“出炉”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2020年全省执法稽查和反垄断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部署2020年全省执法稽查和反垄断工作任务,明确执法稽查和反垄断工作重点。

  一是紧扣执法办案主题,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突出互联网、农村市场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侵权假冒治理,加强对重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重点产品等方面监管,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和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抓好食品安全、“铁拳”、“守护消费”、质量基础领域等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以行业乱象整治为抓手,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加强疫情防控执法制度研究,强化案件督查督办,提高办案力度和质量,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二是聚焦高效执法目标,着力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制定执法稽查案件跟踪、督办指导意见。构建全省区域执法协作平台,逐步建立情况互通、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协查等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案件的联动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与政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破解移交难题,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三是突出统筹协调任务,充分发挥“双打”牵头作用。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双打”办职责,召开成员单位日常联席会议,坚持重大事项及时会商。精准谋划全年工作,常态化开展相关联合执法行动。建立绩效考评体系,牵头组织对各地“双打”工作开展绩效考核。

  四是强化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研究制订护航市场主体全面恢复生产经营竞争秩序反垄断合规指引,提升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聚焦原料药、公用事业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力度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省级反垄断执法人才库,增强反垄断执法力量,构建运行高效、执行有力的全省反垄断监管体系。

  五是狠抓思想业务建设,不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强化思想引领,牢固树立全省执法稽查系统“一盘棋”思想,推进执法稽查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办案人员工作水平,打造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专业化执法人才。开展案件处罚信息系统、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推广使用和操作培训,强化信息运用,提高执法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利用宣传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和发布执法信息,展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果,提升社会公众打假维权意识,营造浓厚执法氛围,维护市场监管执法稽查的良好形象。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http://amr.jiangxi.gov.cn/art/2020/3/30/art_22466_1650836.html

  国际动态

  1.美国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允许T-Mobile与Sprint合并交易继续进行

  当地时间2020年4月1日,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决定,司法部反垄断局对美国移动运营商T-Mobile与Sprint合并的竞争顾虑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在广泛的《达尼法案》(Tunney Act)程序之后达成拟议的最终判决。该裁决使司法部和许多州与合并方和卫星电视提供商迪什网络公司(Dish Network Corp.)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并允许T-Mobile与Sprint的交易得以进行,但要进行实质性剥离财产和其他补救措施。

  反垄断局认为,该和解协议承诺通过将迪什网络公司广泛的频谱产品推向市场来进一步扩大产量。最终结果将是与高质量的5G网络加强竞争,这将使美国的全国消费者受益。

  反垄断局于2019年7月26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同时提出的和解方案解决了司法部的竞争顾虑。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堪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布拉斯加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南达科他州和德克萨斯州的州检察长均加入了该和解方案。另外,纽约南区的Marrero法官驳回了纽约、加利福尼亚及少数其他州在全国范围内禁止拟议交易的请求,其观点部分基于反垄断局针对可能发生的竞争损害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能力。

  T-Mobile US Inc.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总部位于华盛顿州贝尔维尤。T-Mobile在2018年的收入超过430亿美元。总部位于德国波恩的德国公司Deutsche Telekom AG是其控股股东。

  Sprint Corporation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总部位于堪萨斯州欧弗兰帕克。2018年,其公布的收入超过320亿美元。Sprint由总部位于日本东京的日本公司SoftBank Group Corp.控制。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court-enters-final-judgment-t-mobilesprint-transaction

  2.FTC诉请撤销全球烟草巨头奥驰亚对电子烟厂商JUUL的128亿美元投资

  当地时间2020年4月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称其已经对全球烟草巨头奥驰亚集团(Altria Group,Inc.)与电子烟厂商JUUL(JUUL Labs,Inc.)达成的包括奥驰亚收购JUUL 35%股权相关的一系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FTC指控称相关协议的达成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因而违反了反垄断法。

  竞争局局长伊恩•康纳(Ian Conner)认为:“多年来,奥驰亚和JUUL在更换烟弹电子烟(closed-system e-cigarettes)市场上都是竞争对手。到2018年底,奥驰亚精心策划退出电子烟市场,并成为JUUL的最大投资者”,“奥驰亚和JUUL通过消除竞争并分享JUUL的利润,从竞争对手变成了合作者。”

  FTC称,作为竞争对手,奥驰亚和JUUL密切关注彼此的电子烟价格,并竞相进行创新。指控称,奥驰亚集团还利用其拥有的在各个烟草类别中的品牌优势,来确保在美国各地的零售商中获得有利的货架空间。尽管早期的竞争使奥驰亚的MarkTen电子烟成为排名第二的最受欢迎品牌(按市场份额),但到2018年末,JUUL已超越行业领导者奥驰亚和雷诺兹,成为美国领先的电子烟公司。

  FTC称,奥驰亚通过同意不参与市场竞争以换取在JUUL的大量所有权权益来应对上述竞争威胁。在奥驰亚宣布有意终止其电子烟业务的几周后,奥驰亚集团与JUUL宣布达成一项协议,该协议使奥驰亚集团成为JUUL的最大股东,允许奥驰亚集团任命JUUL董事会观察员,并允许奥驰亚集团在将其股份转换为有表决权的证券后任命JUUL董事会的三名成员。JUUL因此获得了超过120亿美元的收入、一项奥驰亚将在六年内不与JUUL竞争的协议以及一系列支持服务。

  FTC称,奥驰亚收购JUUL股票及相关协议共同构成了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的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并违反《克莱顿法》第7条的实质性削弱竞争的规定。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04/ftc-sues-unwind-altrias-128-billion-investment-competitor-juul>

  3.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Gategroup收购LSG的欧洲餐饮业务

  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已根据欧盟《合并条例》批准了佳美集团(Gategroup)对汉莎航空服务集团(LSG)欧洲业务的拟议收购,条件是完全遵守Gategroup提供的承诺。该交易完成后,Gategroup将通过购买股份和资产来获得LSG欧洲业务(“LSG EU”)的唯一控制权。该交易不包括LSG的机上零售业务。

  欧委会经调查认为,航空餐饮市场的进入壁垒相对较高,航空公司很难在航空餐饮供应商之间进行转换,使得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如不附加条件,该交易将导致准垄断,或在布鲁塞尔等多个欧洲机场的航空餐饮服务市场中最多仅剩下一个独立的竞争对手。

  Gategroup提供了最终承诺,以解决欧委会的顾虑。Gategroup承诺剥离重叠业务,以促进竞争激烈的航空餐饮服务商进入已发现竞争问题的机场或拓展业务。被剥离的业务包括客户航空餐饮合同以及设施、其他有形资产(如高速装载机)、人员和某些无形资产。欧委会的结论是,经最终承诺修改的拟议交易将不再引起竞争问题。

  Gategroup的总部位于瑞士,为包括欧洲经济区在内的大约60个国家/地区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空餐饮、机上零售和其他相关服务。

  LSG EU是LSG集团的欧洲业务,该集团总部位于德国,隶属于汉莎航空集团。 LSG EU包括LSG的欧洲航空公司和火车餐饮业务、LSG的全球休闲业务、LSG的欧洲冷冻食品生产(通过Evertaste品牌经营)、LSG的设备业务以及德国的机场零售服务(通过零售连锁店Ringeltaube)。

  机上餐饮服务包括向航空公司提供和交付餐饮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将在飞行过程中提供给乘坐飞机的乘客。 Gategroup通过其子公司Gate Gourmet和Servair提供航空餐饮服务。LSG EU通过其品牌LSG Sky Chefs在航空餐饮服务市场开展业务。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594

  4.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附条件批准朝日啤酒收购CUB

  朝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The Asahi Group Holdings Ltd,“朝日”)对卡尔顿联合啤酒公司(Carlton & United Breweries,“CUB”)的拟议收购,在朝日承诺剥离其两个啤酒品牌和三个苹果酒品牌之后,将获得批准。

  需要剥离的品牌包括Strongbow、Bonamy和Little Green苹果酒品牌以及Stella Artois和Beck的啤酒品牌。购买上述品牌的买家将需要获得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批准。

  ACCC主席罗德•西姆斯(Rod Sims)说,“如果不出售包括Strongbow和Stella Artois在内的五个啤酒和苹果酒品牌,朝日和CUB合并后的公司将占澳大利亚苹果酒销量的三分之二,并拥有两个最大的苹果酒品牌Somersby和Strongbow,这将大大减少苹果酒市场的竞争,并消除啤酒市场上充满活力的有效竞争对手。”

  尽管朝日在澳大利亚的啤酒销售量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但ACCC担心,此次合并将淘汰能够与两家最大的啤酒酿造商CUB和Lion进行激烈竞争的竞争对手。朝日和CUB目前在优质国际啤酒的销售中竞争激烈。

  朝日已向ACCC提供法院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剥离这五个品牌。这项承诺还要求朝日确保在接下来的三年中,根据搭售协议,被剥离的品牌能够获得和朝日品牌相同的酒吧、酒馆和俱乐部以及非堂食空间的进入权。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asahi-cub-deal-subject-to-cider-and-beer-divestments>

  5.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主席发表讲话,认为竞争是推动经济复苏的关键

  当地时间3月30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主席罗德•西姆斯(Rod Sims)通过《澳大利亚金融评论》特别版《银行与财富危机》网络广播发表了讲话,谈到了当前危机中竞争所面临的挑战。西姆斯先生说,在新冠肺炎大流行和经济危机之后,竞争对经济再次有效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姆斯先生谈到,ACCC正在与整个经济领域的企业合作,授权竞争对手之间合作,以使他们能够支持社会以度过此次危机。

  ACCC允许澳大利亚银行业协会对小企业债务减免计划进行协调,超市为确保货架上有存货而确保供应链和物流的有效工作,医疗供应商可以扩大生产急需设备的能力。

  西姆斯先生说:“在战争或大流行等危机时刻,需要为国家的生存而战以应对一个共同的敌人,因此,出于一种民族目的,协调既有效又几乎没有弊端。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在没有共同敌人的情况下,协调会导致自满、效率低下和价格上涨。重要的是,这些短期措施不会对竞争、市场集中度或长期安排造成长期的结构性损害,致使企业在未来更难进入市场和竞争。”

  西姆斯先生还谈到了ACCC的新冠肺炎工作组,该工作组正在监控和收集新出现问题的每日信息,并致力于确保消费者在处理被取消的事件、旅行或服务时知悉自己的权利。

  初创和规模较小的企业通常在危机中受到的打击最大,他们将需要支持才能生存。ACCC将与金融科技公司和初创企业合作,以了解他们面临的挑战,并在危机爆发时考虑到他们。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competition-will-be-key-to-driving-economic-recov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