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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戏言还是招摇撞骗——一起被控招摇撞骗罪的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17-01-17来源:《京都律师》作者:郭庆

  2014年11月5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郭庆律师、相愫晶律师在律所的贵宾室,听取了书画家魏君(化名)的家属和朋友所能知悉的案情片段介绍,经过认真梳理、分析后,初步判断此案具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接受了魏君亲属的委托,作为魏君的辩护人,从侦查程序中开始介入,展开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工作。


  案情简介


  魏君,男,现年49岁,硕士研究生文凭,被捕前系北京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


  2014年9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石景山区看守所。同年10月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石景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起诉期限两次。


  2015年5月,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魏君与被害人胡亮(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多次虚构自己系中央直属机关书法家协会成员的身份,使胡亮认为其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同年10月,魏君在其位于本市石景山区的住所等地与胡亮商谈共同投资‘朗月音乐平台'项目,胡亮基于对魏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于同年12月18日向魏君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汇入人民币二百万元。后胡亮发现魏君并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要求魏君退回其投资的二百万元的资金,魏君仅退还部分钱款后胡亮报警。2014年9月3日,魏君被民警查获。”


  控方认定的事实


  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勾勒出这样一个事情经过:


  2013年2月,胡亮从南方来北京,被一位姓章的朋友带去吃饭,介绍他认识一些京城里“有能量的朋友”,其中就有魏君。席间,魏君当众自我介绍说他是中直机关副秘书长(据胡亮报警笔录);


  此后几个月的时间里,胡亮多次来京办事,每次来都联系魏君,两人见面只是闲谈、吃饭。直到10月,胡亮到魏君家里拜访。魏君跟他提出,他打算投资做一个互联网“朗月音乐平台”,依照他的特殊身份肯定只赚不赔,希望他也投资。胡亮同意投资200万元。


  12月,胡亮将200万元汇入魏君的个人账户。


  2014年4月,胡亮的一位朋友帮助查询了“中直机关的通讯录”,“发现没有魏君这个人”。胡亮感觉被骗了,要魏君退还投资款,魏君退了一部分后说没钱了,胡亮报警。


  律师了解到的事实


  接手本案后,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魏君21次,并向他的朋友们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以下几项对案件走向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渐渐浮出水面:


  作为一名交游广泛的书画家,魏君认识不少各行各界的朋友。其中有一批朋友设立了华浩公司,是著作权维护的网络运营平台,正在寻找资金,魏君很看好这个项目,不仅自己入了股并参与管理,还请身边的朋友,包括小章,帮助留意寻找投资人。小章把这个信息告诉了小靳,小靳认识胡亮,知道他手头有不少资金正在寻找好项目,就转述给了胡亮。胡亮为此专程前来北京谈项目,这样魏、胡、章、靳四个人第一次见了面。当时小章向胡亮介绍说,这是魏哥,书画家,我们都叫他魏老师。并没有任何人提到魏君是所谓的“中直机关副秘书长”。


  几个人相谈甚欢,对项目投资一事一拍即合,魏君很快将胡亮介绍给华浩公司,3个月之内,胡亮投资2000万元,成为华浩公司的董事长,魏君任执行董事。因为胡亮并不长期在北京办公,就委托魏君代为全权处理公司的一切事务。


  魏、胡二人在同一公司共事了半年之后,魏对胡说,他有意借助华浩这个项目平台再创建一家公司,叫“朗月音乐平台”,希望胡再投资200万元,胡答应了。因新公司还未获得营业执照,就先将投资款打入了魏君的个人账户。


  此后不久,因为投资款如何使用等问题,二人产生了分歧,胡亮对魏君渐渐不满,遂告知魏君自己不想投资“朗月音乐平台”了,让魏君退还投资款,魏君也同意,二人为此签订了《关于胡亮投资朗月音乐平台项目支付资金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确认了退还款项的具体时间。但因为已经产生了租用办公场地、网站设计等开销,投资款几乎已经花费殆尽,魏君并未如期退还全部投资款,胡亮找人上门威胁魏君未果之后,便报警说自己被魏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骗了。本案由此事发。


  魏君说在警察讯问他的过程中,他多次说到他与胡亮的认识经过,而且说小章和小靳都可以作证,但警方未做记录。


  关于魏君自称中直机关副秘书长一事,魏君承认,自己的确有一次酒后戏言,说自己的书画水平完全不逊色于中直机关书画家协会副秘书长,因为他被某中直机关聘为外聘画师,参加过中直机关的书画比赛;但他从来没有说过自己是中直机关副秘书长。


  律师搜集、调取的证据


  从警方搜集的证据和律师获得的事实线索看,有几个关键事实有待印证:


  1.魏君和胡亮到底是怎么认识的?第一次见面都有谁在场?到底魏君有没有说过自己是“中直机关副秘书长(据胡亮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是“中直机关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据检察机关《起诉书》)?


  2.魏君说胡亮在向“朗月音乐平台”投资200万元之前,与他在同一公司共事半年,他天天到华浩公司里上班,门口贴着“执行董事长”的水牌,若是他骗胡亮自己是中直机关的领导,怎么可能胡亮不生疑呢?对这段共事的经历胡亮只字未提,控方证据对此也无任何记录和反映。


  控方的主要证据包括被害人的4份陈述、被告人的12份供述、9名证人的证言、魏君账户的银行记录等,其中被告人的12份供述均承认自己曾酒后说过自己是中直机关书法家协会或书画家协会的副秘书长。这一套证据看似环环相扣,非常不利于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经过律师的耐心梳理、逐份比对,不难发现其实关键事实模糊,重要线索缺失,且指控被告人犯有招摇撞骗罪并无法律依据。


  调查取证的艰难和曲折这里不赘述,辩护律师最终通过魏君的亲朋好友调取到了魏君与胡亮在同一公司参加活动的照片、二人签署的《处理意见》的原件,在网络上查找到了二人一同推广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公开报道,辗转找到了第一个介绍他们二人认识的小章并以电话录音的方式记录下了他明确向胡亮介绍魏君是“书画家,我们都叫他魏老师”的陈述(这份经证人同意进行的电话录音事后成为了本案大反转的关键因素)……


  激烈的法庭辩论


  在法庭审理阶段,本案经历了四次开庭,被告人自始至终拒不认罪,辩护律师坚定地进行了无罪辩护。为了将散落在证据卷宗中的凌乱的时间点、关键事实更清晰地梳理出来,展现给法庭,辩护律师制作了详细的、一目了然的供证对比表格,用不同颜色的字体标出对同一事实的不同当事人甚至同一当事人的矛盾描述;画出了二人从相识到反目关系发展的时间轴可视图……依据对本案事实的扎实的了解,和对刑法相关法条的深刻理解,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如电光火石,各自寸土不让。令人欣慰的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表现出了极大的耐心,倾听和追问了无数细节;而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警方在侦查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记录、不搜集、不提供,使得许多本该侦查阶段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不在法庭审理阶段,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坚持下,克服了重重困难才得以进行!(《辩护词摘要》附后,请大家指正。)


  为了还原案件事实,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关键证人小章出庭作证。小章是魏、胡两个人的介绍人,后与二人都成为朋友,对出庭作证表现得很为难,尤其是得知开庭时被告人魏君和被害人胡亮均将在场时。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数次审理却久拖无法下判也倍感压力。


  最后一次开庭,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等待辩护人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虽然事先同意出庭却迟迟未能到庭,电话联系无人接听,公诉人提出无需再进行质证后愤然离席。被害人胡亮在庭审中表现得非常激动,表示自己千里迢迢从南方专程赶来开庭,辩护律师申请的证人却并不现身,完全是辩护律师为阻碍法庭下达有罪判决而玩弄的伎俩……


  最后一次庭审休庭时,初冬节气,天色已晚。让两位律师心情更加暗淡的是,证人不肯出庭作证,也许一年多不懈的努力就这样付诸东流。被告人曾说“我绝不认罪,缓刑我也不认,只要我不死,就一定把这个案子打到底”,但此前在看守所所做的不利于自己的12份供述(虽然庭审中他说警方的记录并不准确,但是他都迫于心理压力签字了,但经法庭核实,警方的确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将成为令他无法翻身的巨石。


  只有在绝境中求出路。郭庆律师在半年多以前第一次通过电话联系到小章时,经小章同意将通话内容录了音,本指望小章能出庭作证接受公诉人的质询,这样的证言才能生效,但此刻,这份录音材料成为挽救被告人的救命稻草。


  休庭后,律师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将录音文件刻盘后寄给了法庭,并在随附的信中写道:“我们深知这份录音材料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证人小章所说的内容,尤其是被害人与被告人长达半年的共事经历,是网络平台公司很多人都清晰了解的事实,魏君隐瞒真实身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胡亮的投资是没有实施基础的。望法庭参考,并转给公诉人为盼。”


  法院判决:准许石景山区检察院对魏君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2015年12月15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叙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魏君的起诉。”并称:“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当法庭宣读裁定时,魏君在被告席上长舒了一口气。被法警带离法庭时,他带着手铐挣扎着扭过身来,用哽咽的声音对着旁听席大声喊:“女儿,等着!爸爸马上就能回家了!”


  石景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招摇撞骗罪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本院因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14日决定对魏君撤回起诉,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认定魏君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八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决定对魏君不起诉。”


  魏君被羁押470天后终于获释


  2015年12月17日的下午,北京的天空虽然雾霾散尽,出现了难得一见的阳光明媚,蓝天白云,但依旧是寒冷的。


  魏君的家人带着棉衣,与相愫晶律师早早等候在石景山区检察院门口。下午上班的时间一到就走进检察院过安检的接待室里,通过电话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联系。检察官称:检察院还要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让家人和律师耐心等待。然而,家属的心还是七上八下,心神不定,在极度焦灼的等待中度分如年,不时地问律师:为什么这么久?会不会发生变故?检察院会不会又反悔了,不同意释放了?


  魏君在石景山区看守所被羁押的整整470天里,他在高墙里,家人在铁门外。他的家人朋友总是一次次地抱着希望,盼他早点出来,却随着案件流程不断向前走,一次次地失望,甚至一度到了绝望的边缘,曾提出过让律师动员他认罪,以能够争取到好的认罪态度,能够让法院少判,早点出来,少受点罪。他们渐渐已经对重证清白不再抱有希望了……


  将近下班的时间,魏君才被看守所释放出来,被检察官带到家属的面前。魏君与家属见面的场景可想而知,令人动容。这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旁边一直录像,魏君、律师随后根据检察官的要求,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字,按手印。最后检察院接待室的一位老检察官略表了同情和劝慰并递给魏君一份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程序的告知宣传册。双方散去。检察官走进了办公大楼。魏君请求与律师在检察院的门口拍照留念,他要记住这样一个特别的时刻。


  面对锦旗,律师仍心存遗憾


  魏君被释放后,稍事休整就向京都律师事务所送来了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同时,魏君还表示,要继续聘请两位律师代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虽然,这个案件结果还好,当事人获释并已与家人团聚,但在追求完美而又较真的承办律师心中,不免也有些许遗憾。


  据“两高法律资讯”陈文飞发表的《判无罪为何那么难:反思我国无罪率趋零化》一文中称:“2015年,一个省份判决的无罪人数多则几十个,少则仅几人”。在“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正呈逐年下降和趋零的走势,很多地方,特别是基层法院都实现了零无罪率”的大环境下,2015年12月,魏君招摇撞骗罪一案在经历了四次开庭、控辩双方多轮交锋后,检察院用撤回对魏君的起诉的方式替代了法院的“无罪判决”,这不能不说是在司法机关追求零无罪或超低无罪率的现状下所采取的正义被打折的做法。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合理的政绩观和考核要求,导致该案当事人魏君尚有“不明不白”的疑惑,不敢贸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律师也因为一起法院本应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无罪的案件,却以“撤回起诉”来了结而心存遗憾。


  此案反映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诸如此类本该判无罪而不判无罪,做“撤回起诉”处理的案件,实际上是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这样不判无罪,检察院自己撤回的结果,面子上好看,不算错诉;法院往往只好接受,也不得罪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在正在进行的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潮下,摒弃此类做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任重而又道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京都律师在“以个案推动法治”的路途上仍将继续努力,力争将更多承办的案件办成精品案例。


  魏君招摇撞骗罪一案辩护词摘要


  1.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魏君称:“被告人魏君与被害人胡亮经人介绍相识后,多次虚构自己系中央直属机关书法家协会成员的身份,使胡亮认为其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人员”。指控所述的单位并不存在,被告人无法冒充,因而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279条1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调查得知:“中央直属机关书法家协会”并不存在,被告人无法冒充其成员,但公诉人始终也没有提出或承认《起诉书》存在笔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构”自己在一个不存在的单位中冒充“成员的身份”招摇撞骗,于事实无凭,于法无据。


  2.关于被告人何时、何地、冒充哪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胡亮产生了什么样的误信,《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关键词已经完全不同于被害人举报的情节,亦与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所查明的“事实”不能吻合,且与控方自己提交的多份证据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实在不能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害人胡亮陈述:除了在被告人到案第二天所手写的一份《申请撤案书》之外,胡亮共有三份陈述谈到他和被告人为何相识、经谁介绍,但是言辞反复,相互矛盾:


  第一份陈述:2013年2月份我来北京做生意,在一次朋友聚会吃饭的时候,在饭桌上认识被告人魏君。魏君当时自我介绍是中直机关副秘书长;


  第二份陈述:2013年2月底的时候我到北京大学上EMBA培训,认识一个叫小章的人,带我去吃饭说给我介绍个魏局长……魏君他自己介绍说:我……目前在中央直属机关当副秘书长。


  第三份陈述:2013年2月中旬,通过我同学的一个朋友的朋友认识的魏君(同学叫什么名忘了,男的,30多岁陕西人,做什么工作不清楚。电话现在也没了)……当时魏君自我介绍他是中直机关副秘书长。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查明:2013年3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多次在石景山区远洋山水27-2-2706家中及西单等地,冒充中直机关副秘书长身份。


  被害人所述的“中直机关副秘书长”也不是一个有效的、可冒充的职位;被害人从未提及“中直机关书法家协会”这一名称,公诉人却置之不理,认定被告人冒充了这一组织的成员欺骗了被害人,这一指控令人无法信服。


  3.招摇撞骗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第一次相识时如何互相自我介绍,对是否构成该犯罪的定性至关重要。遗憾的是本案中这一关键事实只有胡亮自相矛盾的陈述,以及证人高建国转述胡亮的不靠谱的传来证言,再无任何其它证据支持。应当说,这一事实完全未查清,根本未能提供据以定罪的证据。


  被害人自始至终对能证明当时情景的介绍人的姓名闪烁其辞,对联系方式未提供任何线索;而被告人从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至本案侦查终结,共形成了12份口供,除了2014年9月1日《询问笔录》中一笔带过地记录了“2013年12月我和胡亮认识”(时间记录还有误)之外,再无一字一句关于二人如何相识的调查记载。


  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2013年初正在为华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浩”)牵头创建的“网络音像制品监督平台”项目寻找投资人,就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多年的朋友小章,小章又告诉了他的朋友小靳,小靳熟识胡亮,正好胡亮想在北京发展事业,就从广州来到北京与被告人见面。二人从认识之初就是谈合作项目的,第一次见面小章和小靳都在场。这一事实,被告人当庭表示其多次向警方阐述却从未被记录下来。辩护人通过被告人的亲友查询到了小章的联系方式(电话186xxxx),已提交给法庭,申请法庭核实这一关键事实。


  公诉人举证的高建国的证言中说:“我听胡亮说,2013年起他和一个叫魏君的人合伙做生意,胡亮投资了200万给魏君做一个音乐平台,因为一直没有利润,所以想把钱撤回来。”这一表述,恰恰证明了胡亮将魏君视为生意伙伴,而非国家机关的领导;更彰显了胡亮要撤回投资的原因,是因为没有见到利润,而非发觉被告人骗取了非法利益。


  高建国继而说:“我通过中直机关的朋友(姓朱,男,50多岁,其他情况不详)打听了一下,回答说没有魏君这个人。”中直机关是数十个中央直属机关的统称,各自独立,遍布京城。试问谁能查遍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确认其中有没有某个人?更何况提到这位“朋友”又是有姓无名,语焉不详?事实是,胡亮与魏君交往了十个月以后才投资朗月音乐平台。交往过程中,他非常清楚魏君根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建国也清楚这一点,所以才放胆说他们查遍了中直机关,没有魏君这个人。


  4.被告人承认在认识被害人胡亮一段时间以后,一起喝酒后说过自己的书画成就相当于中直机关书画协会副秘书长的水平,绝不足以使得胡亮误信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在酒后炫耀自己的书画水平时吹了牛。虽然当场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两人,但被告人在至少5次稳定的供述中都向警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也描述清楚了当时的地点、语境和话题。放在二人已经交往了一段时间,胡亮早已应当清楚魏君身份的前提下,且魏君当时是在谈论自己书画作品的上下文之中看,这一行为不具有行骗的故意,更不至于使得胡亮误以为魏君去了国家机关工作;况且中直机关书画协会是一个非营利的群众团体,它不等同于中直机关,更不能倒推说这个协会的成员都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自始至终,被告人魏君在胡亮面前使用的是真实姓名,未提供任何假名片、假证件,被告人送给过被害人四十余幅画作,他的身份上网一查便知,被告人没有使用任何欺骗的手段误导被害人。


  6.胡亮出资2000多万元入股华浩,并于2013年6月19日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公司董事长,魏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两人在同一公司共事半年之后,胡亮才决定投资朗月音乐平台。胡亮明知魏君不是在国家机关工作,其于2013年12月向朗月音乐平台投资的行为,不是出于对魏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误解。


  公诉人举证的《公司历次工商变更信息》,证人方泉出具的证言及所做的笔录,都证明了上述事实。胡亮在陈述中极力刻意回避他与魏君均在华浩任职的事实。虽然魏君的股份由方泉代持,其名字没有在工商登记中出现,但该事实不仅存在于方泉、韩玉明等人的证词中,也不仅为华浩其他股东和员工所知悉,更出现在各大媒体对华浩所主推的项目进展的公开报道中。


  魏君将胡亮介绍进入华浩,该公司业绩斐然,前景广阔时,胡亮便百般否认魏君与这个公司有任何关系,硬说是与自己从未谋面的方泉牵线搭桥;当他投资后对朗月音乐平台的项目进展不满意时,便割裂前因后果,举报该笔投资是魏君招摇撞骗所得。赫然要将一大段事实经过抹去,怎么可能不漏洞百出!


  本表按时间顺序排列,时间轴上方红色方框内是胡亮的被害人陈述,基本事实不清、自相矛盾;时间轴下方蓝色方框内是魏君的供述,在如何与胡亮相识一事上无任何记录;与方泉的证言和公开新闻报道报道相吻合。

 

 

  7.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做的当庭陈述也敢罔顾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转述了胡亮对《关于胡亮投资朗月音乐平台项目支付资金的处理意见》的质证意见:他没有与魏君协商签署这份文件,而是事先在一张空白A4纸上签了名字,其它内容都是魏君自己杜撰的。


  胡亮的字迹如右图蓝线所标,紧接在正文的句号后面开始,其留下的银行账号歪歪扭扭挤在正文与自己的签名之间,显然是后来插着空写上去的,他忘记了他和魏签署这份文件时有雷嘉导演在场(雷嘉电话138xxx。被告人已当庭申请法院向雷嘉核实上述情况)。


  辩护人认为,胡亮歪曲事实、肆意信口雌黄、胡言妄为的胆量已经达到了匪夷所思、令法庭无法忽视的程度!


  8.《起诉书》对于“经依法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是本案完整的、真实的事实,而是按着“有罪推定”心理,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地截取了部分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有罪的指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君主观上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客观上从未向被害人胡亮出示过任何伪造证件的行为,不存在冒充“中央直属机关书法家协会成员的身份”的事实,亦无骗取胡亮投资的因果关系,更未因此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因此,被告人魏君完全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有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规定确立了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证据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证据必须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要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怀疑。而本案却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法定标准。


  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证据情况,本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依法对被告人魏君做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确贯彻、实施。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庆相愫晶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