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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制式条款的理解和应用
发布时间:2016-11-09来源:《京都律师》作者:肖永成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人们通常用英文书写和签署他们达成的协议。由于各自所处的社会、文化、法律背景不同,一些外方起草的合同和国内的合同,在格式,内容和着重点方面有所不同。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掌握英文合同的一些特点和规律。


  一、英文合同的构成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同主要有四个部分构成,即标题(Title)、序言(Recitals)、主文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结尾或签署(Execution)。多数英文合同还有一个封页,上面记载着合同的名称、签约双方、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等。


  标准的英文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标题(Title)


  (二)序言(Recitals)


  1.签约方(Parties to the contract)


  2.签约背景(Background to the contract)


  3.签约时间(Signature time of the contract)


  4.签约地点(Signature place of the contract)


  (三)主文条款部分(Major Terms and Conditions)


  1.定义(Definitions)


  2.声明和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s)


  3.具体权利义务条款(Operative Terms and Conditions)


  4.有效期(Terms)


  5.终止(Termination)


  6.保密(Confidentiality)


  7.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8.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9.争议的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


  10.适用法律(Applicative Law/Governing Law)


  11.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1)通知(Notices)


  (2)合同的签约份数(Counterparts)


  (3)合同附件(Schedules and Annexes)


  (4)合同语言(Language)


  (四)合同的签署(Execution)


  二、对于上述条款可作如下解读


  (一)标题(Title)


  英文合同常见的标题有:


  Purchase Agreement(采购协议),Purchase Order(采购订单),


  M&A Agreement(并购协议)


  Amendment to XXX Agreement(……协议的修订协议)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to XXX Agreement(……协议的补充协议)


  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谅解备忘录)


  Main Contract(总包合同)


  Sub-Contract(分包合同)


  英文合同的标题和中文一样,并没有实际意义。主要是表明合同的性质和方便今后查阅。


  (二)序言(Recitals)


  序言主要包括“签约方”和“签约背景”两个方面的内容。


  1.签约方,也就是合同主体。


  如下例:


  This agreemen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in(place)as of the date(DD)(MM)(YY)by and between British XXX Corporation,a company incorporat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England,whose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s at the London(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A”)


  China XXX International Chemical CO.,LTD,a company incorporat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at No xxx Road Beijing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B”)


  American XXX Co.Ltd.,a company incorporated and existing under NEW YOUK Law,having its headquarters domiciled in NEW YOUK(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C”)


  “签约方”后面主要是介绍公司注册和营业地情况,如:依据……法律注册、注册地点、主营业地、及总部等。


  签约方后面的介绍有以下作用:


  (1)税收方面的影响


  签约方依某国的法律注册或其主营业地在某个国家,意味着应在注册地或主营业地进行纳税。


  (2)识别对方属哪个国家,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情况


  各国法律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规定。如韩国适用法人的营业地法,奥地利适用主要事务所在地法。大多数国家采用法人国籍法。通过了解签约方的注册地或主营业地,就会知道该国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以便在合同仲裁,或纠纷解决条款上,就准据法和管辖地的选择有相应的准备。


  2.签约背景(BACKGROUND):“Whereas”(鉴于条款)


  英文合同的“签约背景”,通常由“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组成。有时称为“Whereas Clauses”,即“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主要叙述当事人之间对于某项事实和背景的共同认识。有的鉴于条款着重说明双方合同须实现的目的等。


  实践中,有的“鉴于条款”对合同目的讲得非常清楚,但主文条款却含糊不清。如果二者发生争议,通常应以“鉴于条款”叙述的为准。


  如,在一起铺设地下油管的买卖合同中,鉴于条款约定,购买方购置的油管主要用于铺设在北方冻土层。但合同主文对于冻土层油管特殊的工艺和规格并没有叙述清楚。如果供货方仅依照合同规定的参数或自己通常的理解提供一般的油管,可能就构成根本违约,因一般的油管无法实现铺设在北方冻土层的合同目的。


  英国法律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禁止反言(estoppel)。签约方在“Whereas”部分所作的事实陈述,不得在事后对这些事实加以否认。


  英文合同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


  “The GOODS there of provided by the SELLER shall be new,of good quality and fit for the intended purpose”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崭新未用过、质量工艺上乘且满足合同欲实现的目的。”


  上述例句即可规定在正文中,也可在鉴于条款中表述。若违背上述约定,提供的货物是二手的,或曾经使用过的,有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


  “Whereas”条款在补充协议中比较常见,主要叙述补充协议是基于过去已签订了某个合同或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协议。


  3.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Signature time/place of the contract)


  英文合同的签约背景中常列明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签约时间涉及到合同的生效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生效时间,除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或登记生效以外,签约时间应视为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签订地不仅涉及纳税问题,还涉及到合同争议的管辖权问题。如果合同中因为疏忽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则签约地点则可能决定着准据法的认定。


  (三)主文部分(Major Terms and Conditions)


  1.定义(Definition)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对法律和技术用语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定义条款可以使双方在一些关键用语的认识上达成共识,从而减少争议。


  定义条款在英文合同中非常常见。主要是将所有的、在合同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同一个词语给以统一解释。如:


  “WORK”shall mean all work to be carried ou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elivery of EQUIPMENT services of installation,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 of the EQUIPMENT


  对于被定义的词语,通常将其单词全部大写,如:买卖合同中的“WORK”、“BUYER”、“SELLER”、“PURCHASE AGREEMENT”,及上文中出现的“WORK”“EQUIPMENT”等;或者将其首字母大写,如:“Work”、“Buyer”、“Seller”、“Purchase”、“Equipment”等。


  英文合同被定义的词语,若出现在合同的其他地方,只要表述的意义与被定义的词语意义一致,就必须采取相同的大写形式。否则被定义的词语将失去其特定意义,会被视为普通意义来理解。


  2.声明和保证/陈述和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s)


  英文合同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声明和保证/陈述和保证”条款。主要原因是合同所确定的事务很重要,合同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声明和保证,或透露对方所不了解和掌握的信息,以保证合同能过顺利履行。如公司组建成立情况,签署合同是否获得授权,公司是否面临破产,公司是否遭受与本合同事务相关的诉讼等情况。


  同时,合同一方会要求对所透露的信息进行保证。如果违反了该保证,合同一方将有权采取包括终止履行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如:


  “Party A has taken all necessary corporate actions to authorise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In signing this Agreement,Party A’s representatives have fully authority to execute and the bind Party A to the Agreement by virtue of a valid power of attorney.”


  “甲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股东决议授权签署本协议。甲方代表在签署本协议时,通过有效的授权书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对甲方有约束力。本协议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并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本协议条件能够得以执行。”


  “Party A and the Guarantor hereby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and keep indemnified the other party for all costs,expenses,liabilities,and losses which arises as a result of any breach by Party A or the Guarantor of its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hereunder.”


  “甲方以及担保人在此承诺,赔偿合同及其他方因甲方或其担保人违反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


  声明和保证条款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并且是能够实现的,否则对方会依此要求承担责任。声明和保证应以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过多的保证并不能带来很多的益处。


  另外,声明和保证条款通常也是双务,彼此都向对方作出保证和承诺。


  如:


  Each part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hat:


  (各方声明并保证:)


  3.具体权利义务条款(Operative Terms and Conditions)


  权利义务条款反映的是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合同的目的不同,标的不同,合同权利义务自然不同。对此,无具体的规律可寻,也无特定的制式。对于这部分的内容,应根据双方谈判的结果进行叙述。


  4.有效期(Term)


  英文合同中通常会有一个有效期,即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有效期间等。合同的有效期间应以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如果双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各自的义务,通常会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有效期的延展期限。


  有的合同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自签署后的第X周开始。但需注意的是,有的国家每周的起止日期与中国的起止日期存在不同。中国一般认为,一周的开始时间为周一凌晨零点始,结束日期为周日午夜十二点止。但有些国家认为一周的起始时间自周日凌晨零点始,结束日期为周六午夜十二点止。若按照中国的惯常理解合同的生效日期,或规定某项事宜须在第X周的第一天开始,那么在具体的履行过程可能会存在纠纷。


  5.终止(Termination)


  合同有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自然终止主要是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到期,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已结束。人为终止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遭受巨大损失,因此赋予对方的一个救济权利,即终止合同。如下例:


  “Either Party shall,subject to 15.2,be entitle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f the other Party;


  (a)subcontracts the whole of the Works or assigns the Contract without the required agreement;”


  “如果合同他方有下列行为,合同一方有权根据第15.2款终止合同:


  (1)未按要求经过许可便擅自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合同。”


  与中文合同一样,英文合同有关终止的条款也约定的比较具体和明确。


  但是,在中文和英文合同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约定:


  “Party A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if Party B commits any breach of the obligation under this Contract”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依据对方一个小小的违约便终止合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其终止的行为并不能获得有些国家法官或仲裁员的支持。他们认为,合同应向着有效,便于执行去解释,法院并不会由于一个微小的,或任意的违约而支持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权利。法院衡量的标准主要看是否造成根本性违约或毁约性违约,或者多次违约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可终止合同的具体事项,如上例,即便没有达到根本性违约,终止合同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合同被人为终止后,自然存在着一些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未曾实现的权利。因此,英文合同除了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终止合同外,还对终止后的某些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管辖、保密等条款的规定也随之终止,通常,英文合同有如下类似的规定:


  “Upon termin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XX Subject to clause XX and XX,the right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terminate and be no further effect,except that Clause Governing Law,Jurisdiction,Confidentiality,Liquidated Damages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如果根据第XX条一旦发生终止,则根据第XX条和第XX条,本协议签约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但适用法律、管辖、保密、约定的补偿金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终止合同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且应给对方一个宽限期,允许违约方在宽限期内进行补救。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采取措施,守约方才能实施自己终止合同的权利。


  6.保密(Confidentiality)


  在对外贸易中,由于双方合作事项的性质原因,可能要向对方披露自己的一些信息,或接受对方的某些信息。而披露方并不希望有些信息被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知道。由此,双方便约定了保密条款。有的英文合同不仅约定对方不得披露保密信息,而且约定对方的员工也不得对外披露信息。如:


  “Each Party shall treat the existence and contents of this Agreement as confidential,shall not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to any third party without other Party’s written authority and shall advise all members of its staff concerned with or likely to know of this Agreement and of its confidential nature and shall direct such staff to maintain such confidentiality.”


  “任何一方都应该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授权不得将这些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对于与协议有关的或可能知道该协议的员工,应让他们知晓该协议有关事项以及协议性质,并要求这些员工保密。”


  英文合同中,并不是简单的做上述规定就确立了关于保密的有关职责。一个完整的保密条款应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信息的使用目的、保密时间等等。如下例: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means any and all date,report,records,notes,compilation,studies and other information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one Party to the other Party relating to or in any way connected with the Work,whether such information is disclosed orally,in writing,or by any other means.”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披露的与工作有关的所有数据、报告、记录和笔记、编辑、研究或者其他信息,不管口头披露,还是书面披露,还是以其他任何方式披露该不例外。”


  保密时间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有效期结束,保密义务自然结束。但对于有些合同(如技术服务协议),可能还会额外约定一个两年的有效期,即合同终止后,保密时间仍在继续。


  保密的主要目的是指未经同意,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但有时候,相关信息向第三方的披露是不得已的,为此,英文合同会要求应予以注意,并进行限制。如下例:


  “Disclosure may,however,be made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any of the following


  (a)To respond to a request by the auditors of a Party


  (b)To comply with legal requirement,including subpoenas and order of a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信息披露应以满足下列要求为限


  (a)回应一方审计要求


  (b)法律要求,包括管辖法院的传票和命令。”


  在对外谈判中,双方经常会签署一些《谅解备忘录》(MoU)和《合作意向书》(LoI)。《谅解备忘录》和《合作意向书》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所涉及到的保密事宜,双方应进行特别的约定。比如:


  “This LoI has been signed by both Parties as an expression of the current intentions of the Parties in respect of the potential cooperation related to the Project.Except for Article 6 of Confidentiality,this Lol shall no legally binding force or effect.”


  “由双方签订的本合作意向书仅仅表达双方有关该项目进行潜在合作的意向,除了本意向书第6条保密条款外,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7.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英文合同中,违约的相关条款经常以大段落的篇幅出现。如合同规定了商品的规格、交货的时间、交货的方式,付款的期限及保密等条款,若一方违反了上述规定,另一方自然会依合同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以口头或书名形式确定的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作“明示的违约条款”。


  但英文合同有时会出现一种“默示的违约约定”,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却被认为隐含在合同条款之中。


  出现“默示违约约定”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所处的背景、文化、及一些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当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双方自然会按照自己的理解习惯去解释合同条款。


  衡量英文合同是否隐含“默示约定”,主要是看合同中的“满足目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满足目的”,一般是指“满足通常的目的”。如果合同中明确指出订购的产品将用于某种特殊的目的,则该合同就可能隐含一个“默示约定”。如上文我们提到的铺设冻土层下管道案例,若合同约定的“满足目的”为铺设在冻土层下的管道,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货物达不到这一目的,供货方可能就违反了“默示的约定”。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默示违约约定”,英文合同通常进行限定,如下例: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Seller warrants that the Goods will be fit for the ordinary purpose for which such goods are normally used.Seller does not warrant that the Goods are suitable for any particular purpose for which they may be required.”.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保证货物符合该类货物通常使用之目的。但卖方并不保证货物符合买方要求满足的任何特定目的。”


  “默示约定”的理解是基于人们的惯例和思维定式。对“默示约定”进行限定是一种正确的方法。惯例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不是为了破坏合同的完整性。当“默示约定”和“明示约定”发生冲突时,自然应首先适用“明示约定”。


  英文合同有时也会出现“违约免责限责条款”,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一种保护条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因为违反某个合同条款而导致整个公司破产,或遭受超出自己预期的损失。如下例: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Contract,neither Party shall be liable to the other Party for damages for loss for revenues or profits,loss of goodwill or any 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damag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non-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何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或任何间接或附带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上述例句为一个免责条款,即免除了自己由于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利润或其他间接损失的责任。


  所谓限定责任,就是指由于违约而该对方的赔偿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下例:


  “The aggregate liability of a party for all claims for any loss,damage of indemnity whatsoever resulting from such Party’s performance or non-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shall in no case exceed[]United States Dollars or the RMB equivalent thereof.”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所致的损失、损害或赔偿索赔的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


  有些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喜欢将违约金数额定的很高。对方违约时,要求承担高额或双倍的赔偿责任。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得到某些国外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包括间接损失,不能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赚取利益。某些法国法律不支持“罚金”。但如果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限定,或者说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最大程度的预期。这种预期的违约赔偿金,法院会给予支持。


  英文合同中有关违约的这种惯常的用法和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8.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是不可或缺的,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定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通知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事宜;不可抗力的影响,如延期履行等;发生不可抗力后的补救措施,如尽力减小不可抗力影响、终止合同等;不可抗力结束后的恢复履行等。


  依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这个定义太笼统。各方对某个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经常会发生很多争议。下述例子比较可取,即在定义之后,进一步对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予以明确。


  “Force Majeure


  Definition of Force Majeure


  In this Clause.“Force Majeure”means an exceptional event of circumstance.


  (a)which is beyond a Party’s control.


  (b)which such Party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provided against before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c)Which,having arisen,such Party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d)which is not substantially attributable to the other party.


  Force Majeure may include,but is not limited to,exceptional events of circumstances of the kind listed below,so long as condition(a)to(d)above are satisfied


  .War,hostilities(whether war be declared or not),invasion,act of foreign enemies.


  .Rebellion,terrorism,revolution,insurrection military or usurped power,or civil war.


  .Natural catastrophes such as earthquake,hurricane,typhoon or volcanic activity.”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本条所指“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合理地对其加以预防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d)不能主要归因于该合同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条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不可抗力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在选择不可抗力情形时应与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通过保险进行赔偿的,应尽可能地纳入到不可抗力范围内。


  在涉外商事活动中,经常由于分包商或其他供应商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就此情形,有的当事人以不可抗力原因进行抗辩。对此,应根据当事国的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争议的事件,如分包商或其他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迟延履行、支付迟延等情形应明确约定在不可抗力范围内或排除在该范围外。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自然会涉及到不可抗力的补救措施。在不可抗力事件所涉及的补救条款中经常有这样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尽力减少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但对于“尽力减少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往往会出现一些争议。因为合同双方对“尽力”的标准理解不同。对此,最好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在遵循“合理性”的原则下,将“尽力”的标准进行明确。


  不可抗力持续到一定的时间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终止,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会影响双方的相关权益。


  合同的终止应根据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来确定。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涉及合同各方的许多方面,及各方的投入和精力。盲目地终止合同可能对双方造成的损失更大。在确定不可抗力和提出终止合同的时间方面,应以合同双方所遭受的损失最小为原则,同时也应考虑合同期的长短,合同标的种类等因素。合同期越长,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限制也应更长,如一个10年起的建设合同,应规定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两年,双方才有权终止合同;而对于一个交货期为10个月的合同,可以规定不可抗力持续2个月,双方有权终止合同。


  9.争议的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


  (1)仲裁(Arbitration)


  任何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无非都是三种,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英文合同也无异。实践中80%的英文合同都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


  在英文合同中,仲裁条款通常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仲裁意思表示;如:


  “Both parties agree to have any dispute related to the existence,validity,termination and/or construction of the agreement settled by XXX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before a sole arbitrator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tion Rules


  “合同方同意,将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终止或解释方面有关的争议提交XXX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为一人”。


  ①仲裁范围;如:


  “Any dispute,claim or controversy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Purchase Order(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this Purchase Order’s existence,validity or termination)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因本采购订单产生的或与本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争吵(包括有关采购订单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问题),或违约、终止或无效”。


  有时候,英文合同还对“争议”一词予以定义,以避免将来对“争议”提出不同的意见。如:


  “Dispute”means any dispute or controversy arising out of this Agreement,including a dispute or controversy regarding the existence,validity,interpretation or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争议”指因本协议产生的各种争议和争论,包括本协议存在、效力、解释、执行、或违约有关的争议或争论。


  ②仲裁机构


  英文合同除约定仲裁意思表示和仲裁范围以外,最主要的是约定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B.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没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双方可以聘请全世界任何地方、具有相当公正,有一定知识程度的人员作为仲裁员。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它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只设一个秘书处,也没有固定的书记员,每个案件临时从律师事务所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书记员。


  C.美国仲裁协会(AAA)


  D.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E.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F.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除上述几个要素外,英文合同的仲裁条款中还常常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和仲裁效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确定了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并不能断定“争议”由制定仲裁规则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合同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双方可以去北京仲裁,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这种约定并不准确。去北京仲裁,并不能断定由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确定了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不能由此认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实践中完全可以由,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为此,应将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约定清晰,比较标准的英文合同都涵盖了上述几个方面的要素。


  (2)法律诉讼(Legal Action)


  英文合同中也能看到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约定,如下例:


  “Any claim or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related to this agreement or its interpretation shall be brought in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sitting within the State of Delaware.”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或解释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应向位于特拉华州境内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条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签订地、或标的物的所在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可能出现的纠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外,也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的权利。但涉外合同提前约定法院管辖的条款比较少见,这主要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有很多的顾及,双方也很难就法院的管辖提前达成一致。


  实践中经常看到的是,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当出现争议时,合同一方不得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如果在中国提起诉讼,当事人自然会想起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有时外方会在外国或第三国法院提起诉讼,遇到这样的情形,中国的当事人往往无所应对,不知所措。所以,遇到英文合同有关诉讼条款时应当予以慎重对待。


  10.适用法律(Applicable Law/Governing Law)


  大部分的英文合同都会约定“适用法律”条款,指明合同所适用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比如: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and construed by the law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阅读和审查英文合同过程中,应首先查看合同条款所适用的法律。法律的不同,对各方利益的影响都很重大。各国法律的术语可能不同,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可能不同。如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英国法律的规定却为六年。各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权利义务等可能规定不同。适用不熟悉的外国法律,将对合同的解释存在着隐藏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在考虑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应选择自己最为了解,又能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如本国法律。若对方不同意,可选择自己比较熟悉,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利益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如INCOTERMS2000、信用证UCP600、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等。


  11.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1)通知(Notices)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的变更、终止,及相互之间的交流自然离不开通知。


  英文合同往往规定通知应当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并在合同条款中详细列明双方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及电子邮箱地址等内容。


  由于通知方式的不同,接受人经常以没有接到通知或其他理由要求免责。为此,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对各种通讯的方式和通知到达时间予以明确。如下例:


  Notices are effective when received by the recipient during the recipient’s regular business hours.Notice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ceived;


  ①Upon confirmed receipt of delivery,if delivery by hand;


  ②Upon confirmed transmission if sent by fax;


  ③Upon acknowledgement of receipt if sent by registered mail or curier;


  ④Upon acknowledgement of receipt of content of e-mail(ather than auto-reply)if sent by e-mail;


  If the time of such deemed receipt is not during customary hours of business,notic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ceived at 8:00 a,m,on the first day of business thereafter.


  通知只有在接收方于其正常工作期间收到方可生效。


  通知在下列情况视为收到


  ①如果采取亲自递送方式,于确认收到之时;


  ②如果采取传真方式,于确认传输之时;


  ③如果采取挂号信或邮政快件方式,于知晓通知之时;


  ④如果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于知晓收到电子邮件内容时;(但不包括自动回复)


  如果该视为收到的时间不在惯常的工作时间,则该通知应视为在随后第一个工作日早晨8点收到。


  (2)合同语言(Language)


  本文主要是总结英文合同的一些制式和规律,自然合同的语言是英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执行合同的人为非英语国家,那么,在执行方面可能就会遇到障碍。我们经常看到合同文本经常由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但两种文本在字面翻译上,有时并不完全对应,自然在合同的解释方面存在偏差,往往各说各理。所以,合同应当约定,两种语言文字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以英文或者中文为准。


  但是,有的合同却约定,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这种表述方式未必不可,因合同毕竟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可以将这种由于解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确定的争议留待以后去解决,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另外,合同约定的语言为英文,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第三方往来的信函、通知,或附件中的技术资料可能为第三国语言。为此,双方也应一并约定,或提供翻译件。


  (四)合同的签署(Execution)


  合同的签署就意味着合同的结尾。大部分人对合同的结尾部分并不以为然。认为只要在合同最后一页签署并盖公章,合同就已完成了。但英文合同的签署与中文合同存在不同,英文合同通常由授权代表直接署名。为此,在合同签署时,应审核对方签署人是否适格。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应审核对方公司的章程,章程中是否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如果是授权代表签署,应审核该代表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另外,合同签署时,要在签署页署全名,同时在合同的每一页都要小签,即在每一页签署上其姓就可。


  (注:本文的部分内容和例句参考于范文祥编著的《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法律出版社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