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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举步维艰的刑事和解——-参与一起故意杀人案民事赔偿调解之感想
发布时间:2012-07-20作者:陈德玲

  陈德玲/文


  当迈出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时,心情变得异常沉重!就象从沸点降到冰点!一直认为,只要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该得到的权利或能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就是做律师应尽的职责。同时,也深知作为律师,就要像医生每天眼睁睁地看着一个个鲜活地生命因为某种不治之症而逝去一样地平静!不要掺杂任何个人的情感!但是,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作为一个为人父母之人,当看到被告人父亲那双充满期盼而又无能为力的眼神,当听到主审法官说:“虽然你们双方在民事方面能达成的赔偿协议,但刑事部分仍有可能会有变数,在谈好赔偿数额后,先不要着急付款给被害人”。法官传达给被告人家属这方面的信息就是如果赔钱给被害人,也不一定能保住被告人的生命。法官很可能会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一条鲜活的生命会因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而终结!


  一,基本案情


  代理的这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三个罪名,分别是抢劫、强奸和故意杀人罪。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上来看,法院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应该没有问题的。首先是入室抢劫,在抢劫时发现这名被害人身上没有钱,并且对其所有的银行卡的密码是宁死不说。被告人为了逼问密码,以强奸来威胁被害人说出密码。但被害人仍是没说出密码!后被告人即实施强奸行为。在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起来,被告人一时冲动之下将被害人掐死。事实情况就是这么简单。被告人在到案后也立即交待上述事实。其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他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全部予以承认。在一审开庭时,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仍然都予以承认。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辩护时的思路就从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方面做罪轻辩护!


  二、民事赔偿只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的父亲觉得孩子还小,希望尽其所能来挽救这个年轻的生命。来到我们所咨询的时候,根据他们所提供的案情及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在案件事实方面是很清楚。建议说唯一能让法官有可能从轻的理由就是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以及其本人的认罪态度。


  被告人的家人听从了我们的建议,其家人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并把自家承包的鱼塘也卖了,凑了将近二十万元,希冀从民事赔偿这块能让法官酌情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开庭前,我们作为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代表,反复多次跟主审法官沟通,表示愿意赔偿。并想从法官处得到被害人家属的电话,但法官每次均说等开完庭后再说。


  2009年9月25号上午,法院如期开庭,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家属赔罪,并表示愿意通过捐出自己的器官换取来的钱财赔偿被害人。下午,在法官的召集下,我们与被害人的家属见了面。我代表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被害人家属是属于比较理智型的,以极其冷静的方式来对待这件事,因为被害人尚有一个刚满四岁且双目失明的孩子需要扶养。因此,被害人家属也表达出希望能够在民事赔偿这块得到相关的补偿。这次商谈是被告人家属及被害人家属第一次面谈赔偿事宜,后承办法官说等下次再谈具体的赔偿金额。被害人家属初步愿意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被告人。


  在过完国庆长假后,主审法官打电话过来让我们去法院和对方再谈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赔偿二十万元的数额。可是,在谈妥数额后,法官却让被告人家属暂缓付款,说等判决结果出来后再给。通过法官的这一席话表明法官很可能不能以被告人家属积极筹款并给予民事赔偿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从轻判处被告人。因此,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积极接洽并进行民事赔偿的谈判得不到法官的认同,故法官很有可能会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三、刑事和解能否让被告人免于一死?


  就目前刑事和解的程序来看,一般都是“限于刑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纠纷的赔偿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它是通过对刑罚功能、重刑主义的反思,从人道主义、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角度,从司法层面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体现恢复性司法审查的理念,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以刑事附民事诉讼制度为例,除个别案件,被害人较晚获得赔偿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害人最终只是拿到一纸空头支票。而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主动认罪的基础上作出积极赔偿以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从而可能获得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消除双方矛盾。因此,能最大限度保证被害人的物质补偿;鼓励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厘清社会冲突,恢复秩序之和平①”。而严重的刑事犯罪,虽然被告人的家人拿出全部财产进行民事赔偿,也获取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却还没有明文规定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当前,刑事和解的理念和制度在我国各地法院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得到了积极的适用。但对于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的运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的争议。


  笔者在动手写这篇感想时,新闻媒体上报道了河南郑州市中院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适用了刑事和解制度,法院在考虑到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之后,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希冀这个案例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我们这个案件!


  ①罗莉《浅析刑事和解》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