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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捕外逃美国贪官?——《红色通缉令》系列(一)
发布时间:2016-11-17来源:《京都律师》作者:王馨仝

  在为打击贪腐犯罪所开展的“天网行动”中,中纪委发布了《百名红色通缉令外逃人员名单》,从而在全球范围内通缉涉嫌贪腐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大腐败案件的涉案人员。在这份百人名单中,共有40人逃往美国,这意味着美国似乎已经成为名单上外逃人员的外逃首选。美国作为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发达国家,为何会成为涉嫌贪腐犯罪的外逃人员首选的“避难所”?这些在国内曾经“位高权重”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被国际刑警组织以红色通缉令进行通缉,他们在美国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司法程序?等待他们的又是怎样的法律后果?针对这些疑问和问题,本文将为您做出相应的解读。


  一、外逃国家工作人员为何多选择美国


  众所周知,法律在美国享有极高的权威,完善的司法制度和信用体系大大提高了在美实施犯罪的成本,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制度又为涉案信息全球共享和国际合作追逃提供了便捷的平台。但即便如此,相当一部分涉嫌贪腐犯罪的外逃人员却仍然倾向于选择出逃美国,这样的选择应当是出自外逃人员基于个人情况和美国当地的法律制度所做的综合考量。如此看来,美国之所以成为“外逃首选”,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一)中美无引渡条约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本国境内且被他国指控涉嫌犯罪或已被他国定罪判刑的人员,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接受审判或处罚的行为。但在国际法实践中,出于对各国司法管辖权和主权的尊重,各个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实际发生的引渡往往是依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由此,假如中美之间存在引渡条约的话,则在中方提出引渡请求时,美方的权力机构并不需要对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美国或中国法律等实体问题做出认定,只需中方提交犯罪嫌疑人可能触犯中国法律的证明即可进行引渡。然而问题却是,由于美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导致两国之间缺乏成熟的引渡机制和成功的引渡案例,这也说明了,为什么目前从美国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如余振东、杨进军和邝婉芳)所依据的都是遣返程序。


  (二)成功遣返的案例不多


  虽然我国的追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法律程序之外的劝返和当事人主动归案这两方面的成果尤其显著,但成功遣返的案例却不多。美国有媒体称,中国向美国开出的“贪官外逃名单”已过千人。但由于缺乏权威数据,我们目前无法核实这一数字的准确性,而从《百名红色通缉令外逃人员名单》来看,被通缉的在美外逃人员已经多达数十人。而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美方向中方成功遣返的案件却仅有几起而已。其中,2004年,美国向中国遣返了余振东,而直到11年后的2015年,美国才继余之后遣返了杨进军和邝婉芳。


  (三)美国不承认红色通缉令具有其国内逮捕令的效力


  由于中美法律制度差异较大,美国对待中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有其独立的处理程序。在美国,联邦法律禁止仅凭红色通缉令实施逮捕。在美国境内发现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人员后,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刑事部门将首先确定美国与红色通缉令请求国之间就所涉罪名是否存在有效的引渡协议。如果依据协议可以引渡,则请求国向美国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临时逮捕的请求后,相关事实将呈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立案并取得要求引渡的逮捕令。但如前文所述,由于中美缺乏引渡条约,此类案子并不能适用上述程序,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二、红色通缉令案件的美国处理方法


  许多涉案人员在案发之前已有准备,他们或采取投资移民的方式获得美国绿卡或移民身份,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获得美国签证或者公民身份。在国际刑警组织对涉案人员签发红色通缉令后,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包括美国)都可以看到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信息,在掌握这些初步犯罪信息后,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包括美国)将可能选择依据本国法律予以处理。美国的处理方式大致包括“依据移民法处理”和“采取异地追诉”这两种方式。


  (一)依据移民法处理


  为了取得美国绿卡、签证或移民美国,被红色通缉令通缉而逃亡美国的人员往往会实施诸如隐瞒重大犯罪事实、欺诈等违反美国移民法的行为。针对这样的行为,美国的移民局有权撤销其签证,提起签证欺诈诉讼,取消其已经取得的美国公民身份,将其遣返回国。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实际上有许多中国移民因违反签证规则或隐瞒犯罪信息而面临遣返,但成功遣返的前提是中国当局需签发旅行证件,而中国方面却没有对此予以及时配合。2015年9月,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发言人Jennifer Elzea就曾宣布,该局近期拘留了33位需要获得中国旅行文件而被遣返的人士,但因为中方未积极参与到此程序中,最后不得不将大多数人员释放。


  因贪腐案件而被全球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涉及中方配合的问题。“红通一号”人物杨秀珠的弟弟杨进军在出逃前的身份是温州市明和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1年12月,杨进军因涉嫌贪污贿赂犯罪逃往美国。2015年9月,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主任助理Pedro Ribeiro确认,杨进军因其重大犯罪记录而成为美国移民局强制遣返的首要人物之一,已于2015年9月18日遣返回中国。


  美国移民局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律师也可以提出中国国内的刑事追诉实质上是政治斗争,并据此提出申请政治避难的诉求。前述“红通一号”人物杨秀珠的律师就曾“如法炮制”。与其弟弟不同,杨秀珠并不持有美国绿卡,也没有移民美国,她是从荷兰来到美国的时候,因“违反免签证项目的规定”,被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予以逮捕并提起控告。目前该案由美国司法部下辖纽约移民法庭审理,杨秀珠的代理律师已为其提出了政治庇护请求,由杨秀珠一方提交证据,再由移民法院来最终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杨秀珠是否符合庇护条件要由移民法院依据本地的法律程序来决定。鉴于杨秀珠所涉嫌的是经济犯罪,因此,她的政治庇护请求很可能被移民法院驳回,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联想到当年赖昌星在加拿大申请“政治难民”身份,司法程序就长达6年之久。


  (二)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源于“或引渡或起诉”的国际法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本国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被请求国,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即针对贪腐类犯罪规定了这一原则,中国和美国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遵循这一原则,曾轰动全国的“中行开平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及三人的妻子都在美国法庭接受了审判。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涉嫌将4.83亿美元的银行资金非法转移到海外。2001年10月13日案发后,三人分别逃往美国、加拿大。在此之前,三人的妻子也采取与美国公民假结婚的方式获得美国公民资格移居美国。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因此,在逃往美国后,上述人员很快就被美国执法人员拘押。美国检察官对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及三人的妻子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国内刑事起诉。其中,余振东在美国通过辩诉交易认罪轻判快速审,美国法院认定其欺诈罪名成立对其判处144个月监禁。之后,余向美当局申请递解出境自愿遣返,中国司法机关也承诺其在国内的量刑不会超过在美国所判的刑期。余振东之妻于绪慧、许超凡、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许国俊之妻余英怡分别因涉嫌骗取美国公民身份、洗钱、跨洲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被美国法院定罪判刑。目前邝婉芳通过减刑已刑满释放,但又因其签证欺诈被剥夺美国公民身份,已于2015年9月24日被遣送回中国。


  位列《百名红色通缉令外逃人员名单》第三位,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周口直属库主任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目前也在加州中区法院受审,二人被指控涉嫌共同犯有共谋罪,相关指控事实包括:为申请EB-5投资移民签证,二人共同掩盖已经离婚的事实;乔建军谎称自己名下的两家公司能够带来效益;乔建军非法从中储粮调离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再汇入国外账户;乔、赵用所得赃款在美国购置房产物业等。上述指控一旦查证属实将被定罪判刑,而等待他们的很可能也是漫长诉讼之后的遣返。


  三、综述


  尽管有以上成功遣返或在美起诉的案例,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外逃人员至今在美逍遥法外。其中有些人可能已经改变了身份、外貌特征,加大了查找难度,另有些人可能目前还没有成为中美反腐败行动的追逃对象,针对这些人员,相关司法程序仍有待进一步推进。在没有达成引渡协议之前,中国在美追逃追赃工作更多基于双方的利益权衡、互惠合作,需要依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这样的非正式协商过程是往往非常复杂、而且因涉密等因素不会对外公开。对于美国,因该国属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政府的权力受制于法律,即使美国政府欲将某人遣返,也必须符合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严格依照相应的司法程序。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因为涉及跨境犯罪,来自中国的证据及对这些证据的运用对于定罪量刑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美追逃追赃过程中,对法律的运用和对证据的把握,往往是涉案人员能否被成功遣返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