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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非洲四国,投资环境全解析
发布时间:2014-09-30作者:公丕国、郭庆

 

  2014年5月4日,李克强作为中国新一届政府总理首次出访非洲四国和非盟总部。李克强总理的首次非洲之行带有一贯的务实特点。中国官方在就此次出访举行的媒体会上透露,李克强访非期间,除了领导人会谈、会见,中非双方还将签署近60份合作文件,涉及政治、经贸、文化、卫生、农业、人员培训等诸多领域。李克强总理首次访非之行,中非经贸不仅是重要纽带,也是访问的重点。李克强表示,中国将为非洲提供更多资金、人力以及财政方面的援助,加强在非洲的金融援助,拟将对非洲提供贷款的额度从200亿美元提高到300亿美元。同时,中国签署了蒙内铁路合作协议,拿下了东非铁路大单,建设东非交通走廊,搭建中非友好桥梁,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中国企业对非投资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面对日益增进的外交关系与发展机遇,更多中国企业迫切想了解非洲,为了帮助企业规避投资风险,中非工业合作发展论坛与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于2012年9月成立“非洲法律事务中心”。京都律师事务所通过其与各国政府和驻非大使的良好关系,为诸多中国企业搭建沟通合作的桥梁,并且撰写了非洲各国国别投资流程及法律风险评估调研报告,向各大企业介绍了各国的投资指南与风险。如您对投资非洲存在法律问题,请联系京都律师事务所(info@king-capital.com),我们会立即给您答复。

埃塞俄比亚

  埃塞俄比亚是具有3000年文明史的古国,也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农牧业是国民经济和出口创汇的支柱,工业基础薄弱。门格斯图执政时期因内乱不断、政策失当及天灾频繁,经济几近崩溃。埃革阵执政后,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的发展战略,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恢复较快。埃塞现政府自1991年执掌政权以来,政局稳定,努力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推行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经济,鼓励外国投资者到埃塞投资,积极改善投资环境,结合国情1992、1996、1998、2002年四次修改投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投资优惠政策,降低投资门栏,扩大投资领域,实行减免税优惠,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和服务等。

  值得投资的特色产业

  1.农业

  埃塞俄比亚地理具多样性,因而发展多样化农业的潜力巨大。农业系国民经济和出口创汇的支柱,约占GDP的50%。农牧民占总人口85%以上,主要从事种植和畜牧业,另有少量渔业和林业。全国农业耕地面积16.5万平方公里。以小农耕作为主,技术水平、机械化程度低,灌溉等基础设施落后。近年来,因政府取消农产品销售垄断、放松价格控制、鼓励农业小型贷款、加强农机推广和化肥使用,市场量有所上升。经济作物有咖啡、恰特草、鲜花、油料等。农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90%左右,咖啡、油料等为主要出口产品。

  2.工业

  工业制造业水平低,基础薄弱,配套性差。工业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零部件、原材料依靠进口,制造业以食品、饮料、纺织、皮革加工为主,集中于首都等两、三个城市。皮革是第二大出口产品,每年出口收入约5100万美元。2011年纺织和服装出口收入达6220万美元。

  近几年,埃塞俄比亚形成了数个大型集团企业,并开始实施新五年“增长与转型计划”,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和替代型工业。2012年工业产值占GDP的9.2%,增长率为13.6%,低于预期目标,但大中型企业、能源行业等发展迅速。

  3.旅游业

  埃塞俄比亚有3000年的文明史,旅游资源丰富,文物古迹及野生动物公园较多,9处遗迹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号称“13个月阳光”的国家。2012年,埃塞俄比亚政府已采取扩建机场、简化签证手续、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吸引国外游客58.4万人次,创汇约7.7亿美元,平均停留时间约6.5天。

  主要投资政策

  1.优先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

  埃塞俄比亚《2002年投资公告》规定,除为政府保留、要求与政府合资、为埃塞俄比亚人和其他本国投资者保留的领域之外的所有投资领域,均对外国投资者开放。

  埃塞俄比亚优先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园艺、花卉、农产品加工、纺织服务业等;埃塞俄比亚政府鼓励的其他领域包括农业及畜牧业、渔业、林业、矿业、水泥、旅游、一级资质建筑承包以及医疗、教育、水电等服务业。埃塞俄比亚政府也推出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允许将涉及制造业、建筑业、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宾馆业和矿业等部分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投资者或者公私合营企业。

  2.投资形式及资金要求

  凡属于现行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埃塞俄比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公司。

  任何外国投资者在埃塞俄比亚进行投资,都必须取得埃塞俄比亚相关部门的注册证书,即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须每年续期,直至投资者开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对投资许可证续期的申请至少在期满前一个月提交。

  埃塞俄比亚《2002年投资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单一投资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万美元。与本国投资者合资的外国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不得少于6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合作在工程、建筑、会计和审计服务、项目研究、工商管理咨询服务或出版等领域投资,每个项目需要2.5万美元资本;若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以上领域,则每个项目需要5万美元资本。外国投资者用其盈利或红利进行再投资,或其产品的75%用于出口的,不受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1998年5月,中国与埃塞俄比亚于在北京签署《中国与埃塞俄比亚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对促进和保护两国投资、投资待遇、征收、补偿、转移、争议解决方面做出规定。

  3.双边协定

  1998年5月,中国与埃塞俄比亚于在北京签署《中国与埃塞俄比亚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对促进和保护两国投资、投资待遇、征收、补偿、转移、争议解决方面做出规定。

  投资风险提示

  海关方面,埃塞俄比亚海关效率过低,海关官员有索贿现象。对中国商品的检查过于严苛,经常单方面根据欧洲商品定价对中国商品重新定价课税,以迫使中国企业缴纳更多进口关税和罚款,有时甚至违反有关中国公司与埃塞俄比亚方面已达成的免税协议随意征税。投资财产方面,埃塞俄比亚《2002年投资公告》规定任何投资财产均不得征用或收归国有,而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除外。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行事。在为了公共的利益将一项投资征用或收归国有的情况下,需预先按照通行的市场价值给予足够的赔偿。外汇方面,埃塞俄比亚海关自2008年起更是加大对私带外汇出境检查力度。尽管中国外交部两次发布公告予以提醒,还是发生中资企业或个人携带外汇被没收、甚至被判刑入狱事件。

  公司设立类型与流程

  1.公司类型

  根据埃塞俄比亚《2002年投资公告》(Investment Proclamation No.280/2002)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企业形式:独资经营、在埃塞俄比亚或国外建立商业机构、根据有关法律建立公营企业以及根据有关法律建立商业合作社。

  2.设立流程

  设立投资企业的相关程序为:(1)投资者或投资者代理人备妥申请投资许可证的文件和资料;(2)填写投资申请表;(3)投资委员会法律专家和环境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4)合格后评估负责人审核;(5)交公证机关对有关文件进行公证;(6)公证后的文件交回投资局登报公告;(7)投资委员会颁发投资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8)投资设备到位后,由投资委员会进行评估;(9)投资委员会发放营业执照。

肯尼亚

  肯尼亚是非洲经济基础较好的国家之一。经济以农业为主,茶叶、咖啡和花卉等出口及旅游业是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工业相对发达,日用品基本自给。1991年开始实行结构调整并取得成效。1997年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肯尼亚政府官员腐败为由中止向肯尼亚贷款,肯尼亚经济遭创。肯尼亚工农业相对比较落后,待开发项目较多,但同时也存在风险。

  值得投资的特色产业

  1.农业

  农业是肯尼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业增加值约占其GDP的30%。主要粮食作物有玉米、小麦和水稻,主要经济作物有咖啡、茶叶、剑麻、甘蔗、除虫菊精和园艺产品(花卉、蔬菜和水果)。2012年,肯尼亚三大创汇产品园艺产品、茶叶和咖啡出口额分别为9.5亿美元、11.9亿美元和2.6亿美元,约占出口总值的40%。

  2.旅游业

  肯尼亚旅游业比较发达,是国家支柱产业之一。主要旅游景点有内罗毕、察沃、安博塞利、纳库鲁、马赛马拉等地的国家公园、湖泊风景区及东非大裂谷、肯尼亚山和蒙巴萨海滨等。2012年境外游客人数171万次,旅游业收入11.3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2.8%。

  3.工业

  肯尼亚制造业在东非地区相对发达,国内日用消费品基本自给,独立以后发展较快,门类比较齐全,是东非地区工业最发达的国家。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以食品加工工业为主。工业主要集中在内罗毕、蒙巴萨和基苏木三市。

  4.工程承包

  我国在肯尼亚的工程承包业务自1985年起步以来发展迅速,市场所占份额不断扩大,合同总额2010年已增至7.1亿美元。四川国际、中国路桥、江苏国际、中国海外、中国武夷、中航国际、华为公司、中兴通讯、中海油、中石油长城钻探等中资公司纷纷在肯尼亚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从承包工程的来源来看,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历来是中国企业的主要方向。而根据肯尼亚政府制定的“2030年远景规划”,未来肯尼亚的基础设施建设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工程建设等行业对外国投资和技术的需求会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进入肯尼亚的机会也会进一步增加。

  主要投资政策

  肯尼亚特别关注对境外投资的法律确认和保护,为了促进和保护境外投资,肯尼亚制定了《外国投资保护法》(Foreign Investments Protection Act (Chapter 518))、《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2004 / no 6)等法案,并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境外投资事宜。肯尼亚还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成员国,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包括征收、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等政治风险的担保。

  中国和肯尼亚政府签署的《投资协定》就促进和保护双方相互投资搭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完善框架。该协定目前仍然有效,且协定有效期内开展的投资在协定终止后十年内仍可享受协定主体条款的保护。该协议内容主要包括:(1)鼓励并以法律形式认可对方在己方领土内投资,并保证该投资安全、不受歧视性措施制约,以及为投资方工作人员的签证、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保证给予对方投资者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己方参与的税收、关税同盟等国际协议特别约定的优惠除外,且不影响以后己方通过立法、签署国际协议使本国投资者获得更优惠地位;(3)除非给予公平补偿(在征收为公众知晓之前资产的投资价值),否则不得对对方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4)一方对因己方发生战争、紧急状态等情形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5)保证投资方的资本金、收益、贷款偿还款、出售清算等资金实现当日以通行市场汇率结汇转移;(6)缔约方政府担保的代位权实现;(7)缔约双方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提请仲裁解决;(8)缔约一方投资者与对方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提请本地法院解决或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或专设仲裁庭解决;(9)双方各自以法律程序确立本协议的生效。

  投资风险提示

  银行贷款方面,肯尼亚的贷款利率很高(17%),这使通过银行贷款实现筹资或资金周转的成本极高。争端解决方面,虽然我国与肯尼亚签署有《投资协定》,对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如果我国企业选用了肯尼亚境外的机构进行仲裁,则存在仲裁结果执行的风险。政府治理方面,肯尼亚历史上行政权力长期集中,腐败现象较为严重。肯尼亚法律法规普遍对行政机关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权,使得我国企业在对肯尼亚进行贸易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可能面临来自行政机关的障碍。比如中国对肯尼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中,药物、鞋帽、纺织品、电池、办公用品、清洁剂等常被仿冒,并且相关知识产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国企业在进入肯尼亚开展投资时,除了做好必要的市场调研和法律咨询之外,更要与当地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必要时应当请求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和保护。税收方面,依据肯尼亚《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和第三条对应税收入的规定,我国企业只要在一个应税年度内在肯尼亚有管理、控制企业事务等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肯尼亚税务局认定为肯尼亚的居民纳税人,从而使得该企业须向肯尼亚税务机关就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即使不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只要部分经营行为在肯尼亚境内,则所有该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无论肯尼亚境内还是境外)也都成为因纳税的收益。企业一旦牵涉入税务诉讼,很可能将面临巨额损失。我国企业在进入肯尼亚进行投资时建议聘请当地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税务规划。

  公司设立类型与流程

  1.公司类型

  在肯尼亚合法设立、注册商业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

  (1)私人和公开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incorporat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private and public);

  (2)合伙(partnerships);

  (3)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s);

  (4)合作社(cooperatives);

  (5)非营利组织担保的有限公司(companies limited by guarantees for most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6)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s);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偏好采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为这种公司类型类似于通常意义上的“法人”,有诸多经营、管理和退出等方面的便利。股东在破产清算时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转让股权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设立流程

  我国企业在肯尼亚设立商业实体的程序可参见下表。

 

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又译为奈及利亚,是位于西非东南部的一个多民族国家,现为英联邦成员国家之一。作为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它拥有250多个民族,但最有影响的是豪萨-富拉尼、约鲁巴、伊博三个部族。自1970年代以来,石油出口逐渐成为该国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尼日利亚被归类为新兴市场,并迅速接近中等收入国家的标准。主要资源有石油、天然气、锡、煤、石灰石等。迄今已探明石油储量270亿桶,居世界第九位,以开采速度可再开采30年。尼日利亚天然气资源也很丰富,已探明天然气储量达3.4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五和非洲第一位。

  值得投资的特色产业

  1.农业

  2012年,尼日利亚农业产值约13.4万亿奈拉(约合865亿美元),占GDP的币种33.5%。主要农产品包括:木薯、甘薯、高粱、玉米、可可、棕榈油、橡胶、花生、大豆等。

  2.石油工业

  石油产业是尼日利亚最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2012年,尼日利亚石油工业产值约15万亿奈拉(968亿美元),占GDP的比重约37.5%;原油出口15.5万亿奈拉。尼石油产量的90%来自壳牌(Shell)、埃森美孚(Exxon-Mobil)、雪佛龙(Chevron)等跨国公司。

  主要投资政策

  1.政策法令

  尼日利亚目前涉及投资的法令主要有:《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1995年16号法令》(Nigerian Investment Promotion Commission Decree No. 16 of 1995 Act5)、《尼日利亚出口加工区63号法令》(Nigeria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Act,1992)、有关公司注册的《公司及相关事务法令》(Companies and Allied Matters Act,1990)和有关证券交易中外国投资的政策。其中《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16号法令》是关于对尼日利亚投资最基本的综合性法令。该法令最主要的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投资促进委员会(NIPC)这一专门机构的设立及其功能的确定;二是投资及投资保护政策;三是投资先锋地位、优惠政策及居留配额等相关规定。

  2.双边约定

  中尼签署的相关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建立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和尼日利亚贸易办事处的议定书》和《石油工业合作框架协议》等。

  3.投资范围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16号法令》对“禁止性企业”和“石油企业”保留了两个投资例外。其他的企业和企业股权都全部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外资企业可用任何可兑换的外国货币购买企业股份,并将投资收益自由汇出。该法令取消了外国投资可持股份的上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除油气以外的其他投资领域拥有100%的股权。甚至对于银行业和保险等也改变了以往的限制做法,规定只要符合中央银行和国家保险委员会做出的条件限制,也能全部为外资占有。因此,尼日利亚的可投资范围极其广泛。禁止性企业主要指从事武器、军火生产的兵工厂;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与销售企业;军事或准军事性(如警察、海军、移民官署和监狱)制服和设备的生产企业等。这类企业受到政府严格地控制,既排除外国人投资,也排除本国人的私人投资。另外,原油和天然气领域限制外资进入,但此种限制不适用于根据外国企业与尼联邦政府达成的石油、天然气输出协议而成立的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尼日利亚鼓励投资委员会对此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外国投资者完全获得这些能源的开采或勘探的特许权。

  投资风险提示

  政策方面,尼日利亚政府制定政策波动性比较大,容易造成投资项目的进程受阻甚至失败,投资者应注意考虑到政策变动的风险。投资成本方面,尼行政审批环节多、成本较高,大大增加了企业投资项目的时间成本和相关风险。此外,尼基础设施落后,如电力不足,通讯质量差,铁路运力不足,公路普遍年久失修,供水不足,大大增加了企业投资、运营成本,仅电力问题一项就会增加约10%的成本。社会治安方面,外资企业在尼日利亚每年都发生大量工人遭到绑架的事件,2007年5名作业中的中资企业员工被当地武装分子劫持,后安全获释。中国公民遭到抢劫等案件也时有发生。另外,在拉各斯某港口曾发生一起因我国4名公民拍照遭尼安全部门扣押的案件。土地方面,尼对土地的处置、转让限制很大,《土地使用法》禁止未经政府许可的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是办理移转证明和手续的前置条件,缺乏市场流动性、透明性和确定性。土地交易许可的程序非常繁琐,手续费高,拉各斯州尤其如此。此外,土地移转交易还要缴纳印花税、资本利得税、注册费和其他费用。而土地一旦被没收,所获得的补偿也对投资者十分不利。取得跨国股份方面,尼日利亚鼓励投资委员会令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股份的购买只能在尼日利亚证券交易所完成。这样就排除了股份的私人转让。而外汇交易法令第26条第二款却允许外商在证券上的投资既可以通过资本流通市场,也可以通过私下转让的途径。所以,在这方面两法的规定有矛盾,应当相互衔接,并且与实际情况协调一致。

  公司设立类型与流程

  1.公司类型

  尼日利亚允许外国公司在境内以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所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公司组建或注册后,应到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注册。

  2.设立流程

  (1)登记

  这是对外国投资形式上的审查手续。尼日利亚鼓励投资委员会令第19、20条规定的有关直接投资的条件是:A.符合外国公司在当地开展企业业务的公司法人的要件;B.在尼日利亚鼓励投资委员会内进行注册登记。尼日利亚鼓励投资委员会须在收到投资者的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如核定不合格,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资本输入审查

  任何人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地通过尼日利亚授权的银行进行企业投资或证券投资。引进资本的银行须在24小时内向投资者签发证明,并在48小时内将此反馈给中央银行。

安哥拉

  安哥拉位于非洲大陆西海岸,非洲西南部,是一个自然资源富庶的国家,有南部非洲“聚宝盆之称”。盛产石油、天然气、钻石和其他重要矿产30多种。与其他历经战争的非洲国家相比,安哥拉具有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高的特点。近年来,安哥拉的商机以及高速发展的经济,使安倍受关注。尤其是国内企业、个体工商业业者对安哥拉市场表现出浓厚兴趣。

  值得投资的特色产业

  1.工矿业

  石油和钻石开采是安哥拉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经济总量的近60%为油气资源开发和炼油。其他主要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饮料生产、纺织品加工、水泥以及其他建材生产、塑料制品、金属加工、香烟制造、制鞋业等。2012年原油产量为170万桶/日,石油业产值占安哥拉国内生产总值的43%。另外,安哥拉钻石(毛钻)年产值占世界市场的12%,居世界第五位。

  2.农业

  安哥拉土地肥沃,河流密布,发展农业的自然条件良好。耕地总面积320.75万公顷。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65%。北部为经济作物产区,主要种植咖啡、剑麻、甘蔗、棉花、花生等作物。中部高原和西南部地区为产粮区,主要种植玉米、木薯、水稻、小麦、土豆、豆类等作物。

  3.渔业

  安哥拉濒临大西洋,渔业资源丰富,为安哥拉重要产业。渔场作业条件好,风浪小,可全年作业,多数中、小渔业公司已私有化。当地盛产龙虾、蟹、各种海鲜鱼类,从业人员约5万人。2012年渔业总产量为35.45万吨。目前与安哥拉合作的中国公司有辽宁大平渔业公司和大连雁鸣渔业公司。

  4.建筑业

  安哥拉正出于战后重建时期,基础建设、民用住房等建筑业市场容量巨大,使建筑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各国的建筑承包商云集安哥拉。中资企业有中信建设、中水电、CMEC、中国港湾、中国路桥、中电子、中铁四局、葛洲坝等。随着外国企业涌入,安哥拉建筑市场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5.通信产业

  经济高速增长带来巨大的通信需求,目前安哥拉有2家移动运营商和3家固网运营商,但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中国中兴、华为、上海贝尔等三家公司也已进入安哥拉市场开展业务。

  主要投资政策

  为吸引外国投资,安哥拉政府于2003年颁布了一系列投资法案。其后,为了与2010年颁布的《安哥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相统一,2011年5月20日,安哥拉颁布了一部新的《私人投资法》(Law of Private Investment),取代了2003年颁布的《私人投资基本法》,同时,《私人投资税收和关税鼓励法》(Tax and Customs Incentives for Private Investment)中与2003年相关投资法案中相抵触的规定也随之失效。该法律仅适用于在安哥拉的投资额为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及境外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只有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才享有该法规定的财税及关税优惠待遇。安哥拉政府解释说安哥拉并不欢迎低于100万元的投资,但低于100万元的投资应适用何种优惠政策目前尚不明确。

  1.双边协定

  1984年6月中安双方签订双边贸易协定。2003年11月,中国商务部与安哥拉财政部签署了《关于两国经贸合作特殊安排的框架协议》(即中安石油、信贷和经贸一揽子合作)。2006年6月温家宝总理访问安哥拉,发表了联合公报,双方签署了涉及经济技术合作、司法、卫生和农业等领域的多项协议和法律文件,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保证双边投资的安全。

  投资风险提示

  投资行业方面,由于投资结构比较单一,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利润空间被挤压。与其他非洲国家的投资状况类似,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工程承包及石油开发业务,行业趋于饱和,竞争对手实力强大。而且我国企业的竞争手段相对单一,竞争优势在于较低的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导致海外投资收益减少。汇率方面,货币汇率的变化对企业的成本及竞争力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在安哥拉,合同价格一般以美元或当地货币宽扎计价,而宽扎正面临升值的压力。由于项目期限一般较长,而且物资设备由于当地价格水平过高而多依赖进口,因此汇率的波动容易导致企业的利润缩水,竞争力减弱。政策方面,安哥拉实行多党制,政权更迭一般伴随着政策的变动。而且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政府往往赋予当地国有公司以特权,特别是在资源开发产业,给中资企业进入相关行业以及合同的履行造成风险。另外,由于安哥拉国家重建计划较为庞大,但国家资金短缺,导致安哥拉政府的项目款支付能力有限,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合同存在违约风险。劳务方面,目前,安哥拉的中资企业的员工本地化程度较高,为安哥拉带来很多的就业机会。但部分企业特别是新进企业仍存在雇佣未办理工作签证的“黑工”、工资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过长(特别是制造业)、拖欠工资等问题,造成劳资纠纷频发。

  公司设立类型与流程

  根据安哥拉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安哥拉设立一个法人实体才能开展业务。安哥拉的《商事公司法》(Commercial Companies Law)于2004年2月13日颁布,规定了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制度。

  1.公司类型

  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s);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s);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ies);按份额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以及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ies)。其中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下表对这两种公司形式的区别进行了详细介绍:

  2.设立流程

  安哥拉的司法部和国家私人投资局(National Agency for Private Investment, ANIP)负责受理企业注册事宜。另外,安哥拉司法部于2008年成立了一个注册中心Guichêúnico Da Empresa,为企业完成注册、变更、注销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该机构的网址是:http://www.gue.minjus-ao.com/。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成立步骤是:(1)到国家私人投资局登记注册,办理一个投资证明;(2)到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办理商业证,到税务局(National Tax Office)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卡以获得税务登记号(Nati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NIF);(3)到安哥拉中央银行备案;(4)在《共和国日报》上登报声明;(5)连同以上证件到银行开立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