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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16-11-17来源:《京都律师》作者:韩良

  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提出的背景及内容,另一个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在座的各位企业家对“一带一路”都比较熟悉,“一带一路”最早是指中国古代丝绸之路,以及海上丝绸之路。习总书记在出访的时候借用了这两个名词,在2013年9月和10月特别提出了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现在已经成了我们的国策。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


  (一)经济背景


  第一,“一带一路”战略是经济新常态下对我国经济转型的要求。在经济新常态下,我们企业再像以前那样快速增长的可能性就不大了,我们需要要有新的市场,新的理念,新的技术和新的人才,这就徐亚我们采取对外并购,企业在营业模式上下功夫,可能只会带来暂时的收益,企业要想获得深入的发展依靠的还是企业的长久竞争能力,这个竞争能力就是企业投入在研发上的费用,而不是单纯在营业模式上去下功夫。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一些互联网非常有名的企业把功夫下在做平台上,不如扎扎实实去做一些技术,做一些海外收购。


  在业界,一个非常有名的定律叫一万小时定律,如果一个技术人员、律师或者企业家,在这个领域里面不扎扎实实工作或钻研一万个小时,是很难成为这个领域专家的。我国的机会多,人也很浮躁,现在我们国家很多专业人员往往没有在技术岗位工作或钻研到一万个小时,比如说2千个小时,做出了一些成绩,马上就被提为部门技术主管,或者走上了领导岗位,他就不再接触技术了。由此导致我国企业在技术领域的研发能力是非常弱的,和世界的差距非常大。反观北美和欧洲,企业的研发人员都走过这样踏实的路径,有很多的人才和技术,需要我们的企业和他们去进行对接,一方面,到这些发达国家去收购相应的技术,人才,甚至品牌。另一方面,这样的对接给也会我们带来一些新的市场。就欧洲特别是德国的一些水务企业来讲,他们在技术上,人才上等各个方面具有优势,会给我们企业带来新的竞争能力,我们并购这些技术和人才是提高竞争力非常好的一种方式。


  第二,“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对外形成全方面开放格局的要求。改革开放30年,我们形成了一个“东强西弱”的格局,东部沿海的一些省份都很发达,但是西部相对来说则比较落后。“一带一路”提出来,特别是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提出,使得西部的一些省份就有了直接面对国外企业进行交流和提升的机会,有利于我们国家经济的平衡。西部不仅仅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像云南和贵州这些省份,也包括在内,很可能会后来居上。


  第三,“一带一路”战略是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这种区域经济应该形成各自的一些特色,不能各个区域都是大而全,每个区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色,来和周边国家进行联系和进行相应的业务往来。


  (二)法理背景


  我们特别感觉到中国经济发展起来之后,在国际上要有一些话语权,而这些话语权的制定规则,基本上都掌握在发达国家的手里,中国需要有更广阔的天地,需要掌握一些规则的制定权。加入WTO,中国通过融入世界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而美国绕开了WTO,去搞TPP,使得话语权仍然掌握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手里,我们通过“一带一路”能争到一些规则的制定权。


  (三)政治背景


  通过加入WTO,我国在综合国力上有了非常大的发展,但美国又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像TPP以及TTIP,我们需要有另外相应的一些区域和组织来纾解一下压力,而不是相抗衡。我们有一些地方需要向这些标准去看齐,如果永远是低标准,大家会没有进步。正如我们都熟悉的木桶原理,水的多少取决于短板的长度。大家都按高标准要求自己,我们国家的进步就会很大。如果我们放松了要求,总和世界上所谓的一些失败国家打交道,我们也高不到哪里去。我们一方面在疏解这种压力,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创造条件,符合这种国际的高标准的要求。比如说服务业的大幅度开放,负面清单制度,严格的环境标准,社会责任标准,知识产权标准,对政府干预的限制等。


  二、“一带一路”战略的内容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共建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第二,坚持开放合作;第三,坚持和谐包容,我们要对各种宗教信仰,各种文化传统采取一个非常包容的态度;第四,坚持市场运作机制;第五,坚持互利共赢。在“一带一路”里面,政府不应该唱主角,企业应该唱主角,企业有自己的判断能力,他知道怎么去做。除了有些国家战略,政府不得已而采取一些非经济的手段,一般情况下还是让企业通过市场行为,来去达到“一带一路”的目的,而不是政府总是像以前赔本赚吆喝,这个亏我们吃得已经非常多了。


  “一带一路”的具体框架的思路:无论从陆路,还是海路,都是从中国开始,陆路经过了俄罗斯,经过了东亚,最后到达欧洲。海路是从我们国家的东南部的这些沿海城市,然后到我国的南海,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一路要到达澳洲、新西兰,另外到达非洲和阿拉伯一些国家,最后还是指向欧洲。“一带一路”的设想,现在还有一个更开放的设想,不仅仅包括亚洲、欧洲、非洲地区,还包括美洲和中南美洲,把世界上的国家都包括了,“一带一路”是一种提法,通过这种提法让我们更加开放和包容。


  就具体内容而言:“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城市,重点产业园区和重点港口,是我们合作开放重要的节点。和沿线国家共建一些开发区,甚至自贸区,双方协定形成便利的通关手续,达到比较自由的贸易来往。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我们的强项。我们共同打造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则以重点港口为重点,共同建设通畅高效的经济走廊。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合作重点:


  第一,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重要的保障。各个国家的历史不同,价值观也不同,需要从政府之间的层级互相进行沟通,通过我们国家政府和当地政府签署双边的协议,比如说双方投资互惠的协议,在投资最惠国待遇上,在关税的减免上,给企业家带来相应的便利,这是作为政府之间的沟通。


  第二,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中国尝到了要致富先修路的甜头,我们国家东部的基础设施和欧美没有什么太大的差距。大家经常在互联网上看一张照片,印度人在一个火车上,上下左右全都站满了人,我们在佩服印度人民高超的技艺的同时,感觉到印度的基础设施是非常落后的,印度最佩服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投资与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一带一路”,企业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扩大自己的市场,进而到相关区域去做生意的。


  第四,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支撑。我们通过改革开放与加入WTO,我们有了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可以到沿线当地投资和修路,并进行融资,这个钱来之不易,我们是用高污染的代价去换来的,这个钱要慎用,让它产生效益,而不是打了水漂。


  第五,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的根基。民心相通要在教育、旅游、医疗、科技、文化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这种合作不是单纯要对方的市场,要对方的资源,而是在和发展中国家在打交道的过程中,帮助当地人民实现现代化,树立我们企业家在当地的良好形象,而不是让当地的人对我们产生很多的意见。


  “一带一路”作为一个合作的机制,目前都是通过双边合作,多边合作,以及论坛交流的方式进行的,像双边合作的机制,我们和巴基斯坦签订了贸易协定,和马来西亚也签订了贸易协定,通过双方条约,把一些共同的和特殊的投资领域的一些政策固定下来。第二个是多边合作机制,包括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这其中有一些区域所试行的制度,我们自己都不见得有人家先进,比如像非洲,中非和西非说法语的一些国家,他们所达成内部的联盟,一体化程度相当高,比亚洲这些区域的一体化还要高。


  三、对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企业通过“一带一路”去对外投资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法律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我们如何去进行防范是很关键的。


  (一)投资保护和准入的法律风险


  因为沿线65个国家都是主权性的国家,出于主权保护的需要,对于投资的范围和行业,都是有一些限制的。其实在我们国家,引进外资的很多方面也是有限制的,比如说我们在加入WTO的时候,针对当时西方比较先进的一些国家,我们提出来在服务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我们要随后开放,美国也都同意了。其他国家都有一些保护,都是非常正常的,一是要保护自己本国的一些产业,另外要鼓励海外资本投资一些产业。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了很多双方合作条约,双边和多边条约,包括最惠国待遇。二是征收和国有化及其补偿,一般不能对外资进行征收,如果征收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可实际上总会有例外,以津巴布韦为例,他们突然宣布了一个政策,外资在他们国家不能绝对控股,必须要由他们的国家公民占51%以上的股权。在津巴布韦投资的外国企业,实际上70%是中国企业,所以我们在这些国家投资一定要非常注意,一定要看政治风险的评级。


  各个国家针对不同的外资制订了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说俄罗斯对基础设施有特殊的优惠政策,高于10亿卢布的投资总额,将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进口关税和税收的优惠。在禁止投资领域,泰国《外资经营法》明确禁止外国人进行投资水稻,渔业等。


  具体在投资者保护和准入方面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第一,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特别是中亚和西亚一些国家,属于政治体制多样,政局变化比较大的,像中亚五国,原来是俄罗斯联邦和独联体的这些国家,有强人政治存在,其政局变化莫测。第二,无法享受优惠措施的风险,有的国家对投资者享受优惠措施,提出了很多的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一定要研究透彻。


  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风险,就涉及到政治风险投资评级,以非洲为例,非洲这些国家没有A级,都是B级以下,D级占好几个,刚果、几内亚、尼日利亚的级别是非常低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级一样,但都是遵循ABCD排序,我们从投资上讲,B级以下就没有投资价值了,B级以下的风险非常大,我们在非洲几个国家投资量非常大,都遭受了损失,一个是在刚果,一个是在利比亚,都是属于C级和D级以下的国家。所以必须理性的做一个非常详细的评估。大家相信卡扎非是老朋友,在利比亚投入了那么多,结果卡扎非死亡之后,新的政权对于我们的投资权益承认不承认还是一个问题,所以我们确实需要很好的反思一下我们对非的一些投资政策。


  整体上讲,一方面,企业应该事前进行充分的政治法律风险评估。可以根据国际上的评估分级,如果风险太高,我们就尽量少介入,当然有些企业家是喜欢风险的,但喜欢风险是一回事,管理得了这个风险是另外一回事。我们一些企业家在国内通过和政府之间处的关系很好,取得了资源,觉得应该把这个经验复制到国外去,这种经验往往是不灵的。即使在非洲,因为很多国家采取选举的方式,几年一换,等你把关系搞的很好了,过了几年他就下去了,所以很难把我们现在的经验复制过去,一定要遵循法律,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应该采取前瞻性的投资策略,而不是只顾一时。我们应该是确实帮助东道主国去做一些公益的事情,和他们建立一种长久的关系和友谊,而不是和某一个强人建立关系和友谊。再就是全面了解投资东道国的相关优惠政策,严格遵守其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一些投资资格。


  (二)外汇管制风险


  我们遇到了很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到一些不发达的严格进行外汇管理的国家,挣的钱就是汇不出来具体讲,外汇管制风险包括以下风险:


  第一,流动性风险,资金汇不出来,资金进行转移在当地受到了很多的限制。


  第二,汇率变动的风险,对于有些货币,要看历史上稳定不稳定,如果不稳定,把美元换成当地的货币,会导致一些贬值风险。


  第三,外汇政策变动的风险,有些国家说变就变,这些国家尽量不要去投资。


  第四,各国外汇政策有很大的差异性,特别是实行部分外汇管理的国家,差异性一定要去搞清楚。


  具体风险防范:


  第一,对外汇制度的识别。一定要了解我们投资东道国外汇管理制度,是实行外汇严格管制制度,还是外汇可以自由进出。其实并不是说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没有外汇管制,大家都知道新加坡经济制度很灵活,并且是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对新币的管制也是比较强的,尤其对外国人持有新币也有很大的限制。


  第二,中资企业应当重视对当地外汇政策的调查研究并保证严格遵守,随时关注他们一些外汇的政策。也有一些国家有外汇的配额和额度,超过了额度,就要面临着坐牢的风险。


  第三,积极预测汇率走势和投资东道国汇率变化趋势,采用针对性的多种金融手段,比如外汇避险手段,期货期权等来防范风险。


  第四,尽量推动沿线国家制定统一的外汇管理制度。


  (三)税收法律风险


  一个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对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一样,需要大家进行一个筹划。到去年为止,我们国家已经和海外100多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其中97个协议已经生效了。避免双重征税就是在其他的国家已经纳了税,到母国就不需要纳税了。其他的国家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母国就不能对优惠再补交了,在这方面一定要研究清楚,后一种情况是要写得非常清楚,不能想当然。


  从税收的风险上:


  第一,居民身份认定上的风险,如果两国之间没有双边税收协定,企业面临着全球两次征税。美国是全球征税,税负是非常重的,所以进行一些国籍筹划的时候,一家人不见得都要移民,如果持有美国的国籍或者美国的绿卡,就被认定为美国的税务居民,在美国居住到一定的期限,也被认为是税务居民。


  第二,双边税收协定条款和当地税收优惠的冲突风险,当地属于减免税,不能再交这个税,大家看一下我们国家和将要投资的国家,在税收协议上有没有这一条,如果是在当地所在国减免了税,回到中国就不需要再交税。


  第三,税收处理的合法性判断不足的风险,作为税务的处理确实是一门学问,大家要请非常专业的税务师给大家做税务筹划。


  具体风险防范:


  第一,正式投资之前,应当进行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对出现一些税务风险进行防范。


  第二,企业尽可能避免我国和东道国双重居民身份认证,应该做好这一方面的筹划。


  第三,企业还应该注意东道国是否跟我国签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


  第四,税收筹划必须是确保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当地法律的允许,进行的税收筹划,可能就是逃税。逃税和避税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避税是合法的,但是逃税是不合法的。


  (四)注册风险


  选择什么样的商事主体在投资国家进行注册不仅涉及到是否得到当地许可的问题,还与税负紧密相关。如柬埔寨经营标准比较低,可以以个人、合伙、公司等各种商业组织的形式注册,取得合法的证书。


  风险防范措施:第一,充分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投资目的和需要,来设定投资的一些方式,有限合伙在国际上是通行的,都是交一次税,由LP和GP分别去交税,而不是公司交一次税,公司的投资者再去交一次税,通过这种方式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应当深入了解东道国企业注册的具体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五)劳动法律风险


  这是我们企业去海外投资面临的非常严峻的风险,劳动风险,如果不注意,轻者被罚款,重者倾家荡产,还得要坐牢。


  第一,违反当地劳动合同签订强制性规定,没有给人家最低劳动工资的报酬以及按照最低的劳动时间去实施。当地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在某些行业必须要雇佣当地国籍的人。


  第二,非法聘用外籍劳工。比如阿尔巴尼亚的建筑领域,一般员工跟外国工人的比例是1:5-1:7,雇佣一个中国人要雇佣五个当地的工人。而埃及则要求对一般员工不得低于90%,对中层员工比例不得低于75%。大家都听说,前年的时候我们国家一些淘金的业主在加纳遭受了非法驱赶。为什么遭受了当地的驱赶,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就是加纳的法律规定,外国的投资者必须要通过加纳证券市场去投资金矿,在加纳上市的这些金矿都是大金矿,所以作为欧美一些投资人,基本上通过券商,通过证券交易所来投资,这个受法律的保护。而作为中小的金矿,规定必须是由本国人去经营,这一点规定确实是难不倒聪明的中国人,我们一些企业家就跟当地中小矿主签订租赁协议,而且在租的过程之中,不采取国际上先进的淘金方式,我们是用最原始的方式,结果导致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导致当地政府的反感。第二,在劳工方面的问题。中华民族确实是勤劳的民族,这种勤劳确实是国外很多人比不了的,我们的一些投资者愿意雇佣中国的劳工,他们采用了一些非法的方式,贿赂当地海关的官员,进入了很多中国非法打工的人,这些人没有合法的身份,一旦出现了暴乱,或者动乱,当地政府是不保护的。


  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东道国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并予以严格遵守,还要关注东道国与我国劳动法差距较大的特殊性规定。要有节日朝拜的假期。


  第二,认真遵守东道国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各方面强制性规定,指导性规定。


  第三,还要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劳动救济制度,企业展开活动难免产生劳动纠纷,要重视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和过程。


  (六)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基础设施是我们在“一带一路”战略中,非常重要的领域,风险也非常大。


  第一,项目业主大多具有政府背景,是项目的参与者,也是规则的制定者,经常造成违约的情况。比如,希腊新总理就职当天就叫停了中远集团及其他四家竞购者出售比雷埃夫斯港67%股份的计划。


  第二,投资基础设施多采用BOT、PPP等项目的融资形式,投入非常大,涉及到法律风险非常多,不单单是当地基础设施方面的法律,并且和当地的经营法律体系联系起来。比如,在斯里兰卡建设科伦坡港口城的项目,习主席也做了剪彩,但新上台的领导说变就变,新上台这个领导是亲印度的,他希望用印度的公司。


  具体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应在投资前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进行详尽的调查。


  第二,企业要特别注重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进行违约风险防范。在建筑工程领域里面,我们国家在一些施工工程方面吃了很多亏。工程保函是没有条件的,既使这个项目方由于对方的违约,没有导致项目进行,但是仍然会找我们来索赔或者是要延长这个保函,给我们和银行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种案例在前些年发生了好几次。


  第三,企业要筹划好投资结构,我国企业在BOT项目中可以通过增加主体,从而分摊风险。和当地部门进行一些合作,上个月的时候国家开发银行的一个分行行长,考察中美洲的一个项目,得出了一个非常好的经验,在当地你绝对不能当老大,因为你摆不平,在当地你参股才可以,特别是工程建设。针对不同的国家做不同对待,像欧洲有一些国家法制比较健全是可以的。


  (七)投资退出和投资安全的风险


  投资是要赚钱,前期要把退出想好,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你在国外投资也好,并购也好,是采取上市退出的方式,还是采取清算退出的方式,一定要筹划好。


  具体的风险:


  第一,在股权转让的风险之中,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定的不好,存在着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和当地关联方造成违约,最后会产生相对的法律风险。


  第二,在上市退出方式中,投资沿岸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非常小,我们都习惯了国内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非常强,因为国内证券市场在全球是排前几位的。可是加纳的证券市场,还有中亚一些国家的证券市场量都非常小,流动性不够,要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来,提前要进行筹划。


  第三,在清算退出方式中,也要熟悉当地清算法和破产法。


  具体风险防范:


  第一,中国企业应当尽量利用自己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中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便于股权安全退出。我们在实际中接触的案件也有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因为当地国家公司法,跟中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投资中对赌的协议和条款用了一些判例的方式,在当地起了纠纷,怎么确定含义。再比如,如果我们约定的是仲裁,适用的哪些国家的法律,最后是不是能够执行,这些都是问题。所以提前在这些方面一定要筹划好。


  第二,在上市退出过程中,一定要找比较成熟的交易所,不见得非得到当地上市。像矿业类,可以在世界著名矿业交易所上市,比如说多伦多和澳大利亚的矿业交易所,在非洲可以去南非矿业交易所。比较大的交易所,制度相当好,要在这些交易所去退出,而不在小的交易所退出。


  第三,对于清算条款,一些优先权的条款,要加入到里面去,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这里面也是有一些对赌条款的,清算如果到期了,我作为投资者,我必须先拿到一定的比例,后面才是股东享有的权益。当然这些条款要是当地法律所许可的,这样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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