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田文昌: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发布时间:2014-08-18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十八大以后,中国司法公正 是依法治国必要保障法治开始有明显的转暖迹象,官方的提法也开始变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提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法制观念的转变和价值观的重塑。之后能做得怎样,改革的进展有多快,能否克服权力干预的影响,历史的惯性在哪里,关键还要看司法观念的转变的状况,阻力肯定还会有。在笔者看来,排除权力干预、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在于审判独立,不仅要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干预,而且还要改革法院内部的机制,最终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只有实现审判独立,我们才会走向真正的法治。
我国推行法治三十余年来,虽然成效显著,但依然举步维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始终没有真正摆脱权力的干预,某种意义上,还是在法治的框架之下,在人治的轨道上运行。这种状况表明,法治化的进程已经受到了体制的桎梏。权大?还是法大?这个三十多年前的话题,再一次摆在我们面前。
 
一、权力干预是司法公正的障碍
 
长期以来,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非正当的权力干预
由于司法不能独立,权力干预存在着名正言顺的理由。由此,出于各种不正当动机的权力干预随时都会发生。实践中,出于各种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以权力干预司法,将个人权力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且愈演愈烈,近十余年来尤为严重。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甚至以沦为权力斗争和利益之争的工具。
2、正当的权力干预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由于党权和行政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力干预自然也可以成为影响司法的正当理由。所以,在司法案件中寻求权力干预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现实中,人们既担心和反对权力干预司法,又试图以权力来对抗权力。结果是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人人都在寻求权力干预。以权力干预来对抗权力干预已经形成了一种怪圈,其结果是司法机关成了被各种权力驱使和利用的工具。这种以法治为名,行人治之实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比人治的后果更可怕。
在允许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下,领导批案是权力干预司法的主要方式。现实中,许多领导干部确实出于责任心和正义感,在收到告状信后以批示的方式过问案件。这种过问的动机是积极和正当的,但是,在没有正当程序制约的情况下,则无法保证领导人对具体案件判断的准确性,也就无法保证其批示意见的准确性。更有甚者,即使对有些内容中性的领导批示,也可能会做出不同的理解或解释。有些司法机关则只能猜测领导批示的意图来办理案件,这种后果就更加可怕了。在离开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良好的动机也可能导致错误的后果,这正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所在。
信访机制,是以正当理由干预司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信访机制设立的当初无疑是积极而有意义的,我国信访机制的历史作用不可否认,在人治的体制下,它甚至成为民众申冤和政府了解民情的主要途径。但是,当社会进入法治时代,这种机制就发生了与法治的冲突。首先,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只有法院的判决才是判别是非的最高权威,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是不可动摇的。如果可以用行政机关的信访机构来动摇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意味着行政权高于司法权。其次,信访机制在程序设计上与领导人批示具有同样弊端,就是没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司法审判活动是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中公开进行的,尽管如此,还仍然难以避免形成错案。如果相信缺乏严格法定审查程序的信访机制会比司法审判更公正,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所以,信访机制与司法程序的一体化问题势在必行,应当尽快解决。涉诉信访必须统一纳入到司法程序中,才能从机制设计上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冲击。
3、地方保护的权力干预
多年来,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愈演愈烈,为了保护各自的地方利益,有些省市或县无所顾忌地利用权力干预司法,甚至跨界越权直接抓人劫财,形同地方势力的割据状态。这种做法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破坏。十八大以后做出了将司法机关的财政上收到省一级统一管理的决定,可以对这种现象有所遏制。但如果不进一步强化监督和保证司法独立,这种权力干预还是难以有效控制。
4、制度设计形成的权力干预
法治建设三十余年来,由于经验不足和观念的滞后,在司法体制的设计上出现了一些事与愿违的后果,其深层原因还是出自于人治的思维方式。这种后果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政法委统一协调办案破坏了三机关制约的机制
政法委本是一个党内机构,是出于加强党的领导角度予以设置。但多年来政法委的权力被日益强化,直接协调或指挥办案,这种做法打破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体制。在政法委协调或领导下,相互制约变成了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变成了相互补台,甚至变成了相互交易。
②、侦查权高于审判权动摇了司法公正的根基
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的重要区别,是法官权力高于警察权力。我国改革开发以前,公安机关的权力一直居于高位。而在提出依法治国方针时,最重要的制度改进就是提高了检、法两机关的级别,使其处于高于公安机关的位置,这种格局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十年前,这种格局被打破,公安机关的级别再一次高于检、法两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进常委,任政法委书记,级别高出了检、法两机关领导。这种格局的改变,是从体制上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本结构,已经使司法公正失去了制度基础。
③、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审判委员会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积极的,主要是多设了一道把关的机构。然而,实践证明,这种机制所形成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不仅不利于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还分散了错案追究的责任。这种机制的本质,还是管理权大于审判权,是权力干预的另一种形式。
④、涉案赃款提留政策是妨害司法公正的毒瘤
将本应上缴国库的涉案赃款,提留一部分作为对办案机关经费不足的一种补充,这种机制具有驱动办案机关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扩大打击面,甚至制造案件的负面作用,是一种负能量。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权力与利益的紧密结合是审判独立的重大障碍,足以动摇司法公正的根基。欲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尽快割除这个背离诉讼基本规律和规则,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毒瘤。无论司法机关的经费存在多大困难,都不能允许这种政策继续存在。
权力干预司法,形式上体现在各种机制设计中,实质上反映出观念转变的不彻底性。以人治的理念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所达到的,只能是贴上了法治标签的人治的目标。
 
二、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诉讼活动的基本结构,是控、辩、审三方的相互制约,侦查活动是形成指控理由的基础环节,法庭审判则是建立在控辩平等对抗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居中的裁判活动。所以,审判活动只有在法定的程序中公开、独立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司法的公正性。如前所述,对审判活动公开性和独立性的任何一种冲击和干扰,都会打破诉讼活动的基本结构,从而也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础。因此,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虽然,审判独立并不能保证司法一定公正。
1、审判独立的最终目标是法官独立审判
实现审判独立,不仅要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外部的权力干预,而且还要改革法院内部的机制。这种改革最重要的步骤,首先就是改变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建立一支有职、有权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法官独立审判,是审判独立的最终目标。
关于审判独立的尝试,深证市福田区法院的做法值得推广。他们将审判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团队,赋予其独立的权力和责任,走向了法官独立的重要一步,这是一种大胆而有意义的尝试。同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过程一样,法官独立审判不仅会产生非议,而且会遇到困难,甚至在最初阶段也会发生一些不利后果。但是可以肯定,与目前的状况相比,这些后果完全不值得大惊小怪。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官独立审判的权责分明,会使法官更加慎重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有一种普遍的担忧,认为法官独立审判更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还会形成新的腐败,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没有独立权力的审判,腐败会更加严重,因为权责不清的操作会给腐败留下更多的空间。
2、制约审判权最有效的机制就是相对刚性的法律条文和媒体监督
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的水平和素质不尽人意,这种状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立法的明确化和刚性化。为了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为了扭转以侦代审、以诉代审的庭审虚无主义现象,注重庭审作用,强调庭审中心主义势在必行。但是,强调以庭审为中心的主要目的,应当是强调审判环节的重要性,将庭审的作用落实到实处,实现庭审活动的真正价值,而不能简单地解释为仅仅是为了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当前司法理念和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的状况下,法官的裁量权还不能过大。法官裁量权的大小,是与法治社会的大环境和立法状况相适应的。在法治社会建立的初期,由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全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成熟,需要有明确刚性的立法表述和操作规范,才有利于严格执法和减少司法活动的偏差。所以,在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从立法到司法,都经历过一个由刚性到柔性,由相对严格到相对灵活的演变过程,这是世界各国在法治化进程中所经历过的必由之路。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弊端之一就是条文相对抽象和柔性过多。所以,加强立法的明确化和刚性化,使法官的裁量具有更加具体而严格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在我国实现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前提。
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在监督下运行,审判活动更不能例外。对审判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种,最有效的还是媒体监督,因为媒体是一种来自外部的、没有权力支配的力量。近年来,舆论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们对媒体监督司法的作用产生了质疑,似乎认为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产生了负面作用。这种认识并不准确。事实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媒体的监督作用在主流上都是正面的。舆论审判、舆论杀人的现象确实不正常,但是,舆论左右审判的责任是在司法机关而不在舆论本身。媒体监督的作用就是盯住司法机关,随时揭露和评价司法机关的问题,而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严格依法办案。如果司法机关自身清白,光明正大,就没有理由被舆论所左右;而如果其无原则地迁就舆论,要么是做错了,要么就是没有坚持原则。当然,媒体监督不能违背事实,编造谎言,在坚持这个底线的基础上,任何评论都具有其正当性。但是,正当性不能等同于正确性。这就是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正是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作用所在。
可以认为,在强大的、正当的媒体监督之下,任何一个法官都不会无所顾忌地为所欲为。在国外,法官的所有判词都向全社会公开,媒体更是可以随时查阅和评论。只要法官的活动真正地在阳光下进行,司法腐败至少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实现这种监督其实并不困难,关键是要真正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让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有权旁听审判活动,让每一个媒体人都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让不同的媒体都享有平等的话语权。

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二者关系不可分割。而在权力限制下的司法,则完全背离了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原则。实现审判独立,才会走向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