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被告人与公诉人平等了吗
发布时间:2015-10-29作者:邹佳铭

  始于2013年底河南法院进行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改革,被写入了2015年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2015年5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允许被告人不穿黄马甲、不戴手铐、与辩护律师同席参与庭审,在浙江首开“三角形”庭审模式之先,被告人第一次与公诉人平等地分坐在法庭的两侧。这虽然只是庭审布局和被告人待遇的小小改善,反映的却是司法理念和司法文明的进步。但是,被告人和公诉人就此平等了吗?


  我国刑事法庭虽然具有现代法庭的控辩审三方结构,但是理念上还没有清除几千年来官衙“坐堂问案”的余毒。在我国现阶段刑事庭审中,被告人身穿囚服、面对法庭受审,是一种“四边形”庭审布局。庭审中被告人必须接受法庭和公诉人的讯问,如果辩解,就是翻供,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被公诉人和法官训斥。法官打断或者限制律师发言,认为律师就是挑刺的,捣乱的,这些现象和认识还是十分普遍的。这反映出被告人不是诉讼参与者,而是被审理对象的观念,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去除被告人着装和待遇上的犯罪化标签,将被告人座位移到与辩护人同席,与公诉人同等的位置,反映的是将被告人定位为诉讼参与人,与公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控辩平等理念,是一种巨大进步。但是老话说:“山贼易剿,心贼难除”,比改变被告人庭审座位更难的是,我们每一个司法者在观念上把能不能被告人和辩护人放在与公诉人平等的位置,这恐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到的。如果司法者不能树立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控辩平等的理念,即使被告人不穿囚服,与公诉人分列法庭的两侧,庭审也走不出完全虚化的老路子。


  其实被告人能否与公诉人平等,不仅仅是他(她)坐在哪里,而是在法律上他(她)能否真正与公诉人对抗。刑事诉讼是以国家之名提起的公诉,公诉机关负有证明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那么庭审应该主要是审控方证据。但是这是建立在证据依法调取,证明主体自愿陈述的前提之下,因为只有合法的证据才可能得出合法的判决。


  但是我国现阶段庭审还未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证人不出庭是常态。证人不出庭不仅直接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还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为证人不出庭,所以对非法取证没有事先的制约。因为存在非法取证,所以事后不能让证人出庭。加之现阶段侦查机关对口供还存在严重依赖,这就决定了在我国法庭呈现的主要是以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为表现形式的控方证据。这些证据的隔离性(证人不到庭)和间接性(以讯问或询问笔录为表现形式),就增加了非法取证的空间。


  非法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毒瘤,不仅可能导致证据失实,还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让公民权利的保护者蜕变为权利的侵犯者。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关口,更需要把住的是司法的良知和底线,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不枉,而不是不纵。要把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就需要改变以前庭审审被告和卷宗,不让证人出庭的做法。法庭更应该关注控方证据调取的合法性,否则让卷宗代替证人,将被告人视为犯罪人,庭审就沦为公诉人的秀场。面对不能质询、不能解释、不能改正的卷宗,再好的律师也难为无米之炊。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辩护。”


  刑事庭审的除犯罪化标签改革,让被告人处于和公诉人对等的法庭位置,还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如果不能将控方证据真正置于辩方和法庭的质询之下,我们的改革就难以迈向控辩双方法律上的实质平等。所以,我们还有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